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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4:56:15  浏览:9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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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化工过程(chemical process)伴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料和产品,涉及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多个专业和复杂的公用工程系统。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是国际先进的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方法,是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包括:收集和利用化工过程安全生产信息;风险辨识和控制;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通过规范管理,确保装置安全运行;开展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严格新装置试车和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持设备设施完好性;作业安全管理;承包商安全管理;变更管理;应急管理;事故和事件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等。

二、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二)全面收集安全生产信息。企业要明确责任部门,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全面收集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品危险性、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全部安全生产信息,并将其文件化。

(三)充分利用安全生产信息。企业要综合分析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明确提出生产过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通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制作工艺卡片、编制培训手册和技术手册、编制化学品间的安全相容矩阵表等措施,将各项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纳入自身的安全管理中。

(四)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信息文件。企业要保证生产管理、过程危害分析、事故调查、符合性审核、安全监督检查、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取最新安全生产信息。

三、风险管理

(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企业要制定化工过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法、频次和责任人,规定风险分析结果应用和改进措施落实的要求,对生产全过程进行风险辨识分析。

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统称“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风险辨识分析,要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对其他生产储存装置的风险辨识分析,针对装置不同的复杂程度,选用安全检查表、工作危害分析、预危险性分析、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HAZOP技术等方法或多种方法组合,可每5年进行一次。企业管理机构、人员构成、生产装置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进行风险辨识分析。企业要组织所有人员参与风险辨识分析,力求风险辨识分析全覆盖。

(六)确定风险辨识分析内容。化工过程风险分析应包括:工艺技术的本质安全性及风险程度;工艺系统可能存在的风险;对严重事件的安全审查情况;控制风险的技术、管理措施及其失效可能引起的后果;现场设施失控和人为失误可能对安全造成的影响。在役装置的风险辨识分析还要包括发生的变更是否存在风险,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事故及事件教训的措施等。

(七)制定可接受的风险标准。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参照国际相关标准,确定本企业可接受的风险标准。对辨识分析发现的不可接受风险,企业要及时制定并落实消除、减小或控制风险的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四、装置运行安全管理

(八)操作规程管理。企业要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内容,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操作过程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等。

操作规程应及时反映安全生产信息、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的变化。企业每年要对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至少每3年要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当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

企业要确保作业现场始终存有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文本,以方便现场操作人员随时查用;定期开展操作规程培训和考核,建立培训记录和考核成绩档案;鼓励从业人员分享安全操作经验,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和审核。

(九)异常工况监测预警。企业要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对重要工艺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要采用在线安全监控、自动检测或人工分析数据等手段,及时判断发生异常工况的根源,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制定安全处置方案,避免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

(十)开停车安全管理。企业要制定开停车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制度。在正常开停车、紧急停车后的开车前,都要进行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开停车前,企业要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制定开停车方案,编制安全措施和开停车步骤确认表,经生产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要严格执行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企业要落实开停车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开停车方案,建立重要作业责任人签字确认制度。开车过程中装置依次进行吹扫、清洗、气密试验时,要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引进蒸汽、氮气、易燃易爆介质前,要指定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流程确认;引进物料时,要随时监测物料流量、温度、压力、液位等参数变化情况,确认流程是否正确。要严格控制进退料顺序和速率,现场安排专人不间断巡检,监控有无泄漏等异常现象。

停车过程中的设备、管线低点的排放要按照顺序缓慢进行,并做好个人防护;设备、管线吹扫处理完毕后,要用盲板切断与其他系统的联系。抽堵盲板作业应在编号、挂牌、登记后按规定的顺序进行,并安排专人逐一进行现场确认。

五、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

(十一)建立并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企业要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培训的具体要求,建立教育培训档案;要制定并落实教育培训计划,定期评估教育培训内容、方式和效果。从业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要按照国家和企业要求,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及本岗位操作要点、操作规程、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掌握异常工况识别判定、应急处置、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技能与方法,熟练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当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发生改变时,要及时对操作人员进行再培训。要重视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使从业人员不断强化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化工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和极端重要性,自觉遵守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企业要采取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措施,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

