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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28:13  浏览:9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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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依法履行服兵役的义务, 做好优军优属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的义务兵( 以下简称义务兵),按本规定给予优待。
第三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 按下列规定发给补助金:
一、入伍前是在职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下同)的,由原所在单位按月发给补助金。补助费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单位预算中列支,工业企业由营业外收入中列支,商业企业由费用中列支,预算外单位由预算外列支。
二、入伍前是学生、待业青年或个体工商户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凭市民政局统一印发的《城镇义务兵生活补助证》领取。
前款规定的补助金,从批准义务兵入伍的下一个月开始发给。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因建设征地按政府规定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应自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之日起,按本规定发给补助金。补助金由征地单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发放。
补助金的标准,由市征兵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本市城镇居民考入军队院校学习的, 或由军队特招入伍的,不享受义务兵补助金。
义务兵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或转为志愿兵的,不再享受义务兵补助金。
义务兵服役期间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在服刑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义务兵补助金。
第五条 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义务兵, 服役期间的军龄计为工龄。服役期间,原单位调整工资时,对应征入伍的职工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同等对待。
第六条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义务兵退伍时,由原所在单位接收的,原单位应予晋升一级工资;新安排工作的,接收单位应予高定一级工资。
第七条 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 协议制) 工人, 在企业应征入伍的,应参照正式职工入伍后的优待标准执行;退伍后原招用单位应继续履行中断的合同或协议,或另行安排相应的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征兵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监督实施。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89年4 月1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从城镇居民中入伍的义务兵的优待,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按本规定执行。1986年10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关于对城镇居民中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的暂行规定》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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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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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郴政发〔200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现将《郴州市政府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郴州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郴州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和《郴州市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郴州市政府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改善我市部门统计管理,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8号)精神,结合我市部门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我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管理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中、省垂直管理的驻郴单位等。

第三条 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全系统或行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保障统计工作的必要投入,逐步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

第四条 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指定有关机构承担综合统计职能,配置综合统计人员,并依法持证上岗。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部门内部其他职能机构,应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五条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协调本部门本行业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

 二、制定本部门的统计信息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各有关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 三、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负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依法需审批或备案的本部门新建、修改和拟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

 四、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本部门的统计、会计、业务核算资料和有关行政记录,并进行统计调查分析,搞好统计服务。

 五、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统计普法和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 六、组织本部门统计人员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统计科学研究、统计继续教育和各类统计干部培训,并按规定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第六条 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组织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和方案,其他职能机构不得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表,由本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拟订。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主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本部门主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其中,一次性统计调查表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定期性统计调查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八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构、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法、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调查的组织实施、指标解释、报送要求等;调查表的设计应参照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规范化格式,计量单位和统计分类必须采用国家标准,部门统计使用的专业分类标准,必须与国家有关标准相一致。

第九条 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报统计调查项目,须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批准(备案)申报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函;

(二)申请批准(备案)的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

(三)其他有关文件,包括新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修改前的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条 部门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实施的复函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按规定程序批准或者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表,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任何部门不得制发和使用非法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年度调查和调查周期小于1年的定期调查,有效期为2年;普查、一次性调查和调查周期大于1年的定期调查,有效期到调查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以批准机关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不得继续执行。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也应重新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部门应按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求及时报送以下统计资料:

(一)国家统计局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数据,包括:统计年报、定期统计报表、普查和其他一次性调查统计数据;

(二)执行国家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所取得的统计数据,包括:统计年报、定期统计报表、普查和重要的一次性调查统计数据;

(三)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年度和定期财务核算资料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费用表和需要的其他报表,以及有关的文字说明;

(四)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有关行政登记资料,在特殊情况下(如发生重大灾情或不可预料事件)开展的临时性统计调查数据;

(五)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编写统计分析报告,编印《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统计月报》及其他所需要的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部门应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统计数据审核、统计报表签字盖章、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统计资料的使用和发布、统计资料归档、涉密统计资料管理等。

第十五条 部门上报、提供和发布统计资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部门上报、提供和发布统计资料,由部门统计机构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报表、资料,必须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部门公开发表本部门管辖系统内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须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部门对外提供和发布部门、行业内部调查取得的专业性统计数据,须经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审核认定,并由部门统计机构负责提供与组织发布,部门内部其他机构不得自行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数据。

