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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57:09  浏览:9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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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广州市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一九八七年三月三日,中共广州市委发了穗字[1987]5号文《关于加强市带县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以下称市委5号文),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市政府发了穗府[1987]22号文《广州市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试行办法》(以下称市府22号文)。这两
个文件都是适应深化企业改革和加速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的,均应同时贯彻执行。
关于市府22号文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内企事业单位在市属县联办企业所得利润,属生产性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属非生产性的免征所得税二年”。第十九条规定:“派往市属山区县,支援生产十天以上者,每天的旅差费补助可以适当提高,提高部分可在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与市委5号文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市区企业......;到番禺、花县和白云、黄埔、天河、芳村、海珠区农村部分投资联营,开办企业分得利润,头三年免征所得税,以后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市工业企业派往市属县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每天旅差补
助,从现在2.5元提高至提高至5元,提高部分可在厂长基金列支。”以及这两个文件中其他相互间不统一的条款,本着“就松不就紧”的原则,凡市属企业与市属农村的经济联合,均按市委5号文的规定精神执行。
在执行两个文件中,凡涉及到财税方面的问题,可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87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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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陇南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8〕150号
关于印发陇南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陇南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陇南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全市廉租住房建设,落实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根据《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8〕11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为全市各县(区)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市政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抓落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廉租住房保障的实际效果兑现奖惩。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 落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

(一)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保障任务和省上确定的廉租住房年度保障任务是否全面完成。

(二)廉租住房保障目标完成进度,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政策规定,对本县(区)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保障户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做到应保尽保。

(三)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各县(区)申报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规划许可、资金担保等方面手续是否完备;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度、资金筹措及资金到位、竣工验收、产权关系等是否落实、规范。

第五条 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编制和管理。包括开展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按市政府规定,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及时公示和上报备案。

第六条 保障资金筹集和落实。县(区)政府是否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资金筹措和监管制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社会捐赠和其它渠道筹措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是否按规定落实。

第七条 制度建设。

(一)住房保障制度。主要考核是否制定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廉租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实施计划(方案)、廉租住房保障有关部门相关办法,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分配、退出等动态管理制度以及坚持廉租住房保障报告制度,县(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情况。

(二)统计报表制度。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正确反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三)档案管理制度。依照《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措施以及档案更新等动态管理情况。

第八条 基础管理。

(一)健全住房保障机构。主要考核是否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明确管理职能,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等情况。

(二)加强基础管理。主要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审核、答复、登记、公示等方面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是否按年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予以处理。

(三)规范服务行为。是否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公开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事项,做到内容明确、标识醒目,方便群众以及管理人员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内容。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主要考核信息系统硬件、软件建设;网上报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统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日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等。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核组织。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组织,会同市建设局、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组成考核组,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省、市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工作分为上半年初步考核和年终全面考核。

第十条 考核标准。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评分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含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达标,60分以下的为未达标。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实行分级考核,本级政府自查考核和上级政府考核相结合。县(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自查考核,由县(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组织,会同县(区)发改、财政、民政、监察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并邀请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本辖区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考核,按照考核内容量化评分得出自查考核结果,上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工作,在县(区)自查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按照考核内容量化评分得出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完成后,接受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全面完成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且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有创新,争取国家和省上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成效显著、建设速度快、质量达标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对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结果未达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没有出台或出台后未全面实施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县(区)在对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考核,按照考核内容量化评分得出自查考核结果的同时,重点对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和实施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履行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定,对绩效突出和落后的单位,由县(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报请县(区)政府给予相应奖惩。

第十三条 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陇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1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咸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咸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国内甚至国际产生重大影响的。
市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发明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取得技术发明创造,并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推广项目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并有所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70项左右。
第八条 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授予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家、省驻咸单位;
(四)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市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
(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规定的限额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同一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或区域外其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咸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评审;
(二)审定专业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科技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人员。
第十四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其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结束后,由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将建议拟奖项目在“咸阳科技信息网”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告的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并填写异议登记表,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异议受理截止日起10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工作。有特殊情况,经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15日。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专业评审结果和异议处理结果,向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科学技术奖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对提交的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定,作出拟奖决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10万元,其中2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8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
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17年5月15日废止。2005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咸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