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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38:11  浏览:8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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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民航局


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1986年1月6日,民航局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飞机起降服务费
飞机每起飞、降落一次为一个起降架次(以下简称每架次)。
1.飞机起降服务费分项收费比例:
①气象费占15% ②空中指挥费占15% ③航行服务费占10%④通讯费占15% ⑤导航费占20% ⑥场道维护费占25%。
2.飞机起降服务费收费标准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吨) 每吨收费标准(元)
25以下 3
26~100 4
101~200 5
201~300 5.5
301以下 6
收费不足10元者按10元计收。
3.场道大修费—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5%计收。
4.夜航灯光费—为飞机夜航提供场道灯光设备的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
5.飞机停场费—飞机在本航空公司的停机坪停放,不收费;外单位飞机停场,并由机场提供警卫的,按停场时间计费,停场在八小时以内,不收费;停场八小时以上至廿四小时,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停场在廿四小时以上,每停场24小时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5%计费一次。
6.对训练、熟练飞行的飞机,其起降服务费的场道大修费的收取办法为:①在本场训练、熟练飞行每架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及场道大修费的25%计收;②属航线训练、熟练飞行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及场道大修费的50%计收;③属航线训练、熟练飞行,并载客、货的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及场道大修费的100%计收。
7.对执行农林业飞行的飞机,其起降服务费和场道大修费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和场道大修费的50%计收。
(二)地面服务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机务费:为飞机提供航前、航后检修及过站维护等常规服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
为飞机排故、修理及除冰、扫雪等收取的费用,按工时及材料费或按双方协议计收。
2.飞机清洁费:为进、出、过站飞机打扫仓内卫生、消毒等收取清洁费。一般客货机的清洁费,按飞机最大起飞全重计算每吨按0.5元计收;运输牲畜、水生动物及飞禽等的货机,按飞机最大起飞全重每吨0.75元计收。以上费用中含清水车、污水车使用费。
3.运输服务费:为候机和到达旅客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随机文件的传递,飞机载量的控制,使用候机楼大厅的设施,提供水、电、冷气、暖气,办理值机手续,引导旅客上、下飞机,收运、分拣、搬运、装卸、分发和查询行李、货物、邮件等。按下列标准收取运输服务费:
①收费标准
飞机最大业务载重量 收费标准(元/吨)
10吨以下 10
10吨以上 25
受标高、温度的影响不能满载者,可按标高和气温允许的最高业务载重量计收。
国际航线国内段另外加收20%。
②因承运人的原因而延误航班在30分钟以上的,应在上述费用的基础上加收航班延误费。从延误30分钟后计起,每延误一小时加收25%,延误不足一小时者,按一小时计收。
4.加油费:为飞机加油所收取的费用,其中包括油车使用费及从本场油库运至机场再加到飞机上的运输费和人工费。至于油款、运杂费、管理费的结算另行通知。
①使用加油车加油的,每加一吨油按5元计收;
②使用管线加油设备的,每加一吨油按4元计收;
③从机场油库运往作业基地或指定地点的,除按上述标准收费外,可据当地标准加收油库到作业基地或指定地点的运费。
5.特种车辆使用费:指机场内各种特种车辆为飞机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种车辆名称 收费标准
A电源车 50元/小时
B气源车 60元/架次
C空调车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0吨以下 40元/小时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0-200吨 80元/小时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00吨以上 100元/小时
D客梯车 35元/小时
E升降平台 50元/小时
F食品升降车 35元/小时
G①旅客摆渡车 座位在40人以下的 20元/车次
座位在41人以上的 30元/车次
②旅客桥 150座以下的 40元/架次
150座以上的 60元/架次
H牵引车按所牵引飞机大小和牵引路程计收,标准为: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收费标准(元/次)
50吨以下 20
51-100吨 30
101-200吨 50
201吨以上 100
以上凡按小时计费者,使用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牵引距
离0.5公里(含)以上的加收100%。
(三)航路费
指飞机飞越航站、飞行管制区域,由航站提供导航服务收取的费用。在民航内部政企分开前,可暂不收费,政企分开后,按规定收费。对民航以外的航空公司,应按规定收费。收费标准为: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收费标准(元/公里)
50吨以下 0.12
51~100吨 0.18
101吨以上 0.24
(四)其他费用
为飞行提供各种航行资料,机场设施、场地、办公用地、设备等,按双方协议收费。
(五)考虑到新疆、西藏的地理条件等客观因素,允许新疆、西藏区内各航站在向其他单位收取各项费用时,可在上述各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0%。

