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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22:19:15  浏览:9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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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协商会议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建市[2004]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曾培炎副总理8月23日在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研究提出今明两年清理政府项目拖欠的计划方案,包括完成清欠的时间、工作进度、拟采取的措施等,于10月底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从今年下半年起,每季度末将清欠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报国务院,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进行审核”。为落实曾培炎副总理讲话精神,保证按国务院要求上报清欠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紧清理政府拖欠项目,列出清单,明确清欠责任部门,按国务院要求时间制定还款计划。

  二、督促还没有认定拖欠数额的承发包双方尽快协商认定拖欠数额。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中介机构核定或通过仲裁、司法机构裁定。

  三、根据拖欠的不同原因,分别制定具体的清欠方案,落实清欠资金。

  四、从实际出发提出防止产生拖欠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应的法规,建立从源头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

  五、在确保在2005年春节前偿还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同时,健全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工资支付方式,加强执法检查,防止产生新的拖欠,从10月份开始,在每月25日前将新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拖欠数额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六、请将以上工作进展情况及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计划安排,于10月底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计划安排要在10月25日前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

  七、从9月份开始,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按附表1、2、3向国务院报告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同时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2003年以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偿还情况调查表》、《2003年以前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偿还情况调查表》和《2004年以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

  附件:1、《2003年以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偿还情况调查表》

     2、《2003年以前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偿还情况调查表》

     3、《2004年以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协商会议(代)
二00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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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州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是指违反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影响环境优化、妨碍经济发展的各种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含聘用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
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处理方式
(一)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二)政纪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组织处理:暂停职务、免职、解聘、辞退;
(四)其他处理: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以上所列处理方式,可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二章 错误行为与处理
第一节 行政许可类错误
第五条 违反行政许可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继续行使已被取消事项的行政许可权,或者越权增设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许可,不颁发许可批文、证照的;
(三)无法定依据,强制服务对象接受有偿培训,或借行政许可之机,要求服务对象提供赞助的;
(四)擅自设置行政许可条件的。
第六条 违反行政许可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在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
(二)在法定程序以外增设许可环节的;
(三)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法定期限或公开承诺期限内办结许可申请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条 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二)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不根据招标结果、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节 执法检查类错误
第八条 执法主体不具有合法资格,或使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责令改正,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一)不接受、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二)不如实反映检查结果,在执法检查中徇私枉法的;
(三)对投诉、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检查对象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 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一)不按规定职责、权限、程序进行检查的;
(二)调取查阅检查对象财务会计资料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索要检查对象的财物,或收受检查对象的馈赠、报酬的;
(四)参与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的;
(五)要求检查对象报销费用的;
(六)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本人、亲友和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第十一条 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产(商)品进行抽样、抽检、处理样品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以抽检为名借机刁难当事人或借用抽检职权营私舞弊,将样品私分或据为己有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三节 行政处罚与收费类错误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暂停职务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一)违反“两告知、一签字”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超越处罚权限或超过处罚规定实施处罚的;
(三)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侵入、非法搜查执法对象的住处和经营场所,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生产经营者财物的;
(四)收缴罚没款不开具合法票据,或不缴入规定帐户的;
(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范围、幅度、标准,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强制措施的;
(六)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移交,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的。
第十三条 违反治理公路、水路“三乱”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一)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国道、省道、水路设置检查站(卡)拦截车船检查的;违法扣押车船物资和收费、罚款的;以及未经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县、乡道路检查的;
(二)违反“绿色通道”规定,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查扣、处罚的;
(三)对所辖地方和单位的公路、水路“三乱”问题放任不管或查禁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暂停职务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扩大行政事业收费范围、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的;
(三)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以服务名义收费的;
(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继续执行或按原标准收费的;
(五)对法定的服务收费项目,只收费而不提供服务,或者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六)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授权、委托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方式收费的;
(七)将应当由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检验、商业保险等服务变成强制、有偿服务,强行收取费用的;
(八)搭车收费的;
(九)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的。
第四节 治理投资环境类错误
第十五条 违反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一)对违法建设,非法阻工,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哄抢、偷盗施工材料,敲诈勒索,破坏工程设施等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
(二)支持、放任亲友和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实施违法建设、寻衅滋事、阻挠施工、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土地复垦等专项资金的。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联系单位违反招商引资有关规定,对所联系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帮助、不服务,或帮助、服务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招商引资、企业经营和项目申报优惠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一)不执行应给予企业和工商户优惠政策的;
(二)对规定的优惠政策,附加其他条件才予以落实的;
(三)挤占、截留、挪用和索要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第十八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对从事出租车营运、客运、货运、航运服务的运输企业和个人出现的宰客、拒载、强行服务、不文明服务等行为查处不力,影响较大的;
(二)对农资、粮食、工业品、建材、装潢材料、农村集贸等市场出现的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现象查禁不力,影响较大的。
第十九条 违反投诉受理工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一)对受理的投诉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的;
(二)对上级组织、领导人和投诉受理机构批转的投诉不及时办理或不按时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对投诉受理机构组织的处理投诉问题的活动,要求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不落实投诉受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影响投诉问题解决的;
(四)在处理投诉中隐瞒实情、掩盖护短的。
第五节 机关作风类错误
第二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暂停职务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解聘、辞退处理:
(一)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的;
(二)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串岗,从事打牌、下棋、看小说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或在电脑上玩游戏、聊天、听音乐、炒股的;
(三)把当事人的解释、说明、申辩视为态度不好,予以加重处罚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应处理而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暂停职务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一年内发生一起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发生两起的,给予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处理;发生三起以上(含三起)的,暂停或免除单位主要领导的职务,影响较大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主动承认并能主动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或举报他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从轻或减轻处理;同时出现本办法第二章所列两种以上错误行为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责令退还或依法依纪予以收缴;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宿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做好水路交通防汛抗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关于做好水路交通防汛抗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7)交水指挥中心发明电02号