(二)部门统计数据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调查取得的数据有重复的,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数据为准,由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统一发布,部门不得自行发布。

(三)部门统计机构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调查取得的数据有交叉的,应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对外发布,并在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四)反映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数据,由市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发布,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

(五)部门开展全市性重大新闻宣传活动使用的统计数据,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备案。

(六)部门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出国携带或对外进行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部门或新闻机构利用新闻媒体报道未公开的地区生产总值或某个方面的重要统计数据前,应当经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第十七条 部门要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及时改善统计人员的技术装备条件,为统计人员配备适应统计工作需要的数据处理设备和网络传输设备,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八条 部门要积极参与全市统计信息化建设,在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建立以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统计数据库为主要内容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有权对同级各主管部门使用的统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部门承担同级政府开展专项考核的有关统计资料,应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政府统计机构检查发现数据来源和计算有错误的,应责成纠正;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查处,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接受或协助政府统计机构对本部门依法开展的统计检查或统计监审工作,经检查或监审统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统计数据质量情况不合格的,须限期整改合格。逾期仍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并评定为“统计数据质量信不过单位”予以通报和曝光。

第二十一条 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及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规范和推进《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以及推进以统计职业道德规范为核心内容的统计文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规定实施情况纳入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并推荐参加上级的评比表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郴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统计管理条理》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8号)结合我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郴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在现有行政编制内设置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员,与本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人员组成统计站,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领导与监督。

第四条 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定期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专业知识指导和培训。

第五条 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第六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开展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抽样调查与专项调查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和综合统计员工资由县级和乡镇(街道)财政分级负担。

第七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及综合统计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执行统计法规,抓好统计普法,强化依法治统,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的实施,并建立和实施有关统计工作的管理制度。

(二)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国家统一部署的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等重大普查工作,完成国家和省、市、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各项经济社会统计调查任务。

(三)制定本乡镇(街道)的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街道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政府制定发展规划、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

(四)依法对乡镇街道直属部门、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及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统计业务受乡镇综合统计员的指导。

第八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必须执行上级统计报表制度,加强对基层统计资料的审核把关,并确保报表准确及时上报。

(一)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对本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负有综合汇总和审核上报的责任,是本乡镇街道统计数据质量的具体责任人。

(二)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应当在统计调查、整理、汇总的每个阶段,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汇总的数字要与相关部门的数据进行衔接和审核评估,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三)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审核报表的主要内容:

1.统计制度规定的指标是否填报完整、正确,磁介质和网络传输的报表文件名称是否规范,格式是否正确,读取是否顺利等;

2.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包括范围、计算价格、计量单位是否合乎制度要求,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3.统计指标数据是否符合实际,相关指标是否一致,表内各项指标之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四)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审核发现基层上报统计数据错误或者有疑问的,应当责成填报单位进一步核实。统计数据确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提供依据,并经填报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员签名。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不得自行修改基础数据。

第九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综合汇总上报的统计资料,由乡镇(街道)统计站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对增减异常的统计数据,应当附有符合实际的说明材料。

乡镇(街道)统计各部门、各基层统计单位提供的统计报表,由其填报单位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单位领导人签字盖章后上报。

第十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应当建立健全年度统计报表和定期统计报表主要指标台账。台账设置要做到科学、合理、实用,保持历年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台账登记必须以基层或综合表数据为依据,做到准确无误、字迹整洁,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以统计报表代替统计台账。有条件的乡镇可建立电子台账。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实行统计资料档案管理。统计资料包括统计原始记录、基层统计表、综合统计表、统计台账、统计调查分析、重要统计文件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统计资料应当登记齐全,建立索引目录,实行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统一保管。季度统计资料保管期限为3年,年度统计资料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的,须将本人管理的全部统计资料移交给接替人员;未移交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综合统计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 一、岗位责任制。乡镇(街道)要明确和落实统计工作职责与目标任务,并将统计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 二、例会制度。乡镇(街道)统计站应定期召开由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和村、居委会(社区)统计人员参加的统计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报送有关报表,汇报统计工作,分析经济形势,交流经济信息,布置统计工作等。

