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物资管理部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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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物资管理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物资管理部的决议
(1964年11月5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二九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管理部,批准国务院撤销国家物资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1999]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购付汇管理手续,现对《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以下简称《通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凡《通知》中规定需审核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一律改为审核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通知》中规定需审核的其它凭证不变。
二、对于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批准的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凡《通知》中规定需审核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一律改为审核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确认函中
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通知》中规定需审核的其它凭证不变。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知》的其它规定不变,继续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和所在地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馈。
1999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油函[1994]13号
1994-04-27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实施新税制的精神和要求,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缴纳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1.中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2.中油公司记载资金的账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
3.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89)国税油政字第31号文和(89)国税油政字第50号文中,对中油公司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