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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33:49  浏览:99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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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执法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决定: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升格为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三、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上述三个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另行印发。



20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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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
1992年6月2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力争经济更好更快地上一个新台阶的意见》(中发〔1992〕4号)指出:抓紧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力争经济更好更快地上一个新台阶,是当前全党的战略任务,并要求全党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抓实干,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配套改革的步伐,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
目前,正在进行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培育和发展完善的地产市场是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五年来,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按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法律、政策的规定,大胆试验,积极探索,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取得了长足发展,地产市场初步建立,在促进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贯彻落实土地基本国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通过贯彻中共中央〔1992〕2号文件和国务院〔1992〕12号文件,各地加大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力度,在积极推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清理整顿地产市场,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势头。但是,也应看到,目前,这项改革发展还很不平衡。特别是近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受到有关方面的干扰,在一些地方造成一定的混乱,有的地方对深化改革持等待、观望态度。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改革的进程,不利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更好更快发展经济这一战略任务的贯彻落实。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更好地履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第55号令)等有关法律、政策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排除议论和干扰,不失时机地进一步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步伐,加快培育和规范地产市场,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扩大改革范围
各地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5号令、第56号令和国发〔1992〕12号文件,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第1号令)规定的程序,积极扩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增大土地使用权出让量在整个土地供应总量中所占比重。凡有条件的城市都要加快土地使用权出让试点;条件差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经济特区、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实行开放城市政策的内地城市,要尽快实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其它地区可分两步走:对所有经营企业用地,如“三资”企业、商业、旅游和商品房建设用地等,要加快实行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对工作及其它企业仍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有的可实行有偿划拨,逐步向单轨制过渡。
农村非农业用地凡有条件的地方,要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同时,积极探索新的土地供应方式。
二、加快培育和完善地产市场,依法强化地产市场管理
尽快实行土地租赁制,建立地产市场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关键性工作,必须切实抓好。一是要加强对土地出让的高度垄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产权代表,要依照国务院第55号令和国发〔1990〕31号文件的规定,在积极会同计划、规划等有关部门制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同时,具体抓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实施工作。土地出让合同要明确规定投资量和投资期限,不达到一定的投资量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在规定期限内不投资的,要无偿收回土地。为了鼓励外商和台、港、澳及海外侨胞投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在土地供应上要给予积极服务和支持。同时,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继续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抓紧清理整顿地产市场严格区分经过出让后的合法转让和未经出让的非法转让两种不同性质的转让行为,逐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出让手续就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的交易行为引导到依法出让、转让的轨道上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地产市场。为国家开避新财源,保证国家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每年有明显增长。二是保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放开搞活。对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要依法办理土地产权登记手续,并实施监督检查;
对闲置的划拨土地要鼓励其依法转让,以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对实行股份制经营的企业,要进行土地资产评估,作价入股;对实行实物地租的,要将实物地租量化为资本,以货币形式进行结算。
三、加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研究,做好宣传舆论工作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涉及权力和利益的调整,必然要遇到困难和阻力。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地行,要加强对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收益分配及相关部门改革联动关系的研究。当前特别要加强出让金分配方法的研究,在兼顾中央和地方两者利益,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原则下,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同时,忆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的必要性、重要性及成效。特别要做好对各级领导的宣传工作。宣传要讲求方式,注意效果。
四、加强土地管理特别是地产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是加快城市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以适应地产交易和各项工作的需要;二是加快城市土地定级估价的步伐,根据土地市场价格、产业政策和供求情况制定不同级别的地价;三是加快立法步伐,制定与国务院第55号令相配套的政策法规,以保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依法、有序地进行,保证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土地管理队伍建设
土地管理队伍建设决定着整个土地管理工作的水平,必须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一是要适应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地产中介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先成立地产交易所和地产估价所,为地产交易服务。以此为起点,逐步扩大服务范围,自上而下形成一个完整的中介服务体系。二是注意在工作实践中锻炼和培养干部,不断提高管理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的本领;要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学习和掌握有关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法律、经济、产权登记、定级估价、地产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以进一步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


三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文〔2004〕119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明各单位:
《三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三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三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一项政府性基金,征收保障金是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能力的有效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结合三明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征收对象: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外资、乡镇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必须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三条 保障金征收标准:未达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该单位报送给统计部门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年人均收入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即(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6%-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年人均收入×60%。

第四条 保障金来源渠道: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列入年度综合财政预算,在公用支出中列支;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条 征收时间:办理保障金审核、确认等手续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各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年度一次性征收,直接缴入地方国库。

第六条 保障金征收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纳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征收。企业单位应缴纳保障金由地税机关代征。在三明市区的部属、省属、市属及外地驻三明市区企业单位,应缴纳保障金,委托市地税局直属分局代征。

(二)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持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劳动用工合同、干部职工工资发放单、养老保险单到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办理保障金年度审核确认手续。对逾期没有办理保障金年度审核确认手续的,视同该单位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律全额征收。对虚报、瞒报职工总数、工资总额以及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经查实,予以补征。

(三)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于每年8月10日前,将审核确认的各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的数额,提交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于9月1日至9月30日,将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征收入库。

(四)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必须及时、准确申报,按时缴款。逾期缴纳的,每延迟一日按其应缴金额5‰计算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要时在媒体上予以通报。

第七条 保障金管理和使用范围

(一)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二)保障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专款专用、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

(三)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每年应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划拨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保障金使用范围: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改造费用的补贴;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市财政局批准,用于保障金征收工作费用及残疾人其他就业工作的开支。

第八条 保障金减免报批: 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如因特别困难、企业严重亏损而确需减免的,用人单位凭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书面申请报告送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经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后,可酌情减免。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