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5]61号
2005-04-1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
由于配套软件的修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正式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一窗式”管理工作流程图
2.“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
3.比对异常转办单
4.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
5.未票表税比对纳税人清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
7.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
8.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
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以下简称“一窗式”管理)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 “一窗式”管理是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统一在办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和IC卡报税),进行票表税比对,比对结果处理等工作。
三、 “一窗式”管理一律实行 “一窗一人一机”模式。基本流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申报)受理、IC卡报税、票表税比对及结果处理。
四、 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 管理业务的指导、监督;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管理业务的组织实施。
五、 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应设置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和复核岗,具体负责“一窗式”管理各项工作的实施。其中: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为前台岗位,复核岗位为后台岗位。复核岗位人员不得兼任申报征收岗位工作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工作。
六、 申报征收岗位主要负责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受理、IC卡报税和票表税比对等工作。
七、 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主要负责申报、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等工作。
八、 复核岗位主要负责对申报征收岗位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人员工作的监督考核、比对结果处理的复核及向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的转办等工作。
九、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税控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
(四)加盖开户银行“转讫”或“现金收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文书。
(五)《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六)《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七)《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八)《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
(九)《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
(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以上第(一)、(二)项为所有纳税人必报资料。除此之外,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须报送第(三)项资料;未实行“税库银联网”且当期有应纳税款的纳税人须报送第(四)项资料;第(五)至(十一)项为当期发生该项业务的纳税人必报资料。
十、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当于每一个工作日(包括征期)受理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
十一、 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动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象,运用识别技术将图象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
认证按其方法可分为远程认证和上门认证。远程认证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或电子信息)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的方式。
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已污损、褶皱、揉搓,致使无法认证的,可允许纳税人用相应的其他联次进行认证(采集)。
十二、 认证完成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根据认证结果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二)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对上门认证的,必须当即扣留;对远程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纳税人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仍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
对于扣留的专用发票,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附件六),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同时填写《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附件七),与扣留的专用发票及相关电子信息即时传递至复核岗位。
复核岗位审核受理申报征收岗位转交的《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转稽查部门。
十三、 纳税人当月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申报所属期内完成认证。
十四、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在征收期内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
十五、 纳税申报分为远程申报和上门申报。远程申报是指纳税人借助于网络、电话或其他手段,将申报资料传输至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一种方式;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携带申报资料,直接到申报征收窗口进行申报的一种方式。
十六、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的完整性及逻辑关系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逻辑关系相符的,接受申报,资料不全或逻辑关系不符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并要求其重新申报或调整申报。
对实行远程申报的纳税人,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可直接调阅其远程报送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对通过介质实行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可直接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对通过纸质实行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可直接审核其纸质资料。
十七、 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申报受理岗位人员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 有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延期申报审批文书的,申报受理岗位人员按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受理其纳税申报。
(二) 未持有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延期申报审批文书的,申报受理岗位人员先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再按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受理其纳税申报。
十八、 纳税人纳税申报成功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当确认税款是否入库:
(一)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按接收到商业银行或国库传来的划款信息确定税款的入库。
(二)未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加盖开户银行“现金收讫”或“转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确认税款的入库。
纳税人当期没有应纳税款的,不必确认税款入库。
十九、 复核岗位人员在申报期内按日核对已申报纳税人的税款入库情况。对未申报或者已申报但税款未能入库的纳税人,通知税源管理部门。
二十、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持载有报税数据的税控IC卡,向申报征收岗位报税;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进行报税。
二十一、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时,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对,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因纳税人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份数小于IC卡的,必须要求纳税人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二)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份数大于IC卡(不含IC卡为零的情况)的,其软盘中所含专用发票销项明细数据可经过“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
(三)因纳税人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IC卡中专用发票销项数据为零的,根据系统提示,其软盘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或要求纳税人持专用发票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四)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因纳税人软盘质量问题致使无法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的,须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软盘。
二十二、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的报税进行审核,一致的,存入报税系统;对因更换金税卡或硬盘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纳税人实际开具专用发票份数大于IC卡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如扫描补录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纳税人开票子系统传出报税软盘,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
(二)因纳税人硬盘、金税卡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纳税人必须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二十三、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报税纳税人名单,并要求其限期报税,以便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在专用发票销项数据传入稽核系统前,对逾期来报税的纳税人,可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上月漏采的专用发票销项数据,必须经过“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对注销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销项数据,经过“非常规报税/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报税”采集。