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省交通厅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全国可能会发生大范围洪涝,形势十分严峻。近期,江南东部、华南南部和东部、四川东南部、贵州西部、云南东部和西部等地发生大雨或暴雨,福建东部和广东东部局地发生大暴雨,部分地区还发生短时雷雨大风或冰雹等强对流天气。在今后的几天内,还将有大雨或暴雨,华南的局地有大暴雨,上述部分地区并可能伴有短时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面对严峻的防汛形势,你们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工作程序,紧急行动起来,切实做好防抗洪灾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水运各项设施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防汛抗洪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对防汛抗洪工作的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严肃防洪抗灾纪律。要按照抗大灾的要求,确保防洪工作责任到人、物资到位、措施落实、信息畅通、反应灵敏、指挥高效。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2007〕5号文件和〔2007〕9号文件的精神,切实做好今年防洪各项准备工作,要突出“早”和“实”,牢牢把握防洪工作的生动权。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气象和水雨情监测和预报,加强险情分析,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今年,要对辖区内的防洪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防洪人员、物资准备处于临战状态。要重点跟踪渡船渡口、航电枢纽、港口码头的防洪情况,注重山洪、泥石流、地质滑坡对港口码头、航道航行船舶的影响。要组织港航生产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尽量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做好防洪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各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信息和指挥渠道畅通,及时处理抢险救灾事宜,不得延误。要密切关注气象变化,一旦发生重大和紧急情况要迅速报告,交通基础设施毁损情况要及时报部。今年,我部将加大水路交通防抗灾害紧急通讯平台和应急信息平台的建设,请你们也要高度重视,并要按照国家防总的要求,建设通畅的信息预警渠道和应急信息平台。
  请各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于6月13日前将有关防洪抗灾的措施及动态情况传真报交通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部水运司),同时报送你单位应急主管领导和联系人的名单及联系方式。
  四、各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防汛工作摆在第一位,并统筹兼顾好防洪与生产工作。大雨过后,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开展生产恢复工作,尽量将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
  交通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010-65292640,65292638(传真),sys637@mov.gov.cn(邮箱);
  其它时间:水运司综合运输处彭付平13501105448,李良生13901179400,sys637@mov.gov.cn(邮箱);部总值班室010-65292528,65292534(传真)。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