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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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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太原市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完善价格监管体系,发挥群众价格监督作用,维护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营造良好价格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义务价格监督是政府价格监督检查的重要补充,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可依法对辖区内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其监督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不行使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工作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法对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开展价格监督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业务指导、培训考核及协调,建立价格监督员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工作联系制度、培训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价格服务站和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管理。
第五条 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工作所需经费从政府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设立价格服务站。价格服务站主要职责为:
(一)实施义务价格监督员日常管理,组织开展价格监督工作;
(二)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三)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四)收集、反馈群众对改进价格监管和机关工作作风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调价格矛盾,解决价格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六)完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价格服务站的工作列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议事日程;价格服务站站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一名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条件:
(一)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常住居民;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身体健康,热心社会公益,关心价格工作。
第八条 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执行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法对经营者、国家机关价格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劝诫、提醒,劝诫、提醒无效的,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四)参与所在社区物业价格管理,协助调解物业价格纠纷;
(五)收集整理群众对价格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咨询投诉,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馈;
(六)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安排开展价格调研工作;
(七)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指导及业务培训;
(八)完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服务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聘用: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本人自愿担任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的,向所在街道(乡镇)价格服务站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价格服务站推荐、所在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颁发《太原市价格监督员证》。监督员名单报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市属及以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颁发《太原市价格监督员证》。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聘用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
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聘任期为两年,期满后由发证机关决定是否续聘。
《太原市价格监督员证》由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解聘: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取消其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资格,注销《太原市价格监督员证》:
(一)聘用期满未续聘的;
(二)聘用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三)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的;
(四)其他原因需解聘的。
第十一条 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培训考核:
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培训考核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内容包括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价格监督业务知识,调查、反馈价格情况的基本方法等。
第十二条 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工作要求:
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开展价格监督工作时应持有并出示《太原市价格监督员证》;不得超越权限、职责范围;做到依法办事、文明监督、不谋私利。
第十三条 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奖惩:
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积极宣传价格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价格监督、疏导价格矛盾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提供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线索、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给予物质奖励。
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在价格监督活动中违反工作制度和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经营者、国家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的监督。拒绝接受监督并对价格监督员进行人身侮辱和打击报复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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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几个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劳动人事部 等


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几个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院校:
近几年来,城镇退伍安置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促使城镇义务兵在部队安心服役,努力工作,加强人民解放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今后城镇退伍安置工作,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和区别对待的原则。为此,特作
如下试行意见的通知:
一、服现役期满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或虽未服满现役,但符合一九五七年《国防部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工作的规定》第二条四项条件之一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均按现行政策予以安置。
二、对于在部队立过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各种荣誉称号和超期服役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在现行安置政策及客观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各接收单位应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和骨干作用。
三、对于在部队因犯有刑事罪被判刑(过失犯罪除外)和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的或退伍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被判刑的城镇退伍义务兵,不再作为退伍义务兵分配工作。由市、县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四、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安心在部队服役,本人坚决要求退伍而被作为中途退伍处理的,在安置上应区别对待。服役不满一年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超过一年的,在优先安排服满现役的退伍义务兵之后,酌情安置。
五、本人在等待分配期间,接到了分配通知,经多次教育,又无正当理由,超过半年不报到上班的,一般不再作为退伍义务兵分配工作。由市、县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以上试行意见,请参照执行。



1983年9月10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政办发[2007]29号


关于印发抚顺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抚顺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抚顺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 基本原则

1.4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应急指挥场所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4.2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4应急通信方式

4.5气象灾害评估

4.6新闻发布

4.7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保障

6.2资金保障

6.3通信保障

6.4装备保障

6.5应急队伍保障

6.6技术储备与保障

6.7宣传、培训和演习

7 附则

7.1术语说明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预案管理

7.4 制定与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抚顺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构建和谐抚顺提供气象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基本原则

  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政府统一指挥、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有关部门落实责任,互相配合,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3.3以科技为先导。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预警、响应和处置。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受台风、暴雨、雪灾、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天气事件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1.4.2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救灾等应急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建立抚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成员单位。

  2.1.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气象灾害发生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2.1.2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业务副局长担任。负责传达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具体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警报的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气象情况;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灾后基础设施重建工作。

  (3)市经委:负责协调工业、铁路、电力等部门的灾害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6)市民政局:负责储备救灾物资,转移、安置灾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等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8)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动监局、市水务局、市水文局、市林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利、水文、农业生产、森林火险、地质灾害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信息。

  (9)市建委:负责灾后城市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项目确定和组织实施。

  (10)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与建委共同负责城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的指导。

  (11)市交通局:负责保障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设备运输以及救灾工作的交通道路畅通,及时抢修被毁坏的道路和设施。

