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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2:05:57  浏览:98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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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7〕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实施。


二OO七年九月九日


常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级别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Ⅳ级响应
4.2 Ⅲ级响应
4.3 Ⅱ级响应
4.4 Ⅰ级响应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4.6 信息发布
5. 善后工作
5.1 灾害救助
5.2 恢复重建
5.3 总结评估
6.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装备保障
6.5 人力资源保障
6.6 社会支持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常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符合本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作用。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减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和抗灾减灾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常德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发改委副主任、市财政局副局长任副主任,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信息化办、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统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常德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红十字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减灾委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全市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区县(市)开展减灾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救灾抗灾减灾工作;负责上级、国际、境外及外市州慰问团和核灾救灾工作组的有关接待工作。
2.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承担全市救灾抗灾减灾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区县(市、区)的灾情和救灾抗灾工作汇报;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抗灾工作情况,及时将灾情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区县(市)开展救灾抗灾工作。
2.2.3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
市民政局 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级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工作。
市发改委 安排重大救灾抗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市财政局 负责救灾抗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农业局 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市畜牧水产局 组织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以及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市水利局 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组织抢险救灾,组织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局 负责救灾抗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市卫生局 组织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市信息化办 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 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做好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的工作。
市教育局 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市科技局 安排重大救灾抗灾科研项目。
市环保局 组织、协调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
市广电局 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统计局 协助分析灾害情况。
市地震局 负责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并负责地震现场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
市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常德军分区 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区县(市)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武警支队 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救灾抗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红十字会 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通过省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向境外和国际社会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各级民政部门、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整理灾害信息,并按照灾害信息管理的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市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地质灾害、林业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及农业生物灾害等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将各类灾害综合预警信息,及时向省民政厅、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通报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各灾害管理部门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进行灾情综合预警,制定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2 预防预警行动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3 预警级别发布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当达到预警级别时,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的发生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程度。
4.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灾害的危害程度,市设定四级响应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由市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救灾抗灾工作。
4.1 Ⅳ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1)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3人以上8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倒塌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5%至9%;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10%至1.9%。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市)的流域性灾害,可提高上述标准,作出本级响应。
(3)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1.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副局长)提出启动IV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秘书长宣布进入IV级响应。
4.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救灾抗灾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市减灾委办公室部署救灾抗灾工作。
(3)市民政局视频系统和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与灾区区县(市)24小时联络。
