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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统计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42:56  浏览:9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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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统计规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统计规定》的决定



  (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统计规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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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政府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上海市劳动局是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机关。
第二条 合营企业的劳动计划由董事会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上海市劳动局备案。
第三条 合营企业所需职工,根据劳动计划,可以在本市市区社会待业人员和在职职工中招用,也可以在本市郊县农村中招用。企业所需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确实无法在本市解决的,经上海市劳动局批准后,可以到外地招用。不得招用在校学生以及按国家政策规定不能录
用的人员。
合营企业招用职工,都需经过考核,择优录用。
合营企业的外方合营者可保荐个别具有实际工作能力、适合合营企业需要的国内人员为合营企业职工。
第四条 合营企业招用的职工,最低年龄必须达到十六周岁。从本市市区招用的职工,应具有上海市市区户口;从本市郊县农村招用的职工,户口关系不变;从外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户口不迁移。
第五条 合营企业根据劳动计划招用职工时,可以自行招收,也可以请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或委托上海市劳动服务公司办理。
上海市劳动服务公司分别在闵行和虹桥等新区设立分公司,为新区内的企业提供劳动服务以及协助企业培训职工等事宜。
第六条 本市原有企业同外资合营时,合营企业所需的职工应先从原企业职工中考核录用。未经录用的职工,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第七条 合营企业招用的职工,如需要试用的,一般可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不合格的,可以延长试用期,或予以退回。
合营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第八条 合营企业招用的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的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确定。合营企业可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同企业工会或职工个人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应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由企业行政同企业工会或
职工个人协商确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遵守。签订合同的一方要求修改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备案。
第九条 合营企业在劳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职工有多余而又无法安排时,经与企业工会协商,可以辞退。但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职工本人,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局备案。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女职工在妊娠
、产休假期间,不得辞退。
尚未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订新合同的,合营企业应根据他们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一个月工资的退职金;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一个半月工资的退职金。对于在劳动合同期内被企业辞退的职工,除应发退职外
,合营企业应酌情加发相当本人三到六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后退职的职工和在劳动合同期内被辞退的职工,其工作安排,由上海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 合营企业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有正当理由,可向企业商请辞职。企业如无实际困难,可准予辞职。但在本合同期内,由企业出资培训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由职工本人赔偿企业一定数额的培训费用。
合营企业批准职工辞职,只发退职金,不发补偿金。计算此项退职金时,不包括本合同期内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一般职工的实得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至少应按照本市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实得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确定,以后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效率的提高,逐步递增。如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出现亏损时,也可经与企
业工会协商,适当降低职工的工资水平。
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和津贴等制度,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必须按月向上海市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保险公司)缴纳在职中国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职工养老金保险费。职工退休后的退休金、医疗费用、死亡的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由保险公司按国营企业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应承担在职职工非因工病、伤的医疗费用,病伤假超过企业规定期限后的生活费,因病、伤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费,死亡的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以及职工家属的医疗费。
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的医疗费用,以及因而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补偿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费,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也应由合营企业承担。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各项费用,合营企业也可以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职工健康保险和安全保险。凡投保职工健康保险和安全保险的,合营企业应分别按月向保险公司缴纳在职中国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百分之十的健康保险费,和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八的安全保险费。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费标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支付的实际情况,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必要的调整,但每次调整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五条 凡设在本市的合营企业均应按中国职工人数向上海市财政局缴纳国家对职工的粮、油、副食品、燃料等各项价格补贴每人每月三十元,房租补贴平均每人每月三十元。
随着国家对职工价格补贴形式的变动,合营企业缴纳国家对职工的补贴费用须作相应调整,由上海市劳动局每年核定通报一次。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建造或购买职工住房的,可按中国职工居住企业自建自购住房的人数(不包括住单身宿舍职工),相应减少应缴纳国家对职工的房租补贴。
设在新区的合营企业所必需的职工单身宿舍和家属住房一时不能完全自行解决的,可由企业负责向新区的开发公司购买或租用。合营企业负责向开发公司购买或租用企业职工家属的住房后,相应减少应缴纳国家对职工的房租补贴。
第十七条 中国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的经常性福利开支,如食堂、托儿所、交通补贴、探亲旅费等的费用,由企业负责按实际支付。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对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可由企业董事会自行决定,报上海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必须用于对职工的奖励和集体福利。福利基金归职工集体所有,由企业工会管理并商同企业使用。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的中国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以及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报酬、福利待遇等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合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职工奖惩办法。合营企业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予以开除。对职工进行处分,须征求企业工会意见,并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开除职工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
)劳动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实行每周六个工作日、每日八小时工作制,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由企业自定。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应另发加班加点费。
合营企业职工享有中国政府规定的法定假日,以及探亲婚丧、分娩和计划生育等假期。
第二十三条 合营企业必须执行中国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法令。要有专人管理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严重职业中毒、职业伤害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劳动局和上海市总工会,并接受企业主管部门、上海市
劳动局和上海市总工会对事故的检查和处理。
合营企业应根据生产或工作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第二十四条 合营企业和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先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可由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向上海市劳动局请求仲裁。任何一方如不服仲裁裁决,可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国外侨商,以及港、澳、台商人在本市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劳动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1984年10月8日