 三、培训制度。乡镇(街道)统计站负责组织和开展对辖区内有关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重点培训统计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及报表制度等。

 四、考核评比制度。乡镇(街道)统计站应建立激励机制,对辖区内各有关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年度检查考评。检查考评包括:报表报送、数据质量、统计分析、统计基础建设、统计资料规范管理等统计业务工作情况,还包括统计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考评成绩突出的统计人员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应配备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和传输设备,实现与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网络互联。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组织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的计算机知识培训,提高操作技能,使其能承担统计报表数据处理和传输任务。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员应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增强统计法制观念,对拒不履行统计义务的单位和人员,在掌握可靠的事实依据的情形下,及时报请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为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县(市、区)政府应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进行检查考评。按照统一的考评标准,考评为优良的予以表彰奖励;考评为基本达标的,提出统计整改要求,实施不定期复查,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在目标管理考核中扣分;考评未达标或不合格的,在目标管理考核中不计分,并对其提出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合格。否则,定为“统计数据质量信不过单位”予以通报和在新闻媒体曝光,并按规定取消其当年和下年的有关考核参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郴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8号)精神,结合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抓好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一)依法设置综合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统计工作,确定统计工作具体负责人,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餐饮服务企业、住宿业(星级宾馆)、资质等级以上建筑施工与房地产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备综合统计员,承担综合统计任务,组织、协调单位内部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单位有关职能机构也应根据统计工作任务大小,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不具备条件设置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的,可以委托统计代理中介机构代理统计工作,统计代理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合同内容代理统计,并接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

(二)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和上级各项统计工作部署,准确、及时地完成包括普查在内的各项统计工作任务,并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统计报表的及时性负责。

(三)重视和支持统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吸收或组织统计人员参加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等相关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四)及时研究解决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为保证统计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和物资条件。

(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增加投入,实现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审处理、传输、存储和提供等全过程的自动化。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按照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本单位的普法对象参加统计普法学习。

(二)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实施本单位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对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同级或者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街道)统计员报送和提供各种定期统计调查、抽样调查和普查资料,做到不迟报、不拒报。统计报表资料必须由填报人签字,统计负责人和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填报日期,做到报表资料数据准确。因特殊情况用电话上报的,应尽快上报正式统计调查表。个体工商户提供的统计资料,应当由该个体工商户签名并盖章。

(四)建立健全综合统计管理制度,管理本单位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对各种原始凭证、统计台账和报表资料,做到分门别类,装订成册,及时归档,查找方便。同时,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五)及时组织统计人员对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进行内部监督审查,并将监督审查情况报送同级或者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六)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成立、变更或者撤销时,应当在决定或者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报告备案,提供资料。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应当在开工或者竣工之日起30日内,由项目单位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报告备案,并提供资料。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并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定期接受统计机构的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专业知识等业务培训,其中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和资质等级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统计人员原则上应具备相当统计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当统计专业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高、中、初级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并与工资收入衔接,调动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同时,应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及配套设备,同时应加强统计人员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培训,使统计人员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做好统计报表数据的处理工作。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联网直报工作要求,实施统计数据的网上传输,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也应逐步实行统计数据的网上传输。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有条件的单位要推广和使用电子台账。原始记录的基本要素和基本体系应当完整,传递规范,填写标准,管理科学。统计台账的指标设置、登记和管理应当规范。上报的统计报表应以原始记录或统计台账为依据,与会计等有关报表及相关业务资料相衔接,年度数据与进度数据相衔接。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统计数字应当以本单位统计报表为准。各单位制定、检查计划,考核经济、社会效益和工作业绩,向新闻单位提供和发布统计信息,应当以本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签名、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并与报送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相一致。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对统计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计算表、统计台账、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和外部报表、统计分析资料等,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等,均应妥善保管。要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调用、交接和保管制度,防止统计资料丢失和毁损,确保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

统计资料的保存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原始记录保存3年以上;

