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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摘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16:01  浏览:89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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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摘要)

建设部等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摘要)
建设部等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建设单位无视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自身的经济实力,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在建设资金不落实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盲目上新的建设项目,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转嫁投资缺口。也有一些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
,人为助长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拖欠工程款数额急剧增加。这类行为不仅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也加重了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必须禁止。要求:
一、各级计划部分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决策审批关,对资金来源不落实、资金到位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立项,更不得批准开工。对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和建材、设备生产企业货款的建设单位,不能批准上新的建设项目。
二、各级计划、财政、银行、审计等机构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年度计划中资金来源,据实出具资金证明。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有关环节的管理,在严格查验计划部分的立项和决策批文及有关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的文件后,方可处理工程施工的有关手续。对用于建筑安装施工的年度建设资金到位率不足30%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招标、议标,不
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违者取消其工程招标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且后续建设资金到位无望的,施工
单位有权按合同中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建设单位按合同承担责任。
五、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款的方法转嫁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违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工程投标资格。今后由于施工单位带资承包而出现的工程款回收困难等问题,由其按合同自行承担有关
责任。
六、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依据我国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带资承包工程,可不受本通知限制,但各级计划、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七、各地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从国家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好工作,杜绝出现新的带资承包项目,对于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99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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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3]13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粤府[2001]100号),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带动信息产业的改造和升级换代,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市软件产业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用于配套国家、省和市级软件项目以及信息化应用和推广项目。该资金由市财政预算逐年拨付,采取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滚动使用。发展资金由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鼓励、支持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社会化、市场化的软件产业投融资体系和风险投资机制,建立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有实力的软件企业及留学人员以独资或高新技术、软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的方式与我市软件企业合作、合资,参与我市信息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及金融机构对我市软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或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优势软件企业采用发行债券、发行可转换债券、资产重组以及国内外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四条 发展资金对下列企业给予支持:
(一)列为国家、省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
(二)在中山市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3年1月1日以后税后利润投资软件产品开发,或投资创办、扩展软件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三)国内外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来我市设立各种类型软件企业、软件研究开发中心,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
第五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新创办企业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软件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市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软件企业联合起来,组成软件联盟,承接国内外软件业务,提高我市软件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 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申报自营进出口权。
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注册登记时,软件产品著作权、技术秘密、专利等可根据《中山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实施办法》的规定作价入股,其作价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对于市场潜力巨大,附加值高的软件技术和产品,其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投资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并经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三条 鼓励软件企业申请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凡通过ISO9000或CMM-2级以上认证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根据软件企业参与境外业务交流的需要,对软件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护照和往返港澳通行证方面给予方便。
第十五条 对从事软件工作的软件系统高级管理人才、系统分析员、设计人才和系统工程师,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软件开发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山落户。
第十六条 进入软件园区的软件企业可享受:
(一)通讯费用给予适当优惠;
(二)政府按管理和开发技术人员人均10平方米办公用房的标准补贴3年房租;
(三)软件园企业自建厂房,可分期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软件园以土地入股形式减免土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 加强软件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养,鼓励设立专门培训机构,加速培育一批软件技术创新的带头人和软件企业家。积极培育软件企业发展的环境,加速我市软件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和技术升级。
第十八条 推行软件工程项目和软件产品招投标制度,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和大型软件产品政府采购项目,均采用招标方式,政府机构和财政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置的软件产品(办公自动化、教育及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的软件)及操作系统,政府采购机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国内优质软件产品。凡承接政府部门重大信息化工程的企业,必须具有国家、省认定的有关资质。
