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二十四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52:07  浏览:8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的决定:

免去孙政才的农业部部长职务;

任命韩长赋为农业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教督[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室: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发〔2007〕7号文件提出的“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督导检查,建立对学校体育的专项督导制度”的要求,我部在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对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点是教育管理、条件保障、评价机制和学生体质状况四个方面。

  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要根据《指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综合性督导和专项督导相结合。督导检查要严格程序,重在自查整改,提高督导评估的实效性。要落实限期整改、结果公报和问责奖惩等制度。督导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将根据情况,对各地中小学体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并通报督导检查结果。

  各地要及时研究解决督导检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督导水平。

  附件: 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计算公式 备 注
A1 教育管理 B1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C1 是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是/否
B2 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C2 是否制定下发学校体育卫生
工作发展规划" 是/否
B3落实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 C3 体育课开足率 实际开设的体育课时数/国家规定应开设的体育课时数
C4 一小时课外活动落实率 实际组织开展的一小时课外活动次数/国家规定应组织开展的一小时课外活动次数
C5 大课间活动落实率 大课间活动安排次数/教学天数
C6 寄宿制学校建立每天做早操制度 是/否
C7 建立高中阶段学生军训制度 是/否
C8 是否定期进行巡查 是/否
B4 建立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制度 C9 是否建立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制度 是/否
C10 运动会召开率 年度召开运动会次数/2
A2 条件保障 B5 体育、卫生师资配备与培训 C11 体育教师配备率 实际体育教师数/应配体育教师数 参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 中对体育教师的配备标准
C12 体育教师接受体育教学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比例 接受体育教学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教师数/体育教师总数
C13 寄宿制学校及600人以上非寄宿制学校卫生专业人员配备率 有专职卫生专业人员寄宿制学校数/寄宿制学校总数 专职卫生专业人员指:专职校医
有专职卫生专业人员非寄宿制学校数/非寄宿制学校总数 同上
C14 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接受专业培训率 定期接受学校卫生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卫生保健人员数/卫生保健人员总数 卫生保健人员指:校医及专(兼)职保健教师
B6 体育卫生设施设备 C15 体育场地达标率 达到《国家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对体育场地要求的学校数/学校总数
C16 体育器材达标率 "中西部农村体育器材达到率=
达到《国家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对体育器材要求的学校数/学校总数 "
"城市及东部体育器材达到率=
达到《中学/小学体育器材与设施配备目录》要求的学校数/学校总数"
C17 学校教室采光照明达标率 教室采光照明达到《国家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要求的学校数/学校总数
C18 学校教室课桌椅配备达标率 课桌椅配备达到《国家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要求的学校数/学校总数
A2 条件保障 "B6 体育卫生设施设
备" C19 学校食堂领取卫生许可证领取率 领取卫生许可证的食堂数/现有食堂总数
C20 学校安全饮水达标率 提供安全饮水学校数/学校总数 校园自备水源每年定期进行水质鉴定
C21 学校厕所达标率 厕所达到《国家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要求的学校数/学校总数
B7 公共体育卫生服务 C22 学生体检率 当年参加体检的小学生数/当年小学生总数 学生体检指政府(经费丛公用经费支出)买单的体检
当年参加体检的初中学生数/当年初中学生总数
当年参加体检的高中学生数/当年高中学生总数
C23 购买校方责任险的学校比例 购买校方责任险的学校数/学校总数
C24 向学校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比例 当年接受公共卫生服务的学校数/学校总数 (注:卫生部门向学校提供饮用水消毒与检测、预防保健等服务)
C25 接受食品卫生监督与服务的学校比例 当年接受食品卫生监督与服务的学校数/学校总数
C26 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学生开放 免费开放率=免费开放数/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总数
优惠开放率=优惠开放数/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总数
A3 评价机制 B8 升学体育考试机制建立情况 C27 是否全面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 是/否
C28 中考体育分占中考总分的比重 体育考试分/中考成绩总分
B9 体质健康监测制度 C29 是否建立省级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与公告制度 是/否
C30 学生视力状况监测率 年度进行学生视力监测次数/4
B10 新生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 C31 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率 查验预防接种证的新生数/新生总数 新生指小学入学新生
A4 体质状况 B11 体质健康水平与发展变化状况 C32 是否实施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 是/否
C33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 当年测试及格学生数/学生总数
当年测试良好学生数/学生总数
当年测试优秀学生数/学生总数
C34 视力不良率 当年视力不良小学学生数/小学学生总数
当年视力不良初中学生数/初中学生总数
当年视力不良高中学生数/高中学生总数

交通通信管理规则

交通部


交通通信管理规则
1999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通信管理规则》,已于1999年2月13日经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通信管理,保证交通通信网的统一、畅通和通信业务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交通通信设施的作用,适应水路和公路交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通通信工程建设、通信网络组织和设备配置以及通信运营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交通通信网由水运通信网、公路通信网和部分水运、公路共用通信设施组成。
第四条 交通通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管全国交通通信工作。
中国交通通信中心根据交通部的委托具体负责全国交通通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则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通信工作。
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机构,海(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构、港口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则和交通部确定的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规划、组织、管理
第六条 交通通信网的规划和建设应充分考虑交通行业特点及全程全网统一畅通的要求,在交通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统一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 全国交通通信规划由交通部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
交通系统各地区、各单位应按交通通信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地区、本单位的通信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报交通部审核。
第八条 公路国道主干线通信网、省级交换中心、800MHZ集群通信系统、江海岸电台建设和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应报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审核,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行业对通信的需求,科学地组织调配通信电路,保障通信网络畅通安全。
第十条 交通一级长途通信网由中国交通通信中心负责组织,统一调度通信电路。
第十一条 公路交通通信网分为四级,实行分级管理。
(一)一级网:以交通部为中心,联接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通信网,由中国交通通信中心负责组织、调度、管理;
(二)二级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联接各市(设区的市,下同)交通主管部门的通信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三)三级网:以市交通主管部门为中心,联接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通信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四)四级网: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为中心连接其所属部门的通信网,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全国交通系统的应急、战备通信网,由交通部负责组织管理。地区性应急、战备通信设施,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交通通信设施,如需与交通一级长途通信网联网,应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办理入网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建设和入网运行。未经批准的各类通信业务和用户不得引入交通通信网。
第十四条 水上移动通信网由交通部负责组织和协调,由电台及设施所属单位负责具体的经营和管理;
公路通信网由所属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交通系统水上无线电频率、电台呼号和识别,无线电台(站)设置,由交通部统一审批、管理。公路移动通信电台设置、频率管理按交通部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交通系统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购置和进口,按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不得擅自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应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通信业务管理制度。交通通信业务发生变更,应事先按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批,并提前将有关情况通知各用户单位。
第十八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编制地区性通信业务资料并报中国交通通信中心。
第十九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将本网范围内通信组织、设备及通信人员状况等统计资料用软盘和报表形式报送中国交通通信中心。江海岸电台应按有关规定定期上报通信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通信资费规定,不得随意变动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第二十一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交通通信网的经营服务、话务等工作人员的管理,通信用语应文明规范。
实行承诺服务的单位,应把承诺的内容、标准及违约责任公开,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通信设施的配备和建设,应符合《交通通信网技术体制》、《公路通信技术要求及设备配备总则》和《公路通信技术要求及设备配备和组网技术要求》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入网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交通通信的机线设备管理,应按交通部通信导航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熟悉所管设备的性能、操作方法和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通信机构应当加强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的管理,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通信质量标准,定期测试检查各项技术指标,认真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降低机线设备的故障率,保证交通通信网可靠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