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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7:59:53  浏览:9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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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政〔2005〕58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1月6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马鞍山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引荐外来投资的积极性,促进外来投资持续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为我市成功引荐外来投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本办法予以奖励。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

2.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是指市外的投资者在我市的直接投资,捐赠资金、设备、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等。

外国政府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商业贷款、证券融资、融资租赁、赈灾捐赠和房地产、一般商品批发零售、餐饮、娱乐、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宾馆及相关行业的投资,不列入引资奖励范围。

第四条 引荐成功的标准

(一)直接投资的,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完成工商登记注册;

2.资金如期到位并进行验资;

3.生产性项目竣工投产、经营性项目开业。

(二)捐赠资金、设备或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等的,必须资金到位、设备或技术等投入使用。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对引荐外资项目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外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内资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予以奖励;

2.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予以奖励;

3.其他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予以奖励。

(二)对引荐捐赠资金、设备或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等的,按资金或设备、技术等作价的1%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以奖金形式用人民币支付。引荐外资的奖励,按其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后按奖励标准计算。

第七条 奖励申请及审核认定

(一) 项目引荐成功后,引荐人即可到市招商局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外来投资者出具的证明引荐人资格的书面材料;

3.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4.以实物和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需附实物及无形资产到位证明;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市招商局在收到引荐人申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外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被引荐方负责向引荐人兑现奖金;经审核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向引荐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引荐的外来投资属于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奖金由合作方支付兑现;捐赠资金、设备、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等的,奖金由受益方支付;其他情况,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外来投资额度较大,按照合同或有关规定分批投入的,可按项目完成进度分期兑现奖金。

