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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53:10  浏览:80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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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东政发〔20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1月5日召开的第5-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大型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严格预算外资金和财政预备费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城市规划审批管理程序。凡5万元以上的追加资金,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凡在当年已批准基本建设计划投资额外申请追加政府投资的,一般不予受理;特殊情况需追加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市发改委审查,并报经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凡涉及城市规划审批的项目,一般建设项目由规划局审查,报市城市规划联席会审定,居住区、市级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大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前瞻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建立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市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或修改、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条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许可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市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一般每季度举办一次。
第五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督促来信的处理和有关问题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六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审议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和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八)讨论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市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秘书长列席,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根据情况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2位或2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原则上由主管副市长召集会议,会前就议题涉及内容由主管副市长征求有关副市长的意见。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三十三条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报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市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签署意见。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工作中需市委、市政府共同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的事项,应先提交市政府研究后,再提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或通报市政协。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要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领导同志。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要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与会人员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加,凡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提前请假,并将替代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报市长审定。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三十八条召开市政府一类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市政府报送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审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四十条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一些全市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四十一条国家部委、省直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东营召开全国、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七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二条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四十四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和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须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四十五条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签批、运转。属市政府审批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四十六条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应由有关部门代拟合同文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十七条市政府部门、单位提请市委、市政府共同审批的公文,首先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并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再送市委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市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报送市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市政府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要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第五十条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稿。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进行内容、政策把关,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进行文字审核,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送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或核报市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第五十二条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在《东营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或在报纸、电视上发布。

第八章督查考核和行政效能监察制度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领导对分管的工作应认真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实现任务目标。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五十六条对市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其他需要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落实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立项通知、检查催办、汇总报告落实情况。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须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五十七条严格实行政务督查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半年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督查考核,每年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五十八条收到国家和省领导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对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要严格按照领导批示内容和《领导批示件办理流程》转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
  第五十九条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一)省级以上(含省级)领导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四)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六十条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制度,加强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监察,由市监察局具体组织实施,并将监察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第六十一条按照《东营市社会评议市政府部门、单位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切实搞好社会评议市政府部门、单位工作,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第九章工作作风纪律

  第六十二条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六十三条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最大限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各地要简化接待礼仪,不搞层层陪同和对口陪同,一律不搞边界迎送和警车开道。
  第六十四条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发送请柬。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或活动,承办部门要填写《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活动申报表》,连同邀请函、请柬、有关活动安排方案等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六十五条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发首映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县区的活动题词、题字、发贺信、贺电。除重点工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及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出席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手续,按照《东营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审核审批暂行规定》办理;应邀赴台交流的,按照对台交流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和外市来宾来东营考察指导工作,原则上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应填写《来宾报告单》,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市政府部门接待的外宾或港澳台人士,需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宴请的,市外侨办、外经贸局、台办提出安排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六十八条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
  第六十九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切实负起廉政建设的责任。
  第七十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七十一条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出差(出访),应事前向市长请示,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
  县区长出差(出访)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向市长报告;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3天以下的,应事前向分管副市长报告,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向分管副市长、市长报告。以上人员请假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外出返回后,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第七十二条市政府领导出差(出访)、休假期间,要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暂行)》的规定,由相对固定的其他市政府领导代为处理分管的有关工作。
  第七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都应按照《东营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政务公开。对属于市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政策规定、审批程序、办事标准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根据需要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第七十四条市政府及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主义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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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产党员体现先进性的三个方面

