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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是个伪命题/独钓寒江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30:52  浏览:8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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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是个伪命题

独钓寒江雪


  近几年,拿人口老龄化问题要挟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越来越多,一些著名或不著名的专家学者纷纷上书谏言,拿人口老龄化说事,要求放宽计划生育政策。2009年12月,著名国情专家胡鞍钢、人口专家田雪原先后在《经济参考报》、《人民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建议将现行的一胎制稳健调整为二胎制。(据了解,目前除人口第一大省河南外,全国各个省市都允许独生子女夫妇可以生二胎。在2010年的河南省“两会”上,河南省人大代表董广安、尹志国等也联名向河南省人大提交了“关于建议修改完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呼吁河南立法准许“双独”夫妻生二胎。)

  现在,有趣的问题是,假如我能够证明人口老龄化本身是个伪命题,人口老龄化现象事实上并不存在,那么以人口老龄化要挟计划生育政策的论调岂不是会立即失去市场?

  为何说人口老龄化本身是个伪命题?我记得上初中时,教科书上曾言,解放前中国人的平均寿命只有35岁。假如此数据是建立在严密而科学的人口普查的基础上,是真实可信的话,那我们可以断定,解放前中国大多数国民都活不过40岁,能活过50岁的人更是寥寥无几。在当时的人口年龄结构下,国民政府完全有理由以45岁作为劳动者的退休年龄暨认定“老人”的年龄标准,因为假如政府像现在这样以60岁作为退休标准,可能绝大多数劳动者还远没到退休年龄都已死去,退休政策将形同虚设,毫无意义。但是假如我们现在仍然以45岁作为劳动者的退休年龄暨认定“老人”的年龄标准,那毫无疑问中国将是早已陷入严重的人口老龄化泥潭而不可自拔。

  可能有些人已经明白了我所欲表达的意思。按照传统的人口学理论,人口老龄化问题是指60岁以上老人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过高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主要是劳动人口过少,非劳动人口过多而导致的经济发展停滞问题。而在我看来,这些问题根本就不算是问题,因为老人的认定标准不应当是固定不变的,社会在发展,人类的平均寿命在不断提高,对老人的认识也应与时俱进。当一个国家60岁以上的人太多时,我们就把劳动者退休年龄暨认定“老人”的年龄标准调高到65岁甚至更高,从而使社会的劳动人口和非劳动人口达到一个合理的比例,这样该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不就迎刃而解了吗?这种解决问题的思路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简单易行、效果明显,应当成为今后的发展趋势。按照这种思路,只要我们定期调整国家的劳动者退休年龄暨认定“老人”的年龄标准(笔者认为以每10年调整一次为宜),就可以使劳动人口与非劳动人口永远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就可以永久摆脱人口老龄化问题所带来的发展阴影。按照上述思路,人口老龄化本身就是经济学家和人口学家们杞人忧天的结果,是一个海市蜃楼,是一个伪命题。

  有人会毫不犹豫地对笔者观点进行猛烈抨击:劳动者退休年龄暨认定“老人”的年龄标准岂是儿戏,岂能说改就改?我对此的简要回答是(注:关于劳动者退休年龄暨认定“老人”的年龄标准与一国人口平均寿命之间的关系,我在博文《不放宽计划生育政策照样解决人口老龄化》一文中有详细的论述,在此仅作简要阐述):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未来只要不发生大规模的世界性战争或瘟疫,人类的平均寿命就将随着医疗水平的进步和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而不断缓慢增长,这是勿庸置疑的。如果有一天人类平均寿命达到了120岁,我们仍然将60岁作为劳动者的退休年龄暨认定“老人”的年龄标准,结果将会是怎样?每个人都梦想长寿,但很容易被人忽略的问题是,人长寿以后,其工作总时间也应当随之延长——这是长寿的附随义务。毕竟,人只要活着并且健康,就应该为社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贡献吧?


