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1987年11月24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18:18  浏览:9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1987年11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1987年11月24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将国务院总理赵紫阳提出的辞去国务院总理职务的请求和由国务院副总理李鹏任国务院代总理的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
一、同意赵紫阳辞去国务院总理职务,报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确认。
二、同意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建议,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以前,由国务院副总理李鹏任国务院代总理,行使总理职权,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连云港市重大工业项目考核奖惩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3〕168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工业项目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连云港市重大工业项目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重大工业项目考核奖惩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以工兴港、以港兴市、以市带农”的战略方针和市委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重大工业项目,迅速壮大全市工业实力,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一、重大工业项目范围界定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工业项目,一般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能够壮大支柱产业和促进产业升级,有利于形成特色产业主导格局;(二)产业关联度大,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有利于较快地形成龙头经济;(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有利于较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将投资规模内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作为大项目;投资规模内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外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作为重大项目;投资规模内资在100亿元人民币以上,外资在1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作为特大项目。二、考核对象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市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市有关重点工业企业(集团)。三、考核内容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年度新开工的重大工业项目的完成情况。四、考核办法采取月度通报、季度督查、年终考评的办法考评全市重大工业项目。(一)各责任单位每月将重大工业项目的进展情况在28日前报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按月对各县区、各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整理,并以重大项目工作简报的形式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分发有关单位。逾期未报,不列入当月考核范围。(二)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市重大工业项目工作会议,听取重大工业项目进展汇报,通报各责任单位项目进展情况。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督促有关项目进度。(三)年度考核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市目标管理办公室组成考评小组。承担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单位,年终要将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报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承担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的责任单位,年终要将项目可研报告、开工报告的批复及到资情况等有关证明材料报市重大项目办公室。由考评小组对责任单位提出评价意见和奖惩方案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五、奖惩办法在将重大工业项目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管理体系考核的同时,对重大工业项目工作,按以下类别进行奖惩:(一)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如按计划完成或提前完成项目年度工作目标的,市委、市政府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成绩显著的,对分管领导和主要责任人实行奖励。未完成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责任人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二)新开工的重大工业项目。除按连政发[2002]30号文件精神给予奖励外,市委、市政府每年年底对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的有功单位和有功人员实行奖励(有功单位是指项目工作班子成员所在单位,有功人员是指项目工作班子成员)。奖励标准按项目投资额确定。投资额内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亿元人民币(外资项目按汇率折算美元)奖励1万元。奖金在工程破土动工后发放50%,由市财政拨付。其余部分待工程竣工投产后发放,按财政管理体制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拨付。奖励项目名单由市发展计划委、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确认。(三)重大工业项目的直接服务单位。对直接服务单位每年依据项目服务工作实绩评选一次,由市委、市政府对获得“优秀服务单位”称号的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六、本办法由连云港市重大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七、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西湖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农业、国土资源、规划、林业、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西湖区人民政府做好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龙井茶基地(东至南山村,西至灵隐、梅家坞,南至梵村村,北至新玉泉)为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一级保护区”。

  三、将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中的“征用”均修改为“征收”。

  四、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的具体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发布公告。一级、二级保护区分别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西湖区人民政府制定保护规划,绘制图纸,登记造册,统一设立保护标志。西湖龙井茶基地和后备基地的变更情况,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第九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征收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必须在规划定点前征求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一级保护区还应征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意见,二级保护区征求西湖区人民政府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六、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单位必须缴纳每亩不少于三万元的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第十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西湖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西湖龙井茶基地建设,市、区财政预算中的农业发展基金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西湖龙井茶基地的生产能力和龙井茶品质。”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建立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建设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西湖区人民政府,定期对西湖龙井茶基地建设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

  九、第十九条修改为:“西湖龙井茶基地征收并供地后,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由市人民政府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予以无偿收回。”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