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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关于中国银行同河南省人民政府签订金融合作意向书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44:07  浏览:90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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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关于中国银行同河南省人民政府签订金融合作意向书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关于中国银行同河南省人民政府签订金融合作意向书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
你行上报的《关于中国银行同河南省人民政府签订金融合作意向书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豫银办发〔1998〕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银行同河南省人民政府签订的金融合作意向书有违公平竞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的相互支持,应该是一种普遍的协作关系,而河南省人民政府和中
国银行签订金融合作意向书,政府承诺用行政手段帮助中国银行清收不良贷款、向中国银行通报发展计划、推荐融资项目、前期介入项目、信息交流等,中国银行承诺对部分企业在年度授信额度内用款不再提供抵押或担保,这样做,实际上使中国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中,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二、中国银行同河南省人民政府签订金融合作意向书有违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要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政府不应直接干预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能形成科学决策的投资体制,容易造成责任不清和决策失误。
三、中国银行同河南省人民政府签订金融合作意向书有违建立正常的金融法制秩序。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银行都应该在遵守统一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积极发挥各自的作用,而金融合作意向书中不少“合作”的内容都是政府的应尽职责和银行的正常的服务,这势必造成权利和
义务的颠倒,同时容易引起其他银行的效仿,对建立正常的金融法制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也不利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鉴于上述理由,总行认为,中国银行同河南省人民政府签订金融合作意向书的做法欠妥。请你分行接此批复后,立即转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复。



199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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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公司:
为配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促进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产权管理,规范产权行为,构建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国有资产
管理法规、制度,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反映。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促进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产权管理,规范产权行为,构建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
管理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结合外经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母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数额以上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对另一个公司实行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定数额以上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所拥有或者根据协议受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权管理的总体原则是:企业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地位,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建立企业内部资产经营责任制,逐步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坚持
科学管理,实行规范运作,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权管理的目标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督促指导子公司做好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强化对子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的考核监督;建立有限责任制度,即:母公司以其投入子公司的资本数量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依法行
使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内的出资者所有权;通过资产重组促进子公司存量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率和效益。

二、产权关系
第六条 母公司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其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母公司按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依法对子公司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统一对上级主管部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七条 子公司拥有母公司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维护母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母公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八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负责检查、监督子公司的执行情况;
(二)指导和督促子公司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转让监管、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及资产统计等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核定子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考核检查,将考核结果列为奖惩、选聘子公司经营者的重要内容,并与其经营者的个人收入挂钩;
(四)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对外投资计划,批准子公司依照产业政策和调整结构的需要进行的重大对外投资,批准子公司的资本经营形式,包括子公司的公司制改造,中外合资、合作,承包、租赁等形式,并作为该子公司的股东单位,或发包方、出租方;
(五)审议批准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和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七)审议批准子公司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监缴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收益;
(八)决定和批准子公司的借贷规模及对外经济担保事宜。
第九条 子公司不得擅自转让产权,如需转让,应事先征得母公司批准同意,再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有关审批手续。

三、产权登记
第十条 母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6年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国资产发〔1996〕31号)的规定,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办理
产权登记证,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由母公司统一审核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子公司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按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向母公司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母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补正。
第十三条 子公司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在母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向母公司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母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及其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和《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规范意见》(国资办发〔1995〕27号)的规定,对需要进行资产
评估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法确认其评估价值。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由母公司审核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批准、确认。
第十六条 除母公司授权外,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所委托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须事先征得母公司批准同意。

五、资产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 母公司应按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国资统发〔1995〕135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统计与分析报告制度,负责组织对子公司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运营效益等数据资料进行收集、审核、汇总、检索、分析工作。
第十八条 子公司在每年年终进行资产盘点、会计决算或费用清算后,应及时汇总整理有关国有资产统计数据,编制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及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在母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上报母公司。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由母公司按规定程序统一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六、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十条 按照《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1996〕外经贸计财发第696号)的规定,母公司内部应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由子公司对其全部国有资产向母公司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资产经营者,对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并与其个人收入挂钩。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内部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比照《外经贸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178号)的规定,应由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每个考核期内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作为考核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维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三)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经营;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按下列程序确定:子公司先提出申报方案和说明材料,在母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母公司;母公司对此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商子公司后正式核定下达。具体考核办法及法律责任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产权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各项产权管理规章制度,以落实子公司的经营责任,规范子公司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 母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对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实现指标核定过程、考核方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对子公司的经营成果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考核,以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日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配备专业骨干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业务方面的指导与培训,努力提高公司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逐步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队伍。
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要强化对子公司产权基础工作的管理,严格要求公司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人员遵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以保证产权管理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母公司要对子公司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经常组织检查、评
比,对工作成绩好的子公司要予以表扬、奖励,并加以推广;对工作成绩差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整顿,责令限期改正;对因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差或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要追究子公司经营者和当事人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母公司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指导子公司开发、推广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电算化,帮助解决运用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加快电算化、信息化进程,力争将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实现计算机日常操作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

