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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37:58  浏览:8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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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暂行办法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暂行办法


颁 布 部 门 :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颁 布 日 期 : 2002年04月01日

实 施 日 期 : 2002年04月01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行为,保证招标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及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

第三条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授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湖南日报》、《湖南经济报》为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和进行公示。招标公告的发布和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指定媒介免费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湖南日报》、《湖南经济报》免费发布的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使用国有投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若选择报纸作为发布媒介,应在发行量大、权威性强、影响面广、受众多的报纸发布。在报纸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在我省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同时,也可以在其它媒介上发布。在多个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为加强监督与管理,我省范围内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指定的报纸和网络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将发布的招标公告送至《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第九条指定媒介应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四日内发布招标公告,发布前要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核实招标公告内容。

第十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指定媒介在收到中标候选人公示文本之日起三日内发布公示公告,发布前要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核实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而不发布和进行公示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
人公示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

(三)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时间的;

(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限
制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可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举报,并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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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委托管理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34 号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委托管理的若干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政高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委托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统一管理,但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委托管理。
  受委托机关必须是具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其委托的权限和范围等事项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四条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检查,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委托职权再转给其它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官选总统? ——从美国大选看法治的力量

  张千帆

  在历时36天的争议和悬念之后,备受注目的美国总统大选终于确定了获胜者。当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争议结束时,一切又恢复了往常的秩序。和以往的“战胜者”一样,副总统戈尔体面地宣布退出,与他的竞选“敌手”布什州长和解,并号召自己的选民转而支持即将继任的合众国总统———尽管戈尔本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正如戈尔所言,这是一场十分“特殊”的选举,因为和历史上几乎所有的总统选举不同,这次选举的结果可以说不是由选民决定的,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最后决定的。这倒并不是因为法官们有意要代替选民去作出这一重大政治选择———现代民主原则显然禁止他们这么做,而是因为双方选票比分在决定性的佛罗里达州相差无几(约万分之一),属于任何选举的正常“误差范围”之内;选举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不规则”现象———即对法律要求的偏离,例如负责组织选举的官员以某种方式偏袒其中一方,或过时的选票打孔机不能明确体现出“选民的意愿”(或自动计票器不能识别这种意愿)等等,都有可能导致人为的选择错误。如果是后面这种技术性问题,那么解决争议的最直截了当的方法,显然是对佛州选民的全部600多万张选票进行人工统计,但时间已经不允许这么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要求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司法解释问题,因为其他人都可能因与竞选结果的种种利害关系(例如富人一般都希望共和党人做总统)而偏袒一方,惟有法官可以被信按照法律(而不是人情或自身利益等和法律无关的因素)作出一个中立的决定。因此,竞选双方在相持不下时,把最终的决定权交给法官,且不论结果如何都坦然接受法院的仲裁。是法治使得利益对立的人有可能走到法律的共同保护伞之下。

  然而,法治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这又是被世界各国的历史所证实的。困难的关键在于法治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公正的司法机构,它能在超越人的利益、感情和偏见的基础上宣布“法律是什么”,且其话语对这个社会具有最终的约束力,不论人们———尤其是对此有利害关系的权势人物———是否愿意接受这种决定。但任何人类机构都是由活生生的普通人组成的,每个凡人都有自己的利益、感情或信仰,并因此而期望获得某种特殊的政治结果。每个由人所组成的政府都是为了人———或更准确地说,经常是为了某些人———的利益而服务的。既然如此,我们到哪里去找这些“不食人间烟火”、超越人性弱点的法官?因此,法治构成了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难题:社会需要法治,而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又几乎不可能实现。西方的“法治国家”为了建立一套近似于公正的司法体制煞费苦心,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来保障法官个人(而不仅仅是作为组织机构的法院)的独立性与超越性,使司法决定与法官的个人利益(包括职位、工资、社会地位和名誉等因素)“脱钩”。即便这样,法治国家仍然不能保证法官们每次都像机器那样不带偏私、准确无误地译解出法律密码的本来意义,以至今天我们仍经常能听到同样博学与睿智的法官之间经久不衰的辩论,就像佛罗里达州与联邦最高法院对戈尔与布什之争的判决一样。但这已是人类目前所能达到的最近似于法治理想的状态了。事实上,尽管西方社会对政府一贯不太信任,但对法官却“情有独钟”(社会调查一直表明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度高于其它政府机构):如果其他政府官员是“在狭义上理性”(即自私)的普通人,至少法官们还能铁面无私地秉公释法。

  有理由表明,社会对法院的普遍信任是民主社会实现法治与秩序的必要条件。事实上,任何政府(不论是专制还是自由或民主)的存在、维持与运作都是和信任联系在一起的。理由大致如下:首先,一个稳定的社会必然是按照某种被普遍接受和认同的基本规则(如写在纸上的宪法、法律,或不成文的习俗与共识)来运作的,而不论运用规则的结果是否对某些人有利(例如,按照正常程序规则所产生的选举结果表明戈尔输了,戈尔本人及一大批同情他的支持者也须认同这个结果)。其次,这种规则首先必须获得政府的维持与实施,才能在人民心目中建立起有效性(如果戈尔利用其副总统的职权或布什利用其兄弟在佛罗里达州的权势,去操纵选举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那么选举程序就将在选民心中逐渐失去地位);只有政府官员自己先遵守规则,而不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行动,并获得了普通百姓的充分信任,人民才会跟着遵守规则(所谓“上行下效”,在中外其实都是一样的),从而达到社会的法治。因此,关键问题是如何保障政府去遵循其自身所要实施的规则。当然,通过及时淘汰那些显然违反规则的官员,民主政治本身为政府的合法性提供了一种维护机制。但正如麦迪逊所言,经验教导人类“辅助防御”的必要性。历史证明,以政府之外的力量去制衡政府,往往是不够的,因而还必须在政府内部建立起一种力量来防止政府官员对规则偏离得太远。具备这种力量的机构存在于政府内部,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但它又和其他机构具有不同的利益和考虑,且不被它们的意志所左右。这就是相对独立的司法制度。法治国家的公民之所以还相信其政府基本上会按照所确立的规则行动,并因此自己也愿意遵守规则,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他们能够信任的法院。

  法国学者托克维尔曾说过,美国政治几乎所有的重要问题最后都会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进入法院,并在那里获得解决。无疑,这个论断被最近的这次大选验证了。就和以往的所有重要决定一样,美国最高法院的这次判决是否明智,历史将为此作出公证。但不论如何,选举最终的解决方式毕竟体现了美国公众和政治精英对法治———或法院———的尊重。如果说民主政治是一种由利益冲突引起的权力较量,那么法治与宪政是使得一个政治上分裂的民族回归统一的力量。正是法治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使不同的政治党派在“驴象决战”之后,还能像戈尔所说的那样和平地走向一个“共同点”。(上)

  (作者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