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22日)
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友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印两国文化合作协定第十条的规定,经过共同协商,决定签订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艺术
1.双方于一九八九年互派5人以内文化行政官员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访问交流两周。
2.中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印。
3.印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
4.印方派15人以内古典和民间舞蹈团访华演出两周。
5.中方派15人以内古典和民间舞蹈团访印演出两周。
6.国际剧协中国中心派4人以内代表团访印两周。
7.印方派4人以内戏剧代表团访华两周。
8.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或十二月派3-4人专家小组赴印度乌坚及喀拉拉考察梵剧两周。
9.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5-6名古典音乐家访印演出并进行示范讲学。
10.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印方派5-6名古典音乐家访华演出并进行示范讲学。
11.印方于一九八九年五月在华举办印度工艺美术展览,随展人员两人。
12.中方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在印举办中国工笔画展览,随展人员两人。
13.双方交换4-5部关于艺术珍品的标准艺术出版物。
14.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5名作家访印两周。
15.印方于一九八九年派5名作家访华两周。
16.双方互派舞蹈和美术界专家6人访问对方国家。细节另商。
二、文物和考古
17.印方于一九八九年派3名文物保护专家访华两周。
18.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3名文物保护专家访印两周。
19.中国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与印度考古协会和印度人类学协会互换考古、人类学及有关题材出版物。
20.为促进对佛学及两国文化关系史的研究,印方将探索派遣3名梵文学者赴华讲学考察6周的可能性。
21.为促进对佛学及两国文化关系史的研究,中方将控索派遣3名学者赴印讲学考察6周的可能性。
22.双方考虑举办由有关学者参加的研讨会的可能性,以促进对中印两国古代和中世纪文化及其他关系史的经常性研究。
23.双方考虑从事中印佛教建筑物的研究。
2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印方将考虑举办一次关于中印文化关系史的国际研讨会。中方将考虑参加这一研讨会的可能性。
三、教育
25.双方每年互换奖学金生12名(保持总数12名)。学习专业包括语言、艺术、社会科学以及其他经双方商定的专业。
26.印方于一九八八年派1名印地语教师在中国一所大学任教两年。
27.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1名教师在印度一所大学任教两年。
28.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5人大学校长代表团访印10天。
29.印方于一九八八年派5人大学副校长代表团访华10天。
30.双方鼓励和协助两国大学之间建立联系,以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包括按双方认可条件尽力为对方国家学者从事研究和访问提供方便。
31.双方同意互派2-3名专家和学者考察研究对方国家在儿童心理学和儿童教育方面的经验,访问时间互为1个月。
32.为促进中印双方在教育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两国教育主管部门于一九八九年就继续合作问题进行讨论。讨论的时间和地点另行商定。
33.双方互换汉语和印地语教材及其他资料(包括文字、声象资料),并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合作。
34.双方支持由印度尼赫鲁大学、德里大学及其他几所大学与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学会联合发起的定于一九八九年底在印度召开的南亚地区汉语教学研讨会。细节另商。
四、广播、电影和电视
35.双方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
36.印方在华举办印度电影周。细节另商。
37.中方在印举办中国电影周。细节另商。
38.双方交换广播和电视节目。
39.双方原则同意为拍摄玄奘和达摩电视纪录片相互提供方便。细节另商。
40.双方互派5-6人广播电视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1周。
五、新闻、图书和出版
41.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5人新闻代表团访印两周。
42.印方于一九九0年派5人新闻代表团访华两周。
43.印方于一九九0年在华举办图书和文学名著展览,随展人员5人以内。
44.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在印举办图书和文学名著展览,随展人员5人以内。
45.印方提供10部关于印度的书籍或学术著作,供中方翻译成汉语并付诸出版。
46.中方提供10部关于中国的书籍或学术著作供印方翻译成英文或印地文并付诸出版。
47.印方派5人出版和版权代表团访华两周。
48.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商业性国际书展并努力提供方便。
49.双方继续鼓励两国图书馆专业人员之间的交流和交换书刊资料。
六、体育
50.双方将通过两国有关机构另行商定一九八八至一九九0年度体育交流议定书,其中包括互派体育团队和教练,并在瑜珈、气功及武术等方面进行交流。
七、社会科学
51.双方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在印举办关于“农村经济--社会变革和组织形式”的联合讨论会,为期两周。
52.双方于一九八九年在华举办关于“传统与现代关系”的联合讨论会。
53.双方互换4个人月的学者。
八、其他
54.未列入本执行计划的文化交流项目由双方协商并落实。
55.本计划附件所列总则及财务条款均系本计划整体的一部分。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北京正式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 德 有 威拉拉格凡
(签字) (签字) (签字)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署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1996年2月1日,新闻出版署
第一条 为了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加强音像制品进口的管理,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音像出版单位从事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
(二)从事音像制品的进口贸易业务;
(三)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
第三条 新闻出版署主管全国音像制品进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音像制品进口工作。
第四条 音像出版单位从事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出版社创办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制作出版国产音像制品成绩突出;
(三)有相应的编辑技术骨干和发行能力。
第五条 申请开展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的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六条 进口用于出版、销售的音像制品的内容必须经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审核。
第七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其有关著作权事项,须报国家版权局登记。
第八条 从事音像制品进口贸易业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文教类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业务的;
(二)出口国产音像制品成绩突出的;
(三)有相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进口贸易业务的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申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进口用于出版、销售的音像制品,由新闻出版署根据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对进口的音像制品进行宏观调控,发布进口音像制品的目录,由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按照各自的职责发放《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 》。
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发放的《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报新闻出版署备案。未取得《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不得出版、复制、销售。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进口业务。
第十二条 经批准从事音像制品进口业务的单位应当制定进口音像制品的年度计划,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举办国际性音像制品展销会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审批的办法由新闻出版署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不得进行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播放。
第十五条 从事进口音像制品业务的单位,每二年履行一次审核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音像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由新闻出版署或者县级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停止出版发行;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有关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