二、结算办法
1.飞机起降服务费、地面服务费和航路费一律按月凭“飞机起降、停场登记表”(表式另发)汇总结算,航站在每月终了后5—10天向对方开出帐单;对方收到帐单应立即核对,于10天内将款汇往航站。逾期不表态、不汇款者,按银行规定交滞纳金每日5‰。
2.“飞机起降、停场登记表”应由调度员和该机飞行员或机组成员签字。
3.为便于结算,将民用机场收费标准主要项目列表附后,供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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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四川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九日省人民政府第九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  长:张皓若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农业机构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 (以下简称农机事故)。
第三条 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机耕道上作业、行驶、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作伤亡或者机具、物品损毁的事故。
前款所称乡村机耕道是指农村中不由交通部门负责养护并可通行农业机械的道路。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处理农机事故。其职责是:勘查、处理农机事故现场,认定农机事故责任,处罚农机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五条 处理农机事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分清责任,公正处理。

第二章 现场处理和责任认定
第六条 农机事故按其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事故的具体划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监理机关负责现场勘查、处理和责任认定。处理重大事故,市、地、州农机监理机关应派人参加,处理结果报省农机监理机关备案。特大事故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农机事故发和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关。
第八条 农机监理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第九条 农机监理机关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可暂时扣留当事人的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物品,事故责任认定后立即归还。扣留、归还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物品,均应开具凭据。
第十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农机事故的当事人或者农业机构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由农机监理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依照事故责任确定费用承担。农机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无法预付的,农机监理机关可暂时扣留其农机事故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农机事故受伤者,如实向农机监理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第十二条 农机事故的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农机监理机关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尸体由农机监理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关在查明农机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农机事故责任。
第十四条 农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农机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责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农机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农机事故的,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农机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监理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对农机事故责任者,由县级农机监理机关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或者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责任者为驾驶 (操作)人员的,并处吊销驾驶 (操作)证。被吊销驾驶 (操作)证者,两年内不得领取驾驶 (操作)证。
(二)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或者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责任者为驾驶 (操作)人员的,并处吊扣驾驶 (操作)证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三)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轻微事故的事故责任者,给予警告或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责任者为驾驶 (操作)人员的,可吊扣驾驶 (操作)证三个月以内。
凡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吊销或者吊扣三个月以上驾驶 (操作)证的处罚决定,须征得市、地、州农机监理机关同意。农机监理机关应将吊扣、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情况按月送同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农机监理机关对农机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处罚决定通知书,分别送当事人和有关单位。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机监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调 解
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关处理农机事故,应当在查明农机事故原因、认定农机事故责任、确定农机事故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其中:因事故导致人员伤害的调解,调解期从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计算;因农机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调解,调解期从规定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计算;农机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期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农机监理机关制作调解书,在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关印章后生效。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交送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农机监理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农机事故责任者按照所负农机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农机驾驶 (操作)人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 (操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负责垫付。
农机驾驶 (操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农机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驾驶 (操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 (操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向驾驶 (操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二十四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二十五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 (包括抢救费、挂号费、医药费、检验费、手术费等):按照对当事人的农机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急救医疗单位或农机监理机关指定就医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四川省人均生活费支出额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农机事故发生地所在市地州全民单位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
(四)护费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四川省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按四川省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额给付,其他残疾者按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公安部门规定的伤残补助等级差比例折算给付。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伤残者的伤残等级,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功能补偿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农机事故发生地所在县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补偿五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
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者,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先按此规定方法计算,再按残者伤残等级和公安部门规定的伤残补助级差比例折算给付。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二十六条 参加处理农机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农机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二十七条 农机事故的伤、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农机监理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残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因农机事故损坏的机具、物品设施等,以就在修复为主,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拆价赔偿。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农机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办法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是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当事人是城镇居民或者农村村民的,分别依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农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1992年11月1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王宪魁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对我省2010年9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145部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等20部政府规章,修改《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等67部政府规章,保留《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58部政府规章。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本决定,并将列入修改的政府规章项目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提报省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