(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抗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抗灾工作情况,指导区县(市)开展救灾抗灾工作,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5)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根据灾区区县(市)人民政府或民政局和财政局的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拟定市本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及时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拨的和市本级的应急资金按照拨付程序下拨到灾区,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6)市减灾委办公室每2小时与灾区区县(市)减灾委办公室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乡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编发《常德救灾快讯》,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向省民政厅、省减灾中心报送灾情信息。
4.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IV级响应终止建议,由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副局长)确定Ⅳ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省民政厅。
4.2 Ⅲ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1)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8人以上1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5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10%至14%;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2.0%至2.9%。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市)的流域性灾害,可提高上述标准,作出本级响应。
(3)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副局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副局长)宣布进入Ⅲ级响应。
4.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副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市减灾委办公室部署救灾抗灾工作。
(3)市民政局视频系统和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确保24小时与灾区区县(市)联络。
(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抗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人民政府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区县(市)开展救灾工作,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5)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根据灾区区县(市)人民政府或民政局和财政局的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拟定市本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及时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拨的和市本级的应急资金按照拨付程序下拨到灾区,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6)市减灾委办公室每2小时与灾区区县(市)减灾委办公室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乡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编发《常德救灾快讯》,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向省民政厅、省减灾中心报送灾情信息。
4.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Ⅲ级响应终止建议,市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副局长)确定Ⅲ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和省民政厅。
4.3 Ⅱ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1)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倒塌房屋1500间以上30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15%至19%;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3.0%至3.9%。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流域性灾害,可提高上述标准,作出本级响应。
(3)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副局长)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宣布进入Ⅱ级响应,并报省减灾委请求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4.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协调救灾抗灾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市减灾委部署救灾抗灾工作。
(3)市民政局视频系统和灾害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与灾区区县(市)24小时联络。
(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抗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有关区县(市)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人民政府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抗灾工作情况,指导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展救灾抗灾工作,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5)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根据灾区区县(市)人民政府或民政局和财政局的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拟定市本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及时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拨的和市本级的应急资金按照拨付程序下拨到灾区,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6)市减灾委办公室每1小时与灾区区县(市)减灾委办公室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乡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编发《常德救灾快讯》,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并向省民政厅、省减灾中心报送灾情信息。
(7)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区县(市)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8)积极配合省减灾委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副局长)提出Ⅱ级响应终止建议,市减灾委确定Ⅱ级响应终止,并报告省民政厅。
4.4 Ⅰ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1)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3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20%以上;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4%以上。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市)的流域性灾害,可提高上述标准,作出本级响应。
(3)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4.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减灾委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提出启动I级响应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宣布进入I级响应,并报省减灾委请求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4.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救灾抗灾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市减灾委办公室设立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全面部署救灾抗灾工作,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紧急救援(综合)组:检查督促区县(市)开展救灾抗灾工作;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拨付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指导紧急救援工作;综合汇总灾害、救灾及捐赠情况,向省民政厅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拟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灾情信息组:按规定时限掌握灾情,及时汇总、分析评估灾情数据,编发各类灾情和救灾信息;每日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信息,并向成员单位通报;负责专家组赴现场评估灾情和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救灾捐赠组:负责全市救灾捐赠工作,拟定救灾捐赠方案,设立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和公告救灾捐赠款物。
