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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保险公司纳入分类监管实施范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45:18  浏览:92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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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保险公司纳入分类监管实施范围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部分保险公司纳入分类监管实施范围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3〕29号

  

有关保险公司:

  根据《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0号)和《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我会自2013年第1季度起将以下公司纳入分类监管实施范围:

  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请以上公司根据《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产险公司)》(保监产险〔2008〕1567号)、《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寿险公司)》(保监寿险〔2008〕1566号)的要求报送分类监管信息。2013年第1季度信息报送截止时间为4月22日。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统计信息部联系人:张潇潇

  电 话:010-66286583

  传 真:010-66282110

  财产保险监管部联系人:黄志勇

  电 话:010-66286012

  传 真:010-66288095

  人身保险监管部联系人:宫瑞光

  电 话:010-66286023

  传 真:010-66288098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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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按征用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10--30%罚款”内容,修改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二、将四十五条第二项中“按征用该地的土地补偿费的10--30%罚款”的内容,修改为“按非法所得5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将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中“按非法占用数额的10--30%罚款”的内容,修改为“按非法占用数额3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四、将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中“每月按土地临时使用费的5--10%罚款”的内容,修改为“按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五、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依照耕地保护法规规定的标准处以罚款;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沼泽化的,按征用该地的土地补偿费的10-30%处以罚款;开发土地造成水土流失的,依照水土保持法规规定的
标准处以罚款”。
六、删除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11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对食品卫生执法问题解答或批复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对食品卫生执法问题解答或批复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六年多来,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他部门在理解和执行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提出了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大多数来自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不少问题在全国带有普遍性。为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作用并使该项工作程序化,特做如下通知:
(一)各地、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其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需我部函复的执法问题,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向我部提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对下属地、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请解决的法律、法规理解和执行问题,应认真研究,尽力解决。对确属不能解决或无力解决的,应尽快报我部;
(三)我部就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方面的答复或批复一经作出,其他遇有同类或相似问题的地方,应遵照或参照答复或批复的内容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地。



198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