1、黑龙江省保留的政府规章目录

2、黑龙江省修改的政府规章目录

3、黑龙江省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1:
黑龙江省保留的政府规章目录
(共58部)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修改日期 备 注
1 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1987年5月7日 1987年5月7日 1993年11月8日
1998年1月26日
2009年1月5日 7号令
5号令
6号令
2 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 1991年9月28日 1991年10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12号令
13号令
3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9日 1992年12月9日 2006年10月20日 7号令
4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1995年8月2日 1995年9月1日 1997年12月31日
2009年1月5日 6号令
26号令
5号令
5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1996年8月2日 1996年10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12号令
3号令
6 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1997年11月1日 1997年11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15号令
14号令
7 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 1999年12月27日 2000年2月1日 2009年1月5日 10号令
3号令
8 黑龙江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 2000年3月7日 2000年4月1日 5号令
9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 2000年3月7日 2000年4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1号令
4号令
10 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 2000年3月7日 2000年4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3号令
20号令
11 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2000年5月30日 2000年7月1日 9号令
12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 2000年6月26日 2000年8月1日 10号令
13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2000年9月28日 2000年10月1日 14号令
14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1年2月13日 2001年3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1号令
19号令
15 黑龙江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2001年5月21日 2001年6月1日 6号令
16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5日 2001年10月1日 2009年1月5日 8号令
4号令
17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 2001年9月27日 2002年4月1日 10号令
18 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6日 2002年3月1日 17号令
19 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 2001年12月26日 2002年3月1日 16号令
20 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2002年12月10日 2003年1月10日 6号令
21 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2002年12月25日 2003年2月1日 7号令
22 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 2003年5月12日 2003年6月1日 2号令
23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2003年5月12日 2003年8月1日 4号令
24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14日 2004年1月1日 5号令
25 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2日 2004年6月1日 1号令
26 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2004年10月22日 2004年10月22日 4号令
27 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2004年12月24日 2004年12月24日 8号令
28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2004年12月24日 2004年12月24日 7号令
29 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5年11月24日 2006年1月1日 3号令
30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2005年12月30日 2005年12月30日 5号令
31 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2005年12月30日 2006年3月1日 6号令
32 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5年12月30日 2006年4月1日 7号令
33 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 2006年3月22日 2006年5月1日 1号令
34 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6年10月23日 2006年10月23日 2号令
35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22日 2006年11月22日 21号令
36 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7年3月21日 2007年5月1日 1号令
37 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 2007年4月10日 2007年5月1日 3号令
38 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 2007年4月18日 2007年4月18日 4号令
3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7年8月6日
2007年8月6日 5号令
40 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07年8月7日 2007年9月1日 7号令
41 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 2007年10月24日 2007年12月1日 9号令
42 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 2007年10月24日 2008年1月1日 10号令
43 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法 2008年6月25日 2008年8月1日 1号令
44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7日 2008年9月1日 2号令
45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2008年7月20日 2008年9月1日 3号令
46 黑龙江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 2008年10月31日 2008年12月1日 4号令
47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2008年12月18日 2009年1月1日 5号令
4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等十三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9年1月5日 2009年1月5日 8号令
49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 2009年1月16日 2009年3月1日 10号令
50 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2009年7月7日 2009年8月1日 11号令
51 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2009年8月6日 2009年9月1日 12号令
52 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 2009年9月24日 2009年11月1日 13号令
53 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4日 2009年11月1日 14号令
54 黑龙江省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2009年10月29日 2009年12月1日 15号令
55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 2010年5月1日 1号令
5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0年5月14日 2010年5月14日 2号令
57 黑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2010年5月17日 2010年5月17日 3号令
58 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2010年7月12日 2010年9月1日 4号令




