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教育局
平顶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教办〔2007〕7号
各县(市、区)教体局,局属各学校,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
为确保教育系统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操作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经研究制定了《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
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平顶山市教育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平顶山教育城域网的网络平台,提高教育系统办公自动化水平,加强对电子公文传输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市政府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我市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仅在我市教育城域网内部运行。
非我市教育城域网用户无权登陆访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文,包括:
以平顶山市教育局(或党委)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带发文机关标识(红头),带文号,加盖“平顶山市教育局(中共平顶山市教育局委员会)”印章;
以平顶山市教育局名义印发的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带发文机关标识,不带文号,不加印章;
以平顶山市教育局名义编发的教育信息、工作简报等,不带发文机关标识、文号和印章;
各县(市)区教体局、直属各学校上报平顶山市教育局的请示、报告、意见以及工作信息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通知,是指平顶山市教育局组织安排的、无需以正式文件下达的关于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具体事务类通知和市教育局各职能科室拟定的一般性会议、活动和事务类通知。
第五条 各联网单位从“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平台上接收的公文,与同一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
第六条 市教育局信息中心负责电子公文通知的发布。
市教育局各职能科室主要承担电子公文通知的接收,并负责检查核实相关单位的签收办理情况。
各县(市)区教体局、直属各学校主要承担电子公文通知的接收和上报电子公文的发布。
第七条 “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的运行管理要做到规范、准确、高效、安全。
第八条 “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市教育局办公室,技术支持和应用维护由市教育局信息中心负责。
第二章 公文通知的发布
第九条 公文的发布流程。以平顶山市教育局(或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承办科室起草文稿,呈报局分管领导签批,经局办公室审核,交机关文印室按照规范格式制作电子文档,同时打印4份纸质文档,其中局档案室存档2份,承办科室和信息中心留存备查各1份。
电子文档交信息中心通过“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发布至相关单位。
第十条 通知的发布流程。承办科室拟定通知内容后,报请局分管领导同意,经局办公室统筹协调,予以安排。通知文稿确定后,印制2份纸质文档,由承办科室负责人签字,承办科室和信息中心各留存1份备查。
电子文档交信息中心通过“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发布至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实行加密处理和实时传送。
电子公文发布前由机关文印室进行加密等技术处理。任何人均不得随意更改已制作完成的电子公文的内容和格式。
要及时传送已制作完成的电子公文通知,不得无故拖延,严禁错发、漏发、重发。
第三章 公文通知的接收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的接收要按照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收文办理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各联网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通知的接收工作,每个工作日登陆“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平台查阅不少于4次,严防上网断档和电子公文积压,确保电子公文通知接收办理及时无误。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市政府网上传送的公文,由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接收。
各县(市)区、直属各学校上报电子公文由市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接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各联网单位接收电子公文后,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电子公文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 保密安全
第十六条 各联网单位必须做到“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专人操作、专人维护、专机运行、专室设置,确保严格保密、运行安全。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只适用于非密级的电子公文和通知。发布、接收电子公文和通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严禁传送涉密文件。
第十八条 各联网单位对登陆该系统平台所需的用户标识、密码交由专人掌握。严格控制无关人员对办公信息的访问。
第十九条 该系统专用的计算机,严禁直接与互联网联接,同时要设置必要的网络安全屏障。
第二十条 各联网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并建立维护档案,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各联网单位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安全漏洞或隐患,应及时报告,由教育局信息中心组织解决。
第五章 信息管理员
第二十二条 信息管理员是指各联网单位负责电子公文通知发布和接收的专职人员。
第二十三条 信息管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优良;
组织纪律性强,富有责任心;
具有一定的文字处理能力,了解公文运转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具有计算机操作的基本技能,掌握计算机维护的基本常识。
第二十四条 信息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流程,及时准确、认真负责地做好电子公文通知的发布和接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息管理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工作制度,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信息管理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要积极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信息技术业务培训。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联网单位要建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加强对“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
要健全定时查阅签收、保密工作、技术维护、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制度。
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要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市教育局对系统运行进行全程监控。对未及时签收办理、造成工作失误的,要严肃处理,并根据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直属各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市教育局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鼓励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自觉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
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经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我市社会科学成果的最高奖。
第三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以下简称评奖工作)由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负责。评奖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评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评奖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评奖工作,聘任评审专家;
(三)审定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获奖及等级。
第六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审组。评审组由相应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审读申报作品,提出入围作品建议;评审入围作品,提出获奖作品和获奖等级建议。
第七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评奖办公室设在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三章 评奖范围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一)申报作品的作者,其工作单位须在天津市;
(二)申报的作品,必须是公开发表的专著、论文、教材、工具书、通俗读物等;
(三)与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由天津市的作者担任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一)已申报参加天津市优秀调研成果评奖、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鲁迅文艺奖评奖和科技进步奖评奖的作品;
(二)译著、译文、文艺作品。
(三)副市级以上(含副市级)现职领导干部为第一作者的作品;
(四)著作权有争议的作品。
第四章 评奖等级和标准
第十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青年佳作奖、荣誉奖。
第十一条 获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作品,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二)在社会科学学术理论研究和现实问题研究中,有一定的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第五章 评奖办法
第十二条 评奖工作要依据本条例,制定评奖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的程序为:作者申报,单位审查,接收申报,专家组评审,评奖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评奖工作要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和争议期制度。评奖工作要在认真讨论、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按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社会科学成果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
第六章 奖励和经费
第十五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评奖工作所需联络办公、会务、奖金等各项经费,由评奖办公室编制预算,从社会科学发展基金中划拨。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参加评奖或获奖资格,并对作者和审查单位提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评奖委员违反评奖纪律,除对其提出通报批评外,并取消其评奖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解释。
199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