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2:24:57  浏览:9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郑政〔200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促进工程建设的有关人员高效廉洁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投资包括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预算外城建资金、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由财政或市建设投资总公司提供担保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借贷资金、国债及其他财政性安排的建设资金,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规定重点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投资。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政法设施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二章 程序



第四条 项目立项

(一)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提出适宜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批复项目建议书。

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办理项目选址和土地预审等手续。

(二)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核定用地面积和相关标准。

第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

项目选址确定,土地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六条 项目设计

(一)初步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二)项目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的10%以上(含10%)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施工图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政策性审查。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报审的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投资计划

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列入计划的项目总投资应当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建设内容单一或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核后,可直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 项目实施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工期组织实施。

(一)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的,一律按计划外处理。

(二)调整概算。因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调整概算,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按调整后的概算执行。

总投资2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造价采取中标价或固定承包价包干的,工程合同签订后,除国家政策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工程造价一律不予调整。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重点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安全隐患的举报和投拆。

第十条 竣工验收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由市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作为市财政部门批复决算的依据。

(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依法进行验收。生产性项目完成试生产阶段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非生产性项目在交付使用3个月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大修理基金。



第三章 资金和审计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内容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单位必须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市财政部门审查后拨付征地拆迁等前期费用和不高于工程施工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含备料款)。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和其他资金拼盘建设的项目,其他资金必须及时落实到位,否则将停止拨付政府资金。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监督员,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款作为结算资金。

总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留总投资的10%;总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项目,预留总投资的5%。

待工程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后,结算资金予以结清。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并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书应及时抄送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对项目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部门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向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全过程履行内部监督职能,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对其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但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一律视同计划外。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造成概算投资增加的,超出部分视为计划外投资;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设计要求,应事先向原审批部门报告。



第四章 招投标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依照法定程序自主选择开标、评标地点或场所。特定项目,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前5个工作日内,应将招标文件报有关监督部门备案。

列入经常性稽察的项目,招标文件在监督部门备案的同时,招标人应当在发售前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时间安排及相关文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的工程预算应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工程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由市财政部门或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不得设定招标人对各投标人的考察分。

第二十六条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标候选人应当及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监督部门应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制止任何有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保证各评委享有独立评标的权利。



第五章 监督职责和处罚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由市监察部门、建设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国资委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有关建设法规、不执行建设程序、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

2.擅自修改施工图纸、调整工程概算、扩大面积、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大投资、增加计划外工程的;

3.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4.在工程建设中管理人员违反廉政建设规定,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工程竣工投入使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验收的;

6.符合公开招标条件而未公开招标的;

7.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政府投资相关报表或会计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和向有关部门提出查处建议:

1.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

3.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和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收回拨款;

4.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收缴违规资金;

5.建议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有关费用,由审计部门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反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标以及隐瞒、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管理的,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对工程现场管理不力,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依法实施经济制裁,还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察部门在对政府投资项目执法监察中发现有不执行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依法提出监察建议,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限期改正,构成违规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吉政发〔2002〕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我国在“十五”期间加强环境与 资源保护的重大举措,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考核各地 “十五”环境保护成果的重要标志。目前,我省正在建设生态省,实施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全面完成各项控制指标,对于从根本上控制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趋势,提高环境质量,全面完成生态省建设第一 阶段的任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下达“十五 ”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结合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 会和全国第五次环境保护会议精神,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落 实生态省建设启动阶段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要遵照“十五”全省主 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计划,并认真 组织落实。

二、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要加快 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坚决关闭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 止的重污染企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要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减 少废物排放,减轻污染负荷,依靠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的高新技 术化,构建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的整体格局,从根本上改变资源依赖型 的产业结构和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三、要强化环境管理,严格环境执法,使经济发展同当地环境容量逐步协调统一。所有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和环境保 护预审制度,超出总量控制目标的新项目,必须实行污染物区域自行调 整,或采取“以新带老”的办法,做到增产减污,不准擅自上超出主要污 染物排放总量计划的新项目。对现有超标排放的污染源,要采取有力措 施,限期进行治理,确保按期达标排放。要巩固“一控双达标”工作的 成果,对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停产的企业或因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暂时停 产的企业,要防止污染反弹,污染源不实现达标排放不能恢复生产。

四、要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控制城市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要同推进城市化结合起来,加强城 市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热化、气化工程建设,大力推行城 市中水回用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五、要大力推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吉 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吉政发〔2001〕 29号)精神,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可 持续发展战略,把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结合起来,把实施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纳入各级政府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对本地区经济 、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全面安排,合理布局,综合平衡,依法 行政,科学决策,努力实现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社 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六、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 的领导。要结合生态省启动阶段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 量控制分解计划,把总量控制的任务落实到各县市和具体排污单位,并 根据2005年控制指标制定年度控制计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和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要深入实际,加强督促检查,抓住影 响本地区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主要问题,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加以解决。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按照各级政府的统一 部署,认真做好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有关具体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一)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略)

(二)氨氮排放量(略)

(三)二氧化硫排放量(略)

(四)烟尘排放量(略)