宣传报道组: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及捐赠工作进行报道,审查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新闻发布。
后勤保障组:负责救灾抗灾后勤保障工作。
(3)市减灾委召开成员会议,决定救灾抗灾的重大事项。
(4)市人民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赴灾区,现场指挥救灾抗灾工作。
(5)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9∶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灾害信息和开展救灾工作情况。
(6)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跨区县(市)救灾捐赠活动。
(7)根据灾区区县(市)人民政府或民政局和财政局的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拟定市本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及时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拨的和市本级的应急资金按照拨付程序下拨到灾区,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8)积极配合省减灾委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Ⅰ级响应终止建议,市人民政府确定I级响应终止,并报告省民政厅和省人民政府。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灾情信息由各级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管理。
4.5.1 灾情信息报送内容
(1)灾情信息报送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5.2 灾情信息报送时间
(1)灾情初报。区县(市)民政局、减灾委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区县(市)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县(市)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每天9∶00前将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上报,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每天10∶00前向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区县(市)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区县(市)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各区县市灾情数据)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5.3 灾情核定
(1)市、区县(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协调农业、林业、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单位)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
(2)各级民政、地震、气象、水利等部门(单位),视灾情程度,适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区县(市)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核定灾情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济提供可靠依据。
4.6 信息发布
4.6.1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4.6.2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抗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6.3 信息发布组织与审批
(1)发布的灾情信息,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送市水利局审核;涉及震情的,送市地震局审核;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涉及台风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送市气象局审核;涉及生物灾害的,送市农业局和市林业局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2)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常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5.善后工作
5.1 灾后救助
5.1.1 区县(市)民政局每年1月上旬和9月下旬分别调查春荒、冬令期间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市民政局在每年1月15日、10月15日前分别将春荒、冬令期间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附上各区县市的灾情统计表)。
5.1.2 根据区县(市)人民政府或民政局和财政局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并及时将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拨付到位,专项用于帮助灾民解决春荒、冬令期间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1.3 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灾民,由区县(市)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5.1.4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灾区粮食供应。
5.2 恢复重建
5.2.1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5.2.2 灾情稳定后,区县(市)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5日内将本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附上各区县市灾情数据统计表)。
5.2.3 根据区县(市)人民政府或民政局和财政局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按规定程序分配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下拨的和市本级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2.4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5.3 总结评估
市、区县(市)减灾委办公室应针对灾害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进行年度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存在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6.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6.1.2 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积极向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6.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6.2 物资保障
6.2.1 减灾委办公室在全市建立1个市级和9个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灾害多发乡镇应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市、区县(市)救灾物资储备库,每年年初应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
6.2.2 各区县(市)应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签订救助物资应急购销协议,确保救灾应急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市级可调(征)用各区县(市)救灾储备物资,救灾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3 通信保障
6.3.1 自然灾害救灾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畅通。
6.3.2 加强市、区县(市)、乡镇三级灾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定期与省民政厅灾害管理系统沟通,确保市级2小时内准确掌握并在4个小时之内向省民政厅报送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以市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6.4 装备保障
6.4.1 市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6.4.2 市、区县(市)减灾委办公室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6.5 人力资源保障
6.5.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市、区县(市)民政局、减灾委办公室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灾害管理人员。
6.5.2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督等专家人才库,组织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工作。
6.5.3 各级减灾委要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在救灾抗灾工作中的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6.6 社会支持保障
6.6.1 各级民政部门、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程序。
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制定《常德市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工作内容。