(十三)新装置投用前的安全操作培训。新建企业应规定从业人员文化素质要求,变招工为招生,加强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养。工厂开工建设后,企业就应招录操作人员,使操作人员在上岗前先接受规范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培训。装置试生产前,企业要完成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确保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合格后参加全过程的生产准备。

六、试生产安全管理

(十四)明确试生产安全管理职责。企业要明确试生产安全管理范围,合理界定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范围与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负责编制总体试生产方案、明确试生产条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对试生产方案及试生产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对采用专利技术的装置,试生产方案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还要经专利供应商现场人员书面确认。

项目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负责编制联动试车方案、投料试车方案、异常工况处置方案等。试生产前,项目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要完成工艺流程图、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工艺和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处理预案、化验分析规程、主要设备运行规程、电气运行规程、仪表及计算机运行规程、联锁整定值等生产技术资料、岗位记录表和技术台账的编制工作。

(十五)试生产前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生产等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开展“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整改工作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确认工艺危害分析报告中的改进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已经落实。

系统吹扫冲洗安全管理。在系统吹扫冲洗前,要在排放口设置警戒区,拆除易被吹扫冲洗损坏的所有部件,确认吹扫冲洗流程、介质及压力。蒸汽吹扫时,要落实防止人员烫伤的防护措施。

气密试验安全管理。要确保气密试验方案全覆盖、无遗漏,明确各系统气密的最高压力等级。高压系统气密试验前,要分成若干等级压力,逐级进行气密试验。真空系统进行真空试验前,要先完成气密试验。要用盲板将气密试验系统与其他系统隔离,严禁超压。气密试验时,要安排专人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气密检查记录,签字备查。

单机试车安全管理。企业要建立单机试车安全管理程序。单机试车前,要编制试车方案、操作规程,并经各专业确认。单机试车过程中,应安排专人操作、监护、记录,发现异常立即处理。单机试车结束后,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制造商等方面人员签字确认并填写试车记录。

联动试车安全管理。联动试车应具备下列条件:所有操作人员考核合格并已取得上岗资格;公用工程系统已稳定运行;试车方案和相关操作规程、经审查批准的仪表报警和联锁值已整定完毕;各类生产记录、报表已印发到岗位;负责统一指挥的协调人员已经确定。引入燃料或窒息性气体后,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每日安全调度例会制度,统筹协调全部试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投料安全管理。投料前,要全面检查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和应急准备等情况,具备条件后方可进行投料。投料及试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要现场指挥,操作人员要持续进行现场巡查,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人员要加强现场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投料试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现场人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七、设备完好性(完整性)

(十六)建立并不断完善设备管理制度。

建立设备台账管理制度。企业要对所有设备进行编号,建立设备台账、技术档案和备品配件管理制度,编制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设备操作、维修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培训考核情况要记录存档。

建立装置泄漏监(检)测管理制度。企业要统计和分析可能出现泄漏的部位、物料种类和最大量。定期监(检)测生产装置动静密封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标定各类泄漏检测报警仪器,确保准确有效。要加强防腐蚀管理,确定检查部位,定期检测,建立检测数据库。对重点部位要加大检测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和处理管道、设备壁厚减薄情况;定期评估防腐效果和核算设备剩余使用寿命,及时发现并更新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要编制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等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企业电源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风险评估。要制定防爆电气设备、线路检查和维护管理制度。

建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新(改、扩)建装置和大修装置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投用前、长期停用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再次启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要建立健全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专业会签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制度。