二十四、 实行上门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申报和报税应同时进行;实行远程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须在申报资料报送成功后,再到申报征收窗口报税。
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不必进行税控IC卡报税。
二十五、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完成专用发票销项数据采集工作后,税控IC卡暂不解锁,应操作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进行比对。
二十六、 票表税比对包括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票表比对是指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利用认证系统、报税系统及其它系统采集的增值税进、销项数据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表中的对应数据进行比对;表税比对是指利用申报表应纳税款与当期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二十七、 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票表税比对工作应在税控IC卡报税成功后即时进行;实行上门申报且没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票表税比对工作在受理申报时同时进行;实行远程申报且没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票表税比对工作应在其申报后及时进行。
二十八、 票表税比对内容
(一)销项比对
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二)进项比对
1.非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票表比对内容
(1)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 二)》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金额、税额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
(2)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税额”项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3)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的“税款金额”栏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5栏“海关完税凭证”的“税额”项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4)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中“发票金额”栏“计算抵扣税额”项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的“金额、税额”栏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5)用《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发票金额”栏“合计”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6栏“免税货物销售额”项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金额数据小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上述数据。
(6)用《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金额”、“税额”栏“合计”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9、10项“金额”、“税额”栏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2.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内容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2)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数据。
(3)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7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发票的数据。
(4)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的数据。
(5)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9、10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代开发票的数据。
(三)税款比对
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数据与税款所属期为同期的已缴纳税款总额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应纳税额合计”小于或等于已缴纳税款总额。
二十九、 票表税比对结果处理
(一)票表税比对逻辑关系相符的,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自动对税控IC卡解锁;票表税比对逻辑关系不符的,申报征收岗位应立即移交给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处理。
(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按照《“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附件二)明确的异常情况、问题类型、核实方法及处理方式进行对照,情况相符的,解除异常,操作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对税控IC卡解锁;情况不符的,不得对税控IC卡解锁,填制《比对异常转办单》(附件三,下同)移交复核岗位。
(三)复核岗位人员根据《比对异常转办单》所列内容进行复核,审核无误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转办意见转交税源管理部门。
(四)税源管理部门接收《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IC卡解锁”意见后,移交复核岗位;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移送稽查”意见后,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五)稽查部门接到《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实施税务稽查。经查处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后转交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再转交复核岗位。
(六)复核岗位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的《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通知异常情况处理岗位操作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对税控IC卡解锁。
三十、 在申报期结束的当日,复核岗位应及时将比对结果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对其中未票表税比对的纳税人还应填制《未票表税比对纳税人清单》(附件五)一并移交。
三十一、 复核岗位人员根据票表税比对系统自动生成的《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附件四),并监督核实申报征收岗位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处理的问题。
三十二、 每月申报期结束次日,填写《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附件八),并报送增值税管理部门。
三十三、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一:
附件二
“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
异常类型
序号
异常结果
异常情况描述
核实方法及处理意见
l
进、销项比对不符
由于系统设置原因,造成申报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金额”栏数据与报税系统采集的“销项金额”或认证系统采集的认证相符的发票金额与申报表“本期认证且本期抵扣”栏数据有几分几角甚至几元的差异 (四舍五入问题)。
经核实专用发票份数相符做解锁处理,专用发票份数不符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一、政策或软件功能缺
2
进、销项比对不符
实行预征或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如电力企业),由于抄报税或专用发票认证地点与中报地不在一地,导致比对不符。
经核实是分支机构预征单位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单位的做解锁处理,不是分支机构预征单位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单位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陷等原因
3
进、销项比对不符
延期申报。
经核实有延期申报的审批文书的做解锁处理,没有延期申报的审批文书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4
销项比对不符
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 L_]转售开具专用发票,但无须申报销项税造成比对异常。
经核实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 u转售业务属实的做解锁处理,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口转售业务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二、纳税人误填、误报
l
销项比对不符
纳税人将非防伪税控开具的号用发票误填入“本期开具的防伪税控发票金额”栏中,造成比对不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或其他技术原因且不需调整应纳税 额
2
进项比对不符
纳税人将非税控发票 (如:运输发票.海关代征等)抵扣税额误填入“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造成比对不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异常类型
序号
异常结果
异常情况描述
核实方法及处理意见
三、特殊原因
l
销项比对不符
企业未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废专用发票,但纸质发票已作废。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做解锁处理,情况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2
销项比对不符
防伪税控系统误作废,而纸质专用发票未作废,企业申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税额与报税系统采集的销项税额不符。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做解锁处理,情况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3
进项比对不符
纳税人在前期发生进货退出己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本期取得了红字专用票并进行认证。
核实销货退同和索取折让证明单、进项税转出情况是否属实,若属实做解锁处理,爪属实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4
销项比对不符
企业上月底开具专用发票后,没有将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系统及时关闭,次月 1日开票时,系统仍默认上月开票。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做解锁处理,情况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5
销项比对不符
个别企业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会计区间与会计结算 时间不一 致,导致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税额与撒税系统采集的销项税额不符。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做解锁处理.同时要求纳税人修改申报表数据,并纠正纳税人的会计结帐时间,情况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6
销项比对不符
纳税人前期己申报交税,但未开具争用发票,在本期补开专 用发票并抄报税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核算方式问题)。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做解锁处理,情况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异常类型
序号
异常结果
异常情况描述
核实方法及处理意见
四、非增值税发票比对
l
进项比对不符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表二)》比对小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2
进项比对不符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阳列资料(表二)》比对不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3
