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建设部关于2004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53:35  浏览:8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关于2004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2004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精[2004]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属社团:

  2004年,是实现“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重要一年。今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着眼于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眼于职工队伍和行业文明程度的提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稳定工作,为完成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任务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一、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认真纠正总书记在讲话中列举的十种不正之风。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按科学规律办事,一切按勤俭节约原则办事,坚决不搞不切实际的高指标、盲目攀比速度,坚决不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不搞虚报浮夸、报喜不报忧,坚决不搞文山会海、形式主义。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紧密联系本系统、本行业、本部门的实际,坚持“五个统筹”,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强化规划对城镇发展的综合调控,加快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进程,继续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认真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二、以诚信建设为重点,深化思想道德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加强诚信建设。今年重点是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和窗口服务行业,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并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继续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继续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

  要加强建设系统的职业道德建设。要按照“普及规范、抓好示范、打牢基础”的思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业道德规范,突出以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青年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表率作用。要强化青年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思想道德和技术业务教育,整体上提高建设职工队伍的素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住宅区建设中,要配套建设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基层活动场所。

  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结合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职工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激励斗志。加强产业文化和企业文化建设,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的实际工作,提炼锻造昂扬向上的精神,形成具有行业特点、时代特征的行业精神和企业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向徐虎、李素丽、范玉恕、朱崇跃和徐州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下水道四班、北京市呼家楼液化气供应站、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经理部等先进典型的学习活动。继续大力挖掘、培养、树立、宣传新的典型,在全系统营造争优创先的浓厚氛围。

  三、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积极参加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把开展创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活动,同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文明工地活动。

  继续实施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即科技、规划、设计“三下乡”;为农民建房、修路、改水、改厕、改善人居环境“五服务”)活动,要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重视农民居住环境的改善,特别要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规划指导,防止土地等资源的浪费。建设部将于今年召开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建筑行业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上,坚决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行为。房地产行业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和守合同、重信用上,坚决反对在商品房销售中的虚假广告、面积缺斤短两;全面推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方便群众办事;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自律,规范服务与收费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简化办事手续,提高服务水平,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市政公用行业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规范服务、守法经营、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上,坚决反对“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以及多收费、乱收费、强买强卖等问题。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反腐倡廉、提高办事效率、文明管理、公正执法上。坚决反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权谋私,纠正办事推诿拖沓、行政审批过多过乱、手续繁杂等问题。坚决反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粗暴执法等问题。

  按照中央文明委部署,深入开展“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活动和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继续开展规范化服务活动,继续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公示制、信用制、首问责任制等工作制度。全面开展创建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与团中央共同做好今年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复查和推荐命名工作。会同团中央等部门隆重纪念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开展十周年,评选表彰全国青年文明号十年成就奖、十年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突出贡献奖和优秀组织奖。

  四、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

  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做到“四个坚决纠正”: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坚决纠正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严格规范拆迁管理行为,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加快清还企业工资拖欠,强化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今年,要把上述四个问题作为建设系统廉政建设的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实施专项治理,努力加以解决。

  今年在行风建设方面,要继续抓好“三点一线一制度”的落实。 即抓好行风建设联系点,建设部要继续抓好南京市建设部门行风建设联系点,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也要确定一个行风建设联系点;抓好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作风整改,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这方面的经验;继续加强示范点的建设,并对第四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进行复查;全面推行全国建设系统“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确定一批“12319”服务热线的示范点;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建设,在今年上半年部将制定并推出若干办事公开制度,规范行业行为,实行有效监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

  五、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切实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要根据中央综治委和中央维护稳定办公室的部署,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化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深入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央综治委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紧密结合建设系统的实际,与有关部门配合,认真加强对本系统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建设系统“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管理、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安全创建工作。为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会同中央综治办和司法部继续开展建设系统进城施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会同团中央开展创建“维权岗”活动。

  今年,建设系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通知》,完善合同管理和工程结算制度,通过建立长效机制,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二是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贯彻落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认真执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建立和完善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拆迁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化解拆迁纠纷。三是切实做好信访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信访责任制,及时排查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积极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清责任,明确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一票否决制。

  六、切实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建设系统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胡锦涛同志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高度重视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的同时,坚持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计划,列入领导目标责任制,把两个文明作为统一的目标,一起安排部署,一起推进落实,一起检查考核,一起总结表彰。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必须贯彻“重在建设”的方针,一切着眼于建设,一切立足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切忌搞形式主义,而是要从人民利益出发,办事实、务实效,不做表面文章。

  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必须首先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充分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表率带动作用。精神文明建设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必须明确精神文明建设的主管部门,做到专人负责,任务落实。要加大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今年,建设部将在适当时候召开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经验交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下达1995年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分配指标的通知