(原文出处:http://gk1984123.fyfz.cn/art/585175.htm)


相关链接:

《不放宽计划生育政策照样解决人口老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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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制度创新——建立裁判研究官制度(下)

2、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制度创新——建立裁判研究官制度(上)

3、《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之重构——兼论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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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院系统即将面临退休高峰 补充后备人才刻不容缓》

8、《再论法院改革必须以大规模招录为前提(下)》

9、《再论法院改革必须以大规模招录为前提(上)》

10、《法院改革:何时才能步入正途?》

11、《法院改革应分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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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教研〔2007〕3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省重点学科建设,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九日





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以下简称省重点学科)的管理工作,推进省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学科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江苏高等学校(含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和驻苏解放军院校)设立的重点建设的学科,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理论创新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和积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建设人才高地的主要载体,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综合平台。
第三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重要需求,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实施高质量社会服务,为把我省建设成为创新型省份和教育强省,为促进高等学校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的提升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培育建设,部分省重点学科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重点学科水平,进入国家重点学科行列。
第四条 省重点学科按学科类型包括一级学科的省重点学科、二级学科的省重点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省重点学科;按经费渠道包括省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学科和高等学校自筹经费建设的省重点学科。

二、建设

第五条 省重点学科应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进一步凝炼学科方向,加强科研支撑,加强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建设,加强学科基地和优质资源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切实落实各项建设措施。
第六条 省重点学科应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加强与其它学科的交叉融合,加强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密切合作。
第七条 对立项建设的省重点学科,由省教育厅下达《江苏省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所在学校根据计划任务书,在人、财、物、环境条件等方面切实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计划任务书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一般不作大的调整,如确需进行调整的,须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是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校的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组建本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三)聘任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四)落实省重点学科建设的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五)做好省重点学科建设、年度报告、中期检查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省重点学科所在高等学校的相关院(系)是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切实落实本院(系)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本院(系)应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本院(系)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第十条 应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在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重点学科的方向确定与调整、团队组织与建设、经费安排与使用、资源配置与管理等方面,应充分听取学科带头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重点学科应聘请国内外本领域知名专家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本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咨询。
第十二条 省重点学科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与保护。重点学科团队成员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成果应标示本重点学科名称。
第十三条 省重点学科应加强学风建设,营造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氛围,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省重点学科由省教育厅按统一序列编号管理,并建立省重点学科信息库。高等学校及其有关院(系)要健全和规范省重点学科信息管理,建立重点学科网站或网页,做好重点学科建设相关信息资料的积累、整理、交流和利用工作,促进重点学科资源开放共享,不断提高重点学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四、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省财政专项资金、学校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术带头人引进与培养、学科团队建设、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学科基础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各重点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教财〔2006〕13号、苏财教 〔2006〕39号)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省重点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用于学科发展。
第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管理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要严格审批程序,进行分项明细核算,按预算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五、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省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期末验收制度。
第二十条 各高等学校在每年年底对本校省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填报《江苏省重点学科年度报告》,提交本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报告》和下一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学科的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任务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绩效、学校配套或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等。对没有达到建设要求的学科,将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称号。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学科期末验收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以及项目总体绩效等。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建设绩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学科,优先确定为下一轮省重点学科,优先申报下一轮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取消省重点学科名称,并同时取消下一轮省重点学科的申报资格。