曲宇辉


党的先进性是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事关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使命的完成,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自身建设的根本任务。党的先进性从来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历史的,而不是一劳永逸的。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所处的国内外环境、所肩负的历史任务和党员队伍的现实状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对保持党的先进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使保持党的先进性面临新的考验。因此,我们必须发展地而不是静止的、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看待党的先进性。胡锦涛同志指出:当前,保持党的先进性,就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把党的先进性要求转化为全党的实际行动、贯彻到党的全部执政活动中去,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就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把坚持党的先进性切实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民主政治、发展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紧紧把握住这一点,就从根本上把握了人民的愿望,把握了党的先进性的真谛,就能更好地完成党的执政使命。
党的先进性要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体现。具体来说,党员要在三个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
一、政治上先进
所谓政治上先进,就是要坚定理想信念,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核心内容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系统地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物质与精神的辨证关系、先锋队与所代表的阶级与群众之间的关系的高度,揭示了党的先进性的阶级属性和本质内涵,是新时期党的先进性的集中体现和衡量党的先进性的根本标准。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核心内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是要求党员自觉地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自觉地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表率。
(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
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共产党员政治修养的核心内容就是坚持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面对灯红酒绿的诱惑,面对名与利、权与钱、生与死的种种考验,要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就是要求共产党员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
理想信念的问题对于每一个共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不仅关系到自己的政治生命和今后工作的好坏,更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我党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只有坚定地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才能使我们的事业,由胜利走向胜利,夺取更大的胜利,树立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是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是我们克服种种困难,排除不利因素,做好各项工作的强大精神动力。进入21世纪,我们党肩负着繁重的历史任务,这就要求所有共产党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作风和不懈的奋斗精神。而这一切都需要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来加以支撑,来提供力量源泉。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必然要求进行利益调整,体制变革,观念更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一项充满艰辛、充满创造的壮丽事业,伟大的事业需要崇高的精神。做为一名共产党员就是要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中做表率,影响和带动广大的人民群众自觉地加入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洪流中来,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与时俱进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化的。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必须跟着时代的脚步处理好创新的问题。要创新,就要善于学习、善于积累、善于思考、善于总结经验,善于从成绩中查找不足,从经验中查找教训,善于尊重客观规律,结合工作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创新离不开务实,要创新就要全面、系统、深入地掌握真实情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勇于克服阻力,化解矛盾,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中国共产党84年的历史证明,我们党之所以历经风雨沧桑坚不可摧,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在于一以贯之地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就是在于千千万万的共产党员自觉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表率,做改革创新的表率。
共产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力行“两个务必”,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护高度一致。
二、行为上先进
所谓行为上先进,就是要遵守党章和宪法、法律,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现在有一些党员,在大事大非面前他拿的准,关健时刻他也能冲的出去,政治学习他能引经据典说的头头是道,业务工作他是多面手,别人解决不了的难题,他三下五除二解决的很好。但是8小时以外,经不起诱惑,守不得寂寞,抗不住腐蚀,一般群众都不耻的事件,他都照干不误,可以概括为:没有不敢吃的饭,没有不敢喝的酒,没有不敢拿的钱,没有不敢收的礼,没有不敢去的场,没有不敢做的事。公权当作私权用,公章当作私章盖,公车当作私车开,公款当作私款花。
共产党员不是特殊公民,在法律法规面前没有任何的特权。共产党员首先要自己成为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模范。其次要带动家人、身边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共产党员要在四个方面发挥模范作用:一是崇尚科学,做尊师重教、勤奋学习、移风易俗、贯彻国策的模范;二是明礼诚信,做敬老爱幼、团结友善、邻里和睦、助人为乐的模范;三是自尊自爱,做讲究卫生、保护环境、举止文明、维护国格的模范;四是爱国爱家,做敬业奉献、奋发图强、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的模范。
