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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42:47  浏览:96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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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包卫发[2006]195号


各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控制中心: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及其它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对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
第三条 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职责
(一)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1、组织拟订全市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
2、负责全市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3、建立全市饮水卫生许可档案;
4、对全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5、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6、负责对全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7、负责全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引起的不良反应的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8、对全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质检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规、规章和卫生知识培训;
9、负责全市饮用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辖区内自备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2、建立辖区内饮水卫生许可档案;
3、负责对辖区内自备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4、负责对辖区内自备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 现场监督检查前,必须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及现场检查有关内容;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检验、测试、采样、取证工具及文书。
第五条 现场检查职权
(一)听取被检查人根据卫生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
(二)实地检查、采样、检测。
(三)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询问,了解情况。
第六条 现场检查监督员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检查前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现场检查必须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第八条 严格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要求制作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
第十条 卫生监督执法必须坚持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含义是: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供水单位: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自备水、分质供水、瓶(桶)装饮用水。
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管供水、净水、取样、加氯、泵工、化验、制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等。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凡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结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第十二条 附件
附件1 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技术规范
附件2 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技术规范
附件3 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技术规范
附件4 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采样技术规范







附件:1

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技术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一、 许可范围
1、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自备水单位、分质供水单位、瓶(桶)装饮用水生产单位 。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由市卫生局初审后报自治区卫生厅或卫生部复审)
二、 受理程序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许可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受理后,按相关要求承办。
三、 审核时限
收到申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承办科室接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并派出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收到采样送检检测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报告,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 审核内容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的初审
1、资料审查
⑴申请报告(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
⑵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⑶产品材料和配方(功能、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分子式]及其所占比例、适用范围、有效期);
⑷厂区平面图(注明面积及周围污染情况);
⑸生产车间布局图(注明车间的面积);
⑹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⑺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包括卫生安全性指标);
⑻卫生部门认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⑼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和铭牌);
⑽产品说明书(含产品适用的水质范围);
⑾原材料合格证明(向供货单位索取该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⑿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⒀检验室的基本情况,人员、设备及检验项目(出厂产品卫生学检验);
⒁卫生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
⒂从业人员体检、卫生知识培训;
⒃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2、现场审查
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进行;
⑴生产企业选址、设计及设施的审查;
⑵生产过程控制的审查;
⑶原材料、成品贮存及运输的审查;
⑷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的审查;
⑸对生产企业场所和生产用水进行抽样检测。
3、报送
将现场审查表、初审材料报送自治区卫生厅。
(二)集中式供水、自备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审核
1、资料审查
⑴申请报告(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
⑵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⑶卫生组织机构、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⑷生产场地布局、工艺流程和卫生防护设施的资料;
⑸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验报告;
⑹集中式供水单位所用的管材、滤材、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资料和安全性评价资料;
⑺集中式供水单位对饮用水水质自检和人员、仪器配备资料;
⑻供、管水人员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⑼污染事件、突发事件预防、报告、处理制度;
⑽有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的还包括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2、现场审查
按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要求进行。
⑴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的审查;
⑵生活饮用水生产过程的审查;
⑶水质检验的审查;
⑷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的审查;
⑸污染事件预防、报告、处理的审查;
⑹对水源水、出厂水水质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卫生许可证的复核、换证与变更
⑴每年对已领取《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加贴复核合格证;
⑵每四年对已领取《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换发新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⑶对需要变更内容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变更原《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内容。
(三)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审查
1、资料审查
⑵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⑶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组织机构、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⑷二次供水设计、布局、卫生防护的资料;
⑸ 二次供水设施过滤、软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的卫生许可资料;
⑹二次供水水质检验报告;
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⑻污染事件预防、报告、处理制度;
⑼ 有新、改、扩建二次供水项目的还包括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2、现场审查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进行。
⑴二次供水设施的审查;
⑵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⑶二次供水水质检验的审查;
⑷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的审查;
⑸污染事件预防、报告、处理的审查;
⑹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四)分质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审查
1、资料审查
⑴申请报告(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
⑵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⑶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⑷生产场所平面图(注明面积及周围污染情况)、车间布局图(标明面积);
⑸生产工艺流程图;
⑹供水设备、管道系统及涉水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⑺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检验报告;
⑻检验室人员、设备及开展的检验项目基本情况等;
⑼从业人员体检、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2、现场审查
⑴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审查;
⑵生产过程、工艺流程的审查;
⑶水质检验情况的审查;
⑷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的审查;
⑸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循环水水质进行现场监督采样。
(五)瓶(桶)装水生产单位卫生许可的审查
1、资料审查
⑴申请报告: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申报单位、地址、电话、传真、邮编、联系人、提交资料内容及数量;
⑵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⑶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岗位责任制;
⑷生产车间布局图(标明面积);
⑸工艺流程图(标明主要技术参数);
⑹卫生防护设备、设施情况;
⑺生产设备、管道系统、瓶(桶)盖及涉水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
⑻生产单位所用管材、滤材、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资料及安全性评价资料;
⑼水源水及成品水水质检验报告;
⑽产品卫生标准(企业标准,包括卫生安全性指标);
⑾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和铭牌);
⑿生产企业的检验机构、人员、设备及检验项目基本情况等材料;
⒀从业人员体检、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⒁新、改、扩建项目包括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2、现场审查
按照《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进行。
⑴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审查;
⑵生产过程、工艺流程的审查;
⑶卫生设施、生产设备、成品储存的审查;
⑷检验室及水质检验情况的审查;
⑸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的审查;
⑹对水源水、成品水水质进行现场监督采样。
五、上报、发放程序
1、根据资料、现场审查结果,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初步意见。
2、两名以上监督员在审查报告上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卫生监督所主管领导审查签字,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3、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卫生监督部门制作、发放卫生许可证。
4、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由专人管理。





