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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9:25:23  浏览:91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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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办法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5]47号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设立及改、扩建审批办法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21号)及市政府《关于市经委承担原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职能的批复》(渝府〔2005〕208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的管理程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设立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原则,按照《条例》的规定,严格实行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应符合重庆市总体规划及化工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应在确保安全、符合环保要求的指定区域内建设。化工企业原则上在长寿化工园区、涪陵化肥基地、万州盐气化工基地和部分特色工业园区内建设。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方式与设施。严禁建设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与装备;

(二)工厂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需附图);

(三)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向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称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申请表(同时报电子文本一份);

(二)立项审批(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中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并注明数据来源);

(四)包装、储存、运输执行的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技术要求;

(五)安全管理制度;

(六)安全评价报告;

(七)安全审查意见书或重庆市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审查表;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的证明文件(如规划定点、土地使用、消防审查、环境评价及批复等)。

五、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的审查批准程序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在工商部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改建、扩建和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拟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凭已取得的工商注册企业名称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均应填写《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受理部门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受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专家组应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结论性意见。

(五)受理部门在专家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六)受理部门对市政府准予设立的颁发设立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七)审查时限为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2002年3月15日《条例》实施以后设立及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予补办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手续。分批补办的时间原则上按企业工商年检的时间提前两个月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前款规定完善批准手续。

七、本办法于2006年2月1日起实施。原2005年2月1日发布的《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办法》(渝化办[2005]14号)同时废止。



附: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申请表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 )设立申请表









申请单位: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真:



填表日期: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印制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申请表》填写说明



1、 本表由设立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打印或钢笔填写一式

二份,不得涂改。

2、封面“生产企业”后括号内按新建、改建、扩建择一填写。

3、“企业名称”按在工商部门取得的预先核准名称或营业执照填写。

4、“企业性质”按国有、合资、独资、股份制、集体、私营、其他等不同性质填写。

5、“行业类别”按有机化工、无机化工、石油化工、化学试剂、农药、火工、食品化工、日用化工、工业气体、化纤、其他等类别选择填写。

6、“编号”、“品名”按《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1990)规范的编号和品名准确填写,勿用俗名、别名、商品名。

7、填写内容要实事求是,保证内容真实准确。

8、附件:

(1) 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预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2) 工厂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的平面图。

(3) 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或学历证书。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成 立 时 间
 


行业类别
 
注册资本(万元)
 


现有职工
人,其中:技术人员 人 ;管理人员 人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最终产品中

属危险化学

品的情况

  
编 号
品 名
年产量(吨)
编 号
品 名
年产量(吨)


  
 
 
 
 


中间产品中

属危险化学

品的情况
编 号
品 名
年产量(吨)
编 号
品 名
年产量(吨)

 
 

生产原料中

属危险化学

品的情况
编号
品名
年用量(吨)
编号
品名
年用量(吨)

 


需要说明的

其它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项 目 名 称
 
建设规模(吨/年)
 



建 设 地 址
 



工 艺 流 程:(化学反应式及方块图)




工艺技术来源:





三、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情况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台数
购置时间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从事化工工作年限
职务(职称)
学历

 
 
 
 
承办处室

初审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章)

市 经 委

审定意见
审定人: 年 月 日(章)

市政府审批

文件及日期
 

批准书

许可范围




 




批 准 书 号
渝危化生设 准第 号 

批准书颁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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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档案立法研究

吴雁平

开封市档案局


王刚同志在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上强调:“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进入新的阶段,使我们的档案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和修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对有关的档案法规、规章进行清理,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深入有关部门和行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清理和修改档案法规、规章,使之更好地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
现行的《档案法》及其与之相关的法规体系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是在改革开放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是在几十年档案工作的实践中产生的,为推动我国档案事业的进步与发展产生过,并且仍然发挥着十分积极、富有成效的作用,功不可没。没有现行的档案法规体系,就没有档案工作今天的局面。
但是,由于档案工作自身的特点,种种与社会进步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往往显现的比其他行业迟,影响也较为缓慢。因此,加入WTO后对现行档案法规体系产生的影响还没有立即凸现出来,但这种影响与不适应是客观存在的,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从外部讲:入世将使我们的档案工作面临巨大的冲击,档案作为一种历史凭证、史料信息资源和综合性信息性载体,应当接受WTO法律规则中的市场开放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性原则,在不涉及国家政治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开放与公开。但是我国目前的档案管理工作政府性、部门性、保守性、收藏性太强,显然不能和国际接轨,不适应“入世”的要求。
从内部看,目前我国档案工作中遇到的许多问题,如:执法主体不明、管辖范围不清、“条”“块”分割、服务质量不高、馆藏档案利用率低、征集难、经费困难等等,在很大程度上都与档案立法不尽完备有关。
笔者认为:档案立法问题是加入WTO后档案工作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之一,甚至关系到今后一个历史时期中国档案事业兴衰。加入WTO后档案立法工作必须有一个大的突破和进展;社会转型与加入WTO导致现行档案工作体制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对现行的档案法规进行完善与补充;依法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档案馆的职能、编制、经费等重新进行确定;根据各级政府机构的差异,企业性质的多样化,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特性,依法构建大统一,小差异的多样化的档案管理模式;依法增强档案的透明度、公开性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度,保障法人与公民充分享有利用档案权利、改善服务方式。
随着加入WTO,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速度在不断加快。立法与法规建设是这一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现行的《档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大都是在经济主体和档案所有权单一,并以单位制为基础的条件下形成的。近年来,虽作了一些修改,但力度不大。尚缺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经济、走向市场、面向社会、着眼全球的法律规范。由此确立的立法框架应当是:

1 加入WTO后档案立法的基本原则与任务。

加入WTO后的档案立法,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满足社会需求,注重效益,协调发展等基本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应更多的体现公平、公开、透明、开放与便利。
经济主体多元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档案产权的多样化,档案产权的多元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档案工作的根本性转变。修改完善原有《档案法》及相关法规同多元化的服务需求的不适应,是加入WTO后档案立法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
加快完善同档案母法相适应的诸如:公共档案法、私人档案法、法人档案法、档案馆法等法规体系的建设。以适应“入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新近颁布实施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开了一个好头。《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充分体现了我们目前对“入世”对档案工作影响的认识及在管理上的应对措施。

2 加入WTO后档案立法的内容与重点。

2.1 领导体制。

明确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归属,使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化。现行的省、市、县多数档案管理部门的归属与《档案法》的要求不符,使档案工作体制面对要么改变现行的归属,要么修改《档案法》有关条款的尴尬。

2.2 职能分工。

确定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与各类档案馆的职能分工。明确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增强其管理的权威性、政策性和宏观性。明确各类档案馆的保管利用职能,使之在现有的基础上使服务更多一些学术化、公众化和市场化。而现行的档案法规体系中尚未不完备。如:如果不是笔者手中文本印刷有误的话,那么,新近颁布实施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中第六条与第十条中对于档案 “接收与保管” 的职能划分就产生了重叠,这不利于管理工作的进行。希望是文本印刷上的错误,或是笔者理解上的偏差。如果不是,那就应该对此疏漏进行必要的修订。再如:《条例》中新增了有关档案登记的条款,那么诸如由那个部门实施登记?如何登记?登记哪些内容?也需要细化与明确。

2.3 调整范围。

将全部法人与公民个人档案纳入调整范围。现行《档案法》调整的范围只限于“国有”的范围内,不利于国家全部档案的收集、监督与管理。如,过去我们对企业档案的管理是以企业所有制来划分的,这样的划分在所有制多样化及企业产权多变的环境下已经不相适应,必须所出相应的修改。新近颁布实施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中已经充分考虑到这一问题,并且对此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在便于对各种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进行管理与指导的同时,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2.4 档案资源归属与管理。

明确公共档案的划分标准与所有权归属,整合各类档案馆资源,使公共档案的监督管理具有可操作性。我国现行的档案管理机关与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效能差,成本高。确立“属地” 原则,在现行档案馆总体布局的基础上,以效益最大化为标准,整合各类档案馆资源,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新近颁布实施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在这一方面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条例》第三章中有一半以上的条款涉及这一方面的内容。如果这些条款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得以落实,将有利于全省档案资源的整合,有利于全省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的丰富。

2.5 财政体制。

虽然,《档案法》与各地方《档案管理条例》大都将“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为重要条款写在其中,但由于现行档案管理体制归属,造成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及各级档案馆很难从各级政府财政那里等到必要的经费保障与增长,经济欠发达地区更为突出。应由中央政府根据国家社会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统一安排。

2.6 适应性与可操作性。

这一点是关系到法律法规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的关键问题,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例如:《条例》中对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资格认定交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这无疑对规范档案中介服务市场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国内对行业从业资格的认定大都是通过“考试”来确定,既只要通过了特定专业的从业资格(或专业技术等级)考试就获得了相应的从业资格。但我们档案专业目前仍然实行的是评聘制,既通过考试、考评、聘用三个环节才能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由于专业技术职务在一定范围内需按比例配置,并不能突破;且在退休和解聘后不在具备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这样一来,只有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从业资格。目前企事业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档案中介服务还十分鲜见,那么就只有我们档案局馆的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这个资格了。问题是我们自己给自己发许可证合适吗?因此,需要对档案专业行业准入的方式做必要的修改,以适应《条例》的要求。
再如,《条例》对造成档案损毁,无法确定被损档案价值时,要求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通过鉴定来确定。这样做无疑是正确的。但在具体执行时至少有两个问题要考虑进去:一是专家不能只是我们“自己”人,这样会显得有失公正;二是在目前情况下各级档案部门是否有聘请专家进行论证的先行支付能力?这笔费用应该由谁负担?如果这两个问题不解决,这一条款执行的可操作性将大打折扣。

3 加入WTO后档案立法研究的方法与意义。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2003年3月1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审查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3年中央预算,同意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为完成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全面完成2003年的预算任务。
会议强调,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在预算执行中,要厉行节约,除重点支出外其他一般性支出原则上实行零增长。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加强税收征管,完善税收制度,加快税收立法进程;保证重点支出需要,逐步形成国家财政支农资金稳步增长的机制,继续安排使用好支持西部大开发、扶持帮助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以及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和维护社会安全方面的支出,努力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和完善出口退税制度;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对中央补助地方支出的审计;继续推进预算制度改革,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监督,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