共产党员要发挥上述模范作用,一要廉洁奉公,坚持共产党人的高尚人格;二要求真务实,坚持共产党人的良好作风;三要谦虚谨慎,保持旺盛的革命意志;四要艰苦奋斗,保持优良的革命传统;五要一身正气,遵守做人的道德情操;六要行为检点,遵守社会的道德规范。  
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具体在平时的一言一行中,都要时时刻刻记住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能做的,自己首先不能做;具体在平时的一言一行中,都要心系人民群众,深怀爱民之心,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自己想问题、办事情、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工作上先进
所谓工作上先进,就是要向张思德等同志一样,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张思德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名普通党员,是八路军的一名普通战士,一九四四年九月五日在陕北安塞县山中因公牺牲。张思德同志的一生,没有轰轰烈烈的事迹,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他在一九三三年参加红军,经历了二万五千里长征,负过伤,牺牲前是中央警备团的战士,他的工作岗位是烧炭。
毛泽东同志作为中国共产党的领袖,在张思德同志的追悼会上作了《为人民服务》的讲演,具有深刻的含义。
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一起来了”,“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只要我们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我们这个队伍就一定会兴旺起来”。
在二十一世纪先进性教育活动中重读毛泽东同志六十年前的这篇文章,对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牢固树立共产党员的宗旨观念,发扬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仍然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伟大的现实意义。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永远的宗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是执政为民、立党为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建党八十多年来我们党进行的一切奋斗,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永远的宗旨。
在和平成为时代主题的今天,我们不用象刘胡兰那样去面对敌人的铡刀,不用象董存瑞那样用自己的身体去做炸药架子,不用象黄继光那样用自己的胸膛去堵敌人的子弹。但是,和平年代仍有流血,仍有牺牲。上世纪末,数十万子弟兵根据江泽民主席“严防死守”的命令,用自己的血肉之躯挡住了汹涌的洪水,保护了长江大堤,保护了沿江两岸人民的生命安全。他们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最值得我们学习的人。在本世纪初的抗“非典”战斗中,全国各地的医护工作者,面对被感染甚至死亡的危险,在病房抢救病人,在疫点疫区防止病毒扩散。他们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最值得我们学习的人。郑培民、孔繁森、毛泽平等同志,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身体力行,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他们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最值得我们学习的人。
(二)为人民服务的岗位没有贵贱,关健在于尽责
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过程中,我国的工人阶级队伍在不断壮大,素质在不断提高,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始终是推进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改革开放和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组成部分。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指出: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文化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岗位种类越来越多,无论我们在哪个岗位,无论我们从事哪项工作,只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只要有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只要有利于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提高,归根到底,只要是为人民服务的,都是光荣的,都必须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尽心尽责地做好。
(三)做好本职工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落脚点
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更不是共产主义。
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这就要求我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党要求全党同志必须经得起改革开放和执政的考验,带领人民群众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勤奋工作”。这就要求每一名共产党员,要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头人,要通过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实际行动,体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只停留在思想上认识上,必须体现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和让“人民满意”中去,体现到“构建和谐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中去。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就要在工作上先进,要认真学习科学的、技术的、经济的、社会的和法律的知识,学习专业知识,掌握扎实的工作技能。我们每一个岗位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岗位,每一项工作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因此,每一名共产党员都要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干一行学一行,干一行钻研一行,干一行干好一行。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到,服务大局,把握好干的方向,从严要求,把握好干的标准,依法行政,把握好干的尺度,勇于创新,把握好干的方法。以平凡的工作,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以优良的实绩,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否则,“为人民服务”就会“心有余而力不足”,甚至出现“帮倒忙”,“好心办坏事”。
曾子云:吾日三省吾身。共产党员要保持先进性,也要一日三省自身:一省政治上是否先进,二省行为上是否先进,三省工作上是否先进。共产党员做到了这三个先进,至少在老百姓的眼中,是一个共产党员。