(二)内部报表和上报的统计调查表保存5年以上;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建立、发展、变动等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和年度报表应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非政府统计部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布本单位的统计数据,应当经统计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从事和开展统计工作,不得出现统计违法行为。下列行为,属于统计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2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八)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对单位负责人自行修改或者授意、强行要求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的,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统计人员有权抵制并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政府统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业务指导,依法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曝光。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当地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统计工作或执法检查中可依法行使以下权利:

(一)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或调查机构审查或者备案的各类调查表(突发事件及重大灾情统计除外),企业事业单位有权拒绝填报;对未依法出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统计执法检查证》的检查人员,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同时应向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

(二)拒绝同一统计行政机关在一年内重复进行的执法检查(不包含补充调查和复查);

(三)要求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守在统计工作或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对有争议的统计检查结论,依法行使或者委托统计代理机构或统计顾问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五)对统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行使或者授权统计代理机构或统计顾问行使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六)拒绝统计行政机关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以外的违法决定;

(七)向统计行政机关控告、举报统计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循私枉法、打击报复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加强统计工作标准化建设和统计信誉建设。政府统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标准化及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考评。凡统计工作达标、统计数据质量可靠且连续3年经统计执法检查或统计监审,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综合评定,由市统计局授予“统计信誉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在2年内免予统计执法检查,对其每3年复核一次,复核达不到要求或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由市统计局予以撤销其荣誉称号。

对统计执法检查或统计监审发现存在统计工作不达标、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并限期整改。凡不能在规定期限整改合格的,要作为“统计信誉缺失单位”予以通报,并由新闻媒体曝光。

各级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在开展企业事业单位诚信建设评估时,要将统计信誉建设考评结果作为参考依据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郴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1991)231号 一九九一年九月六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条件(试行)》发给你们,做为对申请免验商品的生产企业考核的具体条件。在试行中遇有问题或需要补充、完善的意见,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条件(试行)

 

附件:

          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条件(试行)

 

  说明:

  一、本条件是根据《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是对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的具体化。

  二、对免验商品生产企业的综合考核按技术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工厂人员素质、文明生产等五个方面进行检查、评分,五个方面满分为500分,各小项标准分数扣完为止,不给负分。

  三、对免验商品生产企业的考核,总评分需达到470分以上且在各大项目条款均达到合格时,方可确认考核合格。

  四、本条件系用于对免验商品生产企业综合考核,对不同的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时,可结合商品的特点进行补充、增改。

 

       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评分条件(满分:500分)

 

  一、技术管理(基本分100,合格分90)

