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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0:00:08  浏览:8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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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挥门诊统筹基金共济作用,提高统筹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苏人社(L)〔2009〕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县、区各类居民均可享受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条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二)坚持社会共济。不再建立门诊个人账户并划入资金,通过基金统筹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和使用效率。
(三)坚持定点管理。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门诊统筹社区首诊负责制,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第四条 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与生育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在首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按40%补偿;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300元;除急诊急救外,未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不予支付。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落实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一)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不得推诿病人;
(二)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病历,保证数据上传及时、准确、规范;
(三)严格执行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一)诊治时未认真校验参保人员医保卡、证,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和非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的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
(二)不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
第八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中止其当年度内的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相关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将本人医保卡、证转借他人就医或冒名就诊的;
(二)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等凭证的;
(三)提供虚假医疗票据、病历等资料骗取基金的。
第九条 实行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后,原已设立个人账户的统筹区中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仍归个人所有,可继续使用,直至用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设立门诊个人账户的统筹区从下一统筹年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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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分利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分利办法》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分利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分利办法
为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分利,制定如下办法。
一、对盈利企业按33%比例税率计征所得税。考虑到我市实际情况,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至十万元(含十万元)之间的企业,暂按24%的税率计征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企业暂按1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对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的余额。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
-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允许所得税前抵扣数额
+按财税部门审核应调整的计税利润。
3.应交所得税的计算
本期累计应交所得税=本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累计应交所得税-上期累计已交所得税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再征收调节税,其税后利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利。
对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和税后留利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本金(以下简称借款),要用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折旧归还。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外汇借款及特案批准的国内借款(电力、卷烟、啤酒),在用企业税后利润和折旧归还不足的情况下,仍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以税还贷。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固定资产价值。
三、全民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方法以及折旧年限,应按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执行。对企业生产线上使用的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的,企业可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按缩短年限不超过30%的幅度掌握,报有关财税部门备案。超过上述规
定增提的折旧,在计征所得税时调整。集体企业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四、工业生产企业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扣除购建的固定资产部分,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取分期摊销或者预提的办法,并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
五、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计入成本费用。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查明原因,扣除责任者应负担的部分后,由企业列坏帐损失。已经确认的坏帐以后如有收回,计入坏帐准备。
六、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活动经费,应当本着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按不高于以下的标准,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全年销售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不含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销售净额的5‰;全年销售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含一千五百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3‰;全年销售净额超过五千万元(含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2‰;
全年销售净额超过一亿元(含一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1‰。
七、企业每月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1.5%和2%的比例,分别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
八、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留用利润,用于生产发展方面的基金,原则上不得低于50%。具体分配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九、经营性亏损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延续弥补,但用利润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尚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十、对企业的所得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办法。其中,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按月预缴办法,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按季预缴办法。企业要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主管财税部门填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财税部门核定应缴税款,开出缴款书。企业要在财税
部门开出缴款书规定的限期内缴纳所得税。年终,全民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月的税款须在当月预缴。
十一、对未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性公司,原则上不再执行集中上缴所得税办法,改由财税部门直接对独立核算企业计征所得税。
十二、对原由财政退库的公司经费,改由公司自行筹集或收取企业管理费解决,在市财政局制订收取管理费办法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配合主管局帮助协调各公司做好落实工作。
十三、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四、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1993年3月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关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9年5月6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精神,保证保监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建立健全保监会的行政复议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地组织学习和宣传《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在《通知》中提出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学习好、宣传好行政复议法。根据《通知》精神,我会要认真组织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与培训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人事部负责学习安排及培训工作;
2.各部门要组织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学习;
3.政策法规部于年底前在保监会机关组织一次包括《保险法》、《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处罚法》在内的法律知识测试活动,以促进我会工作人员学习有关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与规章,提高法律知识水平。
二、加强保险立法和执法活动的审查与监督工作
《行政复议法》不仅加强了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而且还规定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这就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保监会各职能部门在对监管对象行使监管职
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时,要严格执行经政策法规部会签的程序,以加强法律监督与审查,以保证各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发案率,避免对监管对象的同一违规行为进行重复查处。
三、保障行政复议所需的经费开支
《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因此,为了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财务会计部每年向财政部申报预算时,要将行政复议活动的
经费列入保监会正常的行政经费;在保监会的行政经费中,行政复议经费单独列支,不得挪作它用。对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相关设备、工作条件等所需各项费用要给予保障。
特此通知



199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