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法规[2008]95号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特制订《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评议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授予岗位等级资格;
(五)备案。
第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七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本地区地方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授权和备案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企业。
第十四条 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可委托有评审权的机构或企业进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七条 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取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有关评审机构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省级国资委和有关评审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7]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乡规划决策、执行、监督、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的作用,促进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规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市规委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领导任副主任;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云溪区人民政府、君山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湖风景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电信公司、岳阳电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房地产局、市消防支队、市风景园林局及市规划勘测设计院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委员。
第四条 市规委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专家委员会由长期从事城乡规划及其相关工作并卓有成就的专家组成,由办公室提出专家名单报市规委审定。专家委员会设规划、建筑、市政工程三个专业组。
第五条 市规委委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成员单位继任人自然成为市规委委员。
第六条 市规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市规委会议并有表决权;
二、对市规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将有关议题提请市规委相关会议研究;
四、推荐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市规委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市规委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二、遵守市规委工作规则;
三、督促本部门执行市规委的决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规委是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非常设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处理全市城乡规划中的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对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等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审定城市设计,主要道路两侧、城市重要地段的地标性建筑及其它重要公用建筑设计方案;
四、协调条块、行业、单位和城市建设中的重大规划矛盾;
五、监督城市规划的执行和重大违反《城市规划法》案件的处理;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规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受市规委主任或副主任的委托,具体组织市规委会议,拟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方案;
二、协调处理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专家审查、评议规划方案,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落实市规委决议、决定,定期向市规委报告实施情况;
五、负责市规委文书、印章、档案资料管理;
六、完成市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岳阳城市规划、重要设计方案、重大项目选址、地标性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方案等提出审查意见;
二、对岳阳城市规模、发展方向、功能分区、结构布局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举办规划座谈会、讲座,推介国际国内城市规划先进经验。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市规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由市规委主任主持召开,一般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参会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市规委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市规委专题会议由市规委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委员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召开。
第十三条 市规委办公会议由市规委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召开。
第十四条 全委会研究内容
一、审议市规委上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二、审议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研究确定全市城乡规划的战略方针,审议全市城乡规划调整方案;
四、审议涉及全市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县、市、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年度城乡规划工作报告;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问题。
第十五条 专题会议研究内容
一、协调处理全市城乡规划中除需提请全委会审议以外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审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有分歧的意见及其他急需审议的问题。
第十六条 办公会议研究内容
一、研究确定需提请全委会和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做好上会前的协调准备工作;
二、协调落实全委会和专题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研究拟定市规委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课题研究及年度资金保障方案;
四、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问题。
第十七条 议事程序
一、议题申报;
二、办公室审查;
三、列入会议议程;
四、会议表决;
五、监督落实。
第十八条 市规委通过的决议和作出的审查意见,作为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