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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40:38  浏览:91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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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国家经贸委


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国家经贸委 二000年七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
高新技术类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推进结构调整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中小企
业结构调整。认真执行已颁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当前,国家扶持的重
点是: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
服务型等中小企业,使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档次、增加产品品种,满足市
场需求。对那些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安全生
产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关闭。

  (二)简化中小企业设立审批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有关部门不
得在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前设置前置审批条件。研究探索中小企业破产与清算的简
易程序,逐步建立企业督促、风险预警、债务重整和依法破产等制度。
  (三)坚持发展大企业大集团与扶持中小企业并举的方针,鼓励中小企业向
“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与大企业大集团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关联
产业群体。着力扶持“优强”中小企业发展,不断总结推广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
发展经验和典型模式。
  (四)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可
在规定权限内给予财政、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以鼓励和吸引国内
各类投资者以及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二、鼓励技术创新
  (五)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
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采取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等必要
措施,在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
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有效扶持。
  (六)在充分发挥现有各类科技。工业园区带动、辐射功能基础上,研究总
结区域性、行业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的成功经验,认真落实《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
号)精神,加快培育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和产业化基地。
  (七)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投资创办中小企业,其作价金
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已改制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可
将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按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特殊贡献者。
  三、加大财税政策的扶持力度
  (八)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重点用于中小企业
的信用担保和创业资助、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等,支持中小企业
发展。
  (九)各类中小企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
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为鼓励中小
企业更快发展,要抓紧研究减轻工业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办法。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
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十)鼓励和支持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等以中小
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鼓励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注意信贷安全的前提
下,建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切实
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鼓励政策性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支持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十一)继续扩大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银行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经
营特点,及时完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县级行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
提高工作效率。要积极研究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进一步改善
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十二)逐步扩大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逐步放宽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
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的条件。选择有条件的中心城市进行企业法人间的
中小企业产权交易试点。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
等方式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
  (十三)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以及风险
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和撤出机制。有关部门要严格风险投资的市场准入和从业资
格管理,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充分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各级
政府部门均不得直接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务。
  五、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十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
业协调与自律制度。
  (十五)要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担保与再担保试点,
探索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
务;在加快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同时,推动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性担保
业务的发展。对于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
作,并一律纳入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部门一律不得操作具体担
保业务。
  六、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六)各级政府要转变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信
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要
推动中小企业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发展,建立有效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强
化监管,实现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十七)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各类
科研单位改制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
大专院校和各类商会等机构,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并通过技术洽谈、
专利和零配件招标、人员培训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方
面的服务。
  (十八)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
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获取政策、技术、市场、人才信息等提供
方便。在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试点,为降低中小企业市场开发
成本创造条件。
  (十九)采取政府引导、行业辅导、企业互助和企业自我培训等多种形式,
充分利用现有管理院校、培训中心等力量,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投资咨询和职业
技能培训等。逐步建立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中心,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职业经营者
市场。
  七、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二十)积极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
依法认真清理各种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有利于各类
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
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
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要逐步取消县(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上交管理费以及
城市供水、供气的增容费和供电增容费(贴费)的有关规定;降低中小企业贷款
抵押品登记收费标准。各地要加强对已取消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
减免本地区中小企业费用的具体措施。对巧立名目、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
要坚决予以查处。各级政府应创造条件,鼓励大企业将部分产品及零配件生产分
包给中小企业。同时,要坚决取消各类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
与大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十二)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加快由审批制向资格
登记备案制的过渡,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为中小企业参与国
际竞争创造条件。中小企业特别是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71号)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外商独资或参股创办中小企业。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各
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工作,要坚持放开搞活与扶持发展并举的
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
境。各地要从全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做好中小企业发展的政
策协调工作。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由国家经贸委牵头,科技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
务总局等部门参加,成立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
经贸委。各地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尽快明确中小企业
管理机构,推动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十四)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提出客观反映中小企业实
际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和中小企业标准。
  (二十五)本意见适用于城乡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
伙制和个人独资等各类中小企业,具体实施办法由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
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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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



