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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席位费标准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40:00  浏览:8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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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席位费标准的批复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席位费标准的批复
1999年5月30日,国家计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申请收取交易席位费的报告》(汇发〔1999〕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为北京地区参与外汇交易和人民币同业拆借的会员单位提供交易场所、办理资金清算及咨询业务等,可向会员单位收取席位费。席位费的标准为每个会员单位每年2.5万元。
二、席位费收入专项用于为会员单位提供席位,进行业务培训、召开会员代表会议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上述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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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9]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四日


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政府对矿产资源的调控水平,规范矿业权市场,解决省属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投入不足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发〔2006〕342号)有关规定,设立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勘基金是指省级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用于省上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专项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
  本办法适用于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条 地勘基金来源包括: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1.设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时应在省级留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一次性安排5亿元;
  2.每年根据实际征收情况从省留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省留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充地勘基金。
  (二)其他资金。

  第四条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严格按照省级地质勘查规划,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要有利于勘查国家急需矿种和紧缺矿种,为国家和省内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加强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地质勘查;有利于推进资源合理开发、保护和利用,从而实现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形成产业链,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利于提高地质科学研究水平,达到高效快速发现矿产资源的目的。
  地勘基金主要支持省属国有地勘单位开展地质矿产勘查,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重要矿区和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详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予投资。

  第五条 对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处置矿业权。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六条 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设立专户管理。地勘基金安排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研究确定。地勘基金日常管理机构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
  (一)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地勘基金年度资金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资金的审核、论证;
  (三)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审批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
  (三)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编制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规范办理资金支付;
  (六)汇总编报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七)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九条 市州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地勘基金项目,做好项目的核查、协调,参与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条 根据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基金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可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核定的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现有地质工作成果,论证提出尚未登记矿业权拟需开展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并发布公告,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矿业权人申请地勘基金,可由矿业权人按照年度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报告向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及资金进行论证审核。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将招投标情况和审核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公示结果,编制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批复预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编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十六条 根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设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项目成果资料和有关地质资料。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八条 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中: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如果是财政事业费拨款安排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予以抵扣,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水电费,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交通费,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印刷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
  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咨询费,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发生的费用。
  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的费用等。
  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费是指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按规定报经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年度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地勘基金财务决算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作结束进行项目成果验收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竣工决算,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上报地质成果。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在此勘查区块内申请登记探矿权和采矿权。
  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合作投资的项目,地勘基金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

  第二十七条 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收入的10%—15%(按照矿产勘查开采目录一类矿产15%,二类矿产10%)留给勘查单位,其余部分按国家和甘肃省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对地勘基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基金投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实施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项目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四)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应当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承担地勘基金项目。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地勘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18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6〕8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枣政发[2006]44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申请条件及申请登记程序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2.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
  3.家庭成员具有城区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5年以上;
  4.家庭成员为2人或2人以上的,相互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条件确认
  1.户的认定:
  (1)按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一户一证;
  (2)对于领有结婚证书的夫妻,婚后无房,父母有房,并且在同一个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处理;
  (3)对于无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单身家庭,达到晚婚年龄的,按一人一户计算。
  2.人口认定:
  按居住地有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人数计算。下列情况计算人口:
  (1)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农业户口除外),常居住在家的;
  (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报至亲友处,其人口在父母处计算;
  (3)对于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家庭,只按非农业户口人数计算人均建筑面积和租金补贴。
  下列情况不计算人口:
  (1)人户分离人员:即在此地有户口,但并未在此地居住;在此地居住,但并未在此地落户的人员;
  (2)亲友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来,他处有住房的;
  (4)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
  3.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4.面积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现行规范实际测量。住房为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为住房建筑面积。
  (2)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对居住在同一处房屋内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均应统算人均建筑面积。
  (3)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当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下列情形认定为住房面积:
  (1)私有房屋;
  (2)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出售、转让的住房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3)出租的住房按住房面积认定;
  (4)凡过去在动迁、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拆迁安置协议或有关手续上的面积为准;
  (5)改变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下列情形不认定为住房面积:
  (1)租住的私有住房(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可作为租赁补贴对象);
  (2)借住的住房。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地方,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指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无房户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3)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4)孤老、烈属、病残等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
  居委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给《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于10日内调查、核实并盖章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居委会所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汇总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房办)。
  2.审查
  (1)区住房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会同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人口、住房、收入情况的初审,初审通过的,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
  (2)市住房办会同市民政局对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区住房办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分别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4.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登记;有异议的,区住房办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廉租住房保障的建筑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20平方米,两人家庭人均17平方米,三人家庭人均15平方米,四人以上(含四人)家庭人均13平方米。
  (一)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1.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2元。租赁住房补贴按照申请家庭的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已核定住房面积之间的不足部分计发,实际租赁房屋的租金超出核定标准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则按照实际租金额办理租赁住房补贴。
  2.办理程序
  (1)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家庭,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与市住房办签订《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协议》(以下简称补贴协议),补贴协议由区住房办代签。
  (2)申请家庭根据居住需要自行到市场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持相关材料报区住房办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一式四份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和区住房办、区房管局各一份),并办理租赁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明。协议签订后,超过6个月未落实租房的,作自行放弃处理。市、区住房办采取登报、设置公示栏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发放补贴的情况。  
  (3)申请家庭和房屋出租人共同持下列材料到区住房办办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手续。
  ①补贴协议;
  ②在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
  ③出租人身份证明;
  ④区房管局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明和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
  区住房办对材料进行审核后,给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出具《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并于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的办理情况报市住房办。市住房办将材料汇总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申请人原隶属关系,分送市、区财政局,市、区财政局在当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租赁住房补贴划入出租人帐户。
  (4)租赁住房补贴每3个月核发一次。申请家庭调整租赁住房的,须及时通知区住房办,并按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二)实物配租
  对孤老、烈属、病残等经济改善无望的特殊申请家庭视情况进行实物配租,即向其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房源主要通过收购二手房和腾空的旧公房解决。根据我市实际,暂不实行实物配租,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
  (三)租金核减
  1.核减标准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执行。
  2.办理程序
  (1)准予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区住房办领取《枣庄市廉租住房租金核减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
  (2)申请人持认定书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认定书自下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期满后重新办理认定书。
  市、区住房办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1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三条 廉租住房管理
  (一)各区住房办会同区民政、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每年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情况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内容: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住房办提请市住房办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或廉租住房户名变更的;
  7.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8.家庭因人数增加而变更住房面积的,须重新按既定程序申请登记;
  9.家庭人数减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超出廉租住房标准的,应重新核定并相应调整原补贴方案;
  10.违反廉租住房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二)各区住房办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建立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联系制度。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向市住房办报告。
  (三)市住房办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举报。
  (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所需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由市、区住房办分别提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从市、区财政预算分别列支。
  第四条 组织领导
  市住房办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办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和复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物价部门是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施管理;地税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廉租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是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基层初审和报送单位,对廉租住房工作,要明确专人分管,指定专人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和配合,保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办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滕州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