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
为了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债务管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会计核算工作,我们制订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会计核算工作,特制定《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作为本级政府债权、债务代表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转贷部门),其他转贷机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设在转贷部门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专用帐户的日常支付业务和转贷部门的经费不在本制度核算。
三、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帐法。
五、以人民币和国际金融组织贷出货币(如美元、特别提款权、日元、马克、瑞士法郎等)为记账货币。在会计报表上以实际发生的货币种类反映。
六、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七、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账的依据,是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账簿是记录一切交易事项、业务活动及资金变化情况的重要簿籍。一切账簿必须根据凭证记载。
财务核对应定期进行。应保证账账、账实、账表、账据核对相符。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必须签章。
八、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情况说明和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资金流量表及所需附表。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
九、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
十、转贷部门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转贷部门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十一、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十三、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
|序号| 编号 | 科 目 名 称 |序号| 编号 | 科 目 名 称 |
|----|--------|----------------------------|----|--------|------------------------------|
| | |一、资产类 |25|217 |其他应付款 |
|1 |101 |应收统借自还款 |26|221 |贷款协定总额 |
|2 |102 |国家统借统还款 |27|231 |应付人行款 |
|3 |103 |应收本金 | | | |
|4 |104 |应收利息 | | |三、净资产类 |
|5 |105 |应收承诺费 |28|301 |偿债基金 |
|6 |106 |应收汇兑风险损益 |29|302 |国家拨入国际金融组织股本 |
|7 |107 |应收联合融资款 | | | |
|8 |108 |借出周转款 | | |四、收支类 |
|9 |109 |应收垫付款 |30|401 |贷款利息收入 |
|10|110 |应收串换款 |31|402 |周转款利息收入 |
|11|111 |其他应收款 |32|403 |存款利息收入 |
|12|121 |银行存款 |33|404 |联合融资利息收入 |
|13|122 |有价证券 |34|405 |承诺费收入 |
|14|131 |外币兑换 |35|406 |联合融资承诺费收入 |
|15|141 |已生效未提取贷款 |36|407 |联合融资管理费收入 |
|16|151 |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 |37|408 |占用费收入 |
| | | |38|409 |滞纳金收入 |
| | |二、负债类 |39|410 |其他收入 |
|17|201 |提前回收贷款 |40|411 |汇兑损益 |
|18|202 |预算周转款 |41|421 |贷款利息支出 |
|19|211 |应付本金 |42|422 |周转款利息支出 |
|20|212 |应付利息 |43|423 |联合融资利息支出 |
|21|213 |应付承诺费 |44|424 |承诺费支出 |
|22|214 |应付汇兑风险损益 |45|425 |联合融资承诺费支出 |
|23|215 |借入周转款 |46|426 |联合融资管理费支出 |
|24|216 |应付串换款 |47|427 |手续费支出 |
| | | |48|428 |其他支出 |
------------------------------------------------------------------------------------------------

