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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分离与现代法治/郝铁川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5:17:45  浏览:90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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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分离与现代法治

2000年9月13日 00:07 郝铁川
  据美国传媒报道,克林顿总统及其夫人希拉里多年来欠下的律师费高达1100万美元,这对第一夫妇可能在离开白宫时背上7位数的债务负担。克林顿夫妇自1993年起便拥有法律援助,当时夫妇俩因“白水事件”而成为调查对象。今年上半年,一部分美国人同情克林顿夫妇官司没完没了的痛苦,慷慨解囊资助共95万美元,使得这个于1998年成立的基金会总共获得800万美元的捐款。然而,这些远远不够为克林顿夫妇清偿所有的律师费。
  堂堂的一国总统,竟然有1000多万美元的债务,这在古代社会是不可想象的。古代的国王,哪一个不是国家最富的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根本不会背一身债务。在古代社会,政治上“贵”的人,必定是经济上“富”的人;经济上“富”的人,也必定是政治上“贵”的人。富贵合一,这是那时的社会阶级结构的特点。所以,才会出现“当官发财”、“争权夺利”的语句。
  然而,在市场经济社会,由于经济资源、财富按市场竞争原则来配置,政治地位、资源按民主选举原则来配置,因此,富贵分离了,即:富者未必就是贵者,贵者亦未必是富者。现今美国最大的贵者当属总统克林顿,最大的富者则是比尔·盖茨。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曾教育他的部长和其他官员:想发财,就别来当官;想当官,就别想发大财。西方国家的公务员法律、法规大都规定,公务人员不得经商,并且要定期申报个人财产,如果财产收入不合理、来历不明,则以贪污罪论处。
  富贵分离,实际上就是权钱分离。现代法治社会绝对少不了这一法则,因为:
  第一,有利于增大社会安全系数。经济资源由市场来配置,政治资源由民主来配置。经济出现问题了,官场未必就同时感冒发烧。官场出现问题了,经济未必就相应一败涂地。但在古代社会,由于富贵合一、权钱相连,因此就容易出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飘忽不定的情况。
  第二,有利于遏止腐败。富贵分离,权钱分离,使贵人不便直接凭借政治权力掠夺不义之财,富人不便直接凭借财富夺取政治权力。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但比富贵合一、权钱相连的体制有利于遏止腐败。因为,如果是有权就有钱、有权就有钱,那么,搜刮民脂民膏将变得十分容易!
  第三,有利于权力制约机制的培育和生存。法治离不开权力与权力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制约。这种制约需建立在政治与经济、国家与社会的适度分离基础之上。一个社会,如果一部分人热衷于到市场上赚钱,而无暇,也不屑于去当官,但又担心当官的人会利用政治权力掠夺自己的财富,那么,这部分人肯定就要想方设法利用法治去管住当官的人滥用权力,并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宪法、行政法等现代法律不都由此而来吗?
  长期以来,中国缺乏富贵、权钱分离的体制传统,因而常常导致政治一“感冒”,经济马上就“打喷嚏”。例如,“文革”十年政治动乱,国民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还常常导致腐败之风难以遏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同志在《改革是遏制腐败的根本性措施》一文中指出,反复出现问题,就要从规律上找原因;普遍出现问题,就要从制度上找原因。腐败现象难以遏制的体制性原因之一,就是党企、政企不分(我认为其实质就是富贵、权钱不分)。一些党政干部插手企业具体事务;企业遇到问题也往往不找市场而找党政领导。在此过程中,有的领导人乘机弄权索贿;一些企业为了在计划、项目、资金、进出口许可证、土地划拨与批租等问题上寻求支持,就向党政干部送钱送物,腐败由此而生。
  其实,富贵分离,于人的身心健康也是大有益处的。富人可以集中精力去赚合法、合理的钱。贵人可以集中精力去处理社会事务,如此分工,一心不二用。这不比富贵合一体制下“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潇洒吗?快点彻底实行政企分开吧,快点让不必要的行政权力从市场退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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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及增加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调研基地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及增加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调研基地的决定

法办〔2012〕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及增加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调研基地的决定》印发给你们。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加强医药产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增强我国医药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对于推进我国医药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的医疗安全和福祉,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大我国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强涉及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指导及调研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希望两个调研基地及时把握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动向和发展趋势,深入开展医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及相关法律问题的专项调研工作,为不断提高医药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提高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政策的决策水平,不断满足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需求,作出应有的贡献。

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基础建设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调研工作,决定增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增加华中科技大学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增加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

希望新增加的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管理规定》(法办〔2012〕68号)的要求,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希望新增加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调研基地充分发挥自身的特色和优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管理规定》(法办〔2012〕68号)的要求,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调研工作,为推动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一些地方来函就如何确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审批权限问题,要求部里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的规定,凡按规定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机构办理财政登记的中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律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财政部审批;凡按规定在地方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的地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批。



199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