第十九条 本市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二十条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严厉打击组织制作、生产和销售软件盗版行为。
第二十一条 省信息产业厅授权的市级以上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具体负责我市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工作。经认定和年审的市级软件企业名单报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申报省级软件企业经省信息产业厅审核批准后及时公布。凡经国家、省认定的软件企业,均享受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软件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新区内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水电、房租和通信等依据企业所在地的区域性优惠政策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产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证监[1996]12号
1996年12月26日,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37号文,切实做好1996年度新股发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选择企业标准的问题
为了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1996年新股发行采取“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管理办法。各地、各部门在执行1996年度新股发行计划中,要优先考虑国家确定的1000家特别是其中的300家重点企业,以及100家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56家试点企业集团。
在产业政策方面,要重点支持农业、能源、交通、通讯、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从严控制一般加工工业及商业流通性企业,金融、房地产等行业暂不考虑。
各地、各部门应推荐经济效益好,主业突出,发展潜力大,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关于募集资金投向和使用问题
为了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经济工作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各地、各部门在选择发行公司时,要注意审查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和使用情况。公司投资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获得国家或政府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公司所募资金不按招股说明书使用,而且又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或虽经法定程序批准但有欺骗性质的,一经查实,中国证监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关于资产评估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在筹建时已依法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在公开发行股票时,一般不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但以下情况除外:
1、公司设立时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公司上报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时仍不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应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2、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所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设立时所聘的资产评估机构为同一家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机构的,应聘请另一家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1990年以前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上述两种情况下,公司资产评估的账务处理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公司盈利预测的问题
公司上报材料中的盈利预测报告应切合实际,并需由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报告。若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10%-20%的,发行公司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在指定报刊上作出公开解释并致歉。若比预测数低20%以上的,除要作出公开解释和致歉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对有意出具虚假盈利预测报告,误导投资者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规对发行公司进行处罚;对盈利预测报告出具不当审核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中国证监会将予以处罚。
五、关于发行定价问题
为了使公司股票发行定价更加客观、公正、合理,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利益,1996年新股发行定价不再以盈利预测为依据,改为按过去三年已实现每股税后利润算术平均值为依据。对由国有企业依法改组新设立的公司,可按主要发起人改制当年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所折股数,模拟计算改制前各年度的每股税后利润作为定价依据。前三年盈利不得弄虚作假,对出具虚假盈利报告的,一经查实,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法规对发行公司进行处罚;对盈利报告出具不当审核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也将予以处罚。
六、关于职工股上市问题
原定向募集公司经批准转为社会公开募集公司的,其内部职工股,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方可上市流通。
凡采取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本公司职工可按不超过社会公众股百分之十的比例认购股票,但人均不得超过5000股。公司在上报申请材料时,须报送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的职工人数和职工预约认购股份的清单,中国证监会将对其材料进行核查。发行结束后,发行公司及主承销商须在十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情况的报告。
七、关于发行费用的问题
发行费用是指发行公司支付给与股票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的费用,主要包括承销费用、注册会计师费用(审计、验资、盈利预测审核等费用)、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用等。发行费用可在股票发行溢价中扣除。目前,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发行公司将与股票发行无关的费用在发行费用中列支的情况,导致实际募集资金减少。按照证监机字〔1993〕8号文的规定,股票发行中文件制作、印刷、散发与刊登招股说明书及广告等费用,应由股票承销机构在承销费用中负担,发行公司不得将上述费用在承销费之外计入发行费用。发行公司在上报股票发行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报送发行费用预算明细表;发行完毕后,发行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费用审计报告。
由于1996年计划内上报企业的发行规模与以往有所不同,承销费用的收费标准须做相应调整,且与发行方式挂钩,具体标准如下:
承销金额 收费标准
2亿元以内 1.5%—3%
3亿元以内 1.5%—2.5%
4亿元以内 1.5%—2%
4亿元以上 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900万元(采用上网发行方式)或不得
超过1000万元(采用网下发行方式)
八、关于对发行公司进行辅导的问题
主承销商要切实做好发行公司的辅导工作,对承销过程的辅导和上市后的持续辅导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承担相应的义务。主承销商要有详细的辅导计划,通过辅导要使发行公司达到规范的上市公司所应具备的水平。各地证管办对辅导工作要认真验收、监管,对不认真履行辅导义务的承销机构应提出严肃批评,对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报告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将对承销机构给予停止承销资格的处罚。
九、关于加强中介机构业务管理的问题
在1996年新股发行过程中,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在制作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以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验证。同时,各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加强自律,强化内部管理,在开展业务时须依法行事、公平竞争。如中介机构及个人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一经查实,中国证监会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限制、暂停甚至取消其有关业务资格。
十、关于加强发行监管的问题
各地证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必须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的领导及组织工作,严格按照有关发行方式的要求进行操作。对于透支申购股票以及违规融资申购等违规行为,发行领导小组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违规者,中国证监会将予以处罚。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5〕162号文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