附件:2

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技术规范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场监督
根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督频次为每年1次。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1、生产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2、检验制度执行情况及检验原始记录簿;
3、生产过程卫生控制情况;
4、原材料、成品贮存及运输卫生状况;
5、从事生产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6、现场采样;
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经营单位监督主要对经营场所卫生状况及卫生许可批件进行检查。
二、供水单位卫生监督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要求进行现场监督。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1、集中式供水单位、自备水单位的卫生监督
⑴检查卫生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⑵检查水源卫生安全防护情况;
⑶检查水质检验;
⑷检查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⑸根据《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进行采样、检测。
2、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
⑴检查卫生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⑵检查设施运转情况及卫生状况;
⑶检查清洗消毒档案;
⑷检查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验报告;
⑸检查供、管水从业人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⑹根据《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现场监督检测,每年不少于2次。
3、分质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
⑴检查卫生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⑵检查水源卫生安全防护情况;
⑶检查生产过程及生产卫生状况;
⑷检查水质检验制度及检验原始记录;
⑸检查从事生产、管理人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⑹根据《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对水质进行现场监督检测,每年不少于2次。
4、瓶(桶)装水生产单位的卫生监督
⑴检查卫生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⑵检查水源卫生安全防护情况;
⑶检查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及生产卫生状况;
⑷卫生设施、生产设备、成品储存的审查;
⑸检查水质检验制度及检验记录;
⑹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情况及个人卫生;
⑺根据《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对水质进行现场监督检测,每年不少于2次。
三、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卫生监督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进行现场监督,监督频次为每年不少于1次。
⑴检查卫生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⑵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及落实情况;
⑶清洗消毒档案;
⑷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⑸所用消毒药剂卫生许可批件。




附件:3

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技术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和国食品卫生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一、未取得“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供水。
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
⑴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⑵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⑶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⑷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⑴责令改进;
⑵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
二、生产、销售无“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涉及饮用水产品案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处罚:
⑴责令改进;
⑵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符合供水单位卫生要求案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
⑴责令改进;
⑵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健康管理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⑴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⑴责令改进;
⑵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二)
⑴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⑴责令改进;
⑵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预防性卫生审核擅自供水案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
⑴责令改进;
⑵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4

