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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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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文〔2005〕152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三明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颁布,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01] 223号)同时废止。


三明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提高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201号)精神,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施四年来的具体情况,制定三明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市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保证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四)医疗补助真正用于急需患者身上,保障个人大病需求,防止因病致贫。
(五)医疗补助经费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确保收支平衡。
二、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和对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符合公务员范围的市直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经批准的市直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人员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市属驻明以外单位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执行所在地办法。
三、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
按上述范围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5.5%比例提取,作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提取比例今后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医疗费开支和财力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四、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个人医疗帐户补助
每年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上述范围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1、40岁以下(含40周岁)200元;
2、41—60岁(含60周岁)400元;
3、61岁—70岁(含70周岁)500元;
4、71岁以上600元。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象,年度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属于个人自付比例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为:
1、在职、退休的处级人员补助80%。
2、处级以下的退休人员补助60%。
3、处级以下的在职人员补助40%。
(三)罕见病种高额医疗费用补助
对一些罕见的病种所发生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由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认定,确属临床所必须的诊疗项目和诊疗药品,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给予50%的补助。
(四)每两年安排一次公务员规定项目的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安排80%,个人自负20%。
五、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1、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2、各医保定点医院将公务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输送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根据计算机跟踪统计情况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将应补助经费拨付市医保中心,由市医保中心支付给定点医院。
异地安置和转诊转院人员,凭乡镇卫生院以上有效发票和医疗费用清单,统一由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经查实后将追回所发生金额,并对当事人和提供虚假医疗费用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必要处理。
3、市财政局每年应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向市医改领导小组汇报,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人大的监督。
六、其他
1、在职、退休的处级公务员以市委组织部确认为准。
2、未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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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199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常务委员会先听取关于该法规草案的说明和初审意见报告,再进行审议。根据会议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提出修改说明,在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然后进行表决;如果法规草案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经过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仍有分歧意见的,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再作修改,在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第三次审议”。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内容提要】 新律师法实施后增强了控、辩双方的辩论力度和对抗性。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垒,集中体现在法庭辩论上,谁能更有力、有效的运用证据,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并被法庭采纳,谁就能掌握庭审中的主动权,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在出庭公诉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都需要控方正确运用形式逻辑规律进行己方观点的证明和彼方观点的反驳。控方要加强公诉训练,积极应对新律师法实施后带来的挑战。
【关 键 词】 新律师法 控辩平等 公诉逻辑
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律师法强化了律师的诉讼主体地位,通过扩大和完善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法庭言论豁免权等权利,有效地解决了刑事诉讼中律师执业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难题,使控辩双方趋于平等,控辩式庭审方式日趋巩固。在日趋激烈的控辩平等对抗的条件下,公诉人要加强公诉逻辑的研究和训练,有效应对新律师法修订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本文在此作对公诉逻辑进行粗浅研究,以期对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有所裨益。