最近,国务院在石家庄市召开了七省粮食工作座谈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分析了自去年4月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以来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由于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
显成效。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基本得到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力度加大,经营状况好转,亏损减少;粮食收购资金基本实现封闭运行;粮食收购市场管理进一步加强;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在粮食连年丰收、出现阶段性供过于求的情况下,粮食流通
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避免了粮价大起大落,有效地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对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必须看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展还不平衡,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主要是,有的地方没有完全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
民余粮,甚至把优质优价变成压级压价,限收拒收;有的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低价亏本销售粮食,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其他地区顺价销售;粮食市场管理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滞后,人员多、费用高、竞争力低的局面还未得到根本扭转。因此,必须按照“三项政
策、一项改革”的要求,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继续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
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是在总结多年来粮食歉收和丰收两种情况下宏观调控实践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实践证明,只有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进一步管好粮食收购市场,
才能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这也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掌握粮源、实现顺价销售的基础。尤其是在当前粮食总量供过于求、粮食库存增加、农民余粮较多的情况下,如果放松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势必会使市场粮价大幅度降低,不仅直接损害农民的经济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还会导致粮食购销企业难以顺价销售,加大亏损,对扩大内需、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都将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只有认真贯彻执行顺价销售政策,严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低价亏本销售,才能确保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防止产生新的亏损,逐步摆脱经营困境。只有实
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才能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不向农民“打白条”,又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只有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步伐,实行下岗分流、减人增效,建立健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才能有效地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员多、费
用高、效益低的问题,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一年多的实践证明,中央制定的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决不能有丝毫动摇。
二、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促进粮食供求总量和结构的平衡
针对当前我国人民消费水平低、粮食转化程度不高和粮食总量阶段性供过于求带来的粮食流通中的诸多矛盾和困难,必须在不断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同时,加快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促进粮食供求总量的平衡和结构的优化。
(一)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力度,以改善生态环境,缓解粮食供求总量矛盾。同时,通过“以粮代赈”方式,帮助解决贫困地区人口的口粮问题,支持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粮食品种结构,减少普通粮食品种生产,扩大专用和优质粮食生产。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适当改革耕作制度。农业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配套措施,重点在品种科学选优、区域种植结构调整、技术服务推广和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
加大工作力度。
(三)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进一步发展粮食深加工和畜禽水产养殖业,大力促进粮食转化。
(四)在充分考虑全国市场需求的前提下,调整粮食区域种植结构,东部沿海地区和大城市郊区要注重发挥地区比较优势,结合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发展国内外市场需要的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提高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对这些地区的粮食定购任务,可由省级政府作相应调整。有关部
门要加强调整粮食种植结构的信息指导。
(五)在国家统一协调下,采取必要的鼓励措施,积极扩大粮食出口,以缓解国内市场粮食供过于求的压力。
三、认真贯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不准限收、拒收、停收。当然,也不能降低国家质量标准,收购那些含水、含杂超标准的粮食。
(二)认真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决不能以“调整结构、优质优价”为借口,压级压价、停收限收。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关于适当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精神。非主产区的小麦、玉米、稻谷三大粮食品种,如需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必须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同意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
粮食品种,可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组织收购,或者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代购代销”。同时在严格市场管理和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前提下,允许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大中型企业直接收购,但仅限于自用,不得倒卖。实行按保护