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采样技术规范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监测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按《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监督采样目的
1、确认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否卫生、安全。
2、了解生产过程及卫生状况。
3、新产品卫生评价。
4、查找污染因素。
二、监督采样原则
1、按照有关规定采集样品。
2、采集的样品具有科学性、代表性及客观性。
3、采样及送检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三、监督采样前准备
1、每次监测前应对现场监测人员进行工作培训,了解采样目的、计划安排、监测技术的具体要求和指导、做好采样文书、工具、容器、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工作质量。
2、现场采样前必须认真阅读相关说明材料,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及适用范围,以保证能够准确使用仪器。
四、监督采样工作要求
1、现场监督采样必须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执行。
2、监督采样前应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及采样依据,告知被采样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在被采样者的陪同下首先进行现场卫生监督,在了解现场卫生状况的基础上采集样品。
4、遵守被采样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5、应进行随机采样(特殊情况除外),注意样品的代表性。
6、微生物采样必须保证在无菌条件下操作,采样用具必须经无菌处理,无菌保存。避免样品受到污染。
7、采集的样品进行统一编号,贴标签,按照规范制作《采样记录单》。采样记录单一式叁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五、采样规程
1、样品的种类
集中式供水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水箱水、管网末梢水,地面水,井水,自备水,分质供水,瓶(桶)装水。
2、采样设备、材料
⑴清洁并经消毒的500ml磨口玻璃瓶;
⑵经去重金属离子的250ml烘干磨口玻璃瓶;
⑶清洁的5000ml塑料桶;
⑷表层水温表或0∽50℃温度计;
⑸手提式分层采样器、颠倒式采水器或球盖采水器;
⑹采样记录、胶布、标签等。
3、水样采集方法及注意事项
⑴化学指标检验水样的采集方法:采样时首先用水样荡洗采样器,再用水样洗涤2-3次。采集供水系统的水样时,应充分将管道积水排出,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注意管道长度、直径与流速,可采集瞬时样品。井水的采样,必要时先将井水充分抽出,让新流入的地下水渗入井中,然后采样。河流采样时,随着采样深度、水的流速、离开河岸的距离不同,样品的分析结果有很大的差异,可在不同的断面、位置取样,得到一个混合样品。
⑵江河等水样采集:如系徒手采样,握住瓶子下部,瓶口向下浸入水面下25-40cm处,缓缓倾斜瓶子,瓶口向上,向与手相反的水平方向移动采集水样以防止污染。如水体是流动的将瓶口逆向水流采集。
⑶采集溶解氧、BOD水样时,表层水样用采水器,表层以下水样用颠倒采水器或球盖采水器。采样器向采样瓶分装水样时,放水口要插到瓶底,放水溢出瓶口,瓶中不得有气泡,盖好瓶塞立即送检。
⑷测氯仿、四氯化碳的水样,必须将专用水样瓶灌满塞紧;其它理化指标检测的水样不要装满,至瓶肩即可,尤其已加固定剂的更不能装满,如有溢出,必须重加固定剂。
⑸测定细菌学指标采样时,先用酒精灯将水笼头灼烧消毒,然后将水笼头完全打开,放水5-10分钟,放去管道内的贮水后再采水样。经常用水的笼头放水1-3分钟即可,在酒精灯上方打开采样瓶外消毒纸套及瓶塞,手不能触摸瓶盖,瓶盖口向下,待瓶内注水至瓶肩部时,立即盖紧瓶盖,用原有纸套及封口绳将瓶口扎紧。
4、水样采集频次及采样点的设置
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采样点、频率和检测项目依据《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执行;生活饮用水应在水源、出厂水及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网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1万人设2个采样点计算。供水人口在100万时设10个采样点。人口在200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1次,在肠道传染病多发季节的(5-9月份)每月增加1次采样检测,细菌学指标、大肠菌群、浊度、耗氧量和余氯为必检项目。其它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对水源水、出厂水、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检验项目全分析。当检测指标超出国家规范或标准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改变时应测定常规检测项目的全部指标。
⑵二次供水单位的采样点、频率和检测项目依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计划执行。
⑶自备式集中供水 参照市政供水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布点监测。
⑷分质供水的采样点位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循环水,末梢水设置按用户小于500户设置2个,500∽2000户每增加500户相应增加1个取水点,大于2000户时每增加1000户相应增加1个取水点。用户点应选在管道最远盲端和分区域供水点,频次为2次/年。
⑸瓶(桶)装水的采样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频次为2次/年。
5、水样保存
水样从采集到分析这段时间内,由于物理、化学、生物的作用可能会发生不同的变化,因此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一般希望减慢生物或微生物的作用,减慢化合物或络合物的水解,避免分解,减少挥发与窗口吸附作用。可采用控制PH值、加入化学剂、冷藏(暗处4℃)或冷冻。化学保存剂可事先加入空瓶中,亦可在采样后立即加入水样中。氰化物和挥发性酚类加氢氧化钠至PH值≥12.4保存,尽快测定;金属(铁、锰、铜、锌、镉、铅)加硝酸至PH值大到>2;汞加1+9硝酸(内含0.01%Cr2O2-7)至PH>2,10天内测定。氨氮、硝酸盐氮、耗氧量每升水样加0.08mL硫酸,4℃保存,24小时内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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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为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现就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
一、持续发展经济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把稳增长、控通胀、防风险三者统筹考虑,强化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质量和效益、就业和收入、资源和环境等方面不断提升水平,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
(一)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当增加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今年安排财政赤字1.2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赤字8500亿元,代地方发债3500亿元。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重点是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完善试点办法,适时扩大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着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行政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加大对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继续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积极推进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建设,合理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水平。(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管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发挥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作用。广义货币预期增长目标为13%左右。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市场流动性,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增长,适当扩大社会融资规模。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不断优化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三农”、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的金融支持,满足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资金需求。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引导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加强对局部和区域性风险以及金融机构表外业务风险的监管,提高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机构、审计署等负责)
(三)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切实保障重要商品供给,搞活流通,降低物流成本,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5%左右。(发展改革委牵头。只明确一个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不一一列出,下同)
(四)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支持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多层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逐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始终注重保护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调动农民积极性。毫不放松粮食生产,严格保护耕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推广先进技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继续加大“三农”投入,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完善重要农产品收储政策。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农业生产经营队伍,积极培育新型农民。(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教育部、文化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粮食局、能源局、供销合作总社、扶贫办等负责)
(五)积极稳妥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按照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要求,着力构建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城市空间格局。遵循城镇化的客观规律,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统筹、节约用地、因地制宜、提高质量。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合理控制规模,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城市群要科学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紧密衔接,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增强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吸纳就业、人口集聚功能。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科学化水平,要把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全面融入城镇化全过程,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系统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促进城市网络化、智能化、个性化发展,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抓紧落实已经出台的政策,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进行探索,解决好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问题。加快推进户籍制度、土地管理制度、社会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林业局、能源局、文物局等负责)
