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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外国留学生可凭《新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报告》注册入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48:18  浏览:8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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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外国留学生可凭《新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报告》注册入学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外国留学生可凭《新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报告》注册入学的通知

教外厅[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适应世界汉语教学发展需要,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研发启用了新版汉语水平考试试卷(以下简称新HSK,目前仍并行使用的汉语水平考试简称HSK)。据新HSK试测和首考的统计分析结果显示:新HSK四、五、六级的及格线180分,分别对应于HSK的初等水平证书C级、中等水平证书C级和高等水平证书C级。

  鉴于新HSK和HSK将并行使用一段时间,为了保持《关于外国留学生凭〈汉语水平证书〉注册入学的规定》(教外来[1995]668号)的延续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国留学生凭《汉语水平证书》和《新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报告》均可注册入本科专业学习。

  二、新HSK四级的及格线180分,暂时可视为对应HSK的初等水平证书C级,作为中国政府奖学金理学、工学、农学、医学(中医药专业除外)、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专业的预科学生完成一学年预科教育后应达到的汉语言水平。高等学校可参照对中国政府奖学金预科学生的入本科专业的汉语言要求,自行决定对自费留学生汉语水平要求。

  三、学校自行决定本校外国留学生参加新HSK或HSK。

  四、请即通知属地内有关学校。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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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供用电合同的特征及效力

韩召峰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为供电人。受供电企业委托供电的营业网点、营业所不具有权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因而不是供电人。
  2.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无体物—电力。
  3.供用电合 属于持续供给合同。由于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是连续的,因此合同的履行方式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享有连续用电的权利。
  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用电人订立合同而预先撰写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用电人对该格式条款仅有同意或不 意的权利,而不能更改其内容。
  5.电力的价格实行一定价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35条规定:“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6.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报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缆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责任等。
  (三)供用电合同的效力
  供用电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和所负担的合同义务,由于该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因此其效力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来体现:
  1.供电人的义务
  (1)及时、安全、合格供电
  用户提出申请的,供电企业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并在一定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用用户。
  (2)从电人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
  供电人因限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 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3)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
  所谓事故断电,是指因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供电设施毁坏,以致电力无法继续正常供应的情况。
  2.用电人的义务
  (1)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
  供用电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用电人应对其使用供电人供应的电力支付旨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33条第3款的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
  (2)用电人对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
  保持用电设施牌安全状态,是保证用电安全的前提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安全装设的用电线路和保险装置,用电人不应随意拆换,以防发生危险,或留下隐患。
  (3)用电人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
  供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因各咱意外事故而需要对用电设施进行检修,或是因此而停电、限电,都是较为常见的全的现象,也是为防止危险发生的必要措施,用电人对此尖当忍受。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我市社区医疗服务工作的发展,现将《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城市居民达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强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社区医疗服务工作正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将社区卫生服务列为当地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整个社区服务规划中去。社区医疗服务要以方便群众、为群众服务为宗旨,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咨询等多样性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各区(县)卫生局、街道办事处、各医疗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由财政适当补助的社区医疗服务站(中心)。
第四条 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的来源以各社区医疗服务收入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社区医疗服务专项经费是保障开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五条 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的内容:
(一)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认真填报报表和作好经费决算,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了分析,按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主管部门。
(二)加强经费管理,努力节约支出。
(三)建立健全社区医疗服务站(中心)内部经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社区医疗服务经费预算,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统收统支的原则,根据本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人员情况及社区医疗服务任务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社区医疗服务经费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小型修购经费。社区医疗服务经费预算经主管预算部门审核,上报同级
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社区医疗服务专项经费,应按照市、区两级财政的要求,签订“专项经费使用合同书”,合同中要按项目要求写明具体使用计划、完成时间、预期效益,并按合同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社区服务站(中心)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要求规定编报决算,作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条 社区医疗服务经费支出的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经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三)合理安排经费支出,立行节约,减少浪费。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监督、检查制度。各社区医疗服务站(中心)应主动配合财政、审计部门进行财务检查。



199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