价收购的粮食品种,应拉开等级差价,但不得将等内粮中的低等级部分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四)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基层购销企业仓储设施不足问题,要继续通过扩建和租赁社会仓储设施等办法,扩大仓储能力,确保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背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要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农民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交售粮食,以保证储存粮食质量。
四、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一)要坚决执行国务院确定的粮食顺价销售原则,制止低价亏本销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的监管,对于低价亏本销售的,要依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严肃查处。地方政府可以适当调整和完善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费用补贴办法,制定鼓励粮食销
售的措施,但不得将粮食超储补贴用于企业降价销售的价差补贴。
(二)降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费用,是实现顺价销售的重要条件。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力度,着力抓好下岗分流、减人增效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挖掘潜力,把过高的经营成本降下来。同时要建立销售激励机制,改善服务,加快粮食顺
价销售。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4号)规定的作价办法顺价销售。对于粮食库存过大,销售特别困难的购销企业,可采取轮换库存粮的办法,实行库存粮按新购进
粮食的成本顺价销售,新购进粮食等量对冲入库,以鼓励企业扩大销售,推陈储新。但不得借机低价销售库存陈粮,库存粮销量不得超过等量对冲的新粮。要认真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妥善处理陈化粮,防止处理时间过于集中,更不得擅自放宽陈化粮的认定标准,变
相低价销售。处理陈化粮要稳步进行,不能冲击市场粮价。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粮食经营者包括粮食集贸市场的个体经营者、粮食加工企业的税收征管,并严格执行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为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创造良好环境。
(五)由于当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困难,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分,实行停息挂帐,以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担。
五、合理安排今年粮食收购保护价水平,拉开品种质量差价、季节差价
(一)保护价水平的确定,既要有利于保护农民收益,也要考虑市场供求,以利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在当前粮食总量供过于求的情况下,结合粮食生产成本收益率的实际情况,在保持今年秋粮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可在主产省充分协商、协调一致
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玉米收购价格,同时要注意价格的调整幅度不要过大。
(二)继续落实好优质优价政策。要切实拉开粮食质量差价,对于内在品质好、消费者认可、市场销路好的优质品种,其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尽快制定下达粮食优质品种的具体质量标准。
(三)进一步拉开季节差价,特别是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东部等高水分粮较多的地区,要根据烘干能力,合理安排收购进度,拉开季节差价,鼓励农民自行降低水分,以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收储压力和增加农民收入。
(四)各省级政府要认真做好毗邻地区粮食收购价格的衔接,必须执行共同协商的收购价格,防止因价格水平差距过大,造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平等竞争。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防止压价收购、低价销售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对违背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
(一)各级工商部门要继续加强收购市场管理,严厉打击私商粮贩等各种违法收购、加工和运销粮食的行为,重点加强对加工企业台帐的监管,切实管住加工企业粮源。要加强对粮食运销合法凭证的监管,防止一票多用和重复使用。对没有合法凭证的粮食,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
近期要集中力量对粮食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严格按规定审批进农村收购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要防止审批标准掌握过宽、审批不严的现象。经国务院批准的粮食进出口企业,具备条件的,可进农村收购用于出口的粮食。同时,要加强对这些企业粮食收购活动和台帐的监管。
(三)粮食、公安、交通、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工商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对一些地方已经采取的一些好的做法,如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协管员等,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推广。各级政府对监管粮食收购市场所必需的经费
、装备等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粮食销售市场要进一步放开搞活,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粮食零售市场、集贸市场常年开放。
七、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一)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是落实粮改政策的重要保证。中央对地方已经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地方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的实际情况,确保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拨补到位,以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和正常经营。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由地方
承担的配套资金原则上应由省级财政安排,不得实行层层递减包干,如确需由市县承担,必须保证落实;市县承担资金不落实的,仍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补贴包干。
(二)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坚持有利于粮食顺价销售的一些好的做法,积极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经营。对于露天储存和租借社会仓库等增加的收储费用,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费用贷款。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所必需的经营费用,要给予资金支持。
增加必需的简易建仓贷款,人民银行要相应增加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计划,地方财政要对这项贷款实行全额贴息。在资金管理上要根据市场情况,在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要维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营销自主权,以支持其进一步扩大顺价销售。



1999年10月11日

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1987]35号

1987-03-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车船,按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车船,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七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