-------------------------------------

序|考核项目|   考 核 标 准  | 评 分 方 法|基本分|实得|备

号|    |            |        |   |分 |注

-------------------------------------

 |    |(1)有无以厂领导负责的|无领导,无措施 | 10 |  |

 |    |技术管理网络体系,从技 |扣10分,缺少环|   |  |

 |    |术上确保产品质量的措施 |节每项扣2分  |   |  |

 |    |------------------------------

 |技术管理|(2)是否建立了各级技术|未建立扣5分, | 5 |  |

 |机构及管|人员的技术责任制    |不健全每发现一 |   |  |

 |理制度 |            |项扣1分    |   |  |

 |    |------------------------------

1|    |(3)有无完整的各工序的|不完整缺一项扣 | 5 |  |

 |    |工艺流程及工艺设备、操 |1分      |   |  |

 |    |作各方面的技术指导文  |        |   |  |

 |    |件           |        |   |  |

 |    |------------------------------

 |    |(4)有无工艺纪律检查记|无检查纪录扣5 | 5 |  |

 |    |录           |分,缺项每一处 |   |  |

 |    |            |扣1分     |   |  |-------------------------------------

 |    |(1)有无编制产品设计、|未编制扣5分, | 5 |  |

 |    |生产、管理、检测所需的 |不健全缺一项扣 |   |  |

 |    |各类标准目录      |1分      |   |  |

 |    |------------------------------

 |技术标准|(2)产品从原料到成品所|每缺一种标准或 | 15 |  |

 |文件  |使用的现行标准、协议、 |依据扣10分  |   |  |

 |    |标样、合同文件等是否齐 |        |   |  |

 |    |全           |        |   |  |

 |    |------------------------------

2|    |(3)产品企业标准、检验|缺少审批手续, | 10 |  |

 |    |依据的审批签字手续是否 |每一次扣5分, |   |  |

 |    |齐全,内容及编写方式是 |内容不符合规定 |   |  |

 |    |否符合规定       |每一项扣2分  |   |  |

 |    |------------------------------

 |    |(4)现行标准和检验依据|有一处不符合扣 | 10 |  |

 |    |是否符合出口合同和有关 |5分      |   |  |

 |    |标准          |        |   |  |-------------------------------------

 |    |(1)任意抽5份生产设 |每残缺一张扣2 | 10 |  |

 |    |计、工艺文件,检查完整 |分       |   |  |

 |产品设 |性           |        |   |  |

 |计、工艺|------------------------------

 |文件的完|(2)任意抽5生产设计、|每残缺一张扣2 | 10 |  |

3|整性、统|工艺文件,检查统一性  |分       |   |  |

 |一性和正|------------------------------

 |确性  |(3)任意抽5份生产设 |技术上每出现一 | 15 |  |

 |    |计、工艺文件,检查技术 |处差错或审批手 |   |  |

 |    |上有无错误、更改、审批 |续不齐全,每项 |   |  |

 |    |手续是否齐全      |扣5分     |   |  |-------------------------------------

 

  二、生产管理(基本分130分,合格分120分)

-------------------------------------

序|考核项目|   考 核 标 准  | 评 分 方 法|基本分|实得|备

号|    |            |        |   |分 |注

-------------------------------------

 |    |(1)是否有完整的生产管|未有体系和制度 | 10 |  |

 |    |理体系和指挥调度管理制 |的扣10分,不完|   |  |

 |    |度,执行情况如何    |整或执行不力扣 |   |  |

 |    |            |5分      |   |  |

 |生产管理|            |        |   |  |

 |机构和管|------------------------------

 |理制度 |(2)出口产品是否均衡生|未做到均衡生产 | 10 |  |

 |    |产           |的酌情扣分,最 |   |  |

1|    |            |少扣5分    |   |  |

 |    |------------------------------

 |    |(3)有无从原辅料入库到|无制度扣10分,| 10 |  |

 |    |成品出库各生产阶段的生 |不健全缺一项扣 |   |  |

 |    |产管理制度       |2分      |   |  |-------------------------------------

 |    |(1)是否建立了设备管理|无制度不能满足 | 10 |  |

 |    |及保养制度,生产设备能 |生产扣10分,不|   |  |

 |生产设备|够满足产品技术质量要  |健全缺一项扣2 |   |  |

 |    |求           |分       |   |  |

2|    |------------------------------

 |    |(2)生产设备的技术资 |无资料、档案、 | 10 |  |

 |    |料、档案、台账是否齐  |台账的扣10分,|   |  |

 |    |全           |不齐全缺一项扣 |   |  |

 |    |            |5分      |   |  |-------------------------------------

 |    |(3)有无工厂设备自查和|无档案扣10分,| 10 |  |

 |    |上级检查的档案资料   |记录不全的缺一 |   |  |

 |    |            |项扣2分    |   |  |-------------------------------------

 |    |(1)有无工装(专用工具|无制度扣10分,| 10 |  |

 |    |)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执行不力的酌情 |   |  |

 |工艺设备|            |扣分      |   |  |

 |    |------------------------------

3|    |(2)生产过程中,主要工|每缺一种扣2分 | 10 |  |

 |    |序的加工工艺装备(专用 |        |   |  |

 |    |器材)是否齐全良好   |        |   |  |

 |    |------------------------------

 |    |(3)主要设备的工装(辅|缺一种扣2分  | 10 |  |

 |    |机和专用工具)是否准确 |        |   |  |

 |    |完好          |        |   |  |-------------------------------------

4|检测器具|(1)检测手段是否齐全。|缺项扣2分   | 10 |  |

 |    |------------------------------

 |    |(2)计量管理制度及执 |无制度扣10分,| 10 |  |

 |    |行情况         |执行不力的扣3 |   |  |

 |    |            |分       |   |  |

 |    |------------------------------

 |    |(3)器具是否完好和准 |缺项或不准确每 | 10 |  |

 |    |确           |一项扣5分   |   |  |

 |    |------------------------------

 |    |(4)计量器具是否符合 |无证使用或不符 | 10 |  |

 |    |标准,有无计量标志   |标准,仪器扣10|   |  |

 |    |            |分,器具扣5分 |   |  |-------------------------------------

 