(十七)设备安全运行管理。

开展设备预防性维修。关键设备要装备在线监测系统。要定期监(检)测检查关键设备、连续监(检)测检查仪表,及时消除静设备密封件、动设备易损件的安全隐患。定期检查压力管道阀门、螺栓等附件的安全状态,及早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加强动设备管理。企业要编制动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动设备始终具备规定的工况条件。自动监测大机组和重点动设备的转速、振动、位移、温度、压力、腐蚀性介质含量等运行参数,及时评估设备运行状况。加强动设备润滑管理,确保动设备运行可靠。

开展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企业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安全仪表功能(SIF)及其相应的功能安全要求或安全完整性等级(SIL)。企业要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安装、管理和维护安全仪表系统。

八、作业安全管理

(十八)建立危险作业许可制度。企业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吊装、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十九)落实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责任。实施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风险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预防和控制风险措施得到落实。危险作业审批人员要在现场检查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现场监护人员要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禁监护人员擅离现场。

九、承包商管理

(二十)严格承包商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将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事故纳入企业事故管理。企业选择承包商时,要严格审查承包商有关资质,定期评估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及时淘汰业绩差的承包商。企业要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的方可凭证入厂,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企业要妥善保存承包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二十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前,企业要与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现场安全交底的内容包括: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方面的危害信息。承包商要确保作业人员接受了相关的安全培训,掌握与作业相关的所有危害信息和应急预案。企业要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

十、变更管理

(二十二)建立变更管理制度。企业在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化,都要纳入变更管理。变更管理制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变更的事项、起始时间,变更的技术基础、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消除和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是否修改操作规程,变更审批权限,变更实施后的安全验收等。实施变更前,企业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确保变更具备安全条件;明确受变更影响的本企业人员和承包商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变更完成后,企业要及时更新相应的安全生产信息,建立变更管理档案。

(二十三)严格变更管理。

工艺技术变更。主要包括生产能力,原辅材料(包括助剂、添加剂、催化剂等)和介质(包括成分比例的变化),工艺路线、流程及操作条件,工艺操作规程或操作方法,工艺控制参数,仪表控制系统(包括安全报警和联锁整定值的改变),水、电、汽、风等公用工程方面的改变等。

设备设施变更。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非同类型替换(包括型号、材质、安全设施的变更)、布局改变,备件、材料的改变,监控、测量仪表的变更,计算机及软件的变更,电气设备的变更,增加临时的电气设备等。

管理变更。主要包括人员、供应商和承包商、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和标准发生变化等。

(二十四)变更管理程序。

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负责人审批。

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没有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验收。变更结束后,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变更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报告,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相关部门收到变更验收报告后,要及时更新安全生产信息,载入变更管理档案。

十一、应急管理

(二十五)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企业要建立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要定期开展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评估预案演练效果并及时完善预案。企业制定的预案要与周边社区、周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预案相互衔接,并按规定报当地政府备案。企业要与当地应急体系形成联动机制。

(二十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企业要建立应急响应系统,明确组成人员(必要时可吸收企外人员参加),并明确每位成员的职责。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发生紧急情况后,应急处置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各自岗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要授权应急处置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组织装置紧急停车和相关人员撤离。企业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十二、事故和事件管理

(二十七)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的管理。企业要制定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加强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包括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车、异常工况、泄漏、轻伤等)的管理。要建立未遂事故和事件报告激励机制。要深入调查分析安全事件,找出事件的根本原因,及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二十八)吸取事故(事件)教训。企业完成事故(事件)调查后,要及时落实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内部分析交流,吸取事故(事件)教训。要重视外部事故信息收集工作,认真吸取同类企业、装置的事故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十三、持续改进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九)企业要成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企业要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要组成由生产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负责,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人力资源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人员参加的考核小组,定期评估本企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功效,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并核查整改情况,持续改进。要编制功效评估和整改结果评估报告,并建立评估工作记录。

化工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化工过程安全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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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以税还贷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