第三章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应收统借自还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转贷给项目主管部门自还的实际使用的贷款。
2.项目主管部门提款后,转贷部门借记本科目,贷记“已生效未提取贷款”科目。
对于非提前偿还贷款项目,转贷部门按期回收贷款本汇息费的,如贷款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及有关收入类科目;如不一致,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及有关收入类科目。转贷部门到期不能回收贷款本汇息费的,如贷款币种与应收币种一致,借记“应收本金”、“应收利息”、“应收承诺费”、“应收汇兑风险损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及有关收入类科目;如不一致,借记“外币兑换”,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应收本金”、“应收利息”、“应收承诺费”、“应收汇兑风险损益”等科目,贷记“外币兑换”及有关收入类科目。
对于提前偿还贷款项目,转贷部门按期回收贷款本汇息费的,借记“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如应收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收入类科目;如不一致,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收入类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转贷部门到期不能回收贷款本汇息费的,借记“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应收本金”、“应收利息”、“应收承诺费”、“应收汇兑风险损益”等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有关收入类科目。
3.本科目以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102 国家统借统还款
1.本科目核算由转贷部门使用和提前回收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对于由转贷部门使用的贷款,提款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已生效未提取贷款”科目。当预算周转款转为偿还转贷部门使用的贷款本汇息费时,借记“预算周转款”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收入类科目。
对于提前偿还贷款项目,当转贷部门按期回收贷款本汇息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同时,如应收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收入类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当转贷部门到期不能回收贷款本汇息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同时,借记“应收本金”、“应收利息”、“应收承诺费”、“应收汇兑风险损益”等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收入类科目。
当转贷部门按期归还贷款本汇息费时,借记“贷款协定总额”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如应还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支出类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支出类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当转贷部门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汇息费时,借记“贷款协定总额”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支出类科目,贷记“应付本金”、“应付利息”、“应付承诺费”、“应付汇兑风险损益”等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03 应收本金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贷款本金。
2.发生应收本金时,对于非提前偿还贷款项目,如贷款币种与应收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对于提前偿还贷款项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科目,同时,借记“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贷记“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收到本金时,如应收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104 应收利息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
2.发生应收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如应收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105 应收承诺费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承诺费。
2.发生应收承诺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承诺费收入”科目。收到承诺费时,如应收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106 应收汇兑风险损益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汇兑风险损益。
2.发生应收贷款项目汇兑风险损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汇兑损益”科目。收到汇兑风险损益时,如应收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107 应收联合融资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联合融资款。
2.发生应收联合融资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统借自还款”、“联合融资利息收入”、“联合融资承诺费收入”、“联合融资管理费收入”等科目;收到联合融资款时,如应收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108 借出周转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暂借给项目主管部门的周转款。
2.借出周转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周转款时,如借出周转款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109 应收垫付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按规定拨付项目主管部门的还贷准备金垫付款和转贷部门垫付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偿还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
2.付出还贷准备金垫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还贷准备金垫付款时,如垫付款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生转贷部门垫付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偿还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本金”、“应收利息”、“应收承诺费”、“应收统借自还款”、“利息收入”、“承诺费收入”等科目。到期收回垫付款时,如垫付款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末收回垫付款时,借记“应收本金”、“应收利息”、“应收承诺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部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10 应收串换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与其他部门或转贷部门之间进行货币串换的业务。
2.付出串换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到期收回对应的串换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串换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串换款”科目;到期归还对应的串换款时,借记“应付串换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111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周转款利息、有价证券利息、暂付款等其他应收款项。
2.发生应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时,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按应收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121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银行存款的增加和减少,贷款项目专用帐户和转贷部门的经费帐户的银行存款不在此科目核算。
2.存款增加,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存款减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银行存款帐户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
122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购买的国债。
2.购买国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兑付或卖出国债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购买价,贷记本科目,按购买价与卖出价的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国债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131 外币兑换
1.本科目是核算转贷部门买卖外汇和不同币种之间的兑换业务。
2.买卖外汇,收到买入的外汇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付出对应的货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不同币种之间的兑换业务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年末“外币兑换”科目的己实现汇兑损益,如为汇兑损失,借记“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汇兑收益,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按“外汇买卖”和“货币兑换”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41 已生效未提取贷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接受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已生效而尚未支用的贷款。
2.当贷款协定签字后,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协定总额”科目。贷款项目发生实际提取业务后,借记“应收统借自还款”或“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已生效未提取的贷款。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51 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代我国政府向国际金融组织认缴的股本金。
2.认缴人民币股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人行款”科目;实际付款时,借记“应付人行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股本金时,做相反分录。
