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50:09  浏览:9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

财库[2008]4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商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汶川地震救灾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本通知所称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获得的各类捐赠资金,以及以中国政府部门名义获得的国外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捐赠的资金。
二、在汶川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涉及灾民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活动可以作为紧急采购项目,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直接购买。
三、各采购单位在实施上述采购活动中,要以保证国家利益、灾区人民群众利益和捐赠人的意愿为宗旨,充分考虑灾区救灾和恢复重建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和公平、公正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采购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采购活动,并落实采购人员工作岗位责任制。
采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认真做好采购工作。
紧急采购项目的采购应当由两名以上采购人员组织实施。采购人员及供应商必须在发票等购买凭据上背书签字。
五、采购单位应当对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查收,办理查收和交接手续,确保其种类和数量准确无误。
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种类和数量出现问题的,应当由采购单位及其采购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出现问题的,应当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涉及采购单位及其采购人员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六、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救灾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特别是要保存好紧急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文件或凭据,并对采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以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规定的救灾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救灾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救灾采购举报登记处理制度,依法开展有关工作,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当事人作出答复;发现采购单位或采购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十、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紧急采购项目外,发生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行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十一、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用所获捐赠资金采购救灾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评审局、信贷局,武汉分行:
为进一步提高贷款决策水平,优化信贷资产质量,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研究,对进一步完善我行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增加产品市场风险的分析内容
产品市场是贷款项目成败的关键,在项目评审中应加大对项目产品市场风险评估的力度。项目产品市场风险因素主要包括行业成本结构、行业经济周期性、产品周期、产品替代性、市场竞争力、产品价格控制能力、客户分散程度、市场促销能力等八个方面。(产品市场风险分析表见附
件一)
项目评审时应对产品市场的上述风险因素作定性定量化分析,按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四类,综合确定产品市场风险程度。
二、明确还贷资金来源,强化偿债能力分析
在项目评审报告第六部分“经济效益及还贷能力”中,增列专节,通过对借款企业营运期财务状况测算,分析借款企业营运期财务实力及债务承受能力,确定项目偿还我行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
要细化还贷资金来源渠道,对各项资金所占比例及资金来源可靠程度予以说明。需对借款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作定量分析,预测其变化趋势,用列表或图示方式说明。如借款企业还款资金来源中包含了非常规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部分(如财
政补贴、出售证券或无形资产等),一并予以说明。
同时,在现有项目经济效益及财务效益评审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利息保障率、产权比率两项财务杠杆比率的计算,以准确判断借款企业在贷款期内偿还长期债务的保障能力。其中:
利息保障率,指贷款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息税前利润与利息费用的比率,反映企业贷款期盈利对利息的保障程度,用于评价借款企业支付利息的能力。其公式为:
利息保障率=(利润总额+利息)÷利息×100%
该比率一般应为200%-300%,不得低于100%,满意值应大于400%。
产权比率,指企业负债总额与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比例关系,反映企业所有者权益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其公式为: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该比率一般应为200%,不得高于300%,满意值应小于100%。
三、量化贷款项目风险度
在项目评审报告“问题及建议”前增加贷款项目风险等级评审部分。风险因素涉及借款人资信、产品市场前景、项目建设条件、资金结构及落实程度、项目经济效益及还贷能力、担保方式及担保能力等方面,在定性分析风险因素基础上计算确定项目风险程度。
在尽快制定颁布全行统一的贷款项目风险评审操作规程之前,各有关部门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的指导原则》的思路开展此项工作。
四、规范评审报告格式
进一步规范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文字应精炼扼要,字数原则上不超过6000字。贷款项目评审表统一使用新表式(见附件二)。
评审报告的重点内容应放在对项目产品市场风险、资金条件、财务效益、还贷来源和项目风险度的分析上,并尽可能运用直观清楚的图表加以说明,做到数据可靠,分析有据。对于项目必要性、技术评价可适当简化。有关工艺流程和技术参数需详细说明的,可作为附件附上。
为落实信贷管理责任制,评审报告最后应提出观点鲜明的评审结论。
以上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产品市场风险分析表
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评审表
附件一
产品市场风险分析表
----------------------------------------
| 风险因素 | 低风险 | 中等风险 | 中高风险 | 高风险 |
|------|-------|-------|-------|-------|
| |低固定成本,高|固定成本与变动|固定成本略高于|高固定成本,低|
|企业成本结构| | | | |
| |变动成本 |成本平衡 |变动成本 |变动成本 |
|------|-------|-------|-------|-------|
|行业经济周期|基本不受经济周|销售受经济周期|销售受经济周期|高度周期性或 |
|性 |期的影响 |的轻度影响 |的相当影响 |反周期性 |
|------|-------|-------|-------|-------|
| |产品处于发展 |产品处于成熟 |产品处于成熟 |产品处于衰退 |
|产品周期 |期,市场前景广|期,市场基本饱|期,市场竞争激|期,市场过度竞|
| |阔 |和 |烈 |争 |
|------|-------|-------|-------|-------|
| | | |有数种替代产品|有许多替代产 |
|产品替代性 |没有替代产品或|有少数替代产品|或者转换成本较|品,没有转换成|
| |类似产品 |或者转换成本高|低 |本 |
|------|-------|-------|-------|-------|
| | |有一些竞争对 | | |
|市场竞争力 |没有直接竞争对|手,但总体上胜|面临一定的同业|面临激烈的同 |
| |手 |过对手 |竞争压力 |业竞争 |
|------|-------|-------|-------|-------|
|产品价格控制|企业对产品销售|企业对产品销售|企业对产品销售|客户对产品销 |
| |价格有相当大的| |价格有最低限度|售价格有重要 |
|能力 |控制能力 |价格有重要影响|的影响 |的控制 |
|------|-------|-------|-------|-------|
| |产品用途广,客|产品用途有限,|产品用途有限,|产品用途单一,|
|客户分散程度|户基础高度多元|但客户基础多元|基本依赖于少数|依赖少数特定 |
| |化 |化 |客户 |客户 |
|------|-------|-------|-------|-------|
| |企业产品促销能|企业产品促销能|企业缺乏产品促|企业产品促销 |
|市场促销能力|力较强,市场开|力和市场开发经|销能力和市场开|能力低下,没有|
| |发经验丰富 |验一般 |发经验 |市场开发经验 |
----------------------------------------
附件二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评审表
资金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评审阶段| |
|-----|--------------|----------------|
| | |建设规模 | |
|借款法人 | |及主要 | |
| | |建设内容 | |
|-----|--------|----------------------|
|上报总投资| |评审总投资及静态部分 | |
|-----|--------|----------------------|
| |资金来源 | 数额 |具体出资渠道 | 占总投资比例 |
| |--------|-----|-------|--------|
| | | |(1) | |
| 资 |1.资本金 | |(2) | |
| 金 | | |(3) | |
| 筹 |--------|-----|-------|--------|
| 措 |2.开发银行贷款| | | |
| |--------|-----|-------|--------|
| | | |(1) | |
| |3.其他奖金 | |(2) | |
| | | |(3) | |
|-----|--------------|----------------|
|借款法人 | 名称 |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
| |--------------|-----|----|-----|
|财务评价 | | | | |
|-----|--------------|-----|----|-----|
| | | | |财务内部| |
| |产品市场风险程度|偿债覆盖率|利息保障率| |产权比率 |
| | | | |收益率 | |
|项目偿债 |--------|-----|-----|----|-----|
|能力分析 | | | | | |
| |--------|----------------------|
| | 还 贷 |1. 4. |
| | 资 金 |2. 5. |
| | 来 源 |3. 6. |
|-----|-------------------------------|