各级减灾委要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6.6.2 市民政局要在已有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的驻地和有条件的乡镇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6.6.3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健全对口支援机制。
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保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各级减灾委要开展减灾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宣传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7.1.2 市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对市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7.1.3 各级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定期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响应和指挥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7.2.2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救灾工作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救灾款物的;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3 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值班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案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台风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由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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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
——以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为例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课题组
(* 本课题是广西教育厅《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十一五”立项项目(2005253)》。课题组负责人欧锦雄,课题组成员:覃祖文、刘元华、黄朝成、梁仁伟、唐德才、关崇涛、陆镇养、孙玉仁、周萍、吴大县、黄慧慧、王静。)


前言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按照法律职业的需要,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为了达到这一人才培养目标,高等政法院校应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实训课程体系,并积极开展法律实训教学活动,全面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但是,我国现行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仍沿用传统法学教学的模式,只重视法律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训教学。目前,高等政法院校也开展了一些法律实训教学,但是,其法律实训教学一般仅是某门法律理论课中的一个教学环节,很多高校并未独立设置有法律实训课程。
目前,国外开展的法律实训教学主要是诊所式法律实践教学,它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兴起于美国法学院,它仿效医学院培养医生的方法由法学院具有律师执照的教师充当“医生”,学生跟随教师办案。现在,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也采用了这种法律实践教学方式。自1992年以来,我国的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清华大学等高等院校也开设了这一课程,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了法律诊所实训教学。
从这些高等政法院校开设的法律诊所课程看,他们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法律诊所课程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一)法律诊所实训无法普及,大多数学生不是该课程的受益者。在政法院校里,学生数量大而具有律师执照的教师相对较少,因此,仅有部分学生可以参加法律诊所实训。(二)学生无法锻炼庭上的法律技能。从实训内容看,由于学生无办案资格,因此,学生无法锻炼各诉讼角色在法庭上的各种法律技能。既然法律诊所课程不能锻炼庭上的法律技能,也不能让大多数学生成为受益者,因此,这一课程不是理想的实训课程。为此,高等政法院校应深入开展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和实践活动,创建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实训课程体系。
法律实训的常见方式有:案例讨论、辩论、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学等。高等政法院校可以根据这些常见的实训方式创建《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行政诉讼综合实训课程》和《仲裁法律事务综合实训课程》等,从而形成高等政法院校独具特色的课程体系。由于模拟法庭的实训活动具有可控性、仿真性、重复性、自主性和易普及性,能较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并能使所有学生受益。因此,我们在创建这些综合实训课程时,应以“模拟法庭实训为主,法律诊所实训为辅”为指导思想来确定实训课程内容,并构建法律实训课程。
《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是这一实训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2004年10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法教研室成立了《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课题组,并以《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为切入点开展了法律实训课程的研究和实践活动,后来,这一研究课题成为了广西教育厅《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十一五”立项项目》。该教学改革项目的近期目标是通过开展《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研究和实践活动,建立起完善的《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系统地培养学生在刑事方面的法律职业能力。从远期目标看,让“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创建和实践”成为范例,创建《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行政诉讼综合实训课程》和《仲裁法律事务综合实训课程》等,从而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实训课程体系,使高等政法院校能系统地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
通过一年半的教学研究和实践,目前,本教学改革项目已取得了以下主要成果:
(1)制定了《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教学实施方案;
(2)制定了《刑事综合实训课程》的教学大纲;
(3)公开出版《刑事法综合实训教程》;
(4)制定了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的成绩评定标准;
(5)建立了刑事案件卷宗库(实训项目)。[建立了4个案件2800多册刑事案卷(原始的刑事卷宗的复印本)的刑事卷宗库,同时,编写并公开出版了一本《刑事案件卷宗汇编》]
(6)建立了法律实训用的音像库;
(7)完善课堂教学内容和探索了法律实训教学方法;
(8)制定了刑事法实训教学规章制度;
(9)购置了相当数量的法官袍、律师袍、检察官服、摄像机、DVD机等实训用的物品和设备,加强了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设;
(10)加强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
从前述已取得的教学改革成果看,《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已具备了一门完整实训课程的构成要素:(1)教学大纲,(2)教学实施方案,(3)教材,(4)成绩评定体系,(5)实训项目。通过一年多的教学实践,这一实训课程形成了一定的教学特色,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经过实训后,学生的法律职业素质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因而,这一实训课程得到了学生的好评。目前,我们建立的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具有以下特点:(一)以刑事模拟法庭为轴心开展实训教学。法律诊所实训教学仅为辅助性的实训教学活动。从实训教学实践看,由于条件限制,大多数教师仅开展了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但是同样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二)以4至8个性质不同、案情各异的刑事案件卷宗为基础构建实训项目体系和确定实训内容,(三)以具体的刑事案件卷宗为载体由指导老师传授各诉讼角色在各诉讼阶段的办案知识和技巧,以及撰写法律文书和办案材料的知识。(四)通过模拟法庭庭审实训活动锻炼各种法律技能。(五)实训内容由指导老师自主安排,(六)实训可以普及到法律专业的所有学生,使法律专业的所有学生均成为受益者。从这些特点可知,这一实训课程克服了法律诊所课程所存在的缺陷,它是一门能较好地培养学生法律技能的实训课程。
我们所创建的《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刑事模拟法庭为轴心所构建的实训教学体系,与法律诊所课程相比,我们认为,这一实训教学体系应更适合我国国情。为了便于争论,我们将这一实训教学模式定名为“广西长岗法律实训模式”(注:我院所在地为广西南宁市长岗片区)。下面我们将“广西长岗法律实训模式”的教学研究和实践的情况予以总结,并期望与法学教育界同仁一道讨论法律实训的问题。

