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快推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工业领域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34:30  浏览:8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快推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工业领域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快推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工业领域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节[2012]11号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落实《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高工业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质量的改善,现就加快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工业领域清洁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推行清洁生产作为实施《规划》的重要措施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是江西省经济实力最强、人口密度最高、经济活动强度最大的地区,以江西省近30%的国土面积,承载了近50%的人口,创造了60%以上的经济总量。同时,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保护区,不仅承担着调洪蓄水、调节气候、降解污染等多种功能,也是亚洲最大的越冬候鸟栖息地,在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世界自然基金会划定的全球重要生态区,是我国唯一的世界生命湖泊网成员,在我国乃至全球生态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因此,在区域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协调和处理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区内工业在江西省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全省超过4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集中在生态经济区,2010年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65.6 %;规模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年能源消费总量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的66 %左右。区内有色、冶金、化工、建材等重化工业企业比重高,污染物排放量较大;光伏等新兴产业用能增速较快。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工业发展和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节能减排任务将更加艰巨。

工业是资源能源消耗、环境污染排放的主要领域。为实现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必须贯彻综合防治策略,在推进环境污染末端治理的同时,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从生产的全过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促进工业向低消耗、高产出,低污染、高效益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为生态经济区环境质量的根本好转作出贡献。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规划》,以减少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产生量为重点,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政策支持,强化科技进步,加强宣传培训,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支持引导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工业清洁生产推进机制,全面提高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促进生态经济区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强化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责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促进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

──坚持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选择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重点工业行业、重点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对其他行业、其他企业的指导,全面推进生态经济区工业清洁生产。

──坚持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相结合。以审核为切入点,以技术改造为重点,通过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分析和挖掘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潜力,提出并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实现由“重审核、轻实施”向“审核、实施并重”转变,切实推动企业向清洁生产方式转变。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清洁生产政策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基本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完善,生态经济区内工业企业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大幅削减;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比例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率明显提升,培育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和清洁化工业园区。

──清洁生产培训及审核迅速开展。生态经济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全部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培训。力争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比例达到60%,其中,钢铁、水泥、氮肥、发酵、造纸、纺织染整、制药、农药、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皮革、化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4个重点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比例达到100%。

──重点行业、重点园区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高。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80%以上的企业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培育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和3-5个清洁化工业园区。

三、抓紧实施重点任务

(一)分类指导,加快推行清洁生产

根据生态经济区区域功能划分,结合区内工业结构实际,加强宏观指导,提出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实施清洁生产的具体目标、任务和路径,分层次、分步骤推进生态经济区内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在滨湖控制开发带,要结合现有企业搬迁政策,引导企业在改扩建过程中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在高效集约发展区,要采取自愿、强制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鼓励年取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污染源监控等重点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支持企业与工业主管部门依法签订自愿清洁生产协议,开展清洁生产。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涉重金属)企业,公布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加强对审核项目实施情况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快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充分利用生态经济区产业集聚优势,发挥龙头企业、科研院所优势互补的科技创新作用,培育一批省级清洁生产技术产业化示范中心;结合当地工业行业特点,应用和推广一批国家和地方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实施一批重点工程。

(三)培育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和清洁化工业园区

江西省工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省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培育方案,组织认定一批资源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科技创新能力强、行业示范作用好的省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争创国家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结合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基地和省级生态工业园创建工作,依托铜冶炼、稀土、光伏、半导体照明等产业基础条件好、集聚度高、特色鲜明的园区,研究建立清洁化工业园区的评价指标,发挥标准引领作用,提高企业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企业间副产物交换、能量和工业用水梯级利用,实现资源科学利用和废物产生最小化。

(四)完善支撑服务体系

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建设,培育一批业务水平高、管理规范的专业化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咨询、后评估等服务。加强清洁生产信息沟通交流体系建设,建立省级清洁生产信息和数据平台,及时向社会和企业发布清洁生产政策、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信息,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服务和指导。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江西省工业清洁生产专家库,遴选一批专业技术强、服务质量好、职业道德高的清洁生产专家,为政府和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提供智力支撑。建立长效、开放的清洁生产人才队伍培训体系,分层次、有计划地对政府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培训,定期培训咨询机构从业人员;支持科研院所、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着力提高企业员工和咨询服务人员的清洁生产意识水平。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深入宣传报道,全面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清洁生产的认识,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完善政策体系,保障清洁生产有效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形成推进清洁生产的合力

