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54:42  浏览:85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4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北京、天津、上海、山东、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市分行,广州、青岛市分行
为扶持轻纺产品出口,扩大轻纺出口产品能力和提高加工深度,国家设立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由国家计委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办公室统一安排。为了加强该项基金的管理,国家计委制定了《关于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以计轻(1987)417号文的附件下发。为了便于有关省分行及经办行开展工作,现将国家计委制定的《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有关经办行。

附件:关于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扶持轻纺产品出口,扩大轻纺出口产品能力和提高加工深度,国家设立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下简称专项资金)。该项资金中的拨改贷资金有偿使用专项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暂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专项资金不切块给部门或地方,由国家计委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办公室(下简称办公室)统一安排,并行使主管部门的职责。建设项目一律按《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招标暂行办法》实行招标,选定后列入国家当年基建计划。
第二条 为出口产品直接配套的企业,应先与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由该集团统一申请专项资金。
第三条 建设项目总投资中,企业或企业集团筹集资金不得少于50%,其资金必须落实。
第四条 中标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先与外贸部门签订工贸协议,并由有偿付能力的第三方作为建设单位的担保人(其资信须经当地建设银行确认),方可与办公室签订《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协议》(见附,下简称项目协议)。据此,建设单位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五条 工贸协议的贸方必须是直接经营出口的单位。协议中的出口产品必须是该单位经批准有权经营的;产品如需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协议须经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单位确认。
第六条 工贸协议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工贸双方共同确认中标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能扩大销售并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2.项目建成后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降低生产成本。双方应共同努力把换汇成本控制在国家当年核定的该品种的换汇成本以内。
3.经双方协商在一定时间内达到项目协议中规定的出口比重和创汇任务。
如国际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应提前协商,采取措施。
4.工贸双方在提供出口成品和生产中所需原辅料时,必须按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价格供应,不得擅自提价。
5.工贸协议应包括双方在出口和生产方面各自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借款期限,包括建设期与还款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 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还本付息。其资金来源,应按照计资(1984)258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到期不能偿还,应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建设,并不得挪作项目协议中规定的建设内容以外的用途,如有违反,建设银行有权停止贷款,并对挪用部分予以50%罚款。
第十条 当年未用完的拨改贷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并纳入国家下一年的基建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性变化,至使项目协议或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同意允许变更协议或合同,并须采用书面形式,作为项目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计委。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协议书
为扩大轻纺产品出口,根据国家计委计轻(1987)417号通知 (甲方)与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办公室(乙方)为明确双方责任,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 、项目的名称、规模、工程内容和建设进度
1.项目名称:
2.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
3.工艺路线和工程内容:
4.建设进度:建设期从 年 月至 年 月共 月。
二、投资构成及分年安排
1.项目总投资:人民币(包括外汇折人民币,下同) 万元;其中:外汇 万美元。
2.甲方投资总额:人民币 万元;其中:外汇 美元; 年人民币 万元;年人民币 万元。
3.乙方拨改贷投资总额 万元; 年 万元; 年万元。
4.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协议数的部分,由甲方负责解决。
5.甲乙双方投资在年度中必须按比例使用。
三、甲方对乙方投资的偿还
1.偿还期从 年至 年。分年还款计划,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2.拨改贷利息按年息4.2%以复利计算。如发生国家政策的性的利率变动,本协议贷款利率根据政策作相应调整。
3.甲方应以第三方担保的方式对拨改贷本息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万元。
四、甲方投资的筹措与偿还,由甲方自己负责。
五、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按协议建成后 年新增出口数量达 %,创汇额达 万美元; 年新增出口数量达 %,创汇额达 万美元;……。
2.乙方保证按期提供所承诺的拨改贷投资,并按国家当年规定的万元定额提供拨改贷投资相应的建设用“三材”。
六、合同的违约
1.甲方出口新增创汇未达到第五条第一款创汇额90%,扣除企业按协议规定创汇额计算的留成外汇,上交国家。
2.甲方未能在协议规定期限内还清拨改贷本息的,逾期半年,应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并对逾期部分按建设银行贷款利率加息20%。
3.甲方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协议规定建设期,每超过一季度,按乙方提供拨改贷总额的10%向乙方交付违约金。
4.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提供拨改贷投资,按乙方提供拨改贷总额的10%,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七、其他
1.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副本五份,担保单位、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地方经贸厅(局)、企业主管厅(局)各执一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样效力。
2.工贸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3.协议生效后,在甲方全部还清拨改贷本息之日起两年内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一款仍有效。
4.协议签订地点:
5.本协议在三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负责人
地址 地址
甲方担保单位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地址
签订协议日期 年 月 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的民事案件中,有关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对原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通知如下:
对原事务所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在所接收的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但如开办单位将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留给脱钩改制后的新事务所,则应当由新事务所在所接收的资产范围内对原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
  新型工业化是国家战略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塑造人的生活方式、社会面貌甚至是文明形态的一种重要的实践活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工具、生产方式、生产力的改进,必然对包括法律、法学在内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知识形态产生潜在而深远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新型工业化就是对一种新的生产力、生产方式、产业形态的一种概括。作为一种新的产业形态,新型工业既是对传统工业的超越,更是对传统农业的超越。这种新的产业形态,将在三个不同的层面上,牵引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第一个层面,是对法学观念的牵引。就法学观念而言,从传统农业到传统工业,再到新型工业,这三种不断更新的产业形态,分别催生了三种不同的法学观念:在传统农业作为主导产业的农耕时代,法学立足于国家,国家本位构成了法学的主导观念;在传统工业作为主导产业的工业时代,法学立足于个人,个体本位构成了法学的主导观念;在新型工业作为主导产业的信息时代,法学更多地立足于社会,社会本位构成了法学的主导观念。从这个层面上说,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社会法”的兴起,法律社会化运动的兴起,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以知识、信息、高新技术为核心的新型工业的产物。

