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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普及推广法的大众化/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18:26  浏览:8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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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普及推广法的大众化

王胜宇


面对普及推广法的大众化真正实现起来的难处有以下两点:首先,费用过高;其次,法律知识稍嫌生涩不为普通百姓所熟悉。
要想真正普及推广法的大众化就要做到:
一、费用大众化
很多案例反映了一个共同的现象:受到侵害权利的当事人,往往在费用上伤脑筋。首先是高昂律师费用,这是一个全世界普遍的现象。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居民的经济能力普遍偏低。而被侵犯合法权利的人,往往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更别说是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元的律师费用,连百元的诉讼费都不一定给的起 。那么,经济上的窘迫自然带来了法律上的弱势。当然,法律援助政策可以帮助不少人,但这只是部分人,相当多没有经济能力的当事人没有被援助到。而且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较为烦琐。所以,费用的大众化是法律大众化的前提。那么如何降低法律费用呢?首先,法律援助能否成为一种很基本的社会保障,将法律援助的面扩大,让法律援助这个让普通人感觉神秘的事物平易一些;其次,能否借鉴保险的模式,设置“法律保险”,并将这种保险成为社会保险;还有,律师是否也该大众化一些?现在律师的素质要求比较高,那么能否给律师分个级别,借鉴“程序工人”,为社会培养一批“法律工人”,多培养一些技术工人类型的,素质要求低一些的大众化律师,来解决大众的案件。
二、法律知识的大众化
中国讲普法这么多年,可真正的效果如何呢?据我所知,中国很多人还处在“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法律认知阶段。假如连法都不懂,或者就一个半法盲,怎么能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的普法,并非在普法日发发小册子,也并非是学校请几个警察法官之类办个讲座,任学生在下面睡觉聊天。首先,在中小学教育阶段,法律教育的地位就应该提升。从小学法,从简单开始,以保障自身权益的中心进行普法教育。而且,关键是把法律课成为必修课,而不是临时的讲座。其次,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群,尤其是农民,城镇底层居民等弱势群体中,展开系统的,通俗的普法教育。不能生搬法律条文,要转化成教育程度不高者听的懂的语言。其次,根据居民社会分工的不同,所在职业的不同,所处领域的不同,分别进行针对性强,有实际意义,有实用价值的普法教育。再次,加强书刊、媒体对法律的宣传力度。以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法律。
民众的法律意识,是法律大众化的根本,应该屏弃之前带有形式主义色彩的普法。侧重于让老百姓了解法律,知道在受到侵犯是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此而已。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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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房屋翻改扩建工程时须收验《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房屋翻改扩建工程时须收验《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依法加强了城市规划和房地产权属管理,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产权保障法律体系。最近,有地方反映,有的房屋使用人未经产权人的准许,擅自向规划部门申请房屋的翻改扩建工程,侵犯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产权纠纷,影响社会的安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房屋翻改扩建工程的报批手续,现作如下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地规划部门在审批房屋翻改扩建工程项目时,产权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规定的法律要件外,还须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作为审批时必备的法律要件;使用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规定的法律要件外,还须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租赁合同》及由产权人签署
的《同意使用人翻改扩翻建房屋的协议书》,作为审批时必备的法律要件。
二、凡未经产权人同意,不能按上述规定交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予办理房屋翻改扩建工程手续。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须将《房屋所有权证》样式,填写项目内容及有关法规送交规划部门备查。
今后工作中,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情况,以利工作。



1995年10月5日

职业病报告办法

卫生部


职业病报告办法

1988年8月20日,卫生部

第一条 为掌握劳动卫生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必须按本办法报告。
第三条 本报告办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第四条 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第五条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报表有《职业病季报表》、《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规定的报告卡有《职业病报告卡》、《尘肺病报告卡》。
第八条 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
第九条 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1名职业性炭疽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立即电话报告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并及时发出报告卡。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径报卫生部,并即赴现场,会同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并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同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十条 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慢性职业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单位或诊断组负责报告。并在确诊后填写《尘肺病报告卡》或《职业病报告卡》,在15天内将其报送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尘肺病例的升期也应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做更正报告。
第十一条 尘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在15日内报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凡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情况。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于每季度后的20日内,将本地区上季度的《职业病季报表》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次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1年度的《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和《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报该所。上述报表应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劳动厅(局)和总工会。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应于每年3月底和每季度后30日内分别将本办法中规定的年报和季报汇总分析,上报卫生部。
第十四条 职业病报告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纂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依本办法执行任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对于执行本办法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奖励。对于违反本办法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原报告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