电力企业以税还贷管理办法
1992年6月23日,国家税务局

一、以税还贷的范围
(一)允许以税还贷的范围
1.允许用产品税归还的贷款是指电力企业1980年以来所使用的“拨改贷”贷款,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发放的基本建设投资贷款和专项技措贷款以及节能贷款、煤代油贷款等固定资产贷款。
外汇贷款仍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27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允许用产品税归还贷款的电力企业是指除华能发电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县及县级以下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以外的电力企业。
3.允许用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项目仅限于1980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已投产的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和配套送变电工程项目。
(二)下列各项贷款,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以税还贷的范围
1.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基本建设储备贷款;
2.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贷款及其他资金。

二、电力企业还贷程序、产品税以税还贷具体减免规定及还贷额的计算、分配
(一)电力企业还贷程序及产品税还贷具体减免规定
1.电力企业利用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和配套送变电工程,在归还贷款时,应首先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和折旧基金归还。用新增利润和折旧基金不足以归还银行到期贷款本息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减免贷款项目新增电量缴纳的产品税归还。
2.产品税以税还贷具体减免规定:(1)电发环节,关外地区每千度新增厂供电量单位减征额为0.4元;关内地区每千度新增厂供电量单位减征额为6.7元。(2)供电环节新增电量免征产品税。
(二)减免税额的计算
1.发电环节的减税额为贷款项目(指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贷款和项目,下同)投产后新增的厂供电量与产品税单位减征额的乘积。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厂供电量=贷款项目发电量×(1-厂用电率)
发电环节减税额=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厂供电量×产品税单位减征额
2.供电环节的免税额为贷款项目新增电量的售电收入(即免税售电收入)与供电环节执行税率的乘积。其计算公式为:
网(省)局贷款项目供电环节当年新增售电量=(本网内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厂供电量+外网输入本网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厂供电量-输往外网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厂供电量)×(1-线损率)
网(省)局贷款项目当年新增电量的售电收入=网(省)局贷款项目供电环节当年新增售电量×当年平均售电单价
网(省)局供电环节免税额=网(省)局贷款项目新增电量的售电收入×供电环节执行税率
在实际执行中,为了便于税款的均衡入库,简化计算办法,对供电环节的免税也可按上年贷款项目新增电量的实际销售收入占上年全部电力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各纳税期应免的税款,并据以计算供电部门应免税款。
其计算公式为:
公式一:
网(省)局内贷款项目新增电量的实际销售收入=网(省)局内1980年初至上年底止投产贷款新建电厂和机组的新增电量总和×(1-线损率)×上年度平均售电单价