2005年3月


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8]1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了加强银行业信贷管理,改进贷款分类方法,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 贷款分类的目标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
(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为判断呆账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 贷款分类的标准
第三条 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借款人的还款记录能够反映贷款的逾期状况。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
第六条 需要重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合同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需要重组贷款或重组后的贷款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作进一步的调整。
第七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八条 贷款风险分类法是对贷款分类的最低要求,也是判定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基础。

第三章 贷款分类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贷款分类是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贷款分类的可靠性,商业银行还必须至少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三)实行审贷分离;
(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十条 商业银行可直接采用本指导原则第二章规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也可依据本指导原则,从自身风险防范和信贷管理需要出发,制定相应的贷款分类制度。
商业银行自身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与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贷款风险分类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 在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方法的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对逾期贷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统计与监测。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贷款重组政策和程序,对需要重组贷款的标准、贷款重组的方式、程序、重组后贷款的管理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抵押、质押品管理和评估的政策和程序。对于抵押品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押品的市场价格定值。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保证贷款管理政策,对此类贷款的分类应充分考虑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
第十五条 对贷款分类时应注意:
(一)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二)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四章 贷款分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重新审查借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贷款担保情况,根据贷款的风险情况重新分类。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遵循内部控制原则,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贯和可靠。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要保证贷款分类的信贷人员和复审人员具有必要的信贷分析知识,熟悉贷款分类的基本原理。要通过培训和必要的措施保证贷款分类的质量。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报告制度应对贷款分类的报告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保证管理层能及时了解贷款质量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信贷人员应该全面掌握并熟悉借款人和贷款的情况,有责任把借款人和贷款的真实情况书面报告给负责分类复审的部门。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定期对贷款分类政策、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

第五章 贷款分类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两种方式对商业银行贷款质量进行监控。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原则上每年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对贷款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商业银行,将予以更加严格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检查商业银行贷款质量时,不仅要独立地对其贷款质量进行分类,还要对其信贷政策、信贷管理水平、贷款分类方法及分类程序和结果作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以及呆账核销情况应依据有关法规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原则中的“贷款”系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对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例如备用信用证、担保、不可撤销贷款承诺的分类,可直接使用本指导原则中的分类方法;对其他授信项目的分类,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该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提取普通呆账准备金,并根据贷款分类的结果,提取专项呆账准备金(包括特别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的具体计提办法另见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导原则建立各自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导原则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条 本指导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部分 关于贷款分类标准
在理解贷款风险分类标准时,关键是把握还款可能性这个核心。贷款的内在风险和损失程度不同,还款可能性也就不同。贷款风险分类正是从还款可能性出发,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的档次,并且以此来揭示贷款的真实价值。
一、正常贷款
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银行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各方面情况正常,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贷款会遭受损失。
二、关注贷款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没有问题,但是存在潜在的缺陷,继续存在下去将会影响贷款的偿还。关注类贷款的特征包括:
(一)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例如借款人所处的行业呈下降趋势;
(二)企业改制(如分立、租赁、承包、合资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三)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四)借款人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例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下降;
(五)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六)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调整,例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或概算调整幅度较大;
(七)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八)贷款抵押品、质押品价值下降,或银行对抵押品失去控制;
(九)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
(十)银行对贷款缺乏有效的监督;
(十一)银行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遗失,并且对于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十二)违反贷款审批程序,例如超越授权发放贷款。
三、次级贷款
贷款的缺陷已经很明显,正常经营收入不足以保证还款,需要通过出售、变卖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次级类贷款特征包括:
(一)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并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二)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三)借款人内部管理问题未能解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四)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
(五)借款人经营亏损,净现金流量为负值;
(六)借款人已不得不寻求拍卖抵押品、履行担保等还款来源。
四、可疑贷款
贷款已经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还不能确定。可疑类贷款特征包括:
(一)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二)贷款项目,如基建项目处于停缓状态;
(三)借款人已资不抵债;
(四)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
(五)银行已诉诸法律来收回贷款;
(六)贷款经过了重组,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还款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
五、损失贷款
贷款要大部分或全部发生损失。损失类贷款特征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不能还清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五)贷款企业虽未破产,工商行政部门也未吊销执照,但企业早已关停或名存实亡;
(六)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等历史原因造成的,债务人主体已消亡,悬空的银行贷款。