(六)做好召开全国城镇化工作会议准备工作。研究提出提高城镇化质量,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重大方针、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七)发挥消费和投资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在提高消费能力、稳定消费预期、增强消费意愿、改善消费环境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选准方向、优化结构、提高投资的质量和效益。(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质检总局、旅游局等负责)
(八)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注意发挥企业家才能,加快科技创新,加强产品创新、品牌创新、产业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加快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加强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牵头实施产业目标明确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瞄准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的战略必争领域,加强基础研究、前沿先导技术研究。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完善支持科技发展和成果应用转化的财税、金融、产业技术和人才政策,研究实行普惠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创造公平开放的创新环境。完善科研经费管理、科技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侨办、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国防科工局、中国科协等负责)
(九)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解决核心技术缺乏、产品附加值低的问题,解决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的问题。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加强政策引导,鼓励企业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利用市场倒逼机制促进优胜劣汰。以扩大国内市场应用、重要关键技术攻关为重点,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积极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建设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广泛应用。坚持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并重,现代服务业和传统服务业并举,进一步发展壮大服务业。加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综合运输体系、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计局、旅游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会等负责)
(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作为工作重点,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通过扩大和创造国内需求,消化一批产能;通过支持企业增强跨国经营能力,向境外有序转移一批产能;通过优化产业组织结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一批产能;通过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能耗等市场准入标准,淘汰一批落后产能。严把市场准入关口,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矛盾。加强对各个产能过剩行业发展趋势的预测,制定有针对性的调整和化解方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等负责)
(十一)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大力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重点抓好工业、交通、建筑、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降低能耗、物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和布局,抓紧完善标准、制度和法规体系,采取切实的防治污染措施,促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污染问题。做好气象、地质、地震等方面工作,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发展海洋经济,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大力宣传我国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决策。(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外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法制办、中科院、地震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负责)
(十二)继续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推动发展,充分发挥各地比较优势,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发展格局。优先推进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积极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扶持力度,深入推进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攻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扶贫办、人民银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税务总局、林业局、国家铁路局等负责)
二、不断改善民生
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依靠发展经济、增加就业、鼓励创业,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织就覆盖全民的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补上短板,兜住底线。
(十三)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稳定经济增长和调整经济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加大投入和政策支持,完善就业服务体系,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创造就业岗位。做好重点人群就业工作,尤其要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继续做好农民工、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就业工作,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低于4.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残联等负责)
(十四)继续推进教育优先发展。目前我国年度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总额已经超过2万亿元,今后还要继续增加,必须把这些钱用好,让人民满意。(财政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审计署等负责)进一步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切实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着力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各级各类教育质量。(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十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步有序提高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加强各项制度的完善和衔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提高10%,重点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城乡低保和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保基金会、中国残联等负责)
(十六)积极推进民政事业发展。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重视发展老龄事业。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把政府投入与商业保险、社会慈善、社会救助等多方面力量结合起来,下决心解决特殊困难群体问题。(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全国老龄办、中国残联等负责)
(十七)深化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推进补偿机制改革。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今年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280元。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全面开展儿童白血病等20种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监会、中医药局、中央编办等负责)
(十八)加强公共卫生服务。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预防控制严重威胁群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25元提高到30元。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十九)逐步完善人口政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适应我国人口总量和结构变动趋势,统筹解决好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切实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中国残联等负责)
(二十)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抓紧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继续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让老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今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加大各类棚户区改造力度。继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公安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税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银监会等负责)
(二十一)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和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强化处突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办公厅牵头)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大力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矿山整顿工作。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三)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改革和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综合协调联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从生产源头到消费的全程监管,加快形成符合国情、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安全体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治理整顿。加强绿色生产,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粮食局等负责)
(二十四)扎实推进文化建设。把文化改革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各级政府效能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政府要履行好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责任,加快推进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大力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以政务诚信带动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文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社科院、侨办、文物局、参事室等负责)
三、大力促进社会公正
公正是社会创造活力的源泉,政府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必须相信人民的力量,激发在人民中间蕴藏的巨大创造潜力和活力,切实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努力使人人能够享有平等机会。
(二十五)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社会公正的制度。