缴付外币股本金时,如认缴币种与付款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我国政府认缴的股本金。本科目按国际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201 提前回收贷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提前回收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转贷部门提前回收贷款本金时,借记“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贷记“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同时,转贷部门按期收回贷款本金的,如应收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转贷部门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本金的,借记“应收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预算周转款转为偿还转贷部门使用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时,借记“预算周转款”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收入类科目。
转贷部门归还贷款本金时,借记“贷款协定总额”科目,贷记“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同时,转贷部门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如应付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转贷部门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本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02 预算周转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发生的国家财政预算拨入、结转和归还预算的款项。
2.收到国家预算拨入的周转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预算周转款转为偿债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转为偿还转贷部门使用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前回收贷款”及有关收入类科目;转为垫付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时,借记本科目的“周转款”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的“垫付本汇息费”明细科目。
3.本科目按“周转款”、“垫付本汇息费”进行明细核算。
211 应付本金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未付的贷款本金。
2.发生应付本金时,对于非提前偿还贷款项目。如贷款币种与应付币种一致,借记“贷款协定总额”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不一致,借记“贷款协定总额”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提前偿还贷款项目,借记“贷款协定总额”科目,贷记“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同时,借记“提前回收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付出应付本金时,如应付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212 应付利息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未付的贷款利息。
2.发生应付利息时,借记“贷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付出利息时,如应付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213 应付承诺费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未付的贷款承诺费。
2.发生应付承诺费时,借记“承诺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付出承诺费时,如应付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214 应付汇兑风险损益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未付的汇兑风险损益。
2.发生应付贷款项目汇兑风险损益时,借记“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付出时,如应付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215 借入周转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借入的项目周转款。
2.借入周转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周转款时,如应还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借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216 应付串换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与其他部门或转贷部门之间进行货币串换的业务。
2.收到串换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归还对应的串换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付出串换款时,借记“应收串换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到期收回对应的串换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串换款”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217 其它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发生的手续费、联合融资款、周转款利息、暂收款等其他应付款项。
2.发生应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付出时,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按应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221 贷款协定总额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协定总额。
2.当贷款协定签字后,借记“已生效未提取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注销贷款协定额度时,用红字冲销。
对于非提前偿还贷款项目,转贷部门按期归还贷款的,如贷款币种与还款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转贷部门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如贷款币种与应收币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本金”科目;如不一致,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科目,贷记“应付本金”。
对于提前偿还贷款项目,归还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同时,转贷部门按期归还贷款的,借记“提前回收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转贷部门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记“提前回收贷款”科目,贷记“应付本金”科目。
3.在贷款项目宽限期内,本科目余额减去“已生效未提取贷款”科目的余额,为实际已提取的贷款数额。在贷款项目宽限期后,本科目余额为已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数额。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31 应付人行款
1.本科目核算我国政府应付国际金融组织的人民币股本金。
2.国际金融组织通知缴付人民币股本金时,借记“缴付世界银行股本”,贷记本科目。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应付股本金。本科目按国际金融组织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01 偿债基金
1.本科目核算预算无偿拨款、利费收支差额、利费奖励等形成的专门用于垫付偿还国际金融组织债务的资金。
2.收到预算周转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算周转款”科目;预算周转款转为偿债基金时,借记“预算周转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转贷部门拨来无偿使用的还贷准备金垫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末结转利费差额时,借记“贷款利息收入”、“周转款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联合融资利息收入”、“承诺费收入”、“联合融资承诺费收入”、“联合融资管理费收入”、“占用费收入”、“滞纳金收入”、“其他收入”、“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利息支出”、“周转款利息支出”、“联合融资利息支出”、“承诺费支出”、“联合融资承诺费支出”、“联合融资管理费支出”、“手续费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收到利费奖励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付出利费奖励时,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按“预算拨款”、“利费收支结余”、“利费奖励”、“还贷准备金垫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302 国家拨入国际金融组织股本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到的国家预算实际拨入的用于支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金的款项。
2.国际金融组织通知缴付人民币股本金时,借记“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科目,贷记“应付人行款”科目;收到预算拨入的人民币股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付时,借记“应付人行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预算拨入的外币股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付款时,如认缴币种与付款币种一致,借记“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不一致,借记“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同时,借记“外币兑换”,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国际金融组织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401 贷款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取的贷款利息。
2.发生收入或实际收到收入时,借记“应收利息”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02 周转款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取的周转款利息。
2.发生收入或实际收到收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03 存款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的银行存款利息。
2.实际收到利息收入时,借“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存款的帐户进行明细核算。
404 联合融资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取的联合融资利息。
2.发生收入或实际收到收入时,借记“应收联合融资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05 承诺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取的承诺费。
2.发生收入或实际收到收入时,借记“应收承诺费”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06 联合融资承诺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取的联合融资承诺费。
2.发生收入或实际收到收入时,借记“应收联合融资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07 联合融资管理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取的联合融资管理费。