江西省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工作目标、具体任务分解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强化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发改、科技、财政、环保、税务等部门共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执行情况。

(二)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

完善配套政策。要研究制定省级工业领域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指导企业按照规范的流程实施清洁生产,不断提高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质量。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江西省要建立省级工业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并鼓励区内各级政府建立工业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生态经济区内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在安排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和技术创新性基金时,对清洁生产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等工作给予支持。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评估通过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特别是签订清洁生产自愿协议中载明的清洁生产项目,省级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资金要给予优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中央财政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中小企业等资金渠道,对生态经济区内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发挥相关政策激励作用,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研究把企业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清洁生产水平”作为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节能减排财政资金等政策支持的前置条件的具体措施。

实施绿色信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清洁生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项目提供贷款。

(三)完善产业政策,严格项目准入

鄱阳湖流域是长江中下游污染防控的重点流域,江西省工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并将清洁生产水平作为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项目准入、产业承接的重要指标。新建、改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除满足其他政策标准等有关要求外,其相应指标应不低于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藏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4号


  《西藏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1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充分发挥预算在宏观经济中的调控作用,保障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自治区主席、市长、县(市、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对自治区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提高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更加合理地分配各项财政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实现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各部门(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下级财政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各部门(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部门的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七)自治区各级国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八)自治区主席、市长、县(市、区)长授权审计的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九)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情况,分配使用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关系全区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七条 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自治区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就地审计。
  自治区审计机关每年第二季度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审计署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自治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每年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就地审计,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报送上级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向各部门批复的预算(含预算调整情况)以及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的有关资料和上年度审计后的整改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等;
  (三)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第九条 对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对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发布的财政、税务、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违反《审计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地区行署审计机关,根据自治区审计机关的统一布署和要求,在地区行署专员的领导下,依法对地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地区行署和自治区审计机关提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根据地区行署的委托,向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对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审计,按照审计署的授权进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1994年7月27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4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94年10月18日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8年10月23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不含双阳区)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以及外地人员、境外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居民、村民、干部、职工和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下列地区和部位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以内;

(三)消防重点防火单位及其周边100米以内;

(四)公共场所、绿化地带、居民住宅阳台、楼道、停车场、车库。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区域内15个乡(镇)和25个村〔具体乡(镇)、村名附后〕,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第六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七条运输烟花爆竹途经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必须持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证明,并由本市公安机关审验后,方可通行。

第八条本市禁放地区〔第五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部位除外〕在农历腊月二十三至翌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遇有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九条拍摄电影、电视片使用烟花爆竹的,须报请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环保措施。

第十条烟花爆竹由市供销合作社指定的专营公司按限定的品种统一组织采购。采购的烟花爆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到市供销合作社指定的专营公司认定的销售单位进货,并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专人销售。

第十二条禁放地区内的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销售、携带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下列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没收其剩余的烟花爆竹,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没收其剩余的烟花爆竹,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生产、采购、销售烟花爆竹的,予以取缔,并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15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本规定个人没有经济收入的,对其罚款或者应由其负责赔偿损失的款项,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第十六条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处罚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15个乡(镇)和25个村

朝阳区:大屯镇,乐山镇,永春镇,双德乡的三家子村;

南关区:大南镇,新立城镇,农林乡,幸福乡的光明村、八一村、红嘴子村、富裕村,净月镇的逯家瓦房村、靠边吴村、虹桥村、小河台村、月潭村、黎明村、先锋村、丰产村;

宽城区:兴隆山镇,兰家乡,奋进乡的邱家村、马家村、小城子村、蔡家村、小南村、五星村;

绿园区:合心镇,西新乡,城西乡;

二道区:三道镇,泉眼镇,劝农镇,四家子乡,英俊乡的金钱村、长江村、苇子村、分水村、杨家村、长青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