八、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经贸部所属的各外经贸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各级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所属的外经贸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各级公司和上述各类公司在境内投资控股的合资、合营企业及其在境内的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外经贸部所属各外经贸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从1997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1997年9月8日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和规范南方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南科大)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大学办学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科大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南科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南科大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核心,通过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五条 南科大坚持追求卓越、学术自由、学者自律的大学精神,遵循理事会治理、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的原则,培育和发挥大学应有的活力和创造力,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按照本办法和南科大章程对大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 权 责

  第六条 南科大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南科大对下列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一)市政府提供的财产;

  (二)包括学费收入在内的合法收入;

  (三)包括财政性资助在内的各类资助和捐赠;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南科大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

  南科大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下设机构,但举办独立事业单位法人的,应当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南科大可设立服务于大学的顾问、咨询机构。

  第九条 南科大在市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编制标准范围内确定人员总额;确因工作需要,需超过编制标准配备人员总额的,应当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

  南科大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资薪酬、职业年金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南科大可以在人员总额内依法聘用教职工。

  第十条 南科大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中心,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南科大以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学科设置以理、工学科为主,兼有部分特色人文与管理学科,积极发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要的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

  南科大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南科大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招生方案,按照科学、公开、择优的原则探索依法自主招生。

  第十二条 南科大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制定减免收费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南科大根据自身办学需要,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鼓励南科大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南科大设理事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等组织机构,按照本办法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政府代表,南科大校长及管理团队、教职工等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长由深圳市市长或市长委任的人员担任。理事由市政府聘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南科大的决策机构,按照本办法和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根据校长提议聘任或解聘副校长;

  (三)审定学校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四)审定学校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学校人员总额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重要制度;

  (七)审议批准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设立、变更或撤销;

  (八)审议批准关系学校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应当按规定报国家教育部批准,第(四)项应当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第(二)、(五)、(六)、(七)项应当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不少于三名理事的书面提议,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代为负责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以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校长是南科大的法定代表人,全面主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校长遴选委员会的推荐提出校长人选,报经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审定后聘任。

  校长遴选委员会由政府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境内外高等教育专家及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设主席一名,由成员选举产生。成员由理事会聘任,其中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资格的成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校长遴选委员会提出校长推荐人选后,自行解散。

  第二十条 校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届满后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连任;连任两届以上的,应当启动遴选程序并经理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

  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

  第二十一条 南科大可以设若干名副校长,协助校长处理校务。

  副校长由理事会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校长卸任后,副校长需由新校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重新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学术与行政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设主席一名,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审议与学生相关事项时,应有学生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对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草案;

  (三)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草案;

  (四)审议批准学校重大财务和资产处置事项;

  (五)审议学校人员总额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重要制度草案;

  (六)审议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设置方案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并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审议批准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招生方案及学术委员会提交的其他各项草案;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务委员会审议涉及学术事项的,应当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教授会协商产生,其中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授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的学术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三)审议教师、教辅人员的聘用、晋升及解聘事宜;

  (四)组织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五)审议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南科大设立学术单位。学术单位负责学校内教学和科研有关事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术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教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南科大设立行政单位,负责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服务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南科大设立教授会,作为南科大教授进行学术、科研交流,参与大学管理的自治组织,负责协商产生校学术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南科大设立顾问委员会,作为南科大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顾问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和工商界人士等组成,由校长聘任。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南科大教职工实行聘用制,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南科大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南科大根据岗位要求,参照高等教育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水平状况,合理确定教职工薪酬分配方案。

  南科大可以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特聘教授实行协议工资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南科大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奖惩以及确定薪酬待遇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南科大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为其聘用的教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第三十四条 南科大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负责选举代表参加理事会和校务委员会。

  理事会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五条 南科大应当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学习、科研、交流和文体活动等必要的设施和条件,并按照有利于培育人才、增进教育效果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管理,突出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

  南科大学生拥有学籍,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三十六条 南科大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助学金,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奖励和资助。

  第三十七条 南科大学生可以依法组织学生团体。

  南科大学生组织设立学生会。学生会是学生处理其在校学习、生活及其他与其权益有关事项的自律组织,负责选举学生代表参加校务委员会。

  南科大应当为学生依法组织学生团体提供必要的辅导和支持。

  第三十八条 南科大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权益。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南科大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办学经费体制。

  市政府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办学,形成多元办学筹资渠道。

  第四十条 市政府将经理事会审定的对南科大的经费投入纳入财政预算,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

  南科大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属于政府有关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按政府相关规定申请资助。

  第四十一条 南科大可以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校的办学和科学研究。

  第四十二条 南科大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除按规定用于科研人员奖励外,应当用于学校办学。

  第四十三条 南科大应当建立科学、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南科大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南科大应当将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市政府,并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及教职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南科大筹建期间,其筹建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本办法有关南科大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