民政部 等


民政部、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下达1995年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分配指标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民政厅、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为了加强救灾装备,民政部与财政部协商决定在“八五”期间,每年安排一笔救灾装备补助专款,为全国多灾贫困县配备救灾专用车。现将今年为全国多灾贫困县配备救灾专用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分配给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总数为200辆。分配对象仍然是民政部及各省、自治区曾经重点扶持过的多灾贫困县民政局。分配的原则:摩托车部分配备给多灾贫困县的最基层民政部门,作为检查灾情用车,购车经费自行解决;汽车部分仍按1991年民政部与财政部与财
政部控办(原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联合下发的民综函(1991)196号的要求执行,即:购车经费,除民政部每辆车补助1万元外,其余部分在各地民政事业费中调剂解决。
二、这批车辆的分配和购置办法:民政部和财政部控办将分配计划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民政厅;各民政厅持本通知和《民政部汽车指标分配通知单》,统一向当地控购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办理。
三、各地的控购管理机关要根据财力、原有配车情况及有关规定掌握审批。这批车辆不作为行政用车,不占各地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
四、各省、自治区民政厅和控购管理机关,要密切联系,共同合作,加强对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民政厅在年底(12月31日)前,将当年计划执行情况上报民政部计划财务司。
附件:《民政部一九九五年全国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分配计划表》(略)



1995年9月5日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中央编办 全国总工会


劳动和社会国保障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中央编办 全国总工会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2]第2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监察厅(局)、建设厅(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通知》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计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各地对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有关程序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 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各地要提高办事效率,明确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各环节的具体时限。

(三)《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再就业优惠证》的式样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内容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再就业扶持政策和享受政策记录等,具体内容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从再就业资金名列支。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二、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

(五)各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和管理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安排一定比例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创业培训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提出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行政部门参加,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七)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八)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具体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九)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免收费政策。各地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清理,并进一步明确免收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行为。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坚决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三、关于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

(十)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可向当地县级经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招用燕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根据企业状况,出具《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信定证明》。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十一)《通知》规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可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十二)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县级经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4、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5、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审核后,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企业凭审核证明到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并核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和应补额度。

(十三)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按季向当地财政部门出具企业缴费证明、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名将应补贴的社会保险费按季直接拨付给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具体办法及相关管理,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四、关于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

(十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十五)各地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应实施再就业援助。凡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街道、社区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列出名单、重点帮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授助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并与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密切配合,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一定时间内,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十六)对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办法及相关管理,按《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对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

五、关于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

(十七)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制定“一站式”服务标准、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遇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成功的,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推荐证明、被介绍人员的《下岗证》或《失业证》等下岗失业证明、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从再就业资金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面向上述人员开展免费培训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给予培训补贴。

(十九)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具体拨付办法及相关管理,按《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二十)各地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广泛收集信息,建立公开发布系统,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为各类求职者,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要在城市建立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在市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局域网,实现与辖区内主要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网,并逐步做到与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共享。大中城市要将信息网络联接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

六、关于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二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本人欠缴以及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予以补缴。和人单位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关系接续和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适应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方式多样化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接续方式,普遍开设专门窗口,方便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费。要认真核对职工的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等基础数据,规范接续程序。对无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相地集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据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接续和缴费手续。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变动情况。

(二十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包括如下内容: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同就业方工 的参保方法和相关政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

七、关于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

(二十三)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具体由各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要在社区聘用专门人员负责劳动保障工作。要建立统一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为便于工作,提高效率,负责劳动保障工作的机构,可称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人员编制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方案,商同级编制部门确定。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由财政安排。

(二十四)明确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职责和社区工作人员的任务。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要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和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工作,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开发社区公益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培训,组织开展就业服务。负责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指导帮助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劳动保障统计调查工作。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掌握本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生活提供相关服务。

(二十五)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基础管理,制定工作标准,实行业绩考核,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解决实际问题。

八、关于再就业工作部门责任

(二十六)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目标责任体系下,层层落实有关部门促进就业的责任制。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快建立社区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搞好再就业援助;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计划部门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协调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合力;价格主管部门要直辖市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经贸部门要通过改善融接资环境,市场准入等方面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把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各级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减名收费项目。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标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等具体措施,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采取跟踪问效的措施,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开展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机构编制部门要直辖市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制等问题。

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地方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

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的业务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要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定期检查制度,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二十七)各地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各类欺诈行为要严厉打击。要建立失业登记、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单位用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行为。

在要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普遍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和企业聘请法律监督员。要按《通知》要求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的工作经费。

(二十八)中央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当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其认定、管理、服务和统计等工作由当地有关部门统一负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也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下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地方劳动保障、计划、经贸、监察、财政、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物价、编制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