一、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
自2004年10月起,本课题组就开始法律实训课程的研究、策划和准备工作,2005年2月正式开设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并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本课题组的成员包括欧锦雄、覃祖文、刘元华、黄朝成、梁仁伟、唐德才、关崇涛、陆镇养、孙玉仁、周萍、吴大县、黄慧慧、王静等13人,全部为本院刑法教研室教师,课题组成员稳定,协作精神很好。在课题组成员里,有1名教授,4名副教授,6名讲师,2名助教。其中,8名教师为兼职律师。课题组的大多数成员长期从事刑法学或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在创建法律实训课程的过程中,我们围绕着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目标、实训方式、实施方案、教学大纲、教材、实训项目、模拟法庭实验室、实训规章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实训课程成绩评定等方面问题开展研究和建设工作。
(一)法律实训课程教学目标的确立
任何一门课程均有其教学目标,教学目标是课程开发的指针,因此,在创设法律实训课程时必须明确其教学目标,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地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成绩评定标准、编写出实用性强的教材以及找到科学的教学方法。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按照法律职业的需要,培养具有综合的法律职业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目标应以这一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导而确立。我们认为,高等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除了应重视理论知识的教育以外,还应重视其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两者并重,不可偏废,据此,我们在创设法律实训课程时,明确其教学目标为:通过开展法律实训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使学生毕业后能很快地适应法律职业工作。具体而言,法律专业能力是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需的各种技能和知识,例如,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雄辩能力、审讯能力、各种案件的调查能力、笔录能力、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对案件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等。法律方法能力是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应掌握的工作方法和学习方法的能力。例如,如何拟制审判提纲、如何认定证据、如何学习新颁布的法律等。社会能力主要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需的人际交往能力。
在创设法律实训课程时,我们始终围绕上述的教学目标开展法律实训课程的研究和实训教学活动。
(二)法律实训课程的实训方式
法律实训课程具有其独具特点的实训方式,常见的实训方式有:案例讨论、辩论、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模拟谈判、合同拟制、法律诊所、法律实际部门的实习实训等。由于本课题组是以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创建和实践为例开展研究和教学活动的,因此,我们认为,以政法院校校内的教学资源为主的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的基本方式主要有两种:刑事模拟法庭和刑事法律诊所实训。
刑事模拟法庭是指以一个真实的刑事案例为蓝本,让学生充当各个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模仿已观摩过的各种真实法庭审判情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模拟审判的实训活动。刑事模拟法庭的实训活动具有可控性、仿真性和重复性等特征,因此,每一名学生均能有机会扮演各种角色,锻炼各种法律技能。这是一种可以让所有学生均能受益的实训方式。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以刑事卷宗为载体,将各种抽象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理论活生生地运用到办案活动中去,从而激活以前所学过的法律知识,较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可见,刑事模拟法庭是一种较好的综合实训方式。
刑事法律诊所实训是指仿效医学院培养医生的方法,由法学院具有律师执照的教师充当“医生”,学生跟随教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训方式。这也是一种能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实训方式,但是,这种实训方式具有较大的局限性。由于学生没有律师资格,不能以律师身份出席法庭,因此,有关律师在法庭上的各种能力不能锻炼,有关法官和检察官在法庭上应具备的各种能力同样也不能锻炼,学生只能观摩其跟随的教师的办案活动,并做一些辅助工作。此外,由于各高校扩招,法学院校学生数量相当多,而且有律师执照的教师较少,因此,只能让少部分学生选修法律诊所实训课,大多数学生不能成为法律诊所教学的受益者。此外,因为教师无法控制法律诊所实训时间,因此,课程安排冲突难以避免。可见,刑事法律诊所实训具有相当的局限性。
综观上述两种刑事法综合实训方式,我们认为,刑事法综合实训方式应以刑事模拟法庭为主,刑事法律诊所实训仅宜适度开展。
(三)法律实训课程实施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制定
课程实施方案是课程建设的宏观框架,它涉及了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因此,本课题组经过多次讨论后制定了《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实施方案,在该实施方案得到学院批准后,本课题组即按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了课程创建活动。这一课程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有:(1)该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2)实训方式,(3)开设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的专业、具体班级以及课程安排顺序,(4)实训指导教师的职责、安排及指导方法,(5)该课程教学时数的安排及教师工作量的计算,(6)教学设施、设备、教学资料和教材的准备,(7)实训成绩的评定,(8)时间安排,等等。
教学大纲是明确该门课程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内容范围、教学方式、方法、教学时数、考核等方面内容的教学性纲要文件。针对法律实训课的特点,本课题组制定了《刑事法综合实训课》教学大纲,这一大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大纲说明”,它包括(1)制定该教学大纲的依据,(2)该教学大纲的适用范围,(3)教学目的和要求,(4)实训方式,(5)教学组织。第二部分学时安排及考核办法,第三部分“实训内容”,共计四个实训单元,第四部分“教材和参考资料”。
在这一教学大纲中,第四部分“实训内容”是这一大纲的核心部分,其实训单元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每一实训单元包括以下内容:(1)实训项目,(2)实训教学时数,(3)实训目的,(4)实训内容,(5)场地要求,(6)实训设备和物品基本要求。
(四)法律实训课程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的编写
教材是一门课程的重要组成要素。由于我们将《刑事法综合实训课》作为一门独立课程建设,因此,本课题组编写了《刑事法综合实训教程》。在编写这一教材过程中,我们查找了大量的资料,但是,尚未发现我国曾出版过专门的刑事法综合实训教材,为此,本课题组成员在经过研究、讨论后确定了本教材的框架和内容安排。为了使这一实训教程更具实用性,本课题组深入到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调研,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并搜集了大量的法律文书和资料。
由于我们所确立的《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实践方式主要是刑事模拟法庭,刑事法律诊所仅适度开展,因此,《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刑事模拟法庭方面的内容。该教材共包括三编:第一编总论,第二编刑事模拟法庭,第三编法律诊所。
第一编总论的主要内容有:1、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的概念及其特征,2、开展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活动的目的和意义,3、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的基本方式,4、《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的成绩评定,5、实训期间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编刑事模拟法庭的主要内容:1、刑事模拟法庭概说,主要包括:刑事模拟法庭的概念及其特征、刑事模拟法庭的分组[一个模拟法庭可分四组:审判组、公诉(检察)组、辩护组和综合组]。2、刑事审判组的职责及工作程序。(附刑事审判常用的法律文书范例),3、公诉(检察)组的职责及其工作程序[附公诉(检察)方常用的法律文书范例],4、辩护组的职责及其工作程序(附辩护方常用的法律文书范例),5、综合组的职责及其具体工作,综合组的成员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法警等角色的扮演者。
第三编法律诊所的主要内容:1、法律诊所实训教学概述,2、法律诊所实训教学的基本内容。
该教材以现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等为依据,用通俗易懂的文字撰写,并附了大量的法律文书范例和法律工作提纲范例,呈现了简明扼要、操作性强的特点,经过教学实践证明,这本教材符合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的需要。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使用及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是指企业用以区别其他企业或组织的标志。