2.发生收入或实际收到收入时,借记“应收联合融资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08 占用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取的占用费。
2.占用费在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09 滞纳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收取的滞纳金。
2.滞纳金在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10 其它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有价证券利息、手续费等其他收入。
2.发生收入或实际收到收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偿债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收入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11 汇兑损益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由于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动等原因而承担的贷款汇兑风险损益及年末“外币兑换”科目的已实现损益。
2.当转贷部门收取贷款汇兑风险损益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汇兑风险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当转贷部门缴付贷款汇兑风险损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汇兑风险损益”科目。
“外币兑换”科目发生汇兑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兑换”科目;发生汇兑收益时,作相反分录。
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如为汇兑损失,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汇兑收益,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按“汇兑风险损益”和“外汇兑换”进行明细核算。
421 贷款利息支出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的贷款利息。
2.发生支出或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或“银行存款”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22 周转款利息支出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周转款利息。
2.发生支出或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23 联合融资利息支出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的联合融资利息。
2.发生支出或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24 承诺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的承诺费。
2.发生支出或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承诺费”或“银行存款”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25 联合融资承诺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的联合融资承诺费。
2.发生支出或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26 联合融资管理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的联合融资管理费。
2.发生支出或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27 手续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应付的手续费。
2.发生支出或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28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转贷部门交付的占用费、滞纳金等其他费用。
2.发生支出或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年末结转本科目余额时,借记“偿债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情况说明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执行情况、债务变动情况以及会计期间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贷款协定执行情况
(2)本汇息费偿还情况
(3)本汇息费回收情况
(4)预算周转款收支情况
(5)贷款项目欠款情况
(6)代理调期业务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二、会计报表格式(略)
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转贷01表)
1.本表反映转贷部门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
2.本表“期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各项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入本表“期初数”栏内。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应收统借自还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转贷给项目主管部门自还的实际使用的贷款情况。本项目根据“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国家统借统还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使用和提前回收的贷款情况。本项目根据“国家统借统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本金”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贷款本金。本项目根据“应收本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利息”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本项目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应收承诺费”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承诺费。本项目根据“应收承诺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应收汇兑风险损益”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汇兑损益。本项目根据“应收汇兑风险损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应收联合融资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收未收的联合融资款,包括本金、利息、承诺费和联合融资管理费等。本项目根据“应收联合融资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借出周转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暂借给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周转款。本项目根据“借出周转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应收串换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与其他部门或转贷部门之间进行货币串换业务时所付出的串换款。本项目根据“应收串换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发生的周转款利息、有价证券利息、暂付款等应收款项。本项目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银行存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银行存款的情况。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有价证券”项目,反映转贷部门购买国债的情况。本项目根据“有价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外币兑换”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买卖外汇和不同币种之间的兑换情况。本项目根据“外币兑换”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已生效未提取贷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所签订的已生效的贷款协议中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项目根据“已生效未提取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项目,反映我国政府认缴的国际金融组织的股本。本项目根据“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提前回收贷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提前回收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项目根据“提前回收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预算周转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到预算周转款和预算周转款的结转及归还情况。本项目根据“预算周转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应付本金”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付未付贷款本金。本项目根据“应付本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应付利息”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付未付的贷款利息。本项目根据“应付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应付承诺费”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付未付的贷款承诺费。本项目根据“应付承诺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汇兑风险损益”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应付未付的贷款项目汇兑风险损益。本项目根据“应付汇兑风险损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借入周转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借入的项目周转款。本项目根据“借入周转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应付串换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与其他部门或转贷部门之间进行货币串换业务时所收到的串换款。本项目根据“应付串换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发生的手续费、联合融资款、周转款利息、暂收款等应付款项。本项目根据“其他应付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贷款协定总额”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之间或与国际金融组织签订的贷款协定总额情况。本项目根据“贷款协定总额”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应付人行款”项目,反映财政部应付国际金融组织人民币股本的情况。本项目根据“应付人行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偿债基金”项目,反映转贷部门自有的用于垫付偿还国际金融组织债务的资金。本项目根据“偿债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国家拨入国际金融组织股本”项目,反映国家预算实际拨入用于支付国际金融组织的股本金。本项目根据“国家拨入国际金融组织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二)收支表(转贷02表)