  三、质量管理(基本分140分,合格分130分)

-------------------------------------

序|考核项目|   考 核 标 准  | 评 分 方 法|基本分|实得|备

号|    |            |        |   |分 |注

-------------------------------------

1|组织机构|(1)是否建立了以厂领 |未建立以厂领导 | 10 |  |

 |    |导负责的全面质量管理机 |负责机构的扣10|   |  |

 |    |构和配备了专职的质量管 |分,厂领导关心 |   |  |

 |    |理人员         |少或工作未开展 |   |  |

 |    |            |扣5分,未配备 |   |  |

 |    |            |专职质量管理人 |   |  |

 |    |            |员扣10分   |   |  |-------------------------------------

 |    |(2)是否建立厂级、车 |未建立扣10分,| 10 |  |

 |    |间(科室)、班组三级质 |开展工作不力5 |   |  |

 |    |量管理网,并能提供质量 |分。      |   |  |

 |    |管理组织系统框图    |        |   |  |

 |    |------------------------------

 |    |(3)专职检验员是否由 |专职检验员不由 | 5 |  |

 |    |厂检部门集中领导,并有 |厂检部门领导扣 |   |  |

 |    |考核制度及考核上岗证  |5分,没有考核 |   |  |

 |    |            |制度及上岗证扣 |   |  |

 |    |            |2分。     |   |  |

 |    |------------------------------

 |    |(4)厂领导是否定期召 |查看会议记录, | 5 |  |

 |    |开质量工作会议和质量例 |厂领导不关心的 |   |  |

 |    |会,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 |扣5分,没有分 |   |  |

 |    |问题有分析、检查及改进 |析、检查、改进 |   |  |

 |    |措施          |措施的,缺一项 |   |  |

 |    |            |扣2分。    |   |  |

 |    |------------------------------

 |    |(5)应建立经商检培训 |未建立扣5分。 | 5 |  |

 |    |过并按商检局有关规定对 |        |   |  |

 |    |产品进行出厂检验的商检 |        |   |  |

 |    |小组或认可检验员,由厂 |        |   |  |

 |    |领导直接领导      |        |   |  |-------------------------------------

 |    |(1)工厂是否根据出口 |未根据需要制定 | 5 |  |

 |    |需要或行业的要求,制定 |标准和措施的扣 |   |  |

 |    |并执行了内控质量标准和 |5分,缺少项目 |   |  |

 |    |保证措施        |每项扣2分。  |   |  |

 |    |------------------------------

2|产品质量|(2)优质产品、一等品 |抽查内控标准, | 5 |  |

 |指标  |应执行高于现行标准的内 |部分内容与有关 |   |  |

 |    |控质量指标       |标准对照,低于 |   |  |

 |    |            |现行标准扣5分 |   |  |

 |    |------------------------------

 |    |(3)质量指标与保证措 |未落实、无制度 | 5 |  |

 |    |施是否落实到部门、班组 |扣5分,执行不 |   |  |

 |    |和个人,有无检查考核制 |力扣2分。   |   |  |

 |    |度           |        |   |  |-------------------------------------

 |    |(4)工厂是否根据具体 |无计划,无措施 | 5 |  |

 |    |情况制定了质量改进、升 |扣5分。    |   |  |

 |    |级创优的措施计划。   |        |   |  |-------------------------------------

 |    |(1)对进厂的原辅材料 |无制度扣5分, | 5 |  |

 |    |是否有质量把关制度。  |执行不力扣2分 |   |  |

 |    |------------------------------

 |    |(2)按产品特性,在影 |未建立、无制度 | 5 |  |

 |    |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是 |扣5分,制度不 |   |  |

 |    |否建立了质量控制点,并 |全每项扣2分。 |   |  |

 |    |有质量控制点管理制度。 |        |   |  |

 |    |------------------------------

 |    |(3)联营厂、外协加工 |没有执行的扣5 | 5 |  |

 |    |厂要执行主导厂的内控质 |分       |   |  |

 |    |量指标和保证措施。   |        |   |  |

 |    |------------------------------

 |    |(4)对于联营厂、外协 |无制度扣5分, | 5 |  |