一、新律师法对控方固定、审查和运用言词证据能力提出更高
的要求,需要控方重视公诉逻辑训练
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主要集中于第33、34、35条、37条的规定,通过扩大和完善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法庭言论豁免权等权利,对刑事诉讼法典第36、37、96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律师的受限制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作了重大突破,昭示了刑事诉讼向控辩平等对抗的控辩式庭审方式变革的方向。新《律师法》的实施,增强了律师的权利,使对案件的掌握,由以前的公诉人占优势向律师倾斜,辩方权权利的扩大也就是相对限制了控方的权力,彻底改变了“公诉权高于辩护权”的公诉模式,在客观上也使审判前侦控结论的不确定性增加,对控方收集、固定和审查证据提出更高的要求,主要影响是:一是言词证据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减弱。言词证据的外延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其致命弱点是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在职务犯罪案件上表现较为明显,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和捕诉部门常常因此类案件频频出现的翻供翻证而产生处理上的分歧,因言词证据在侦捕诉阶段发生变化而引起撤案、不诉或退回补充侦查是常见现象。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介入侦查和公诉阶段的各项权利,单轨制侦查由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扩大逐步向英美法系的“双轨制侦查靠拢,律师不同于私人侦探的重要特征是律师调取的证据经法官认定后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予以采集,直接影响诉讼结果,因此公诉部门面对的是侦查人员和律师基于各自不同的立场、角度所调取的存在显著差异的两套言词证据或其他证据,必将会给控方审查言词证据的可采信带来困难。同时,在审前程序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增强反侦查和对抗公诉的能力,这给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增加了难度。二是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扩大,造成证据开示呈单向性,信息的不对称为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增加难度,使败诉机率增加。新律师实施后使侦控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从现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半公开”状态转为“公开“状态;从诉讼性文书转向案卷实体材料。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控方掌握的全部案件材料,同时辅之以扩大的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律师不仅可以获悉侦控获取的全部证据,而且还通过自行调查取证获得了侦控所不掌握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无罪或罪轻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提供侦控全程法律帮助和提供辩护而对其心理状态有更加全面、充分的了解和掌握,拟定的辩护方案也更有针对性,从而使得控辩双方对证据信息的掌握具有不对称性,侦控机关在案件材料的掌握上丧失优势。同时法律没有规定辩护律师有向控方主动展示其收集、掌握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证据的义务,从而可能造成辩方与控方相比的案件信息获得权的单方面扩大。一些辩护人可能为了获得在庭审中“出其不意”的效果,而将关键性的辩护证据留到开庭时才出示,证据突袭会造成公诉人的被动,为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增加难度,增加了败诉机率。三是法庭言论豁免权强化了辩护律师出庭意见发表权,加剧了控辩对抗,控方应对不当会丧失庭审主动权,陷于被动。新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使辩护律师出庭意见发表权得以强化,律师可以毫无顾忌地在庭审中发表各种意见,尤其是一些社会影响大和公众比较关心的案件,少数律师可能为了增加曝光率,散布一些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推测性、夸张渲染性的言论哗众取宠以占据庭审主动权,可能加剧庭审控辩双方对抗的激烈程度,对公诉人出庭公诉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应对不当则控方会陷入被动和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众形象。四是短期内控辩双方关系会更加紧张,彼此会加大猜疑、对立和防范。控辩双方受“控辩即为对手关系”观念影响,在历史上就有双方互信程度低的现象,彼此都具有警惕、防范、对立的潜意识。在此意识支配下,彼此互不透露案件的关键证据,不探讨案件存在的疑点,更不会求证和解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或缺陷,即使交换意见,也是点到为止;反之亦然。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为了防范辩护律师,控方在复印移送主要证据的时候,也会有所选择。司法实践中存在律师介入后犯罪嫌疑人无理翻供、证人无理翻证的现象,和律师因涉嫌证据作假而被控方指控犯罪等都加剧了彼此的不信任。新律师法在短期内不会消除这种历史的宿怨,反易引发新的猜疑和对立。控方怀疑辩方滥用权利,害怕证据突袭;律师害怕控方隐藏证据或挟私报复。其结果一则不利于控方掌握无罪或罪轻证据,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二则控辩双方将关键事实、证据、问题保留,搞庭审突袭,常导致案件审理的中断,降低诉讼效率;三则辩方害怕得罪控方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害怕诉讼风险而不敢承担刑事辩护业务使刑事辩护率下降,不得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综上,控方的职权主义色彩有所淡化,日趋于当事人化,日趋激烈的控辩对抗中要求加强控方固定、审查和运用言词证据的的能力,而这不仅要求检察机关在宏观上要建构适应控辩式庭审方式的现代公诉模式,在微观上还必须要求控方重视公诉逻辑学习与训练,积极应对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和平等对抗带来的新形势。
