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2003年度教育部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54:46  浏览:9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03年度教育部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2003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批复

教高函〔2004〕2号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江苏、安徽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部,清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兰州大学:

  你们关于申请2003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部分高校增设43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见附件)。学生学业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证书和授予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

  二、招生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考试科目须包括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

  三、招生人数自2004年起在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内安排。今后如需增加招生名额,须报我部审批。

  四、其他事项按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05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江南大学申报的汉语言文学、英语,西南财经大学申报的经济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管理科学、市场营销、会计学、旅游管理,北方工业大学申报的会计学,北京工商大学申报的英语、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大连大学申报的法学、英语、日语,辽宁工学院申报的广告学,长春理工大学申报的英语、测控技术与仪器、通信工程,苏州大学申报的英语,安徽工业大学申报的法学,安徽医科大学申报的药学,安徽财贸学院申报的金融学、会计学,华东交通大学申报的汉语言文学、会计学等26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暂不同意增设。

  附件:2003年度教育部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

  教  育  部 

  二○○四年三月一日


2003年度教育部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

主管部门
学校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修业
年限
学位授
予门类
每年招
生人数

公安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030501
治安学
二年
法学
30

082103W
安全防范工程
二年
法学
30

教育部
清华大学
020101
经济学
二年
经济学
100

华东理工大学
030103S
知识产权
二年
法学
60

江南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100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100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100

南京农业大学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90

四川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理学或工学
90

西南财经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30

020104
金融学
二年
经济学
30

020107W
保险
二年
经济学
30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30

兰州大学
040101
教育学
二年
教育学
80

070901
大气科学
二年
理学
100

北京市
北京工商大学
020104
金融学
二年
经济学
60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050301*
新闻学
二年
文学
50

081801
生物工程
二年
工学
70

天津市
天津理工学院
110104
工程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辽宁省
辽宁大学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100

大连大学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10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90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70

080303
工业设计
二年
文学
50

辽宁工学院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60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吉林省
长春理工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40

071203*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
40

080603
电子信息工程
二年
工学
40

江苏省
苏州大学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100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5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110301
行政管理
二年
管理学
100

安徽省
安徽工业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60

安徽财贸学院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江西省
华东交通大学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110205
人力资源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展街区经济、促进社区建设的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柳州市柳南区委员会


中共柳州市柳南区委员会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街区经济、促进社区建设的暂行规定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柳南区作为柳州市、自治区社区建设实验城区,社区建设正逐步向纵深发展,原有的一些街区管理模式需要重新调整和转变。为适应社区建设的新形势,理顺发展经济与服务居民的关系,进一步巩固、优化、提高我区衔区经济发展水平,为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奠定经济基础,根据区委、区政府2001年经济工作基本方针和柳南区社区建设的总体目标,特就我区发展街区经济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转变街区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由原来的办挂靠企业、开办马路市场摊点等低效益、高风险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为发展税源经济、社区服务和增加固定资产收入等基本发展模式,使街区经济发展步入良性循环轨道,立足于长远发展。
二、已经建立社区的居民委员会,从成立当月起,取消向街道办事处上缴经费,以确保社区居委会的财务自治和工作运转,尚未成立社区的原居委会,上缴办事处经费由30%下降为15%。
三、街道办事处成立财务所,以加强协税管理和对办事处本级财务及社区居委会财务监督,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财务监督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监督社区居委会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并在居民中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居民监督。
2、帮助社区居委会设立独立帐号,实行独立核算,并选配好兼职会计、出纳。
3、杜区居委会应依法完善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道办事处和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每月上报财务报表,的开支经费需报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办事处不得向社区居委会摊派各种费用,并自觉接受街涉及重大项目
四、为鼓励和促进衔区经济发展,区政府将实施以下扶持政策:
1、区财政给街道办事处12个编,按人头由原来每年拨款5000元,提升至6000元。
2、积极鼓励办事处协税护税,从税收返还中增加经费。各办事处成立协税小组,组织精干人员受税务部门委托代征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私人房屋、门面出租等房产税及未办工商证的个体企业税款征收,年终按实际入库区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各街道办事处。
3、实行税收奖励。各办事处通过招商引资独立新办的企业(包括市场),凡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属于我区财政收入的,区政府当年按区财政留成部分的20%奖励各街道办事处。
4、积极鼓励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涵养税源。鼓励办事处与辖区内的国有、集体企业联办企业,按其第一年(12个月计)上缴税
收我区财政留成部分总额的25%,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同时,为鼓励企业业主落户街道办事处,根据企业上缴税金区财政实得部分,提奖5%奖励企业业主。
5、各办事处开发的经济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切实可行的,每个办事处由区财政安排周转金3一10万元,使用期限两年,每年迈还周转金的二分之一,如不能如数返还,则从下拨经费中扣除。
6、积极鼓励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兴办各类社区服务项目。区政府将积极协调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为兴办各类社区服务项目提供方便,推进我区社区服务业蓬勃发展。
五、区政府加强对街道办事处的财政管理和监督。
1、区财政和审计部门每年定期对办事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
2、办事处要正确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每年办事处自收经费的开支,技0.5:1:8.5制实施,即:百分之五上交区财政,百分之十作为事业发展留成,百分之八十五作为补充办公经费和福利。上交区财政部分应在第二年元月底前兑现。不能兑现的,从区政府下拨经费中相应抵扣。
3、严禁私设“小金库”,办事处在动用公共积累时,必须报区政府审批,其它费用开支1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办事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六、区机关要为街道发展经济营造宽松环境,减少文件、会议和不必要的检查,机关干部应积极为办事处发展经济出谋献策、搭桥牵线,不得向基层摊派或接受基层的宴请和礼品,对为街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奖励。
七、本规定自2001年元月1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彩票机构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彩票机构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7〕84号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体育局: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民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体育总局2007年第36号公告的要求,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分别对福利彩票机构和体育彩票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彩票销售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和清理,并提出了处理意见。为规范彩票机构销售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现就彩票机构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彩票机构应严格贯彻执行《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财综 〔2002〕13号)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互联网发行销售彩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利用互联网开展彩票销售业务的彩票机构及其网站,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
  二、各省级民政、体育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福利彩票机构和体育彩票机构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整改,对违反规定与公司和个人进行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合作的,必须一律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停止合作。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在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对本地区彩票机构停止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非法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活动。
  三、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应分别督促各有关地方福利彩票机构和体育彩票机构做好停止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对外公告及资金清算等工作,切实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四、各地财政、民政、体育部门及其彩票机构要从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促进彩票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彩票机构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停止整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彩票制度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彩票发行销售工作顺利推进。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