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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1998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28:27  浏览:9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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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1998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1998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铁道部:
你部《关于请核定1998年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和运输多种经营企业工效挂钩基数的函》(铁劳卫函〔1998〕3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铁路运输、工业和物资供销企业1998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复合挂钩办法。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挂钩的比重各为50%;同换算周转量上交税金挂钩的工资浮动比例分别为1∶1和1∶0.75。
同意广铁集团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和运输总收入复合挂钩办法。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和运输总收入挂钩的比重各为50%;同换算周转量和运输总收入挂钩的工资浮动比例分别为1∶1和1∶0.75。
二、同意你部运输多种经营企业、部直属多经企业(包括华铁置业总公司、中铁特种货物运输中心、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华运旅行社、中铁建设开发中心、上海浦东铁路集团、中铁进出口公司)纳入总挂钩范围。请你部在理顺主业与多种经营企业关系的基础上,强化对多种经营企业
的管理,按照国家的工资管理政策,严格清理整顿各种工资外收入。
三、核定你部所属挂钩企业1998年换算周转量基数为1642942百万吨公里。上交税金基数为596502万元;运输总收入基数为826594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3494840万元。
四、国有资产保值指标为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请你部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按规定计提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部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199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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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2]67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当地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另行制定,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候选人。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管理和指导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审定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及获奖公民、组织。
  奖励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设立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挂靠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根据科技部制定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到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有关审批、登记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
  (二)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类成果;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
  (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第九条 经技术鉴定或者学术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实施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第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依据奖励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新程度、对推动科技进步(学科发展)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大小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
  对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授予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推荐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任务来源逐级申报推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四条 中央驻桂单位或者自治区外的单位完成并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由项目完成单位或者项目实施受益单位向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按项目所属行业向自治区有关部门申报推荐。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推荐。推荐的项目应当经过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能重复推荐;推荐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推荐,并提出推荐等级的建议。
  第十六条 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将提供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报送奖励办公室。
  第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受理推荐材料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初评。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推荐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奖励办公室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奖励委员会根据初评汇总结果,以会议形式作出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评审决议进行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决议应当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超过30日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单位和授奖人员实行数量限额。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单项奖励金额为50万元,其中3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于为本自治区服务的科学研究;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同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力量未经审批、登记,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择优向国家推荐。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向国家有关部门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推荐。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励活动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85年3月23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桂政发[1985]38号)和1997年5月9日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桂政发[1997]41号)同时废止。




文化部关于加强“卡拉OK”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卡拉OK”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近年来,继歌舞厅、音乐茶座之后,一种新型的文化娱乐活动“卡拉OK”又在一些城市兴起。“卡拉OK”是主要利用大功率激光立体声唱机,大屏幕录像播放设备和声音赋色装置,为消费者点歌演唱而伴奏的娱乐形式。这种活动对于提高消费者的演唱技巧和艺术修养,造就业余演
唱人才,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繁荣文化娱乐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障“卡拉OK”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开办营业性卡拉OK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区、县(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报告,经审核批准,所在地公安部门安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由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准私自转让
经营权。坚决取缔未经审批、无照经营的卡拉OK厅。严肃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二、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查申请开办的卡拉OK厅的场地、设备(灯光、音响、录音录像播放装置)、人员配备、经营方案、治安措施,核定入场人数,建立健全票务及财经管理制度。做到严格审批,合理布点,坚决杜绝一哄而起,放任自流的现象。


三、经营卡拉OK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主动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努力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精神产品。不准在卡拉OK厅演唱、播放反动、淫秽、色情的歌曲和荧屏图像。不准使
用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卡拉OK激光视盘和录像伴奏带。严禁以各种形式的陪酒、陪座、伴舞招徕顾客。
四、进入卡拉OK厅的顾客必须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依次点歌演唱。演唱时要文明大方,不得怪腔怪调,篡改歌词,或做色情、庸俗的表演。严禁起哄闹事,扰乱卡拉OK厅的正常秩序。
五、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录音录像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国机中编〔1989〕11号)的规定精神,“卡拉OK”娱乐活动使用的进口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必须报送文化部审查批准。鉴于目前各地使用的卡拉OK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基本相同,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文化厅(局),将本地区卡拉OK厅送审的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的目录、型号、出版发行单位逐一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经审查同意后,发出批准目录。
六、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卡拉OK”娱乐活动要加强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并通过强化经常性的稽查管理,使卡拉OK厅的经营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对卡拉OK厅的经营者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和经营管理水平;对消费者要积极引导,通过办培训班、举办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他们的审美情趣和演唱技巧。努力使经营者、消费者自觉追求高层次、高质量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活动,活跃繁荣社会主义的文化
娱乐市场。



199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