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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49:51  浏览:90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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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修正)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修正)
广东省政府


(1993年6月24日以粤府〔1993〕95号文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的承压锅炉和压力为一个表压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
本规定不适用于船舶、机车、核能装置、军事装备上的锅炉压力容器和消防器材。
第三条 我省范围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监察机构和监察员
第四条 省、市劳动部门所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辖区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第五条 监察机构配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监察员由省劳动部门从各级劳动部门监察机构或兼管机构中在职的具有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职称人员中选任,并发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证》(以下简称《监察员证》)。
第六条 监察员在监察机构领导下,按国家规定的职权,在所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员在执行公务中必须出示《监察员证》。有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
第七条 监察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违法乱纪。否则,取消其监察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
第八条 根据和参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以下简称《资格认可规则》)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以下简称《检验所章程》)设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应先征得所在市劳动部门同意,报省劳动部门审批。
第九条 检验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劳动部门组织资格认可,取得检验许可证。在批准范围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并主动接受各级监察机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检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负责地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签发检验报告,对检验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检验单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以下简称检验员)。检验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考核合格,取得《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证》(以下简称《检验员证》)。
第十二条 检验员在批准范围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签发相应的检验报告。检验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出示《检验员证》。
第十三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无损检测人员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承接检测工作;无损检测人员签署的检测报告,须加盖检测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承接锅炉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焊接工作的焊工,必须经焊工考试委员会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培训和考核,取得监察机构签发的《焊工合格证》。

第四章 设 计
第十五条 非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必须经省主管部门和省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省监察机构必须在设计总图标题栏上方加盖审批标记。
第十六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罐体的设计,必须由持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专业单位按批准的范围承担。
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设计文件报省级以上监察机构审批;监察机构必须在设计总图标题栏上方加盖审批标记。

第五章 制 造
第十七条 制造(含组装,下同)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申领《锅炉制造许可证》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统称《制造许可证》,并在批准范围内生产。未经发证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八条 制造单位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至6个月内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逾期不申请换证的,原证作废;逾期不换证并继续生产或超越批准范围生产的,按无证生产论处。

第六章 安 装
第十九条 安装锅炉必须由持有省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承担。《锅炉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 安装单位应在《锅炉安装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逾期不申报换证的,原证作废。
第二十一条 安装压力容器,必须由省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需要安装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持有关技术资料,向所在地监察机构申报。
第二十三条 锅炉安装过程必须由监察机构或授权检验单位监督检查。锅炉水压试验及整体验收应有监察机构人员参加,并在《安装质量证明书》或总体验收资料上签名。

第七章 检 验
第二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下列检验项目和周期进行检验:
(一)检验项目:
1.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3.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二)检验周期:
1.在用锅炉每2—3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其中新装锅炉运行的前两年或运行时间超过10年的锅炉及卧式锅壳式锅炉每1—2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
2.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隔3—6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隔10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3.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液化石油气瓶,出厂20年内,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20年,每2年检验一次;
4.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新车投入使用满1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每5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新车投入使用满一年,进行一次大修,以后每年进行一次中修,每6年进行一次大修。
第二十五条 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由取得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单位或监察机构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由监察机构或取得省级检验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由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监测所或取得省级检验资格的检验单位按《进出
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检验。