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市继续扩大规模、增资扩股的,视引荐人在其中所作贡献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引荐人领取奖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十条 当涂县、各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8月13日马鞍山市政府发布的《马鞍山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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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6〕4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实施方案为全面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美化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增强各责任单位的责任意识,把我市建设成为高度文明、整洁有序、优美舒适的和谐城市,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迎接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大庆为契机,以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服务大众为目标,以理顺市、区、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体制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为突破口,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为我市的经济腾飞,提升首府城市形象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
组长:云公和(副市长)
副组长:陈雨树(市政府副秘书长)
樊卫国(市市容局局长)
孙建华(市建委主任)
刘润民(市规划局局长)
舒雅(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张志伟(市市容局副局长)
金满义(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仁全(市工商局副局长)
郭文杰(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守智(市房产局副局长)
王志刚(市交通局副局长)
宋慧(市园林局局长)
韩东(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长)
平淑英(市广电局副局长)
韩丽(市日报社总编辑)
王斌(新城区副区长)
刘军(回民区副区长)
李晓东(玉泉区副区长)
李浩书(赛罕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局,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指导、考核、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樊卫国
副主任:张久居张志伟王建生任志强
三、职责分工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工作原则,以确保责任制的全面贯彻落实。
市市容局主要负责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重点抓好市区主次干道及小街巷流动摊贩、店外出摊、占道经营、乱搭乱挂、乱贴乱写的清理取缔,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清理运输和施工、拆迁现场及已放开街道和早夜市的规范化管理等项工作。
市建委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其中市园林局负责临街树木、绿地、花草、游园、绿化带及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市政管理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市政设施完好无损。
市规划局负责临街建筑物建设及用途的规划设计;负责各类市场建设的选址、布局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车辆停放场地的规划、设置、管理、保洁工作以及围栏管护工作,并要配合做好责任制实施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各类露天食品摊点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临街各类市场的日常管理、清扫保洁和规范经营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禁用烟煤、饭店乱排油烟、噪声和乱焚烧垃圾、枯枝树叶所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查处和取缔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临街房屋的出租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对各类客货运车辆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治理整顿工作。
市广电局、日报社负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推广实施的社会舆论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工作的组织实施,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区市容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是“门前三包”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沿街单位和商业店铺应当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并自觉遵守“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项规定。
四、实施步骤
(一)完善组织机构,摸清底数,落实人员配备。(2006年4月1日至4月15日)
各区政府要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检查、评比、考核及制定实施方案等工作。各区政府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组成专职“门前三包”管理督导组(下称督导组),督导组成员要明确各自岗位职责,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共同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督导组在区政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辖区责任单位采取网格化管理模式,具体做法为:各街道办事处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将主次干道、重点街巷划分为若干个“门前三包”责任段,每个责任段一般由80-120个责任单位或若干片区组成,每个责任段为一个管理单元,若干单元组成各街道办事处“门前三包”管理网格,从而形成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单元网格化管理。各督导组应当制定网格化管理办法,并制定单元化管理的“三定两到位”(定人、定段、定时,人员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方案。
(二)宣传动员,签订责任状。(2006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各区政府组织各街道办事处督导组与各责任单位依据《办法》要求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并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以形成浓厚的舆论宣传氛围。
(三)以点带面,全面推开。(2006年5月1日至5月30日)
在完成上述阶段工作后,各督导组根据摸底结果,选出一至两个重点地段,在重点路段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管理,进一步摸索经验、逐步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人员调配、检查、监督等相关工作。并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办法》要求在辖区内全面推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各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都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各责任单位要在责任状中确定一名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二)强化目标考评管理。市政府、各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责任单位层层签订目标“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状,实行层层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到单位、到个人。该项工作将列入对干部实绩考核的内容。
(三)采取重点突破、典型引路的方法,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项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责任制实施的具体情况,有重点地选择一些管理措施到位、责任心强,且有带动作用和典型示范意义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通过树立典型,启发和促动其他单位共同进步。
(四)强化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各新闻媒体都要结合实际,及时开设“城管监督台”、违法行为“曝光台”,市容管理部门要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要把行业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监督管理的实效性。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好本部门承担的各项工作职责。在责任制的实施过程中,切实做到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避免出现部门工作“单打一”现象。日常工作中,相关部门要多沟通、勤联系,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与问题,从而使责任制得以顺利实施。
六、监督检查与考核评比
为把“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今后全市主次干道临街单位要全部进行“门前三包”挂牌评比管理。即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相关单位或商业门店分别悬挂“红牌”、“橙牌”、“黄牌”,并实行双月考核评比更换制。凡连续两次以上未摘掉黄牌的单位将予以曝光,同时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和限期整改。责任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区政府所辖办事处、市容局负责组织落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精神文明办、市市容局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并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每年年底前对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与评比,考评结果将在呼市日报、晚报、电台、电视台予以公布。考核部门依据考评结果,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奖惩。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商业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商业、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试点工作,现将财政部财商字(1997)575号《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财政局对市属商业、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商业、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试点计划,确定组织实施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二)确定试点范围和确认试点企业名单;
(三)明确审计内容和要求;
(四)与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格、协调处理试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商业、粮食企业年度报表质量进行复查。
二、试点企业和具备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确认后,各试点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快协商办理委托、受托事宜
(一)对试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要求
1.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审计质量,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不高,职业道德有问题以及有违反回避原则的以外,以前年度确定的试点企业原则上应继续委托原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2.新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应在市财政局确认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自行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
3.无论原试点企业,还是新试点企业,在与有关事务所签定业务约定书15日内,应将业务约定书复印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提出的需要企业调整的事项,试点企业应予以调整。
5.企业主管部门要按要求,提出试点企业的名单报市财政局确认,同时应引导试点企业积极配合审计试点工作和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坚持回避原则。对审计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了解、反映,并帮助协调解决。如有争议可向市财政局反映,重大或特殊事项,市财政局将在决算批复
时予以明确。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资格的确认。承办大型企业(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下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应在15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30名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之和在150万元以上,并且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凡是达到法定
办所条件,具备法定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大型企业以下的企业审计业务。
2.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审计业务的企业规模标准按市清产办京清办(1995)1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中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的通知》(标准附后)执行。
3.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以降低收费标准,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客户。行业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实行同行业回避原则,即与委托单位同属或挂靠在同一个上级主管部门的事务所,不得受理委托单位的审计事项,否则出具的审计报告无效。
4.会计师事务所在与试点企业签定业务约定书15日内,应将受托企业的名单、户数、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符合审计资格的证明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商管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5.会计师事务所要安排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和时间,围绕审计内容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独立进行审计,以确保审计质量,并于次年3月底以前(市财政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具审计报告
6.为了做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报送与批复的衔接工作,会计师事务所要提早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预审,以保证按时出具审计报告。对不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事务所,在下一个审计年度,市财政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予以批评,并适当减少其接受委托的试点企业户数。
7.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试点工作期间,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与其他不具备审计资格的事务所联合进行审计。否则,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审计资格。
8.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发现的有关财务方面的重大或特殊事项,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三、试点企业原则上应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支付审计费用。但考虑到有些企业效益水平不高,承受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企业年度会计准表审计的审计费用支付标准可暂按《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查证最低收费标准表
》(附后)规定由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四、市财政局组织对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10%。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独立审计准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通同作弊的,要取消事务所的审计资格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市财政局将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同时按照现行财政、财务政策,审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六、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区县属商业、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实施办法。
附:1.财政部财商字(1997)575号文件
2.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查证最低收费标准表
3.大中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表
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查证最低收费标准表
--------------------------------------------
| 企业类型 | 工时(小时) |审计人员(人)|注师比重(人)|收费标准(万元)|
|--------|--------|-------|-------|--------|
|特大型企业 | 1200 | 10 | 4 | 6 |
|--------|--------|-------|-------|--------|
|大型企业 | 832 | 8 | 3 | 5 |
|--------|--------|-------|-------|--------|
|中型企业 | 480 | 6 | 2 | 3 |
|--------|--------|-------|-------|--------|
|小型企业 | 320 | 4 | 2 | 2 |
|------------------------------------------|
| 注:工时为不少于 |
--------------------------------------------
附:商业企业大中小型划型标准
----------------------------------------
行 业| | | | 大 型 |
| 指 标 |单位| 特大型 |-------------------|
类 别| | | | Ⅰ | Ⅱ |
---|-----|--|------|---------|---------|
| 销售额 |万元|200000以上 |80000—200000以下 |25000—80000以下 |
批发业|-----|--|------|---------|---------|
| 资产额 |万元| 15000及以上| 5000—15000以下 | 2500—5000以下 |
---|-----|--|------|---------|---------|
| 销售额 |万元|120000及以上|50000—120000以下 |15000—50000以下 |
零售业|-----|--|------|---------|---------|
| 资产额 |万元| 10000及以上| 4500—10000以下 | 2000—4500以下 |
---|-----|--|------|---------|---------|
| 营业额 |万元| | 3000及以上 | 1500—3000以下 |
餐饮业|-----|--|------|---------|---------|
| 资产额 |万元| | 2000及以上 | 1000—2000以下 |
---|-----|--|------|---------|---------|
| 营业额 |万元| | 6000及以上 | 300—6000以下 |
服务业|-----|--|------|---------|---------|
| 资产额 |万元| | 3000及以上 | 1500—3000以下 |
---|-----|--|------|---------|---------|

