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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56:16  浏览:9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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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一九九0年九月六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人口素质,根据《辽宁省防止劣生条例》有关婚前健康检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婚前健康检查是指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市民政部门备案的妇幼保健单位或医院(以下简称保健医疗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已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地区的单位和申请结婚登记的我国公民。
  前款规定以外地区的我国公民、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凡在我省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地区申请结婚登记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婚前健康检查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业务指导。


  第五条 负责婚前健康检查的保健医疗单位的设置,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保证质量、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承担婚前健康检查任务的保健医疗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分别设置男、女婚检室;
  (二)配有专科检查、常规检验、性病检验设备;
  (三)有男、女婚检医生各一至三人。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保健医疗单位,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婚前健康检查单位证书》,同时报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从事婚前健康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医德高尚,医风正派;
  (二)婚检医生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五年以上医疗临床经验;
  (三)有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婚检医生名单送交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从事婚前健康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尊重接受婚前健康检查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并对检查结果保守秘密,对申请婚前健康检查的男女双方,应由同性别的医生实施检查。


  第九条 婚检医生有义务回答接受婚前健康检查当事人就婚姻保健、优生优育方面的咨询。


  第十条 婚前健康检查的内容必须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婚前健康检查表》所列项目检查,不准减少或增加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在办理结婚登记前一至两个月,持本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健康情况(有无精神病史)证明、《居民身份证》及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到负责婚前健康检查的保健医疗单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在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时,接受婚前健康检查的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检医生就婚前健康检查方面的询问。


  第十三条 负责婚前健康检查的保健医疗单位,对接受婚前健康检查的当事人必须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证明的内容不准弄虚作假。发现患有《辽宁省防止劣生条例》 第八条所列疾病的,应注明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抄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患性病、麻风病的接受婚前健康检查的当事人,应在其治愈后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四条 在婚前健康检查中遇有疑难病例,由市防止劣生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会诊。
  接受婚前健康检查的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十日内,向市防止劣生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市防止劣生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复检申请十五日内做出技术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的,其证明无效,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婚前健康检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婚前健康检查单位出具婚检假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吊销其《婚前健康检查单位证书》,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按《辽宁省防止劣生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负责婚前健康检查的保健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准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婚前健康检查及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式样

