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公安部、国家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旅游活动中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51:07  浏览:8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安部、国家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旅游活动中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教委


公安部、国家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旅游活动中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教委




每逢春秋季节,一些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旅游活动,这可以使学生增加知识,开阔视野,陶冶情操,是一项很有意义的活动。但由于通往旅游地的道路条件较差和有关人员忽视交通安全等原因,近几年在这项活动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许多家庭带来不幸和痛苦,令人十分痛心。为
了确保学生旅游活动的安全,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中小学校都要密切配合,加强交通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组织学生开展旅游活动的学校,学校领导必须与承运单位(含个体、承包户)签订交通安全责任协议,切实落实交通安全措施。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承运旅游学生的车辆加强管理,必须做到与司机见面提出安全要求,并对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严格检测,合格的才允许承运。不得超员运行。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各旅游区和游览景点的交通管理,没有交通标志、安全设施的要及时增设。对不具备安全行车条件的旅游线路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整改,不得放任不管。要加强旅游线路的巡逻检查,一旦发现违章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不得放纵。
四、各学校要加强对旅游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制定严格的责任制。旅游前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组织性、纪律性教育,防止学生乱跑发生事故。



1992年4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一、案件特征

通过对因闪婚而闪离案件的分析调查,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案件当事人婚前缺乏深入互信。一是年青男女刚到婚龄就进入婚恋,婚恋几月甚至更短即便结婚。二是剩男剩女急于结婚,由于高不攀低不就或无缘相遇适合对象,初识便结婚。三是双方在一处打工相识便结婚,或一方在外另一方听任家人或他人介绍便结婚。(二)案件当事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据调查,闪婚闪离案件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案件总数的74.1%;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的占21.7%;大专文化程度的仅占4.2%,且均为剩男剩女类型之列。(三)案件当事人不具备心理和经济承受力。由于受教育的机会少,他们较早地流入社会生活,穿梭于社会的底层,知识和社会阅历肤浅,一旦组成家庭独立生活,便很快暴露缺乏担当家庭责任、经济拮据或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四)案件当事人缺乏理性婚姻观。他们对婚姻存在模糊认识,就结婚而结婚,不去思考婚后的家庭的生活责任和为人处事,不具有正确的婚姻家庭意识。

二、原因分析

我们分析认为,因闪婚而闪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条件不成熟急于结婚。由于他们正处于青春期,初识后感觉不错或在父母或他人的撮合下,认为反正早晚要成家,加上文化素质又不高,觉得事业上不会有大的作为,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登记结婚。而剩男剩女们认为年龄已偏大,急着想结婚,只要条件差不多,将就着成婚。其结果是因为婚前互不了解,婚后遇到性格不合等原因,则互相要求离婚。(二)父母宠爱导致婚姻失败。案件当事人绝大多数为独生子女,从小受到父母的溺爱与呵护,维护婚姻的承受力和担当力不足。结婚时由父母作主或由父母陪同办理登记手续,因而离婚时也多由父母陪同参与诉讼。(三)缺乏容忍与包容心态。闪电式结婚独立生活之后,面对家庭的酱醋菜茶、小孩抚养、人情世故等诸多问题,适应不了生活的压力,故而常常引发矛盾,互相指责,互不相让。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双方都提出拒养小孩的要求。(四)缺乏专门机构的婚姻指导。当前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对象只要符合规定,即可办理结婚手续,并未对其婚前教育与考察,也无须他人或组织证明。当婚后家庭发生各种不确定的变数时,他们无法找到维系婚姻关系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只能快刀斩乱麻以求尽快解脱。

三、对策建议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涉及两个人的夫妻生活,而且涉及两个人的双方家庭的情感,抑或波及到对左邻右舍的影响。从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大家庭的“细胞”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诉讼过程中要下力做好当事人教育疏导。进入诉讼程序后,首先要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分别查证双方的婚前状况、婚后基础、矛盾产生的焦点等原因,因势利导,帮助端正婚姻家庭观念,可以挽回的决不判离,维护好每个家庭的和谐文明。(二)相关部门要下力做好法律宣传。鉴于闪婚闪离对象的特殊性,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手续时,应先作好调查,把调查结果与当事方的口述相对比,认为可办的即办,暂缓办的暂不办,既体现婚姻自由原则,又体现政府的负责任态度。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应会同社区居委会、工业园区、企业和人民调解组织坚持抓好婚姻法等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公民尤其是青年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人生观。(三)建立离婚案件多元调处机制。法院在加大离婚案件的调解力度的同时,拟应与民政部门合设婚姻家庭指导组织,指派专人向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婚前心理辅导、家政指导和婚姻纠纷的化解指导,使其工作运行常态化、制度化。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北京龙凤酒厂诉牡丹江市西安钢木门窗厂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北京龙凤酒厂诉牡丹江市西安钢木门窗厂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电话答复

1990年5月22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济审判庭报来的密云县法院《关于北京龙凤酒厂诉牡丹江市西安钢木门窗厂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件情况报告》及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如何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审法院将牡丹江市西安钢木门窗厂列为被告并无不当。1983年7月,原告北京龙凤酒厂与牡丹江市西安区副食品商店签订了白酒购销合同。原告按合同供货后,副食商店没有付款。1985年该店亏损,债务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牡丹江市西安区商业服务公司(即西安商业服务局)承担。但该公司也未偿还原告的债务。因此,原告于1988年12月起诉到密云县法院。1989年4月经西安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决定批准西安区钢木门窗厂兼并商业服务公司下属的补胎厂,并承担该公司的一切债务。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将被告变更为钢木门窗厂是正确的;原审法院依照原告申请,裁定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活动如何实施,至今尚无具体规定。根据法理和法学界的一般看法,以及检察院对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规定,即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违法,人民检察院也只能通过一定程序提出,由人民法院自己纠正。本案原审法院的作法并无不当,即使不当,被告也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及上诉程序解决。而牡丹江市西安区检察院仅凭被告的一面之辞就向原审法院发出所谓“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毫无效力的。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第一,先由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与最高检察院协商,由最高检察院纠正牡丹江市西安区检察院的不当行为。第二,由原审法院将西安区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退回,通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江市分行长安街办事处按原裁定继续执行。如果拒不执行,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