第三条 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的同时,取得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归企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本省实行著名字号制度,对著名字号实行保护。著名字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认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名称的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纠正自己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登记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的构成
第六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是指企业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不得用作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著名字号相同,也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的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经营业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在企业名称中可以反映所从事的主要行业,或者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经营业务。
第十条 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或者不反映所从事的行业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字号相同。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为反映经营特点,可以在字号和行业词语之间使用国家(地区)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第十二条 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及“集团”字样依次组成。
集团规模较大,并且核心企业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集团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征。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应当由集团名称和企业组织形式组成。
集团成员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集团字号;符合冠以集团所冠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条件的,可以使用集团名称,但必须同时使用本企业字号。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的名称,也不应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
(三)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六)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的。
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名称、文字、字母、数字:
(一)国际组织名称;
(二)政党、宗教组织名称;
(三)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
(四)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第三章 企业名称的登记
第十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冠用湖北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冠以本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一)字号著名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其他企业,必须是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不满两年的,不得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名称依申请在先原则核准。
第二十二条 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应当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或者开办单位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代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三)代表或代理人的法人资格或身份证明;
(四)全体出资人的法人资格或者身份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的,还须提交投资各方的共同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应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五条 已设立的企业依照本规定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应向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经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申请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四)有关证书、文件的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呈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关的审查报告;
(三)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经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预先核准或者呈报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未能完成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在保留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长保留期,延长的保留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未进行设立登记的,不得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对申请企业的名称予以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企业名称的,原企业名称自注销或变更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原企业名称自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

第四章 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预先核准或呈报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信函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四条 使用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引起公众误认;
(三)仿冒他人名称;
(四)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企业名称转让后,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三十七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反映该分支机构行业特点的字样。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超越其所从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十八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但分支机构与其所从属企业不在同一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应当使用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三十九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不一致,但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使用“分公司”组织形式。
第四十条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自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登记。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企业名称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的;
(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名称的;
(三)未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的;
(四)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未在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
(五)企业印章、银行帐户、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信函以及有关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使用预先核准或者虽经核准但未予以变更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企业名称,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假冒他人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转让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取得企业名称核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