附件:       《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式样



<font size=+1>    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存根          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证明编号:             │ 证明编号:   ┏━━━━┓体检表编号:            │ 体检表     ┃    ┃姓名:    性别:        │ 编 号:    ┃  照  ┃出 生               │ 姓名:     ┃    ┃年月日:              │ 性别:     ┃  片  ┃单位:               │ 出 生     ┃    ┃住址:               │ 年月日:    ┗━━━━┛婚前健康检查结果:         │ 单位: 1. 有无性病、麻风病;       │ 住址: 2. 有无重性精神病史;       │ 婚前健康检查结果: 3. 有无地方性克汀病;       │   1. 有无性病、麻风病; 4. 有无痴呆傻;          │   2. 有无重性精神病史; 5. 有无软骨发育不全、成骨不全。  │   3. 有无地方性克汀病;马凡氏综合症、视网膜色素变性、进行 │   4. 有无痴呆傻;   性肌营养不良。           │   5. 有无软骨发育不全、成骨                  │ 不全。马凡氏综合症、视网膜色素处理意见:             │ 变性、进行性肌营养不良。                     │                  │ 处理意见:                           │                  │发证医生签字:           │ 发证医生签字:检查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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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
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为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在职人员的门诊医疗,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时间
  (一)杭州市区范围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参照企业参保的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和协缴人员(以下统称在职人员)均应参加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以下简称在职门诊统筹)。
  (二)参保单位和在职人员应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在职门诊统筹。已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和在职人员,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自动纳入在职门诊统筹,并从当月起享受在职门诊统筹待遇。
  (三)新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在职人员,应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同时办理在职门诊统筹参保缴费手续,并从次月起享受在职门诊统筹待遇。
  二、基金筹集和管理
  (四)在职门诊统筹费由参保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纳,并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收;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政策运行情况予以适当补贴。
  (五)参保单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月缴纳2.5%的在职门诊统筹费(含《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提取的职工工资总额的0.5%)。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缴纳2%,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月缴纳1.5%。
  协缴人员在参保单位重新就业后,应按照在职职工的缴费标准缴纳在职门诊统筹费(含个人账户资金部分,下同);未就业的,不缴纳在职门诊统筹费,并由同级财政按本统筹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予以补贴。
  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原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的2%部分不缴纳。
  (六)参保单位缴纳的在职门诊统筹费,在“劳动保险费”或“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医疗费”科目中列支。
  (七)在职门诊统筹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医保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审核后按月拨付。
  (八)在职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建立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并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应由在职门诊统筹基金负担部分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
  三、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
  (九)在职职工和协缴人员的个人账户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其个人账户资金按月划入。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前暂不建立个人账户。
  (十)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人缴纳的2%部分;另一部分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不同年龄段,按其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从在职门诊统筹基金中划入其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为:
  1.35周岁以下的划入0.4%;
  2.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的划入0.7%;
  3.45周岁至退休前的划入1%。
  在职职工自满35周岁、45周岁的次月起调整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其当年产生的差额部分在次年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调整。
  (十一)未重新就业的协缴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个人账户资金,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已在参保单位重新就业的协缴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按在职职工划账标准和原协缴期间的划账标准合并计算确定。
  (十二)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含起付标准部分)。
  (十三)在职人员终止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不属本统筹地区参保对象的,凭有关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的转移或清算手续。
  在职人员死亡后,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有关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的领取手续。
  四、门诊医疗管理
  (十四)根据方便就诊、合理布局和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内设医疗服务机构范围内选择确定在职人员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并予以公布。市医保经办机构应与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五)在职人员门诊医疗实行定点管理。在职人员可在门诊约定医疗机构中,选择1-2家作为本人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如选择2家,其中1家必须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单位内设医疗服务机构,下同),并可根据本人意愿按月调整。
  (十六)在职人员应在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可转至本市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十七)在职人员在外地工作3个月以上的,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核准后,可在当地本人选择的2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本人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
  (十八)经登记备案后在外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按其就诊医疗机构的等级标准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部分。不能提供就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报销。
  (十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不足支付时,由个人承担1000元的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在职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灵活就业人员和协缴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1000元的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在职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个人承担的比例分别为: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承担比例为24%;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承担比例为2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承担比例为16%,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个人承担比例为14%。
  在定点药店购药和急救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二十)在职人员退休的当年,其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根据退休前后的实际月份确定。
  五、门诊医疗费结算
  (二十一)在职人员在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向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直接支付;应由在职门诊统筹基金或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的部分,由门诊约定医疗机构按规定实行记账。
  (二十二)在职人员在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发生(含按规定报销)的门诊医疗费实行“协议管理、定额考核、弹性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
  (二十三)下列情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本人门诊约定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非急诊医疗费;
  2.未经审核或所附资料不全的医疗费;
  3.不能提供就诊医疗机构急诊证明的医疗费;
  4.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5.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特检、特治和特药费用;
  6.其他不属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
  (二十四)在职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属于以下情形的,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按下列规定结算:
  1.经门诊约定医疗机构转诊,回办理转诊手续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在接诊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2.凭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回开具处方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3.在职人员因患急症发生的符合急诊规定的医疗费,选择2家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的,回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结算;选择1家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的,回该门诊约定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4.临时离杭3个月内的在职职工,因患临时性疾病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选择2家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的,回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结算;选择1家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的,回该门诊约定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5.经登记常驻外地工作的在职人员,在当地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报销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
  (二十五)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包括参照享受劳动模范医疗待遇的人员)、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账户历年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个人先行支付后,按原渠道解决。
  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自理部分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先行支付后,按原渠道解决。
  六、其他
  (二十六)本办法实施前由单位建立的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在2007年1月底前由用人单位转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并计入职工本人的历年账户。
  (二十七)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有关问题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食品安全心惊肉跳系列之一案例分析

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 食品安全专职律师



上海染色馒头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1年四大食品安全案件之一。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因使用柠檬黄色素生产染色馒头,2011年9月26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法人代表叶维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判处销售经理徐剑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生产主管谢维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轰动全国的染色馒头案似乎告一段落,有个完美的结局。在大家拍手称快的时候,如果我说,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他们其实很冤,你信吗?



