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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宁夏自治区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3:50:31  浏览:90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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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宁夏自治区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宁夏自治区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

计价格[2002]1293号
2002年8月1日

宁夏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区实施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请示》(宁价商发[2002]34号)和《关于我区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方案听证会及有关情况的报告》(宁价商发[2002]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47元(含税)。
二、同价水平为宁夏自治区城乡居民用户生活用电的最终价格,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三、以上价格自2002年8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出台前的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城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用电问题,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顺利、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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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

(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职业病诊断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职业病的诊断范围为国家公布的职业病。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卫生局批准,可以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
(一)有健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并设有职业病门诊和专科病房;
(二)具有5年以上的职业病专科医师3至4名,公共卫生医师和放射医师各1名,其中高级职称医师2至3名;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所需的仪器设备。
职业病诊断机构必须每两年向批准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到期未申请复核或者复核不合格的,不得再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五条 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职业病诊断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诊断咨询,并受理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市卫生局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 疑似职业病患者及其所在单位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时,必须提供患者职业史、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及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等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受理诊断申请后的三个月内做出诊断结论。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诊断工作中必须实行集体诊断的原则,并严格执行职业病诊断规范和诊断标准。
第八条 职业病诊断书、职业病诊断专用章由市卫生局统一制作。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北京市职业病防挝郎喽教趵┬姓Ψ0旆ā酚枰源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卫生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已裁定撤诉的案件当事人再起诉时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已裁定撤诉的案件当事人再起诉时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12月15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经行字(1988)第20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来文所述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对广州市珠江机械厂的再行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已裁定撤诉的案件当事人再起诉时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的请示 粤法经行字〔1988〕第20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广州市珠江机械厂向我院申诉称:其与香港民兴承造商有限公司、东莞石龙城建办因购销金属结构件钢窗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珠江机械厂于1985年11月2日向我省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东莞市法院立案后,历时一年未能开庭审理,广州市珠江机械厂为及时解决经济上存在的困难,主动与东莞市石龙城建办协商,并于1986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东莞市人民法院于1986年10月30日裁定准予广州市珠江机械厂撤诉。但广州市珠江机械厂撤诉后,与东莞石龙城建办、香港民兴承造商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未果,又于1987年4月就该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行起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海珠区人民法院根据钧院1985年12月14日法经复(1985)第58号《关于原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向另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广州
市珠江机械厂遂向我院申诉,请求我院再审,以保护申诉人的实体权益。
我们认为,珠江机械厂在受诉法院迟迟未能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主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申请撤诉,其愿望是使本案纠纷能及早得到解决,因此,受诉法院对于其暂时停止行使起诉权的行为裁定准予撤诉并无不当。珠江机械厂撤诉后,因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所以,其再行起诉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
198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