|主要风险 | |
|-----|-------------------------------|
|担保方式 |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
|-----|-------------------------------|
| | | | |或有债务| |
| | 名 称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 |担保能力|
|担保单位 | | | |总额 | |
| |--------|-----|------|----|----|
| | | | | | |
|-----|--------|-----|------|----|----|
| | | |代款期限(宽| |贷款风险|
| 评 审 | 承诺贷款额 |贷款种类 | |贷款利率| |
| 结 论 | | | 限期) | |类别 |
| |--------|-----|------|----|----|
| | | | | | |
---------------------------------------
主管评审人: 审批人签章:
年 月 日



1998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6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第三条 物流中心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第四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

 

第二章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五条 物流中心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第六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六)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七)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第七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二)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六)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 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

(二) 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九)物流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十)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十一)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十条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样式见附件2)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样式见附件3),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样式见附件4)。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十一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第三章 物流中心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物流中心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中心。

第十三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第十四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在物流中心内不得开展下列业务:

(一)商业零售;

(二)生产和加工制造;

(三)维修、翻新和拆解;

(四)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六)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第十五条 物流中心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

 

第十六条 海关采取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 海关对物流中心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物流中心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形成完整真实的货物进、出、转、存电子数据,保证海关开展对有关业务数据的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主管海关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物流中心实施远程监管。

第十九条《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审查申请需提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二)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进出口业务情况报告书;

(五)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2年。

第二十条 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申请并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其它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由物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第二十二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一节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

 

第二十三条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四条中所列的货物予以保税;

(二)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

 

第二十六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跨关区提取,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其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二十八条 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第二十九条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下情况,海关给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1、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

2、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

3、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二)以下情况,海关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1、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

2、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3、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B型)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往来。

第三十条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办理收付汇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下列货物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二)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

(三)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第三十二条 物流中心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B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是指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的总称。

“国际中转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者地区指运口岸的货物。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 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书》

2. 《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

3.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4. 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

附件1

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书

海关:

我单位拟设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法定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请予审查批准。

附: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事项表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书样式说明: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附表

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事项表

物流中心名称  
地 址  
物流中心类型   仓储面积/容积  
    堆场面积/容积  
物流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主管业务员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编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申请建立保税物流中心事由

 
 

 

 

 


 

(申请事项表说明: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附件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

海关编号:(..)中心A验字第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验收 保税物流中心(A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验收合格,准予开展保税物流中心(A型)业务。

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印章)

年 月 日

(证书样式说明:框边外白底,框边红色,框内黄底黑字。证书外套为墨绿色封皮,证书名称为金字,尺寸37.65x25.8cm)

 

附件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编号:(..)中心A册字第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验收合格,准予注册登记。此证书有效期为2年。

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印章)

年 月 日

(证书样式说明:框边外白底,框边红色,框内黄底黑字。证书外套为墨绿色封皮,证书名称为金字,尺寸37.65x25.8cm)

 

 

附件4

保税物流中心标牌示意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海 关 保 税 物 流 中 心

(A型)

 

――――――――――――――――――――

CUSTOMS BONDED LOGISTICS CENTRE

(A)

年 月 日

 


说明:标牌由0.2CM厚的铜板制成。尺寸为80CM×65CM,裙边宽3CM。牌面上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英语译文字样,中部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 及英语译文字样,底部为年月日等,标牌字体为宋体。牌面为自然的铜黄色。牌面上的文字由硫酸蚀刻制成,蚀凹部分用油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