第二部分 贷款分类的程序与方法
一、贷款分类的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分类,或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对同级或下一级分行贷款的分类,按实际操作顺序,一般应分为以下三个环节:
(一)评估被查银行贷款分类制度,以及贷款分类过程的可靠性和客观性。
对以上内容的评估是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资产质量检查时的重要内容,主要是要了解银行贷款分类制度是否能够真正揭示贷款的真实价值,是否符合《指导原则》规定的最低标准,是否与《指导原则》规定的贷款风险方法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则应主要监督分类过程的可靠性和客观性。
(二)了解贷款的还款记录,确定贷款的逾期状况。
贷款的还款记录是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的综合体现,显示贷款本息的逾期情况,是贷款质量的直观反映。贷款的还款记录一般有三种情况:贷款还款记录不佳,还本付息出现逾期;贷款本息尚未到期;贷款还款记录良好,借款人能还本付息。根据《指导原则》,可根据贷款的还本付息情况,作出对贷款的初步分类。
对单笔贷款的分类,一般从判断贷款的还款记录开始,但仅靠贷款的还本付息情况,还不能判断贷款的质量,应对影响还款可能性的因素进行分析。例如,本息偿还逾期30天(含30天)以内的贷款可视为正常贷款,但如果分析发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很差,或净现金流量出现负值,则贷款应划为关注类贷款或以下。
(三)确定贷款的还款可能性,并得出分类结果。确定还款可能性,应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银行的信贷管理、贷款的担保五个方面的因素。
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需要分析借款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借款人还款能力是决定贷款本息是否能及时收回的主要因素。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很多,包括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外部经营环境、贷款的行业和国家风险等。还款意愿是指借款人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的主观愿望。
造成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不明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的原因有:贷款合同要素不全,还款条款含义不明确,或由无授权的人员签字等。
贷款担保包括对贷款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是贷款本息偿还的第二还款来源,重要性仅次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在借款人还款能力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贷款抵押品、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至关重要。
银行的信贷管理与贷款质量的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来说,分类时应将银行的信贷管理水平作为一个总体因素进行考虑。对信贷管理水平差的银行或专业素质差的信贷人员发放的贷款应进行重点检查。
分类过程中,在确定贷款的还款记录后,对以上五类因素的分析各有侧重,也存在一定的先后顺序。例如,对还款记录良好的贷款,对还款意愿、还款的法律责任的分析可以放在次要的位置;而对还款记录不佳的贷款,则应对所有因素进行分析。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对借款人还款能力首先作出判断。
另外,在评估借款人还款的可能性时,应了解贷款的用途、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借款人的资产转换周期。
二、贷款分类中的拆分法
贷款分类中,往往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将一笔贷款拆开分成不同的档次。拆分法一般适用于保证贷款、以及面临清算的借款人发放的信用贷款。例如,银行向某借款人发放了一笔信用贷款,该借款人正面临清盘,根据对清盘最终结果的估计,清算完毕后,银行发放的贷款本息中至少能获得40%、最多不超过65%的补偿,则该笔贷款的35%可划分为损失,25%可划分为可疑,40%可划分为次级。对于保证贷款,可利用相似的原理进行拆分。

第三部分 对不同种类贷款的分类
一、消费贷款
消费贷款金额小、笔数多,借款人一般没有财务报表,银行难以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但是,消费贷款又有一个特点,即风险因素比较简单,因此可以根据贷款逾期情况,采用批量处理的方法进行分类。
对于住房按揭贷款,可参考以下方法进行分类:如果贷款本金或利息拖欠还款6次或180天以上,至少分为次级;拖欠还款12次或360天以上,至少分为损失类。
对于信用卡透支,可参考以下方法进行分类:如果贷款本金或利息拖欠还款3次或90天以上,至少分为次级类;拖欠还款6次或180天以上,至少分为损失类。
二、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和银团贷款
对短期贷款,主要考虑借款人的短期偿债能力,即借款人的流动性;同时,进一步分析现金流量等其他因素。
对中长期贷款,应主要考虑借款人的长期偿债能力,分析借款人的杠杆比率,分析其资金来源结构的合理性,评价其经济基础牢固程度。如果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较强,但是财务杠杆过高,负债过重,则贷款应归为关注类。
对于银团贷款,分析的重点仍然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三、政策性贷款和特定贷款
与一般贷款相比,政策性贷款的发放带有很大的被动因素,不是完全按照商业原则发放,这部分贷款的质量相对较低。但是,贷款分类本质上是对贷款风险程度和真实价值的判断,因此不论贷款是何种原因、何种背景下发放的,这些原因和背景都不应成为贷款分类的依据,否则,就不能反映贷款的真实价值。因此,对政策性贷款应按照《指导原则》第二章确定的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发放的贷款,由于国务院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弥补银行因贷款造成的损失,因此,对此类贷款可以免予分类。
四、“破产废债”企业的贷款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借款人“假破产、真废债”的情况,对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造成了很大威胁。对这类贷款进行分类时,检查人员首先要完整、真实地掌握贷款的状况,其次要从贷款分类的标准出发,紧紧抓住还款可能性这个核心,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贷款偿还可能性的不同,可将贷款拆分为不同的档次,对于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追索,确定无法收回的部分,要归为“损失类”;对于还不能确定的部分,则归为“可疑”类。
五、违规贷款
与一般贷款相比,发放违规贷款除承担因贷款业务而正常发生的风险外,还需承担额外的法律风险,这样就使贷款的风险放大了,影响到贷款的正常偿还,而且有的违规行为引发的风险已非常严重。因此,对所有的违规贷款,即使从眼前看贷款的偿还有充分保证,也应分为关注以下。
违规贷款一般包括:对关系人的信用贷款,以优于同类贷款条件向关系人发放的担保贷款,以及以贷收息、违规展期、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违反利率规定以及借款人不具备《贷款通则》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贷款。