|年均储存量| 吨| | 120000及以上 |50000—120000以下 |
仓储业|-----|--|------|---------|---------|
| 资产额 |万元| | 4000及以上 | 2000—4000以下 |
---|-----|--|------|---------|---------|
进口粮|年经营量 | 吨| | 1500000及以上 |500000-1500000以下|
食转运|-----|--|------|---------|---------|
业 | 资产额 |万元| | 4000以上及 | 2000—4000以下 |
---|-----|--|------|---------|---------|
| 营业额 |万元| | 30000及以上 |12000—30000以下 |
基层社|-----|--|------|---------|---------|
| 资产额 |万元| | 4000及以上 | 2000—4000以下 |
---|-----|--|------|---------|---------|
| 营业额 |万元|160000及以上|80000—160000以下 |25000—80000以下 |
联合社|-----|--|------|---------|---------|
| 资产额 |万元| 13000及以上| 5000—13000以下 | 2500—5000以下 |
----------------------------------------

-----------------------
中 型 |
-----------------|小 型
Ⅰ | Ⅱ |
--------|--------|-----
5000—25000以下| 2000—5000以下 | 2000以下
--------|--------|-----
1000—2500以下 | 500—1000以下 | 500以下
--------|--------|-----
2500—15000以下| 600—2500以下 | 600以下
--------|--------|-----
800—2000以下 | 400—800以下 | 400以下
--------|--------|-----
500—1500以下 | 200—500以下 | 200以下
--------|--------|-----
400—1000以下 | 100—400以下 | 100以下
--------|--------|-----
800—3000以下 | 400—800以下 | 400以下
--------|--------|-----
600—1500以下 | 200—600以下 | 200以下
--------|--------|-----
25000—50000以下|10000—25000以下|10000以下
--------|--------|-----
500—2000以下 | 200-500以下 | 200以下
--------|--------|-----
—— | —— | ——
--------|--------|-----
—— | —— | ——
--------|--------|-----
2000—12000以下| 400-2000以下 | 400以下
--------|--------|-----
500—2000以下 | 200-500以下 | 200以下
--------|--------|-----
5000—25000以下| 5000以下 | ——
--------|--------|-----
1000—2500以下 | 1500以下 | ——
-----------------------
注:各行业两项指标必须同时达到。