二、在审前程序进行精心准备,搞好庭审预测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做好庭前预测是搞好法庭辩论的前提,为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应考虑到出庭的需要,进行认真的逻辑研判,拟好答辩提纲。具体准备工作:一是在侦控一体化的基础上发挥检察指导侦查的作用,对侦方证据进行逻辑判断。检察院有权从公诉的角度就同级其他侦查机关正在进行的案件作出必要的指示。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其他侦查机关在进行初查的同时,应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接受指派的检察官有权提出侦查的线索、方向、应予收集的证据以及证据如何保全。侦查人员应听从检察官的一般指挥权和具体指挥权。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听从指挥的,检察官可以要求该侦查机关负责人更换侦查人员,并有权提出相应的制裁建议。侦查逻辑的前提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多变不能做到绝对真实可靠,而推理形式的灵活多样也难以保证其必须符合形式逻辑的推理规则,所以侦查结论具有或然性,结论不一定为真,这就要求控方在公诉逻辑的角度审查侦查假设和侦查推理是否符合逻辑思维规律,据此作出否定、肯定或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三种结论,从而决定起诉、不起诉或退查。二是虚心让辩护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做到兼听则明。当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一般要来公诉部门与公诉人见面、复制案卷材料等,公诉人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在适当的期限内对案件提出书面意见。公诉人在审查案件的时候,随着审查工作的不断深入,案件越来越清楚或者产生的疑问越来越多,公诉人则可以针对案件的具体问题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起诉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是充足理由律,即起诉书中确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均具有充分的理由而且理由必须真实,理由与指控的罪行有必须的逻辑联系,从理由能推出所要指控的罪行。控方听取辩方的意见后,可以反思自己的起诉理由是否充足,是否还要补充相关材料或者作不起诉处理,防止庭审陷于被动。在此基础上将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意见制度化,规定陈述意见的内容和形式,将律师书面意见归入卷宗,随案移送法院,同时建立对律师意见反馈制度;三是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相关的检察改革,为控辩双方开通证据展示交流的平台。要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特别是要明确证据开示的双向性原则,明确辩方负有向控方开示其自行调取的相关证据的义务,对其准备在庭审阶段出示的证据必须包括在开示的证据范围内,对于未经证据开示的证据原则上不能在法庭出示,不能搞证据突袭。证据展示制度的过程也是一个排除合理怀疑的逻辑思维过程。展示后控辩双方应当制作证据交换清单,对证据的证明效力及其证明的案件事实交换意见后制作无异议证据清单,并提交法庭。经过证据展示,控辩双方发表意见后可以明确对证据的认识,从而将有争议的和没有异议的证据区别开来,对没有争议的证据双方可以商请法院当庭认证,无需举证和质证。
三、法庭辩论阶段运用公诉逻辑把握庭审主动权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与律师具有对立性的逻辑地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矛盾成为公诉与辩护这对诉讼矛盾的具体表现形式。两者的逻辑思维方式有着鲜明的对立:控方的重心在于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其侧重于证明的思维方法;而辩方的重心在于给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因而其侧重于反驳的思维方法。从司法实践来看,辩方的方向主要是“六辩”:在罪与非罪上作无罪辩;在主观罪过上作过失辩;在犯罪性质上作轻罪辩;在责任划分上作从犯辩;在事实证据上作否定辩;在犯罪起因上作过错辩。新律师赋予辩方法庭言论豁免权强化了辩护律师出庭意见发表权,在法官中立的条件下控辩双方围绕庭审主动权的争夺将日趋激烈,控方要及时洞悉辩方的辩点,抓住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这个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掌握庭审主动权,避免出现控方思维跟着辩方思维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具体对策是:一、举证要根据充足理由律形成证据体系。司法实践有孤证不立的法谚,只有多个相关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才能有力的证明犯罪,否则证据薄弱或有漏洞则违反充足理由律形成“有缺陷的推理”。所以控方在举证过程中要加强举证的规范化,系统性,完整地再现和阐明证据本身所具备的三个基本法律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控方要根据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确定举证范围,在全面分析案情和证据基础上审查和排除对于指控犯罪可有可无或无关紧要的“多余”证据和不确实、有矛盾的“虚假”证据,实现控方采信的证据锁链在主要事实情节上形成相互吻合,相互印证,并且合理排除相互之间的矛盾,实现证据的有效组合、科学使用。同时控方依法只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包括起诉书认定的罪轻和罪重的证据,而不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因为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角色只是指控犯罪,而由辩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举证责任。二是严格遵守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和各项规则做好质证工作。质证是法庭辩论的重要环节,是控辩双方针锋相对的公开性辩论的开始。控方要用指控犯罪的各种证据回答论辩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质疑,同时对辩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随之提出根据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情况向法院提出质证意见。公诉人举证以后,辩方往往对控方的举证提出异议,控方将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相结合,有理、有据、有节的阐述公诉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强调公诉方证据具有可采信性的同时,还可以主动要求辩护人就其观点向法庭出示证据,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其观点的,法庭则不应予以采信。控辩双方首先要直接提出关于被告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从轻与从重、减轻与免除处罚等一系列关系着被告人权益的观点。控辩双方都要围绕着自己提出的观点,通过集中辩论得到直接的证明,反驳对方提出的己方又不能接受的论题和论点。三是抓住辩方破绽以驳代立。控方的思维方式是以立为主,但也不排斥以驳为辅。针对辩方对控方证据和意见的反驳,抓住其发言中的诸多逻辑矛盾以驳代立,达到反证的效果。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辩方逻辑矛盾主要是:辩护内容不一致的矛盾,如一方面承认被告人有罪,又对该案犯罪部分构成要件予以否定;辩护的论证前提不真实,如片面地虚构某一事实情节并由此虚假前提推出结论;辩护观点之间互相排斥形成的交叉矛盾,如一案多被告人之间的各自辩护人为减轻罪责,形成辩护结论之间的矛盾冲突;被告人辩解与辩护人辩护之间的矛盾;辩方曲解法律或断章取义。控方要针对辩方矛盾与失误适时反击,把辩护焦点转移到辩方,迫使对方被动防守,从而给法官和听众提供判明案情的正确逻辑思维引导,加强公诉人指控和揭露犯罪的逻辑影响力。


参考文献:
(1) 雍琦著《审判逻辑简论》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2月第1版
(2) 于绍元 傅国云 姚向东著《诉讼逻辑》法律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
(3) 郑启芳《谈谈法庭辩论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检察实践》1999年第6期
(4) 郑雁冰《搞好法庭辩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检察实践》2002年第4期
(5) 张 静《论侦查推理中的或然性推理》《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
(6) 张利兆 童章遥《公诉工作如何应对律师法修改》《检察日报》2008年3月25日第3版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赵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