第四部分 关于信贷档案的结构和要素
贷款分类的信息主要来源于信贷档案。一般地,信贷档案应至少覆盖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借款人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及所处行业、业务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二)组织结构、业主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附属机构的情况;
(三)借款人的经营历史、信誉评级,以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包括:
(一)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借款人的其他财务信息,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
(二)保证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和其他财务信息。
三、重要文件,包括:
(一)借款人贷款申请;
(二)银行信贷调查报告和审批文件,包括长期贷款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上级行的立项文件、批准文件;
(三)贷款合同、授信额度或授信书;
(四)贷款担保的法律性文件,包括抵押合同、保证书、抵押品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例如地契、房产证明等;
(五)借款人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
四、往来信函,包括信贷员走访考察记录、备忘录。
五、借款人还款记录和银行催款通知。
六、贷款检查报告,包括定期、不定期的信贷分析报告、内审报告。
银行应该制定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个借款人建立完整的档案。信贷员有责任保证客户信贷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如有漏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
检查人员应该对银行信贷档案存在的严重问题提出批评。重要法律文件(例如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缺失或有误导致法律责任不清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包括关注)以下。

第五部分 其他问题
一、贷款抽样方法
贷款分类过程就是逐笔确定贷款的真实价值的过程。如果由于时间和人力的限制,检查人员无法对所有贷款进行分类,就应该采用判断抽样方法,选取分类样本,即根据个人经验和主观判断,优先选取风险较大的贷款。一般地,贷款样本中应包括以下几组贷款:
(一)全部逾期贷款、停息贷款、已经重组的贷款、卷入法律诉讼的贷款、内部审计或信贷管理部门认为有问题的贷款;
(二)中国人民银行在上次检查中确定的不良贷款;
(三)关系人贷款;
(四)银行内部评为关注类的大额贷款;
(五)过去一年新发放的大额贷款;
(六)超过一定金额的贷款户;
(七)其他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贷款质量检查时,贷款抽样比例可视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进行调整,但应保证能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制度、程序和分类结果的可靠性作出判断。对贷款质量较差或者信贷管理水平较低的银行,应调高抽样比例。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门应对全部贷款进行分类。
二、如何检验不同银行、或不同分支机构对贷款分类标准的执行情况,一个可行的方法,是比较它们对同一借款人,或对同一笔贷款,或类似贷款的分类结果与理由。
三、关于贷款风险分类法的适用范围
商业银行的资产包括授信资产、投资和其他资产,其中授信资产又可分为对同业的授信和对客户的授信。
根据《指导原则》第二十八条,贷款风险分类法适用于《贷款通则》确定的各类贷款、以及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对其他授信项目的分类,可参照使用。这里,“其他授信项目”包括金融机构的拆出资金、承兑汇票等。因此,根据该条,银行的所有授信资产均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法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