公式二:
网(省)局贷款项目新增电量=(Σ本网(省)局投产贷款新建电厂和机组上年实际厂供电量+外网输入本网投产贷款新建电厂和机组上年实际厂供电量-本网输往外网投产贷款新建电厂和机组上年实际厂供电量)×(1-线损率)
公式三:
网(省)局内投产贷款新建电厂和机组上年实际厂供电量=投产贷款新建电厂和机组上年实际发电量总和×(1-平均厂用电率)
公式四:
网(省)局贷款项目新增免税电力销售收入比例=网(省)局内贷款项目上年新增电量的实际销售收入÷网(省)局上年全部电力销售收入×100%
如果同一建设项目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的贷款和资金,按规定其中有的贷款可以用税款归还,有的不能用税款归还,则应按可以用税款归还的贷款数额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以下简称“可还贷比例”)计算出可归还贷款部分的新增电量的利润、折旧和产品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可还贷比例=可用税款归还的贷款数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
可用税款归还的贷款项目的新增利润、折旧、产品税额=建设项目新增利润、折旧、产品税额×可还贷比例
(三)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及供电环节免税额在发、送变电贷款项目之间的分配
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和供电环节免征的产品税应当在网(省)局内部各发电、送变电工程的贷款项目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程序是,首先由电力企业(指电管局和独立核算的省级电力工业局,下同)按照原水利电力部(87)水电财字第149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补充规定〉的通知》和(88)水电财字第153号《关于减免电力产品税归还贷款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对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和供电环节免税额在发电项目与送变电项目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比例为:新增利润按60%提取用于归还发电项目的借款本息;供电环节的免税额,关内地区按20%提取用于归还发电项目的借款本息,按80%提取用于归还送变电项目的借款本息,关外地区按50%提取用于归还发电项目的借款本息,余下的50%部分用于归还送变电项目的借款本息。然后再对发电项目和送变电项目提取的新增利润额和免税额在各发电和送变电项目之间进行分配。具体的分配办法为:
1.网(省)局内部各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应分配的发电项目提取的新增利润额以及供电环节提取并返还的免税还贷额,按照各新建电厂、新增机组的新增厂供电量占网(省)局内全部新增厂供电量的比例进行分配。其计算公式为:
单位发电项目新增利润额和供电环节免税还贷额的应分配比例=(单位发电项目新增厂供电量÷本网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厂供电量总和)×100%
单位发电项目应分配的新增利润额和供电环节返还的免税还贷额=发电项目提取的新增利润和供电环节免税额×单位发电项目新增利润额和供电环节免税还贷额的应分配比例
2.网(省)局内各送变电贷款项目应分配的供电环节提取的用于归还送变电项目借款本息的免税还贷额,应按各送变电贷款项目累计借款总额占全网送变电贷款项目累计借款总额的比例分配,其计算公式为:
单位送变电项目供电环节免税还贷的应分配比例=(单位送变电贷款项目累计借款总额÷全网送变电贷款项目累计借款总额)×100%
单位送变电项目应分配的供电环节是提留的免税还贷额=本网送变电项目提取的供电环节免税还贷额×单位送变电项目供电环节免税还贷的应分配比例

三、以税还贷的申请
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和配套送变电工程,凡在贷款项目投产后用新增利润、折旧不足以归还到期贷款,需要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应从还款年度起逐年向其税务主管机关提出以税还贷申请,申请的具体时间应为每一还款年度的年初计划确定后。
凡未提出申请或不按照本条规定的内容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审批所需的资料和数据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不审批该企业的以税还贷。
(一)发电环节的以税还贷申请
电力企业在办理减税申请时,应如实填写《电力企业以税还贷申请表》(见附件一),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新建电厂、新增机组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项目投产验收的有关文件。
2.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情况。具体反映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及来源构成,移交生产单位的固定资产总值和设计装机容量、投产装机容量。
3.企业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或实际用款的借据(凡没有正式合同、借据或使用贷款申请书、意向书者一律无效),应当如实反映发放贷款的银行、贷款的性质和种类、贷款的金额和利率、还款计划(包括贷款总的还款期和分年度还款计划)、用款单位、贷款合同签订的时间及贷款双方的印章。
4.允许减税归还的贷款构成和贷款归还情况。要求反映允许减税归还的具体贷款项目和贷款种类、金额、利率、贷款项目投产前一年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原值,装机容量、厂供电量和产品税金。
5.贷款的归还情况。已经归还的贷款有多少,其中折旧、利润和税款各归还了多少,贷款的余额有多少,按合同规定本还款期应归还的贷款本息有多少。
6.本企业上年实际厂供电量、贷款投产项目实际减税厂供电量、贷款项目实际的利润及提取的折旧;本还款年度计划厂供电量、贷款投产项目新增厂供电量、贷款项目提取的折旧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利润、免税还贷计划。
(二)供电环节以税还贷申请
电力企业应于每年初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供电环节以税还贷申请,并如实填写《电力企业以税还贷收入比例申报计算表》(见附二),如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核算的电网,还要同时抄送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并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电网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及配套送变电项目的投产、还贷明细情况(分户、分项目反映)。具体包括投产时间、装机容量、投资额、贷款总额、贷款余额、本年度的到期贷款和计划还款数,新增利润、折旧、税金的还款数。
2.电网上年度的平均厂用电率、线损率。
3.允许减税归还的贷款项目的贷款种类及各种贷款的实际使用金额。
4.上年度会计决算的相关数据。具体包括电网全部厂供电量、投产的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的新增厂供电量、电网全部售电量、投产的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的新增售电量、电力销售收入、销售税金(产品税单独反映)和销售利润及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和配套送变电项目新增的利润、折旧。
5.电网内各省之间贷款新建电厂和新增机组厂供电量的输入、输出情况。
6.上年度电网以税还贷的执行情况。
7.配套送变电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项目投产验收文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情况,具体反映项目实际投资额及构成。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实际用款的借据(凡没有正式合同、借据或使用贷款申请书、意向书者一律无效),应当如实反映发放贷款的银行、贷款的性质和种类、贷款的金额和利率、还款计划(包括贷款总的还款期和分年度还款计划)、用款单位、贷款合同签定的时间及贷款双方的印章。

