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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22:41:29  浏览:9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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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普及国防教育,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1年8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乔晓阳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极大地推动了全国国防教育活动的开展。国防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第二十三条规定,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以及经批准的国防教育基地,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第三十二条规定,经批准的军营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可以向社会开放。据此,一些部队和地方提出要求,按照国防教育法的规定尽快确定全民国防教育日,以利于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日活动。
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了常委委员及各方面对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意见,从便于开展活动出发,认为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较为适宜。委员长会议同意这一意见并提出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决定(草案)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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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一)书面申请的,请按下列格式书写:
  
  1、文书名称(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单位、电话)
  
  3、被申请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4、行政复议请求
  
  5、事实和理由
  
  6、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如向省政府申请,可写“此致河南省人民政府”)
  
  7、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8、申请日期(年、月、日)
  
  (二)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人员当场用“口头申请记录”纸记录: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途径
  
  2、复议请求
  
  3、主要事实和理由
  
  4、被复议机关
  
  5、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
  
  记录完毕,申请人认为记录无误,签上自己的名字。

作者:美溪区人民法院 孙桂娟

关于印发并组织实施《全国防“非典”期间紧急物资道路水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并组织实施《全国防“非典”期间紧急物资道路水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交公路发明电(200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沿海、长江干线各主要港口:

  为抗击在我国境内出现的“非典”疫情,确保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物资,特别是医药卫生用品等紧急物资的及时运输,夺取全国防“非典”斗争的最后胜利,最大限度地降低“非典”给国民经济、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造成的影响,部制定了《全国防“非典”期间紧急物资道路水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防“非典”期间紧急物资道路水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全国防“非典”期间紧急物资道路水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一、 组织领导

  (一)部防“非典”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部防‘非典’办公室”),具体负责防“非典”期间紧急物资道路、水路运输保障任务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联系电话: 010—65292722/3(白天工作时间);010—65292421(夜间及节假日)。传真:010—65292742(24小时开通);

  (二)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防“非典” 领导小组下设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紧急物资道路、水路运输保障任务的实施。

  二、 部防“非典”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在国务院防“非典”指挥部和交通部防“非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国道路、水路运输系统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二)按照国务院防“非典”指挥部后勤保障组的要求,负责统一下达防“非典”紧急物资的道路、水路运输保障任务,并组织督察;

  (三)负责协调解决执行道路、水路运输保障任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国务院防“非典”指挥部报告;

  (四)承办国务院防“非典”指挥部后勤保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运输装备、人员保障

  (一)紧急物资应急运力。应急运力确定的基本原则是:50万以下人口的地区,应配备5吨以上货车10辆,每增加50万人口相应增加5吨以上货车10辆,依此类推。其它运输装备,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应急运力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防“非典”领导小组按上述原则进行准备,并将应急运输车辆报部防“非典”办公室审定。根据部防“非典”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在确保完成部防“非典”办公室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应急运力的组织和调用,以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为主组织紧急物资运输。辖区内应急运力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各省防“非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部防“非典”办公室负责组织调用其他省(区、市)的应急运力,以保证紧急物资运输任务的完成。

  应急运输车辆在执行部防“非典”办公室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保障任务时使用由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通行证数量由交通部确定),免交车辆通行费,并行驶军车通道。

  (二)紧急物资运输车辆。要求必须是二级以上经营资质等级货运企业所属的营运车辆,如果省内没有二级企业,可在三级企业中选调。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或行使里程不超过20万公里)。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将执行紧急物资运输保障任务的运输车辆牌照号码报部防“非典”办公室备案。

  (三)紧急物资运输人员。道路运输人员一般由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以及带队人组成。基本条件是政治业务素质高,技术水平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20岁至50岁之间。上述人员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防“非典”领导小组组织挑选并审定,配发统一证件和防护用品,并报部防“非典”办公室备案。

  应急预案启动后,对承担运输任务的运输车辆,出车前要进行清洗消毒,对执行任务的运输人员要进行健康检查和防“非典”知识教育,配齐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四)紧急物资水路运输。一旦防“非典”紧急物资经水路调运时,部防“非典”办公室将就近选调船舶运力。各有关港航单位接到紧急物资运输任务后,必须确保完成。

  (五)其它运输装备。根据防“非典”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征用或借用其它运输装备,作为国家应急运力的补充和他用。

  四、突发事件的报告

  (一) 突发事件

  是指在防“非典”期间,局部地区出现了运力不足造成医药卫生用品供应紧张,人民生活和生产所需物资出现短缺,需交通部协调运力支援;执行部防“非典”办公室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保障任务的车辆被滞留,紧急物资被哄抢和损坏,执行紧急物资运输任务的车船和人员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

  (二) 报告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政管理机构、运输企业要在已成立的防“非典”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防“非典”工作报告制度,明确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确保信息畅通,出现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向本辖区或上一级交通部门防“非典” 领导机构报告,直至向部防“非典”办公室报告。

  (三) 报告内容

  1、 根据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要求,本地运力不足,需要交通部协调运力支援(车辆数量、执行任务的时间、地点等);

  2、 根据部防“非典”办公室下达的任务,应急运力不能满足需要;

  3、 执行部防“非典”办公室下达的任务,运送紧急物资的车船遇到突发事件时;

  4、 紧急物资运输保障任务完成情况。

  五、 应急处理程序

  (一) 执行应急任务的处理程序

  部防“非典”办公室在接到国务院防“非典”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将任务下达到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防“非典”领导小组。

  (二) 出现应急运力紧张情况时的处理程序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遇到突发情况,应急运力紧张时,要及时向部防“非典”办公室报告,请求运力支援。

  2、 部防“非典”办公室根据各省“非典”疫情和应急运力储备及使用情况,决定并通知有关省交通主管部门防“非典”领导小组启动应急运力。

  (三) 应急运力出现问题时的处理程序

  执行应急任务的运输企业,5辆车以上要由班组长带队,10辆车以上由车队长带队,30辆以上由公司领导带队,50辆以上由省级运政管理部门领导带队,并配备好通讯设备,保持通讯畅通。途中发生问题(遇到滞留、发生事故、物资遭到哄抢或损坏、道路受阻、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应及时向部防“非典”办公室报告,并同时向本省交通主管部门防“非典”领导小组报告。其他问题应及时向本省交通主管部门防“非典”领导小组报告。

  (四) 进入“非典”隔离区执行任务时的处理程序

  对进出“非典”隔离区执行应急任务的车辆,要在进入前,对随车进入的人员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车辆驶离隔离区时,进行全车清洗消毒,特别是运输人员要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任务完成后,要对运输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安排休息观察。

  六、 值班制度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政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要落实领导值班,值班电话必须24小时开通。

  七、 责任追究

  执行应急任务的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命令,对拒不执行上级命令、玩忽职守或推委扯皮单位的有关领导、直接责任人和驾驶员要依法处理,对运输企业取消其经营资格,吊扣车辆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执行上级命令不坚决,贻误时机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并报交通部防“非典”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