附件2:
黑龙江省修改的政府规章目录
(共67部)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修改日期 备 注
1 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 1987年10月13日 1987年10月13日 2006年10月20日 11号令
2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 1988年12月5日 1988年12月5日 4号令
3 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989年4月11日 1989年4月11日 1998年4月17日 4号令
11号令
4 黑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1989年9月26日 1989年11月1日 1997年12月31日 22号令
26号令
5 黑龙江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1989年11月7日 1989年12月1日 33号令
6 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1989年12月14日 1990年1月1日 45号令
7 黑龙江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8月15日 1990年8月15日 13号令
8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1991年11月14日 1991年12月1日 15号令
9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1992年6月6日 1992年6月6日 3号令
10 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1992年6月16日 1992年6月16日 5号令
11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 1992年12月5日 1992年12月5日 1998年1月26日 5号令
6号令
12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1992年12月25日 1993年1月1日 11号令
13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1993年7月13日 1993年8月1日 1997年12月31日 2号令
26号令
14 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办法 1994年7月18日 1994年7月18日 5号令
15 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1994年9月19日 1994年9月19日 7号令
16 黑龙江省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规定 1994年10月11日 1994年10月11日 1998年4月17日 9号令
11号令
17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1994年12月9日 1994年12月9日 15号令
18 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 1994年12月13日 1994年12月13日 1998年4月17日 14号令
11号令
19 黑龙江省护士管理办法 1995年2月12日 1995年2月12日 1998年1月3日 1号令
2号令
20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细则 1995年6月30日 1995年6月30日 5号令
21 黑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 1995年9月12日 1995年10月1日 1997年12月31日 10号令
26号令
22 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1995年10月31日 1995年10月31日 11号令
23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1995年11月21日 1996年1月1日 13号令
24 黑龙江省出入国境汽车运输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29日 1996年1月1日 16号令
25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6年2月8日 1996年2月8日 3号令
26 黑龙江省行政赔偿案件审理程序规定 1996年2月24日 1996年2月24日 2号令
27 黑龙江省统计调查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5月16日 1996年6月1日 6号令
28 黑龙江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1996年5月24日 1996年5月24日 7号令
29 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1996年6月11日 1996年6月11日 8号令
30 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28日 1996年10月28日 14号令
31 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 1996年10月31日 1996年10月31日 15号令
32 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1996年11月22日 1996年11月22日 16号令
33 黑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1997年1月3日 1997年2月1日 1号令
34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1997年1月3日 1997年2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2009年1月5日 3号令
10号令
7号令
35 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1997年5月8日 1997年7月1日 7号令
36 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1997年8月5日 1997年9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11号令
18号令
37 黑龙江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规定 1997年8月11日 1997 年9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13号令
5号令
38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16日 1998年2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2009年1月5日 17号令
6号令
1号令
39 黑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1998年5月6日 1998年6月1日 12号令
40 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1998年7月16日 1998年8月1日 14号令
41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1998年9月22日 1998年9月22日 18号令
42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11日 1999年2月1日 25号令
43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1998年11月27日 1999年1月1日 22号令
44 黑龙江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1998年12月30日 1999年2月1日 28号令
45 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1999年5月21日 1999年6月1日 2号令
46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1999年6月16日 1999年8月1日 3号令
47 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5日 1999年10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4号令
16号令
48 黑龙江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 1999年12月10日 2000年1月1日 8号令
49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00年3月7日 2000年3月7日 2号令
50 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 2000年3月18日 2000年4月1日 6号令
51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000年6月2日 2000年8月1日 8号令
52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 2000年12月18日 2000年12月18日 15号令
53 黑龙江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管理规定 2001年2月13日 2001年3月1日 2号令
54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1年3月5日 2001年5月1日 4号令
55 黑龙江省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 2001年6月6日 2001年7月1日 7号令
56 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 2001年9月27日 2001年10月1日 11号令
57 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26日 2002年3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14号令
8号令
58 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6日 2002年3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13号令
15号令
59 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 2002年9月19日 2002年12月1日 4号令
60 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2002年4月1日 2002年6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2号令
12号令
61 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2002年12月10日 2003年2月1日 5号令
62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监察规定 2003年5月12日 2003年8月1日 1号令
63 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2004年7月15日 2004年10月15日 2号令
64 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 2004年8月5日 2004年10月1日 3号令
6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8日 2005年5月1日 2号令
66 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2005年12月28日 2006年1月1日 4号令
67 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2007年8月7日 2007年9月1日 6号令











附件3:
黑龙江省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共20部)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修改日期 备 注
1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 1986年12月18日 1986年12月18日 137号令
2 黑龙江省征收营运客车公路客运附加费办法 1986年11月26日 1987年1月1日 129号令
3 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1989年2月28日 1989年3月9日 2号令
4 黑龙江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规定 1989年11月6日 1989年11月1日 28号令
5 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 1989年12月15日 1990年1月1日 1997年12月25日
2009年1月7日 46号令
18号令
9号令
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现金管理法规的处罚规定 1990年12月5日 1990年12月5日 19号令
7 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31日
1992年2月1日
1997.12.31 23号令
26号令
8 黑龙江省计划免疫管理规定 1992年6月16日 1992年6月16日 5号令
9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 1994年10月11日 1994年10月11日 11号令
10 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1996年6月20日 1996年6月20日 9号令
11 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 1997年12月25日 1998年1月1日 2009年1月5日 22号令
2号令
12 黑龙江省黄金矿产开发管理办法 1998年3月30日 1998年5月1日 9号令
13 黑龙江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1999年10月9日 1999年11月1日 6号令
14 黑龙江省企业集体合同管理规定 2001年4月5日 2001年5月1日 5号令
15 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1年8月27日 2001年10月1日 9号令
16 黑龙江省城镇社区群众治安防范规定 2002年4月1日 2002年5月1日 3号令
1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4年12月28日 2005年1月1日

6号令
18 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2007年4月10日 2007年4月10日
19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2007年10月8日 2007年11月1日 8号令
20 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6日 1990年1月1日 29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