四、以税还贷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电力企业的以税还贷一律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发电环节的以税还贷由发电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审批;供电环节免税,属独立核算的省级电力局由所在地的省税务局商有关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审批;如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核算的电网,由电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商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共同审批。
(二)审批程序
1.发电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以税还贷申请后,应对其有关还贷情况逐项核实,并签署审查意见,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至省级税务局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接到报告,在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批复后,转至电厂所在地税务局执行。如属统一核算跨地区电网,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将审核后的本地区还贷企业相关资料抄送电网核算地省级税务局。
2.电网(包括电管局和独立核算的省电力局)核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接到企业供电环节以税还贷申请后,负责对其所报的材料与电网所跨地区税务局报来的发电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并牵头组织电网所跨地区的税务局共同审核确定电网供电环节免税还贷收入比例。
(三)审核内容
1.发电环节的审核
(1)审核提出申请的企业和贷款项目及所使用的贷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
(2)对贷款项目的还贷情况进行审核,投产项目的贷款是否还清,如未还清,贷款合同规定的到期贷款本息是多少,用贷款项目本年新增利润、折旧及供电环节返还的免税还贷额能够归还多少,归还后不足部分有多少。
(3)对《电力企业以税还贷申请表》的审核。表中各项填写是否准确,计算是否正确,减税厂供电量(即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厂供电量)的计算是否符合以税还贷的规定。
2.供电环节的审核
(1)对还贷企业和项目的审核。电网所报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及所形成的厂供电量是否与发电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所报材料相一致。
(2)对配套送变电工程贷款项目的贷款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企业和贷款项目及所使用的贷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投产项目的贷款是否还清,如未还清,本年新增利润、折旧能否足额归还到期贷款。
(3)对《电力企业以税还贷收入比例申报计算表》的审核。该表各项填写是否准确,计算是否正确,免税还贷收入比例的计算是否符合以税还贷的规定。
3.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供电环节免税归还贷款的分配计划进行审核。

五、以税还贷的执行
(一)发电环节。申请以税还贷的电力企业在税务机关以税还贷文件下达前的时间内,应先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产品税,待减税文件下达后,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核前应减税款的退库。
(二)供电环节。申请以税还贷的电力企业在税务机关以税还贷文件下达前的时间内,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可暂按上年度确定的以税还贷收入比例执行,待本年度以税还贷收入比例文件下达后,再按批准的以税还贷收入比例对文件下达前的免税进行清算。