  (12)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

  (13)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14)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有关气象灾害的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15)市委宣传部: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对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2.2应急指挥场所

  2.2.1基本指挥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市气象局。在市气象局业务值班室设指挥大厅,与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保持联络畅通,并通过全市气象部门数字宽带线路、全国气象卫星通信网络和市、县网络视频系统指挥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2.2机动指挥所

  机动指挥所设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上。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1.1市气象局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警报任务。

  3.1.2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市、县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2.2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发布启动预警命令,并向上级气象灾害指挥部报告。

  3.2.3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2.4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各级政府应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3.4.2 Ⅳ级预警:市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1个县的二分之一以上区域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由事发地的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并随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3 Ⅲ级预警:市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1个县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以上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或2个以上县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Ⅳ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并随时向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4 Ⅱ级预警:市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全市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极大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或2个以上县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Ⅲ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市气象局将灾害预警情况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3.4.5 Ⅰ级预警:市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全市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Ⅱ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市气象局将灾害预警情况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由省气象局根据全省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和情况,决定报告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由国务院相关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预警,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4 应急响应

  4.1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后,应当按照以下应急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4.1.1 Ⅳ级响应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Ⅳ级预警后,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气象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县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气象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5)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

4.1.2 Ⅲ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后,市、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市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市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警报服务工作;

(3)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5)市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区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气象局通报;

(7)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县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8)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县气象局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9)发生地县气象局应当根据市气象局的统一部署,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0)发生地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

4.1.3 Ⅱ级响应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预警后,市、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市、县气象部门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2)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气象部门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3)发生地市、县气象部门应当根据省气象局的统一部署,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发生地市、县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省气象台及上下游市、县气象部门通报。

4.1.4 Ⅰ级响应

国务院相关指挥部门发布Ⅰ级启动命令后,市、县气象局及其所属各气象业务单位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市、县气象局及其所属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2)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各业务岗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3)发生地市、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省气象局的统一部署,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发生地市、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县气象局通报;

(5)市、县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4.2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4.2.1 Ⅳ级响应

事发地的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2 Ⅲ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的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3 Ⅱ级响应

 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4 Ⅰ级响应

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相关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市、县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4.3.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暂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时间了解情况,及时补报详情。

4.4应急通信方式

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5 气象灾害评估

4.5.1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以上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4.5.2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局负责或者由指定的单位负责。

4.5.3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局。

4.5.4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6新闻发布

  4.6.1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4.6.2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必须依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向社会报道或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7应急终止

4.7.1 Ⅰ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相关指挥部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Ⅰ级应急响应。

4.7.2 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Ⅱ级应急响应。

4.7.3 Ⅲ、Ⅳ级应急预案的终止。由发布预案启动指令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Ⅲ、Ⅳ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报告。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5.1.3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市应急委报告,同时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4气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报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5.2灾害保险

5.2.1气象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5.2.2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保障

6.1.1基本指挥所应当建立可视会议系统,通过远程联网方式实现实时指挥和调度。

6.1.2流动应急指挥车应当配备计算机网络指挥系统、无线通讯系统及卫星定位系统,通过车载系统实现灾害现场指挥。

6.2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保障

6.3.1 以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辅助。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6.3.2应急救援现场应配备现场紧急通讯系统,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保持通讯畅通,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讯保障。

  6.4装备保障

6.4.1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结合实际,组织建设应急指挥车和应急流动气象台。

6.4.2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备份、维修维护设备、灾情收集设备和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等。

6.5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队伍。气象应急处置队伍应由大气综合探测人员、天气分析预报服务人员、气象通讯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宣传人员等组成。

6.6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咨询机构,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市、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7宣传、培训和演习

6.7.1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相关知识。

6.7.2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习。

  7 附则

  7.1术语说明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电话、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部门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一般按四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本预案有关量级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级别在内。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1)对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责任追究

(1)市、县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预案管理

  7.3.1本预案将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更新和完善。

  7.3.2县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县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市气象局备案,市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7.3.3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按照国务院主管气象机构制定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预案》实施。

  7.4制定与解释

  7.4.1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7.4.2 按照灾害性天气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影响,依据是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和省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抚顺市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分为重大、特大、极大三级。

  市内气象台站发布以下预警信号的灾害性天气属于重大级别:台风黄色、暴雨橙色、高温橙色、大雾红色、雷雨大风红色及橙色、大风红色及橙色、沙尘暴橙色、冰雹红色、雪灾橙色、寒冷橙色、霜冻橙色;发布以下预警信号的灾害性天气属于特大级别:台风橙色、暴雨红色、高温红色、沙尘暴红色、雪灾红色;市内气象台站发布以下预警信号的灾害性天气属于极大级别:台风红色。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