(一冤:)从食品行业惯例来看,食品工业是我国快速发展的新兴工业。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各行业都在响应国家的号召“步子再大一点”以提高创造力。长期以来,食品企业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技术含量,不断进行技术改进、技术更新,成就有目共睹。已经形成了部分官方行业标准的制订滞后于企业行为、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缺少创新技术的实践机会而对企业适当放松管理的行业习惯。在这种依然形成的现实条件下,突然要求食品行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法规执行,当然会暴露出很多违法违规现象。从这个角度来说,染色馒头因此而被判刑是否比窦娥还冤呢?



如果说,改变一些坏的习惯和做法,总要有人付出代价,那么上海染色馒头案的冤情还不止于此。



(二冤:)从生产技术上来看,如果不是有关部门的放松管理,食品生产者就会从技术上提高食品的安全性。比如说,食品生产者完全站在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在食品技术上下点功夫,把柠檬黄改成天然β-胡萝卜素,把甜蜜素改成天然甘草提取物,不仅改善了馒头色、香、味,也增加了很多营养健康功能,在申请馒头的企业标准时,天然β-胡萝卜素作为营养强化剂、天然甘草提取物作为甜味剂和增香剂添加在馒头中被批准是很可能的,消费者也会欣然接受的。相反,在馒头中添加柠檬黄和甜蜜素由于缺少必要性是不可能被批准的,消费者也绝不会接受的。技术上的失之毫厘,其结果却是牢狱之灾与企业腾飞之天壤之别,他们在监狱里是不是悔青了肠子、后悔叫冤呢?




(三冤:)从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性的认识来看,很多半路出家及食品专业的人员都有这样的意识:食品生产不是制造原子弹,不需要什么技术,门槛低。只要对人体无害,就可行。其实恰恰相反,食品技术是严谨的综合性技术,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业的灵魂,用得好是天使,用不好是魔鬼。染色馒头的生产者就是由于这种错误的认识造成的恶果,他们在馒头中添加的柠檬黄甜蜜素不可能超过饮料中的人体摄入量,对人体不会造成什么危害,认为当然是安全的,因此被判刑,他们及很多食品同行怎么可能会认为不冤呢?要知道,在众多让人心惊肉跳的食品安全案件中,只有上海染色馒头案是因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而被判刑的重大案件,其他重大案件大都是因为在食品中添加各类添加剂或有害物质而不是食品添加剂,与染色馒头案有本质区别。



(四冤:)从司法角度来说,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定罪量刑似乎是适当的、无可争议的,事实果真如此吗?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该包括行政、司法等所有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食品行业安全管理的前置制度,是处罚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经程序。对染色馒头的风险评估结果应该是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性认定的法定的科学依据,对于其定罪量刑起到重要作用。对于染色馒头案有没有对其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定罪量刑的科学依据未见报道,所以笔者认为有商榷的余地。



(似乎不冤:)从法律的本质来看,马克思《资本论》以大量经济现象阐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染色馒头是对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对染色馒头案的从重审判,体现了我国法律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人民群众是我国的统治阶级,是国家的主人,凡是危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另外,法院对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判刑不是对他们个人的惩罚,而是对整个食品行业松散型管理的惩罚,标志着食品行业松散型管理的终结,严格管理的开始。对所有食品必须要求100%的安全,必须严格符合我国各项法律的规定。也只有如此严格管理,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同时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快速、健康、安全发展。从这个角度看,他们被判刑,又似乎不冤。



笔者谨以多年食品专业工作经验及专业律师的角度谈谈个人看法,抛砖引玉。接下来请关注食品安全心惊肉跳系列之二 因瘦肉精被判刑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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