(五)工业粉尘排放量(略)

(六)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略)

附件:

编 制 说 明

一、“十五”期间,全省对烟尘、二氧化硫、工业粉尘、化学需氧 量、氨氮、工业固体废物等6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对于其他污染物,各地可以在环境管理中按照相关排放标准严格控制 ,也可以根据各自的环境状况,增加本地区必须严格控制的污染物,纳入 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省里不作统一考核。

二、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各种污染物削减比例分别是:二氧化硫排放 量比2000年削减9.0%,烟尘排放量比2000年削减9.0%,工业粉尘排放量 比2000年削减9.5%,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00年削减10.8%,氨氮排放量 比2000年削减4.9%,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比2000年削减6.2%。

三、在核定各市州2000年排放基数时,工业污染物排放量以2000年 环境统计的数据为主,同时参考1998年、1999年统计数据进行了适当调 整;生活及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以2000年生活用煤量、城市人口数、用水 量、相应排污系数,经科学测算得出。

四、在确定各地污染物削减比例时,充分考虑了各地的环境容量和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测算了通过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城市环境基础 设施建设可以削减污染物的数量,预测了由于新上工业项目、人口增长 、社会发展等因素将增加的污染物排放,综合平衡后得出各市州的削减 比例。

五、根据所有工业污染源必须全面达标排放的要求,目前全省工业 废水COD排放大户开山屯化学纤维浆厂、石岘造纸厂、白城市造纸厂等 企业在“十五”期间必须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相应使延边州、白城市废 水COD的削减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六、国家“十五”计划纲要规定,国家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酸雨控制 区的二氧化硫排放量要削减20%。我省没有国家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 氧化硫控制区包括:吉林市、舒兰市、蛟河市、桦甸市、四平市、公主 岭市、通化市、集安市、梅河口市、延吉市。确定上述城市二氧化硫 的削减比例为20%。

七、国家环保“十五”计划规定,2005年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 比2000年削减10?D20%。我省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的是位于白 山地区的浑江电厂、位于松原地区的长山电厂、位于四平地区的双辽 电厂,3个电厂年煤炭消费量占全省工业煤炭消费总量的30%,二氧化硫 排放量占全省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35.4%。考虑电厂燃用低硫煤的因 素,确定3个电厂二氧化硫的削减比例不低于15%。

八、根据国家环保“十五”计划中关于继续推进“九五”期间确 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的规定,辽河流域废水COD的排放 量要削减28%。我省位于辽河流域的市县包括:四平市、公主岭市、双 辽市、梨树县、辽源市、东辽县,确定四平市和辽源市的废水COD削减 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试论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

——-信息经济学视野下的司法腐败

韩德强*




内容提要:司法交易行为是指寄生在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各种腐败行为或现象,依其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演化过程,从理论上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递进层次:司法交易行为——司法腐败——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司法活动市场化——司法的制度性腐败。本文从社会信息经济学的视角剖析司法交易行为的性质及其一般运行机制,从中概括出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基本构成体系和发展趋势,进而揭示司法腐败的规模化发展,不仅会促进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运作,还将导致司法活动的制度性腐败。



关键词:司法交易行为 司法商品 司法商人 司法腐败 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



TRY TO DISCUSS MARKETISATION OF JUDICIAL DEALS
__ The judicial corruption that an angle of information economics


Abstract: Judicial deals refer to all kinds of corrupt dealings in judicial activities. According to their evolutionary process in judicial system, they can be theoretically divided into several levels as follows: judicial deals——judicial corruption——marketisztion of judicial deals——marketisztion of judicial activities——corruption of judicial system. This article dissects the essence and functional mechanism of judicial deal from an angle of information economics theoretically, summarizes its basic structure and developing tendency , then reveals that judicial corruption developed in large scale would accelerate market-mode distribution and function of judicial resources ,and cause the corruption of judicial system.


Key Words: judicial deals judicial merchandise judicial dealer judicial corruption marketisation of judicial deals















试论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

——信息经济学视野下的司法腐败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下,司法的存在状态一般可分为动态的司法活动和静态的司法制度。司法交易行为是指寄生在司法活动中的各种腐败行为或现象,依其在整个司法活动中的演化过程,从理论上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递进层次:司法交易行为——司法腐败——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 ——司法活动市场化——司法的制度性腐败。这种层次性涵概了以下内容:司法交易行为量的积累演变为规模化的司法腐败;司法腐败的规模化形成司法交易市场,促进司法资源市场化配置;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侵蚀司法活动的正常机体,诱使司法活动产生市场化因素和性质;市场化性质的司法活动势必要求具有市场管理机制的司法制度出现,市场化性质的司法制度反过来成为司法活动市场化的制度保障;最后,司法腐败得到制度上的支持和保障,形成司法活动的制度性腐败。
这虽是一种理论上的分析与探讨,但随着司法交易行为的发展,我们如不及时整治,那么,在其特有的市场机制作用下,它将会在适合的社会土壤中结出司法腐败之恶果——公平与正义彻底沦为商品。

一、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基本构成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