  第二个层面,是对法学知识的牵引。新型工业化的勃兴不仅塑造了社会本位的法学观念,还可能促使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学知识越来越呈现出四种趋势。首先,是法学知识的专业化趋势。由于不同的新型工业领域都需要相应的法学知识去调整,这就可能使法学知识的专业化更加明显。新型工业化可能会催生出更多的专业性更强的法学分支学科,譬如海洋法学、空间法学、信息法学等等。其次,是法学知识的技术化趋势。新型工业化的时代在相当程度上就是一个技术宰制的时代,也是一个追求实用、实效的时代,法学知识的技术化也就是这种知识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因而,那些具有“操作指南”性质的法学知识,其重要性将在这种趋势中日渐凸显。再次,是法学知识的数字化趋势。在新型工业化的背景下,追求定量的法学知识将可能成为一种新的趋势,因为,新型工业是一种注重效益的产业形态,它要计算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要计算能源的消耗量、环境的承载量等方面的问题,因而,它是一种追求定量的知识,这就是法学知识数字化的要义。最后,是法学知识的社会化趋势。这种趋势的实质,就是法学知识要更多地服务于新型工业、知识经济的发展规律,法学知识将更多地与新知识、新技术等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因素交汇在一起,从而会体现出更多的社会因素。

  第三个层面,是对法学教育的牵引。为了回应社会本位的法学观念,为了应对法学知识正在显现出来的专业化、技术化、数字化、社会化趋势,当代及未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就应当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转向。

  首先,同质同构的法学教育转向差异互补的法学教育。随着新型工业化浪潮的冲刷,数百家法学院讲授同一种课程体系的现有格局可能会松动。其中,若干法学主干课当然会保留,它们会成为法学教育的基础课。但在主干课、基础课之外,各种新兴的法学课程将会、更应当四面开花,国家教育主管机构也有必要促成、鼓励这种多元化、差异化、互补性的法学教育新格局。

  其次,理论导向的法学教育转向实务导向的法学教育。在当下的法学课堂上,教师习惯于讲授各门法学课程的基本理论,习惯于演绎各个部门法的理论体系。学生习惯于听课、记笔记、抄讲义。学期结束,再根据课堂上讲授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组织考试。一些声誉较高的法学院校,普遍喜欢“研究型院校”的头衔。但是,随着新型工业化的展开,法学教育的重心应当从理论导向转向实务导向。所谓实务导向,就是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实务能力、行动能力、动手能力。只有这样的实务导向,才能更好地满足新型工业化的需要。

  再次,封闭单一的法学教育转向开放交叉的法学教育。现有的法学教育,一般强调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完整性,习惯于把法学知识当作一套自给自足的体系来讲授。法学课程都由法学院的专业教师来讲授。法科学生除了法学专业课,其他知识较少涉及,这就使我们的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封闭、单一的色彩。但是,在新型工业化的背景下,法学教育应当更加注重法学知识与其他知识的交叉,法学院的课程安排也应当更加注重向其他领域、其他学科开放。如果仅仅固守传统的法学概念体系,是很难满足海事、外空、网络等新领域对于法学提出的挑战。

  最后,人文思维的法学教育转向技术思维的法学教育。新型工业化的牵引下,法学教育主要在于培养技术型、应用型的人才,法律专门人才将更多地呈现出“技术专家”的角色。新型工业化背景下的法学教育虽然不排斥“启蒙思想家”或“法哲学家”,但是,法学教育的主体部分将由“高级技术专家”来承担。按照我多年前提出的“高调革命,低调建设”的主张,新型工业化将引导一个“低调”的法学教育时代。对此,我们的法学教育家也许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准备迎接一个较少喝彩、较少掌声、较少激情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