1.本表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收支的实现情况。
2.本期“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期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收支表与本年度收支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年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贷款利息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贷款利息。本项目根据“贷款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2)“周转款利息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周转款利息。本项目根据“周转款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3)“存款利息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的银行存款利息。本项目根据“存款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4)“联合融资利息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联合融资项目的利息。本项目根据“联合融资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5)“承诺费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承诺费。本项目根据“承诺费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6)“联合融资承诺费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联合融资项目的承诺费。本项目根据“联合融资承诺费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7)“联合融资管理费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联合融资管理费。本项目根据“联合融资管理费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8)“占用费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占用费。本项目根据“占用费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9)“滞纳金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滞纳金。本项目根据“滞纳金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10)“其他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取的有价证券利息等其他收入。本项目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11)“汇兑收益”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承担的贷款项目汇兑风险收益及年末外币兑换已实现的收益。本项目根据“汇兑损益”科目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的差额填列。
(12)“贷款利息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交付的贷款项目利息。本项目根据“贷款利息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3)“周转款利息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交付的周转款利息。本项目根据“周转款利息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4)“联合融资利息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交付的联合融资项目的利息。本项目根据“联合融资利息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5)“承诺费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交付的贷款项目承诺费。本项目根据“承诺费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6)“联合融资承诺费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交付的联合融资贷款项目的承诺费。本项目根据“联合融资承诺费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7)“联合融资管理费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交付的贷款项目联合融资管理费。本项目根据“联合融资管理费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8)“手续费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交付的贷款项目手续费。本项目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9)“汇兑损失”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承担的贷款项目汇兑风险损失及年末外币兑换已实现的损失。本项目根据“汇兑损益”科目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填列。
(20)“其他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交付的暂用费、滞纳金等其他费用。项目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三)资金流量表(转贷03表)
1.本表反映转贷部门的各项资金增加或减少情况。
2.本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列示一般贷款项目、联合融资项目、预算资金、周转及垫付款和其他的资金流转情况;第二部分列示银行存款的变化情况。这两部分的资金流转净额相等。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收到本期开单的本汇息费”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开单本期收到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汇兑换”、“应收统借自还款”及收入类科目等分析填列。
(2)“收到以前开单的本汇息费”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收到前期开单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汇兑换”及应收和收入类科目等分析填列。
(3)“本期本汇息费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支付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汇兑换”、“贷款协定总额”及支出类科目等分析填列。
(4)“收到本期开单的联合融资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开单本期收到的联合融资项目本汇息费。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汇兑换”、“应收统借自还款”及收入类科目等分析填列。
(5)“收到前期开单的联合融资款”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收到前期开单的联合融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汇兑换”、“应收联合融资款”及收入类科目等分析填列。
(6)“本期联合融资款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支付的联合融资贷款项目本汇息费。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汇兑换”、“贷款协定总额”及支出类科目等分析填列。
(7)“预算资金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收到的预算资金。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和“预算周转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8)“预算资金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归还的预算资金。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和“预算周转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9)“周转款及垫付款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收到的借入周转款和还贷准备金垫付款。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借入周转款”、“偿债基金”等科目分析填列。
(10)“周转款及垫付款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支付的借出周转款和归还贷准备金垫付款。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借出周转款”、“应收垫付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11)“其他资金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收到的存款利息收入、串换收入、买汇收入和国家预算拨入的用于支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金等其他收入。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存款利息收入”、“应付串换款”、“外币兑换”、“国家拨入国际金融组织股本”等科目分析填列。
(12)“存款利息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本项目根据“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填列。
(13)“串换收入”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货币串换发生的收入。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应付串换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14)“买入外汇”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购汇收到的款项。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币兑换”等科目分析填列。
(15)“国家拨入股本金”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收到的国家预算拨入用于支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金的款项。本项目根据“国家拨入国际金融组织股本”科目填列。
(16)“其他资金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串换支出、买汇支出、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金等其他支出。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应收串换款”、“外币兑换”、“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应付人行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17)“串换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货币串换发生的支出。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应付串换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18)“买汇支出”项目,反映转贷部门本期购汇发生的支出。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币兑换”等科目分析填列。
(19)“缴付股本金”项目,反映我国政府本期认缴的国际金融组织股本金。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外币兑换”、“缴付国际金融组织股本”、“应付人行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20)“银行存款期初余额”项目,反映转贷部门银行存款的期初余额。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初余额填列。
(21)“银行存款期末余额”项目,反映转贷部门银行存款的期末余额。本项目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