推进教育公平。全面落实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做好高校大学生生活困难补助工作,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为国家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支撑。(教育部牵头)
推进就业公平。做好推进就业公平有关工作,逐步实现国有单位都能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人员,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社会纵向流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金融监管机构等负责)
推进创业公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坚持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相结合,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法制办、信访局等负责)
(二十七)做好信访工作。提高信访事项办结率,妥善化解信访积案,深入推进以市县为重点的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加大从政策层面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力度,深入推进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信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快建设创新政府
改革是我国发展的最大红利和不竭动力,政府要做改革创新的政府。注意发挥财税、金融、价格等杠杆的作用,推进各个领域的全面改革。努力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
(二十八)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入研究全面深化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明确提出改革总体方案、路线图、时间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九)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抓紧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完成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和相关部门“三定”规定修订工作,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国务院部门加快职能转变。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组织推进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意见。(中央编办牵头)
(三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推进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制度改革。简化税制、正税清费,进一步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构建地方税体系,促进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理顺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的关系,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财政部牵头)
(三十一)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竞争力,稳步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发展债券市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机构、财政部、外汇局等负责)
(三十二)推进价格改革。健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生态补偿制度。实施并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继续探索推行阶梯价格。(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十三)深化其他方面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及重点行业改革。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抓紧研究制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具体政策,确保制度建设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有效解决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金融监管机构等负责)
(三十四)继续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扎实做好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深化人事、收入分配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试点。(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三十五)转变对外贸易发展方式。坚持把稳定出口与扩大进口结合起来,推动对外贸易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提高转变、从成本和价格优势向综合竞争优势转变,促进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出口竞争新优势。发挥进口对结构调整的支持作用,积极引进国内短缺的先进技术设备,扩大国内紧缺的原材料进口,促进国际收支进一步改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等负责)
(三十六)统筹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坚持把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结合起来,支持企业“走出去”,拓展经济发展的新空间。(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完善对外开放格局。坚持把深化沿海开放与扩大内陆和沿边开放结合起来,加快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分工协作、均衡协调的区域开放格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坚持把向发达国家开放与向发展中国家开放结合起来,扩大和深化同各方利益汇合点。(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负责)
五、着力建设廉洁政府
坚定不移地把反腐倡廉推向深入,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反,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人,真正形成不能贪、不敢贪的机制。严格履行政府向全社会作出的承诺,加强政风建设,树立风清气正、办实事、能干事的良好形象,坚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十八)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坚持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坚持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监察部、中央编办、财政部、法制办、审计署等负责)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不断降低行政成本。(国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等负责)
(三十九)严格履行政府要过紧日子的三项承诺。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国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公费接待、公费出国、公费购车只减不增。(财政部、国管局、外交部负责)
六、全面建设法治政府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现代行政的基本手段。政府各项工作都要尊重、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用法治精神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
(四十)抓紧清理有碍公正、不利于发展、过时的法规条例和管理办法。该废除的要废除,该修改的要修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法制办牵头)
(四十一)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落实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确保年底前完成市县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知识产权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商总局等负责)
关于加强民族、宗教、国防、港澳台侨、外交工作
(四十二)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国家民委负责)
(四十三)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宗教局负责)
(四十四)继续加强侨务工作。认真落实党的侨务政策,支持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关心和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侨办、外交部负责)
(四十五)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巩固的国防和强大的军队,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保障国家和平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防科工局、海洋局、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负责)
(四十六)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团结广大港澳同胞,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带领香港、澳门各界人士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切实有效改善民生、循序渐进推进民主、包容共济促进和谐。深化内地与香港、澳门各领域交流合作。(港澳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七)推进祖国统一大业。坚持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全面贯彻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重要思想,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台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八)坚定不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继续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动世界持久和平、共同繁荣。(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本届政府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贯彻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分工,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做好政府工作,要树立全局意识,克服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要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挥基层的首创精神;要在谋大局当中抓重点,解决好矛盾最集中、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要锐意改革形成长效机制,着力做好对当前有用、对长远有利的事;要把有限的钱花在建机制、增效益上,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要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说到做到,令行禁止。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加倍努力工作,切实完成各项任务。一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精心部署,抓紧制定落实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提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重点,把每一项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列出时间表。实施方案要在4月25日前报国务院。二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要增强全局观念,加强沟通协调,克服推诿扯皮现象。需要多个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负起组织协调责任,其他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提高执行力和效率。三要创新思路,转变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矛盾。四要加强督查,健全问责。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年中检查,年底督办,确保重点工作按时完成,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