六、以税还贷的监督和检查
(一)主管发电企业以税还贷审批业务的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终了组织发电企业所在地税务局对发电企业的以税还贷实际情况进行检查,与发电企业以税还贷申请相核对。对用新增利润、折旧和供电环节返还的免税还贷额足以归还贷款的,把发电环节多减的税款收缴入库,同时对电力企业计提的新增利润、折旧和所减税款实行监管,如发现有不按规定归还贷款的,属于在各贷款项目之间调剂还贷额的,对应还贷项目应还未还的部分视同已经归还,并在该项目贷款余额中予以扣减,在以后的还贷年度中对扣减部分不再以税归还;属于未用于归还贷款的,除将挪用和挤占部分的税款收缴入库外,还要在应还贷项目的贷款余额中将其挪用和挤占的部分予以扣减,在以后的还贷年度中对扣减部分不再用税款归还,而应用企业自有资金归还。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1.发电企业本年实际情况
(1)发电企业全年实际厂供电量、贷款项目新增厂供电量
(2)实现的产品税、实际缴纳的产品税、按规定应减征的产品税和实际减征的产品税
(3)提取的折旧和贷款项目新增折旧
2.实际还款情况
(1)实际还款
(2)新增利润(不包括减税转利部分)、折旧还款
(3)发电减税归还及供电返还的免税归还
(4)其他资金还款数额
3.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二)主管供电企业的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终了将供电企业实际减免税额逐级上报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如属统一核算的跨地区电网,电网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将本地区供电环节实际免税额报送电网核算地省级税务机关,电网核算地省级税务机关应对电网新增利润和供电环节免税额在发、供电两个环节的分配、返还和用于归还送变电项目贷款的免税额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按规定归还贷款,属于在各贷款项目之间调剂还贷额的,对应还贷项目应还未还的部分视同已经归还,并在该项目贷款余额中予以扣减,在以后的还贷年度中对扣减部分不再以税归还;属于未用于归还贷款的,除将挪用和挤占部分的税款收缴入库外,还要在应还贷项目的贷款余额中将其挪用和挤占的部分予以扣减,在以后的还贷年度中对扣减部分应用企业自有资金归还,不再用税款归还。
(三)主管电力企业以税还贷审批业务的省级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终了后三个月内将本网内各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和送变电项目新增利润的提取、分配以及供电环节免税返还情况抄送新建电厂、机组和送变电项目所在地税务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拾得遗失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拾得遗失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11] 1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拾得遗失物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大连市拾得遗失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连市拾得遗失物品的管理,维护遗失物主和送交遗失物品的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拾得遗失物品(简称拾遗物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拾获单位或者他人遗失的财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包括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拾得遗失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拾得遗失物品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拾得遗失物品管理工作,设置拾得遗失物品招领点,开展拾得遗失物品的收集、登记、保管、招领、上缴以及建设拾得遗失物品信息系统等工作。
  财政、物价、民政、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拾得遗失物品管理工作。
  交通、商业、教育、旅游、城建、综合执法、工商、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拾得遗失物品招领点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方便群众、维护遗失物主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公安派出所、窗口地区以及公共场所等设置固定或者流动的拾得遗失物品招领点,提供拾得遗失物品的报失、查询、认领等服务。
  第六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和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做好拾得遗失物品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和学校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拾得遗失物品管理的宣传,并协助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拾得遗失物品,应当返还遗失物主。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遗失物主进行领取,或者送交临近的拾得遗失物品招领点(处)。
  第八条 收到遗失物品的拾得遗失物品招领点(处),应当记载遗失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以及拾获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发给拾得人凭证,并妥善保管遗失物品。
  第九条 除公安派出所以外的各拾得遗失物品招领点自收到遗失物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遗失物主的,应当及时将遗失物品移交属地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或者个人送交的,以及拾得遗失物品招领点移交的遗失物品,应当通过拾得遗失物品信息网络、社区公告栏、广播等方式发布招领公告,进行公开招领。
  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遗失物品的,可以到拾得遗失物品招领点(处)直接查询,或者通过热线电话、拾得遗失物品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遗失物品信息,经拾得遗失物品招领点(处)核对属实后,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认领遗失物品。
  委托他人代领遗失物品的,应当持遗失物主的委托书和遗失物主、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认领遗失物品。
  第十二条 遗失物主领取遗失物品时,拾得遗失物品招领点(处)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遗失物品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上缴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

  第十四条 对拾金不昧者和开展拾得遗失物品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拾得遗失物品招领点(处)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品。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品毁损、灭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占、冒领遗失物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有拾得遗失物品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