(财商字〔1997〕575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提高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财务会计监督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我们制定了《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积极稳妥地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1997年度暂选择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取得外贸经营权的内贸企业、进行母子公司体制改组的其他商品流通企业集团、联营企业、公司制企业以及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商品流通企业进行试点(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对试点范围适当予以调整),并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为在2000年全面实行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奠定基础。

附件: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报表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商品流通企业:
(一)国有企业;
(二)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以上商品流通企业,包括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及以商品流通为主营业务的其他商品流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以及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商品流通企业可以比照执行。
第三条 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由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配合。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等资料,并对审计工作予以必要配合。
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审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完成审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形成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及财政机关有关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要求,及时、认真做好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充分说明主管财政机关要求的各项经济指标和有关财务事项,并重点披露以下事项:
(一)存放时间超过三年的存货;逾期三年以上未作坏帐损失的应收帐款以及逾期或收汇期超过三年以上的应收外汇帐款。
(二)提供抵押、对外担保、票据贴现等所有负债。
(三)企业固定资产与对外长期投资的规模、主要内容及管理情况。
(四)主要关联方关系及商品购销、资金融通、财产转移等关联方交易情况。
(五)主管财政机关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企业应与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除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外,企业不得委托本企业主管部门兴办的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七条 企业应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审计费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原则,不得以自行降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第八条 承办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以上,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承办大型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应在15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30名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之和在150万元以上,并且近三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
(三)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后,应于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业务约定书及符合审计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实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数量较多、分布较广或者某些业务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可以实行多个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
实施联合审计时,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至少60%的业务,并进行全部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统一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其他职业规范,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
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严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对企业潜亏、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应收补贴款等特殊事项的处理,应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的审批意见为依据。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处理事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要求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或提出明确的调整意见;对企业拒绝调整的事项,且注册会计师认为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执业规范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示意作不实或不当证明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应予以拒绝;由于企业故意不提供会计资料和文件,影响注册会计师正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对涉及的有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根据主管财政机关的要求,对下列内容予以重点关注:
(一)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及抵销事项和抵销方法,并抽查至少10%的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
(二)财政拨款或财政借款占总投资50%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
(三)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因毁损、报废、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因盘亏、库存损耗、贪污被盗、霉变锈蚀、拆零残损、自然淘汰、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坏帐损失;中途转让或到期收回的投资损失;因承担连带经济责任而发生的对外担保损失。但企业在入帐
处理时已委托审计的,不再审计。
(四)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内容及其会计处理方法。
(五)应收未收出口退税及本期已出口商品未申报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期货交易、外汇交易等高风险业务的情况。
(七)弥补亏损、投资损益、营业外支出、费用开支等方面有关纳税调整情况。但企业在纳税时已委托审计的,不再审计。
(八)主管财政机关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业务后,应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企业披露的以下有关事项加注重要事项说明:
(一)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及长期投资相当于所有者权益的比例;
(二)库存商品的存放时间超过三年的数量和比重;
(三)应收帐款的帐龄分析情况以及应收外汇帐款收汇时间超过三年及逾期超过三年的数量、比重、主要收汇方式、帐面汇率等。
第十六条 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具有国际投融资、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国际招标投标等经营权的企业委托,除按本办法规定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外,还可以按国际惯例评估其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并出具仅限于对境外使用的
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应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并按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批复文件调整会计帐目。
对所属子公司较多、经营业务较复杂的企业,可以在规定的年度会计报表报送日期顺延40天之内补充报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为了保证按时完成审计工作,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约定在会计年度结束之前进行预审。
第十八条 企业主管财政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批复工作,正确处理年度会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有关财务会计问题。审批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税收、会计法规和制度,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但不得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代替批复。
在企业财务报告批复前,企业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审计报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补充。
第十九条 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应建立复查制度,复查比例不低于10%,以验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复查,可采取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直接检查或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办法。
第二十条 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绝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示意作虚假或不实报告,妨碍注册会计师办理审计业务的,由主管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规范,因过失或其他原因出具不实或内容虚假审计报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或因执业质量等原因提供的审计报告连续两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再办理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财政机关可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199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