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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及时制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49:43  浏览:83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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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及时制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唐青林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一些不良企业和个人为满足一己私利,通过各种违法途径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内部人员泄密和外部人员窃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作为企业约束内部人员、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之一,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国在立法层面亦有类似规定,例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一些地方指导性规定亦对企业建立保密制度有所涉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建立保密制度,主要包括:(一)保密对象;(二)涉密场所;(三)保密标志的内容或者保密文件的内容;(四)保密措施;(五)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保密制度应当在企业内部公开。
  如何制定保密制度?我们既要达到保密的目的,又要注意降低企业保密成本。“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任何完善的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都不可能确保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窃取。法律只要求企业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因此,在制定保密制度的时候,不能为了“保密”而增加企业大量成本,也不能为了“保密”而给企业正常的生产带来巨大不便(例如企业主管生产的副总为了取得一项技术资料,需要经过复杂的申请流程,结果一个星期还无法取得技术资料,错过市场良机)。企业应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一个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该商业秘密的价值的完整的、合适的企业保密制度。
  我们认为,要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1)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规范化管理。一些地方性规定对此有指导性规定。例如《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确定技术秘密保护管理机构和专职、兼职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再如,《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权利人根据技术秘密的特点,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对技术秘密保护进行规范化管理。权利人可以自行选择合法的保护措施、手段和方法,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和保护期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制定有关技术秘密保护的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使本企业的技术秘密管理制度化。企业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他人开发的科研项目,应当在立项时确定是否需要保密。
  (2)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关于商业秘密范围的划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2)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3)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相比,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
  (3)根据保密事项的价值大小划分等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可以参照下列标准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一)技密AA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二)技密A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三)技密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的技术秘密,其密级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各企业可以参考以上规定,根据泄密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把商业秘密划分为三级:绝密、机密和秘密。绝密是公司最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甚至会影响企业的生存;机密是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主要是金钱损害,而不关乎企业的存亡;秘密是一般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会给公司带来一般性的损害。
  (4)在商业秘密载体上面作出明显标识
  我国一系列部门规章及地方指导性规定对此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单位应当对其技术秘密加以明示,其方式为:(一)在技术资料档案上,加盖技术秘密标识;(二)对不能加盖技术秘密标识的模型、样品、数据、配方、工艺流程等,以书面形式明示;(三)其他的明示方式。
  《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技术秘密明示确认:(一)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标识“▲”标在首页的左上角,“▲”前标明密级,“▲”后标明保密期限;(二)非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前项规定的标识方式标在易于识别的地方;(三)对涉密的计算机及相关技术,应当采取防辐射等有效措施进行加密;(四)对于不易标识的技术秘密应当用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技术秘密明示确认:(一)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加盖技术秘密标识,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二)非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前项规定的标识方式标在易于识别的地方; (三)对涉密的计算机及相关技术,在其存储介质和电子文档中设立明确的保密标志。
  企业可以参考以上对商业秘密明示确认的方法,分别对书面形式的、非书面形式的、涉及计算机相关技术的商业秘密采取易识别易管理的标识方式。对于不易标识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用保密义务人能够理解的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
  (5)规定与相关人士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且有效的措施,在企业的保密制度中予以详细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保密协议既可以以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以条款的方式约定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保密的对象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竞业限制协议主要内容有: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
  (6)确定保密文件的存储和传输方式。例如规定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等等。
  作为商业秘密的一般保护手段,单位制定保密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必要有效的,但再完善的保密制度只能约束单位在职员工,企业的保密制度对人才流出的职工无约束力,企业应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7)编制《保密手册》并发放给员工、组织员工学习
  从历年案例来看,员工泄密在商业秘密泄露案件的数量中占有很重的比例。因而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不仅需要健全的保密制度,专门的保密组织,合理的保密措施,以及专业的保密技术,更重要的是使保密意识深入人心,把保密工作落实到企业的每一个员工。
  员工《保密手册》作为有效的保密手段之一,既可以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知识和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当员工碰到是否需要保密、如何进行保密的难题时,员工保密手册还可以起到参考的作用。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种有效的保密手段,编制全面且精炼的员工保密手册,把保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员工,只有通过企业所有员工的共同努力,才有可能筑造出一面坚不可摧的保密墙。
  《保密手册》一般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有关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商业秘密级商业秘密保护的含义、范围、密级、重要性等。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员工认识何为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如何辨认企业需要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二部分,详细说明员工应如何保护商业秘密,这是员工保密手册的核心部分。第三部分是有关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分别介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对员工起到事前教育作用,避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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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0]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进入我市城区务工管理的通知》(重府发[1990]8号)同时废止。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行为,促进城乡就业协调发展,保障用人单位和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适用本暂行规定。
前款所称招用流动人员是指本市用人单位招收、使用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农村劳动力和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城乡劳动力;市外用人单位招收和使用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城乡劳动力。市内外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统称流动就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流动就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计生、工商、民政、卫生、财政、物价、税务、银行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流动就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和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本市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必须提供招用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劳动力不足的证明,并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中央所属单位、部队所属单位、市属单位向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
(二)区县(自治县、市)属单位、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地驻渝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
第六条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收到本市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超过期限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 市外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须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经核准后方可组织招收。
(一)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同)签署的招用外地劳动力的许可证明;
(二)经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的招用人员简章;
(三)证明本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
(四)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代理书。
第八条 获准招用流动人员的市内外用人单位,必须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确认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收;有特殊原因的,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批准,可自行组织招收。
第九条 流动人员就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其他禁忌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岗位和工种,必须年满18周岁;
(二)有必要的证明,不因外出务工而影响其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流动人员,外出前必须持身份证和其他必要的证明,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到达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凭卡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证、卡合一生效。
第十一条 本市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必须在流动人员报到后1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在30日内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可向招用流动人员的用人单位收取流动就业调节费和流动就业服务管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财政局、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负责承担流动就业中介服务。
第十四条 市内外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求职者缴纳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集资金、股金或其他名目的费用为前提招用流动人员;
(二)扣留流动人员的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流动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一)本市乡镇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
(二)中央或外省市驻渝单位经有关部门核准驻渝的人员;
(三)港、澳、台居民和外国公民到本市就业;
(四)本市居民到境外就业。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近,东北农业大学布鲁氏菌病感染事件再次敲响了警钟。为汲取这起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沉痛教训,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高等学校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大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动物实验安全专项检查,特别是对动物实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管,堵塞漏洞,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二、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各项动物实验安全规定,健全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动物实验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要配齐配好动物实验相关条件设施,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高等学校要强化动物实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教师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动物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要对进行动物实验的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四、要加强对实验动物的采购、运输、实验和回收处置等过程的规范管理,严格做好实验动物的安全检疫工作。要确保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对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明确动物实验安全管理责任,纳入工作考核,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全面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