 |    |加工厂的产品质量保证有 |执行不力扣2分 |   |  |

 |    |无管理制度,制度执行情 |        |   |  |

 |    |况。          |        |   |  |

 |    |------------------------------

 |    |(5)检查、检验制度是 |查看主要生产环 | 5 |  |

 |    |否齐全,贯彻是否有力, |节的检验制度, |   |  |

3|产品质量|不合格品有无标志、隔  |不齐全的每项扣 |   |  |

 |控制  |离,与合格品有无混淆现 |2分,发现等级 |   |  |

 |    |象。          |混淆一次扣2分 |   |  |

 |    |------------------------------

 |    |(6)检查工厂奖励制度 |没有体现的扣10| 10|  |

 |    |是否体现了质量第一的方 |分,执行不认真 |   |  |

 |    |针,是否把提高产品质量 |的扣5分。   |   |  |

 |    |和改善质量管理做为重要 |        |   |  |

 |    |奖励条件。       |        |   |  |

 |    |------------------------------

 |    |(7)是否建立了产品质 |查看各种原始记 | 5 |  |

 |    |量档案(包括各种原始记 |录、各种报告, |   |  |

 |    |录,运行记录,合格证, |发现缺项或不全 |   |  |

 |    |试验报告等),档案是否 |的每一项扣1  |   |  |

 |    |齐全、准确,是否建立了 |分,无档案的扣 |   |  |

 |    |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和分  |5分      |   |  |

 |    |析、反馈制度。     |        |   |  |-------------------------------------

 |    |(1)是否有能保证产品 |无制度、无规程 | 5 |  |

 |    |质量的检验制度和检验规 |扣5分。    |   |  |

 |    |程。          |        |   |  |

 |    |------------------------------

 |    |(2)是否有保证质量的 |无制度扣5分, | 5 |  |

 |    |理化试验、工艺试验和产 |未对试验和故障 |   |  |

 |    |品型式试验的管理制度, |进行分析的每次 |   |  |

 |    |并认真进行试验和故障分 |扣2分。    |   |  |

 |    |析。          |        |   |  |

 |    |------------------------------

 |    |(3)是否有各项必要的 |无方法、规程的 | 5 |  |

 |    |试验操作方法和试验规  |扣5分,缺项每 |   |  |

4|产品的检|程。          |项扣2分。   |   |  |

 |验与测试|------------------------------

 |    |(4)是否严格按照要求 |未严格按要求测 | 10 |  |

 |    |的方法与程序进行测试; |试、无规定的扣 |   |  |

 |    |采用非标准试验方法与程 |10分;测试中发|   |  |

 |    |序的应有编制的文件,对 |现问题未处理项 |   |  |

 |    |测量有效数字、测量数据 |扣2分。    |   |  |

 |    |的校对以及试验中断或发 |        |   |  |

 |    |生意外事故的处置有无明 |        |   |  |

 |    |确规定。        |        |   |  |

 |    |------------------------------

 |    |(5)检测人员是否熟悉 |检测人员不熟悉 | 5 |  |

 |    |产品的技术标准和检测方 |标准和方法的扣 |   |  |

 |    |法。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 |5分,技术人员 |   |  |

 |    |50%。        |未达到比例扣2 |   |  |

 |    |            |分。      |   |  |-------------------------------------

 |    |抽取有代表性的产品按有 |不合格品超过有 | 15 |  |

 |    |关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关标准规定的扣 |   |  |

 |    |            |15分;有不合格|   |  |

5|产品质量|            |品未超过规定按 |   |  |

 |    |            |比例扣分。   |   |  |-------------------------------------

 

  四、工厂人员素质(基本分70分,合格分60分)

-------------------------------------

序|考核项目|  考 核 标 准   |评 分 方 法 |基本分|实得|备

号|    |            |        |   |分 |注

-------------------------------------

1|领导人员|领导干部是否熟悉工厂概 |抽厂级领导和车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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