贵州省关于加快金融改革步伐支持经济发展的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关于加快金融改革步伐支持经济发展的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根据当前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对金融领域更好地发挥调控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支持我省加快改革步伐和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加快金融市场发展步伐
(一)进一步扩大债券发行规模,增加债券上市品种。在用好用足国家增加我省发行债券规模的同时,力争国家增批债券发行规模。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实行年末余额控制,年中周转使用。企业内部债券只要符合条件,经人民银行省、地分行批准,即可发行。积极试办企业浮动利率债
券,房地产开发投资券、汽车投资券、信托受益债券等新种类。
(二)积极参与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搞好股份制企业各种股票的发行。实行股份制企业,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可以发行内部股票。要选择2至3户条件较好的股份制企业,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争取在上海、深圳公开上市交易。
(三)进一步完善证券中介机构、抓紧建立“贵州省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评级机构,尽快形成以“证券交易中心为核心,专业性证券公司为骨干,兼营证券机构和遍及城乡的证券代办机构为网点,证券评级机构为辅助的证券市场运行体系。同时,改善交易手段,逐步实现证券交易管
理的规范化,电子化;抓紧修订完善“贵州省证券管理暂行办法”。
(四)积极发展和完善同业拆借市场。各地、州、市应在年内建立会员基金制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同业拆借市场。鼓励和促进各金融机构运用信贷资金的行际差、时间差、地区差积极参与同业拆借。
发挥“省金融市场”的主导和枢纽作用,努力扩大省外拆借,逐步形成跨地区、跨系统、多层次的拆借市场。4个月以上的同业拆借经人民银行地、市分行批准,可以发行同业融资券。
(五)进一步健全外汇调剂市场。在保证省内留有适度外汇结存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外汇调剂范围。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省外汇平准基金和开办外汇公开市场业务。在省级“三个经济开发区”的专业银行机构中设立外汇调剂代办点。
第二,更加有效地发挥国家银行融资功能和调控作用
(六)在国家银行全面取消贷款规模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各专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年末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办法,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七)各专业银行要大力吸收存款,多渠道筹集信贷资金,信贷资金在地区、行业和企业间的分配要切实体现效益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金使用效益好的给予倾斜,反之,从紧掌握。
各省级金融机构要配合省政府的各项经济体制改革措施,适当下放权利,搞好配套。
(八)银行要改进贷款方式 ,扩大票据贴现、再贴现与抵押、担保贷款。在省内先恢复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凡省内国营工商企业和集体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银行积极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与再贴现。逐步扩大贴现抵押、担保贷款的比重,与此同时,人民银行要逐步扩大再贴现的比重。
(九)各家银行要贯彻“一业为主、适当交叉、尊重客户自愿”的原则,允许企业在一家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同时在有贷款关系的行处开立辅助存款帐户,办理收支结算。
(十)各专业银行可以选择一个地区级银行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以当年新增存款为基数,确定当年新增贷款数额。
第三,进一步搞活非银行金融机构
(十一)在经济较为发达、中小企业和集体个体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确因需要又有条件的可适当发展城市信用社。充分发挥城关农村信用社的作用,拓宽业务范围,允许办理城市信用社的业务。对具有相当资产规模、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积极向人民银行总行争取批
设。
(十二)各信托投资机构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按照分业管理的原则,其委托贷款、租赁、投资总额按存款加自有资本金之和的80%至85%掌握。各信托投资机构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可以发行信托受益债券,用于代款和投资。债券发行额按自有资本金的50%以内掌握。? 磐型蹲驶刮銮孔时窘鹗盗梢岳┐蠹欧ㄈ斯伞R≡瘢敝粒哺鲂磐泄臼缘阃乜硪滴穹段В剿饔斜鹩谝话惴且薪鹑诨沟墓芾砟J胶头⒄孤纷印? (十三)城市信用社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其贷款发放按各项存款加自有资本金之和的80%以内掌握。允许其在贷款总额的30%以内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拓宽城市信用社的业务范围,允许对小型国营承包租赁企业办理存贷款业务。在信贷资金确有富余时,经人民银行地、市分
行批准,可以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发放贷款或组织社团贷款。允许城市信用社用积累的自有基金对其他企业参股、投资。
(十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现行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资金管理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在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的前提下,可以多存多贷。对少数条件较好的农村信用社可适当放宽管理,支持他们探索开拓业务领域和充分用好用活资金的新路子。
(十五)大力开拓保险业务领域。保险公司要在继续巩固已开展的主体险种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业保险,围绕健全社会保障这一紧迫课题,创造条件积极探索开拓储金性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业务。适当增设保险营业网点,并积极争取让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贵州设立分支机构。

要发展农村代理保险网点,选择1至2个县积极进行农村保险合作实试点。
支持保险公司用好用活保险准备金,保险公司30%的财险准备金和50%的人险准备金,除用于购买有价证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资金拆出外,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还可用于固定资产贷款。
第四,积极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十六)积极争取全国性涉外金融机构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发展银行在贵州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外资银行在省内设立办事处。探索省内金融机构到沿海特区办经济实体的途径。
(十七)积极支持引进外资。对国际商业贷款,在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规模内实行余额控制,由有关金融机构在借款指标内自主筹集运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选好政府贷款和技术援助项目,扩大我省利用外资的渠道。
(十八)支持省级有关专业银行继续办好外汇业务,支持省级3个经济开发区的专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
(十九)改进外汇管理,积极为增强企业活力和出口创汇能力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有经常性外汇收支的创汇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批准,可以实行现汇留成并开设外汇现汇帐户。创造条件扩大用汇、创汇企业的远期外汇买卖及外汇掉期业务范围,增强其防范外汇风险的能
力。
第五,转换机制 ,增强金融机构内部活力
(二十)在金融改革中,除要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外,还要强化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自我约束机制,按照金融企业化的要求建立各种责任制,调动广大金融干部和职工的积极性,增强自身活力。



199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