第八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向所在地监察机构申领《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合格证》,未取得上述两证,其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锅炉使用登记证》每5年换发一次,逾期不换的,原证作废,锅炉不准继续运行;逾期不换证又继续使用的,按无证使用论处。
第二十七条 锅炉司炉工必须按《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司炉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
《司炉操作证》每4年换发一次,逾期不换证的,原证作废;逾期不换证又继续操作的按无证操作论处。
第二十八条 锅炉房应有水质化验和水处理制度,防止锅炉结垢和腐蚀。运行锅炉水质必须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要求。
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
第二十九条 锅炉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劳动部门申报检验,逾期不申报,或经检验发现有隐患而拒不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的,原《锅炉使用登记证》作废,锅炉不准运行;继续运行的,按无证使用论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由所在地劳动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移装、过户、报废,必须经所在地监察机构审核批准,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过户或注销手续。承担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的单位必须经所在地监察机构同意。已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继续用作承压设备,不准转卖或赠送给其
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二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第九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向所在地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各市监察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统计本辖区事故情况,向省监察机构上报《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和重大事故季报表》。
第三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请当地劳动、公安、检察、主管部门等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逐级上报至省监察机构。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故意刁难和阻挠。发生事故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调查结果填写《锅炉
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报送主管部门及省、市监察机构。
第三十五条 因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质量问题造成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责任单位应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费用,并赔偿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造成重大伤亡、严重损失,或情节恶劣的,监察机构应建议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第十章 奖 惩
第三十七条 对发现隐患、制止或减少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有功人员,揭发监察机构人员违法行为的有功者,先进司炉工作者,使用锅炉压力容器连续15年无事故的单位,以及先进锅炉房,各级劳动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劳动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无证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对使用单位或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对单位主管领导人处以100元罚款;
(二)委派无证的司炉工、焊工、无损检测人员、检验员进行需持证方能承担的工作的,对委派单位或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三)无证的司炉工、焊工、检验员擅自承担需持证方能承担的工作或无损检测人员擅自对外出具无损检测报告的,处以500元罚款。
(四)无证承接或委托无证单位承担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个人承接的处以500元罚款;
(五)出让或转借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许可证以及其他有效合格证、检验钢印的,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六)擅自启封、出售、转让被查封、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七)强令他人违章操作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八)因锅炉房管理混乱,造成锅炉结垢腐蚀严重的,对使用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主管领导处以100元罚款;属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违章操作的,收缴其操作证并处以50元罚款;
(九)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导致重大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对使用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十)因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0元罚款;
(十一)因监察员、检验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执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三十七、关于《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1993年6月24日以粤府〔1993〕95号文发布)的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由所在地劳动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199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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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2〕258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2002年11月12日《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内政法发[2002]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难以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2年11月12日 内政法发[2002]2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最近,我办在办理那宗其不服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应诉案件中,就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问题与法院产生分歧。现将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今年,我办收到黄惠如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因其未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相应材料,故责令其予以补正。5月31日,申请人补正材料;自治区政府于6月5日正式通知受理,7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三人那宗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中提出:《行政复议法》未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据材料,因此本案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应当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依此,法院认为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超期。

为妥善处理该案,特请示如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完备的,行政复议机关能否责令其补正?补正材料的时间应否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上述请示,恳请速批示。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2005-01-20



教党[2005]3号

  1月17日、18日,中央召开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和李长春同志作了重要讲话,陈至立同志作了会议总结,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大学生的亲切关怀和殷切期望,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高屋建瓴、统揽全局、思想深刻,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理论性、针对性,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教育系统要坚决按照中央要求,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

  当前,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和李长春同志在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部署上来,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观念,真正把德育放在各项教育工作的首位。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掀起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高潮。学习会议精神要与学习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中央16号文件精神结合起来,紧密结合各地各高校的实际,深入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准确把握会议精神实质,做到人人皆知,深入人心。各地教育部门要带头学,各高校要深入学。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尽快传达会议精神;组织各种学习专题会、报告会、座谈会,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开辟专栏、专题、专版开展学习讨论,同时,要支持和引导大学生自觉地学习领会会议精神;要充分利用寒假假期,组织好专题培训班或研讨班,分期分批地培训高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以及学生骨干。

  二、抢抓机遇,制定措施,深入贯彻中央的决策和部署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贯彻会议精神,首先要全面、准确把握会议的要求。要抓住中心,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围绕育人这个中心,突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用当代马克思主义指导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加强师德建设、开展社会实践、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高校党团组织和学生组织的重要作用、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七个重点,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要把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下大力气切实做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工作、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为大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认真调研,结合本地区本校实际,尽快制定贯彻会议精神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要结合贯彻中央16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对有关工作重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分解工作任务,

  明确目标责任,把长期规划与近期安排结合起来,制定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具体方案。要大胆创新,不断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招、实招和硬招,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从各个方面为中央16号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贯彻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认真落实好会议精神

  加强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领导。我部将成立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大中小学德育。各地教育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主抓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制,并负责组织协调、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高校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这一重大问题,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摆在学校各项工作的首位,制定总体规划,做出全面部署,统筹课内课外思想政治教育,统筹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统筹发挥党团组织和学生组织作用,统筹思想政治教育三支队伍建设,统筹解决学生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从整体上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长效机制。

  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落实。我部将逐项检查落实各项规定,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格局。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总结推广新鲜经验;要合理确定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经费投入科目,列入预算,加大投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认真落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工作要求。

  各教育新闻宣传部门、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良好氛围。要大力宣传胡锦涛总书记和李长春同志讲话精神,宣传各地各高校贯彻会议精神的新招、实招和硬招,宣传教师和大学生中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各高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成就与经验。

  各地教育部门和部属各高校要及时将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情况报告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