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22:39  浏览:9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6]4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一、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部署,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职能,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加强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指导和服务。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简称“95146”)的目标。

二、科学制定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地要在认真总结评估2006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完成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规划纲要对“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战略部署,按照中央提出的“95146”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目标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编制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同时,提请各级政府将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层层分解到基层、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劳动力调查制度,加强基础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要充分利用社区工作平台和企业直报等渠道及时收集有关信息,跟踪监测计划执行情况,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形势预测分析,形成动态监控机制。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矛盾。

各地要加强对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定期检查、总结和通报就业再就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要按季度对专项计划指标完成进度、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进度、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继续坚持季报制度,各地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计划执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等,要以报告形式在每季度后15日内报送劳动保障部。2006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完成情况请于2007年1月15日前报劳动保障部。

三、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2007年是国务院批转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后的第一年,做好2007年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尤为重要。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就业再就业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的要求,加强对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落实工作的领导,做到责任、政策、资金、措施四到位。要进一步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地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认真测算落实政策需要的资金投入规模,提请各级政府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做好全年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不断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95146”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1995年8月29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4年10月24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事条约》。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地质矿产部《小秦岭金矿区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更换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地质矿产部《小秦岭金矿区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更换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地质矿产部制定的《小秦岭金矿区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更换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试行,切实把小秦岭地区矿业秩序整顿好、治理好。

小秦岭金矿区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更换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小秦岭金矿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意见》,加强小秦岭金矿区金矿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试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小秦岭金矿区从事金矿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小秦岭金矿区金矿资源勘查、开采的重新登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
四、在小秦岭金矿区从事金矿资源勘查的单位,必须按区块重新申请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小秦岭金矿区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金矿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有关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秦岭金矿区的金矿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小秦岭金矿区现有从事金矿资源勘查的探矿权人(以下简称探矿权人)须持有效勘查许可证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五、申请金矿资源勘查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缴纳申请登记手续费200元。
(一)从事金矿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勘查项目的总体设计、年度计划、勘查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三)完成该项勘查工作的资金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的申请登记书;
(五)按照基本单位区块、四分之一区块和小区块划定的1:5万勘查区块范围图和工程布置图;
(六)原勘查许可证及其批准的探矿权范围图。
六、申请金矿勘查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普查项目的申请登记期限不得超过四年;详查、勘探项目不得超过两年。
(二)每个项目允许的最大范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能够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资料。
(四)能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它各项义务。
七、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探矿权申请后,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申请人在接到批准登记通知后1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逾期不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视为放弃申请登记。
八、探矿权人在每一勘查年结束时,必须核减除勘查控制矿体范围区块外的二分之一区块范围,并将保留部分和核减部分的区块范围图、勘查资金投入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缴纳相应的探矿权使用费,办理区块核减注销手续。
九、探矿权人每一勘查年必须完成下列要求的最低勘查资金投入:
第一勘查年普查项目为每平方公里20000元;详查项目为40000元,勘探项目为60000元;从第二勘查年开始,每一勘查年比上一勘查年增加10000元。
十、在小秦岭金矿区从事金矿资源开采的单位,必须重新申请登记,有偿取得采矿权。
十一、采矿单位应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依据地质矿产部第20号令《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持下列文件到有关省级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进行储量登记:
(一)采矿许可证副本;
(二)矿区开采范围图、矿区范围图;
(三)矿区储量报告及批准文件;
(四)开采范围内截止1995年底保有储量说明书及有关省级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的核定文件。地质工作程度低的采矿单位,应委托地勘单位对矿山地质情况进行简测,计算保有储量并编写说明书。
十二、省级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将登记结果向地矿部备案。对核定保有储量1吨以上(含1吨,下同)的矿区同时报冶金部备案。
十三、勘查、开采(矿区)范围有重叠的,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有权暂缓登记,并限期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后,重新向储量登记机关上报有关资料。
十四、范围重叠的当事双方协商不成的,由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下列原则重新划定:
(一)优先考虑上级勘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
(二)矿区范围、开采范围重叠:以开办矿山批准文件或采矿许可证颁发日期为先者优先划定;批准日期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日期,以批准日期为先者优先划定。
(三)矿区范围、开采范围与勘查范围重叠:
1、在1987年以前建设的生产矿山内,勘查范围与开采范围重叠,无论采矿权确定先后,均优先划定生产矿山开采范围。
2、在1987年以前建设的生产矿山内,勘查范围与矿区范围重叠,在不影响矿山正常生产生活和已投入的生产勘查的情况下,优先划定勘查范围。
3、1987年以后的新建矿山企业开采范围与已有的勘查范围重叠,探矿权设立先于采矿权的,优先划定勘查范围,酌情考虑矿山企业开采范围;采矿权设立先于探矿权的,优先划定矿山企业开采范围,适当考虑探矿权人的勘查范围。
4、1987年以后新建矿山矿区范围与已有的勘查范围重叠,优先划定勘查范围。
十五、矿山企业之间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资源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以下方式处理:
1、省内所属矿山企业之间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2、中国黄金总公司所属矿山与省内所属矿山之间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小秦岭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协调小组商定,协调小组不能统一意见时,由地矿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处理。
解决资源争议后的矿山企业,凭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采矿权。
十六、采矿单位应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持下列材料到有关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或矿山环境保护材料的复核登记。
(一)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有关环境保护材料;
(二)矿山环境现状报告;
(三)矿区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规划。
保有储量小于1吨的矿山,由有关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复核;1吨以上的由有关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后上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必要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复核。
十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发或缓发采矿许可证:
(一)没有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矿区环境现状不清;
(三)没有提出矿区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规划的。
十八、资质认定合格的采矿单位应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重新进行采矿登记: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表;
(二)储量核定意见书和已履行储量登记手续的证明;
(三)矿山设计及批准文件;
(四)黄金管理部门重新核发的批准证书;
(五)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六)开采范围图、矿区范围图;
(七)矿山开采情况报告书;
(八)在地矿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出具省地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十九、已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范围、审查合格的采矿单位,要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签订采矿权有偿使用合同。合同采取统一文本,由地矿部统一制定。
二十、保有储量小于1吨的采矿单位,由有关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划定范围、签订开采合同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保有储量1吨以上的采矿单位,由地矿部审核、划定范围、签订开采合同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十一、小秦岭金矿区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探矿权使用费按勘查年计算,每年缴纳。重新登记的普查找矿项目第一勘查年的探矿权使用费为每平方公里200元,详查项目为每平方公里400元,勘探项目为每平方公里800元;从第二勘查年开始,普查项目第一勘查年较上一勘查年增加200元,详查增加400元,勘探增
加800元。
采矿权使用费按所占用的金矿储量计算。采矿权使用费标准为:1000元/吨储量。采矿权使用费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收取。
二十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发证机关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二十三、按采矿权有偿使用合同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的采矿单位,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重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十四、领取了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其矿区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由省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单位设桩标界。具体办法由地矿部另行规定。
二十五、本办法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