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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情况通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2:17:51  浏览:8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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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情况通报》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情况通报》的通知



  为规范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电监会于2010年4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新建发电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的专项治理工作。通过专项治理,确定2007年7月至2009年9月全国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总计44.42亿元,电网企业为新建机组提供辅助服务的发电企业分配差额资金10.02亿元,比专项治理前增加分配差额资金8.46亿元,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现将专项治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请各单位按照《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继续做好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工作,切实维护好电力市场秩序。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情况通报》(点击打开)
http://www.serc.gov.cn/zwgk/dljc/201012/W0201012144990567873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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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涉外税收法规关系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涉外税收法规关系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1993年8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
财政部以(93)财工字第87号、(93)财会字第27号文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近来一些地区询问,应如何处理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涉外税收法规的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执行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与涉外税收法规有不同规定的,在企业计算纳税时,应按涉外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凡涉外税收法规中规定,企业在计算纳税时,有关税务处理方法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方可执行的,均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遇到的有关税收问题应及时调查收集,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以便统一研究处理。

CIRCULAR ON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THE RELATIONS BETWEEN FINAN-CIAL AND ACCOUNTING SYSTEM OF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EXTERNAL TAXATION REGULATIONS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11 August 1993 Coded Guo ShuiFa [1993] No. 062)

Whole Doc.
To th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th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cities with independent
planning and the various sub-bureaus of the Offshore Oil Tax
Administration:
The Circular on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Implementing the General Rules on
Enterprise Finance and the Enterprise Financial System of Different Trades
and the Circular on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Implementing the
Stipulations on Some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New accounting System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in the from of documents Coded (93) Cai Gong Zi
Nos. 87 and (93) Cai Kuai Zi No. 27. The documents stipulate that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should begin of July 1, 1993 to
implement the General Rules on Enterprise Finance, the Norm of Enterprise
Accounting and the financial and accounting system of different trades.
Recently some regions asked the question as to how to proper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nterprise financial and accounting system and
the external taxation regulations. We hereby issue the following circular
on related questions:
I. If there are different stipulations in the enterprise financial
and accounting system carried out by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the external taxation regulations, while calculating tax payment, the
enterprise shall implement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external taxation
regulation.
II. If it is stipulated in the external taxation regulations that,
when calculating tax payment, the taxation handling method can be carried
out only after it is examined and approved by the tax authorities, the
enterprise shall handle the matter by following the prescribed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procedures.
III. With regard to the problems related to taxation encountered by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course of implementing the
enterprise financial and accounting system, the various local tax
authorities should make timely investigation and collection of these
problems, offer their opinions on handling the matter and report to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in order to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can
conduct unified study and handling the matter.


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

(2000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
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有线电视建设和管理,维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县级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有线电视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可以与现有的各种网络资源互联互通,综合开发多种服务功能。
第五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和有线电视传输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例所称的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方式播放电视节目的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有线电视传输机构,是指建设、运行、维护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设施,进行独立经营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建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站(以下简称单位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单位有线电视站应当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网络联网,联网后仍可以保留其播出设备,继续开展经批准的相关服务。
第六条架设有线电视传输线路应当与周围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在城镇主要道路和有条件的地段,应当按照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入地敷设。需要沿靠或者穿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外墙或者空间部位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因施工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有线电视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公路、航道、通信、电力等设施,或者占用农用土地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支持。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
第七条新建住宅的有线电视建设配套费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开发建设单位和有线电视传输机构不得向购房用户重复收费。
第八条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设计、安装许可证。
外省市的设计施工单位在本市承接有线电视工程建设业务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三章播放管理

第九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和单位有线电视站播放电视节目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目制作和播放的管理。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和单位有线电视站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实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制度。
第十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和单位有线电视站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和省、市、当地第一套无线和有线电视节目以及国家教育电视台节目。
第十一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应当按照节目预告播放电视节目,需要调整节目内容、节目时间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告示。
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应当播放公益性广告。播放广告必须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商业性广告。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时间不得超过其每天播出时间的百分之十五,其中十八时至二十二时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的百分之十二。
第十二条单位有线电视站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电视播出机构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符合接收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有线电视站播放的影视文艺类节目,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片单位供片。
禁止使用盗版、走私入境等非法音像制品。

第四章设施保护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有线电视设施,主要指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有线电视传输机构用于接收、播放、传输、监测有线电视节目的下列设施:

一接收、播放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微波接收设施、前端播放设施等;
二传输设施,包括架空或者地埋的电缆、光缆、杆、塔,各类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光接收机及其附属设施,微波传输设施、微波空中通道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及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
一向接收、传输设施射击、投掷物品;
二在架空传输线路上晾晒衣物或者随意附挂其他线路;
三移动、损坏地下传输管线、架空线路、杆、塔、箱体、标桩和其他标志物;
四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管线的地面上倾倒垃圾、腐蚀性化学物品;
五未经批准在地下传输管线、杆、塔周围一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开沟、挖坑;
六擅自安装有线电视入户终端;
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入户终端基数上增加终端;
八擅自改变传输设施技术指标;
九偷盗有线电视设施;
十其他危及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其他各类工程建设涉及有线电视传输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同意。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和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定期对有线电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障有线电视信号正常传输。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有线电视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对制止和举报有功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用户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国家依法保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除按照规定向用户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用户违法收取其他费用。在有线电视建设过程中不得向用户摊派或者强行集资。

有线电视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收视维护管理费,逾期两个月不交纳的,可以中断其收视信号。
第二十条用户与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或者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因收视效果、服务质量等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
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
因用户责任造成收视质量问题的,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及时给予维修,维修的器材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因有线电视传输线路出现故障影响用户收视或者使用的,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立即抢修。在接到故障报告后,除不可抗力外,一般故障在二十四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城镇在四十八小时内排除,农村在七十二小时内排除。超过上述规定时间不能排除故障的,对受影响的用户应当免收或者退回当月收视维护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用户办理初装、移装手续后,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对城镇用户应当在十日内接通信号,对农村用户应当在十五日内接通信号。逾期未接通的,每日向用户支付交费金额百分之一的补偿费。
中断收视信号的用户,在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后,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在五日内接通信号。
因有线电视用户变更,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免费办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重复收取有线电视建设配套费的,由物价部门责令其将重复收取的款项退回给购房用户,并按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制作、播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造成有线电视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和抢修的实际费用,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擅自安装有线电视入户终端的,除补交安装费和收视维护管理费外,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入户终端基数上增加终端的,除责令拆除增加的终端、补交收视维护管理费外,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有线电视设施轻微损坏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有线电视设施,影响用户收视效果不超过十户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影响用户收视效果超过十户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破坏有线电视设施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