国务院
2013年3月28日

(此件有删减)

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2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25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对条文顺序进行调整,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管理,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东省和在广东省内跨市(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区,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暂住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流动人员管理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员管理工作。

  公安、劳动、工商、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流动人员管理工作。

  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雇主,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流入地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及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歧视流动人员。

  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依法维护。

  第六条 流动人员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条 流动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第八条 在广东省经商、就业的流动人员,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暂住地合法居住场所证明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广东省流动人员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办证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发给暂住证。

  第九条 流动人员受雇于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由雇用单位、雇主负责申领暂住证。

  第十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是持证人在暂住地的合法居住证件,在该市、县范围内有效。

  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两年,但不得超过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

  持证人在暂住证有效期满后要求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十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内的流动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限内凭证出入特区,不需再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第十一条 遗失暂住证或者需要变更暂住证登记项目的,持证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办或者办理变更登记。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暂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禁止涂改、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查验暂住证时,须出示有效证件,被查验的流动人员应予合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暂住证。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流动人员就业实行总量调控,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依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流动人员中的孕产妇和婴幼儿的保健服务依照《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流动人员在同一市、县暂住五年以上,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连续暂住七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

  第十八条 流动人员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揭发或向司法机关控告。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领取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应当缴纳流动人员管理费。

  第二十条 流动人员管理费由发放暂住证的公安机关统一征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流动人员管理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流动人员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统一征收流动人员管理费后,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能为流动人员提供服务的,不得另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下列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可对所在单位或雇主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涂改、转借、转让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