进项比对不符
《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舶列资料(表二)》比对不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4
进项比对不符
《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表二 )》比对不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5
销项比对不符
《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比对不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五、表税比对不符
4
表税比对不符
未提供《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银联网”、“税库银联嘲”划款不成功
经核实有缓缴税款受理文书的做解锁处理,没有缓缴税款受理文书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六、违反税收规定
l
进项比对不符
1、纳税人将申报期内认证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在当期进行了抵扣; 2、重复抵扣进项税:3、当期认证当期未申报抵扣, 而在以后月份申报抵扣。
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2
进项比对不符
纳税人将来经认证的防伪税控争用发票申报抵扣了进项税。
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七、未票表比对
l
未票表比对
束申报、未报税导致的未票表比对
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附件三:
编号:
比对异常转办单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异常处理岗位
异常原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复核岗位
处理意见:
(单位签章)
复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税源管理部门
处理意见: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稽查部门
处理意见: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异常问题 IC 卡解锁状态 IC卡解锁操作人员代码
类型一 类型二 类型三 类型四 类型五 类型六 类型七 其他 已解锁 未解锁
制表人: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异常处理岗操作员、复核岗各一份。
附件五:
未票表税比对纳税人清单
税款所属期: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未票表税比对原因
未申报 未报税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申报大厅、纳税评估部门各一份。
附件六: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
( )国税票收字[ ]第 号
--------------------------------------------------------------------------------
你单位取得的如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共 份),在认证时存在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现予以扣押并实施检查。扣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扣押原因
认证人员签字: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编号:
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
(稽查局名称) :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过程中,发现 (纳税人名称) 取得的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问题,其中:认证不符 份,密文有误 份,现将《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及电子数据移交你局。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问题原因
认证人员: 复核岗: 稽查局(接收人员):
附件八:
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
项目
行次
应票表税比对户数
1
已票表税比对户数
2
票表税比对率
3 = 2 ÷ 1 × 100 %
比对异常户数
4 = 5+6+7+8+9
其中: 异常类型一
5
异常类型二
6
异常类型三
7
异常类型四
8
异常类型五
9
异常类型六
异常类型七
其他
比对异常率
10 = 4 ÷ 1 × 100 %
转办户数
11
制表人: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申报大厅、增值税管理部门各一份。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2011〕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合肥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大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是指市本级相关单位作为投资和建设主体,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为主要建设资金来源,纳入市级“大建设”项目管理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同步跟进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依法、独立组织实施审计监督。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及其授权或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检测、咨询服务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应当接受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市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和聘请所需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五条 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机关按计划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计划包括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三种类型。
(一)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单项咨询服务合同履约完成后,市审计机关对合同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的审计。除征地、拆迁外的单项合同均应及时开展合同结算审计。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全部完工并整体验收备案后,市审计机关对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开展的审计。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均应及时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三)跟踪审计,是指市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过程管理及投资控制、竣工决算、投入运行情况及投资效益等方面开展的全程动态审计监督。
总投资10亿元或建安工程投资5亿元以上、建设周期较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开展跟踪审计。
第七条 每年11月底前,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各相关管理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市审计机关申报下年度审计计划。市审计机关根据申报情况,提出审计计划方案,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审计机关编制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时,可根据情况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年度审计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各相关管理单位向市政府申请,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审计机关按调整后的审计计划执行。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有关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按相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审计机关根据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跟踪审计等不同类型,确定相应的审计重点。
(一)工程结算审计,重点审计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单项合同的招投标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合同内暂定金、预留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合同外变更签证情况等。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重点审计资金拨付情况,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概算执行控制结果,评价项目管理及效益。
(三)跟踪审计,除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重点外,还应加强对项目概算执行的动态审计,及时对隐蔽工程的现场进行审计勘察。
第十一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在真实、合法审计的基础上,注重评价项目的绩效情况。根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及环境指标,检查建设项目各项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逐步对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开展绩效审计。
第十二条 市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均按程序组织实施。
(一)工程结算审计以单项合同为单位,由建设单位(合同甲方)对单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初审,并与施工单位(合同乙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一次性向市审计机关报送完整的工程价款结算资料。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以项目为单位,由项目总体财务核算(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前期设计咨询、施工管理、征地、拆迁等不同实施主体的分项决算进行初审,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次性向市审计机关报送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料。
申报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具体送审资料范围、要求,由市审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被审计单位不得申报审计。
第十五条 市审计机关按下列规定开展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一)市审计机关在接到相关单位的审计申报后7日内完成对送审资料的初步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资料应退还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整改完善送审资料后,可再报送审计机关审计(审计受理时间,按最后一次受理时起计)。
(二)市审计机关对于已受理的项目及时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三)市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招投标合同等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并与相关建设、合同结算、监理等单位就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工程结算真实性、合法性问题,进行核实对帐;并通过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程、财务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对,取得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和评价。审计工作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
(四)审计实施结束后,市审计机关依法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市审计机关在征求意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审计结论进行复核、审理,并在1个月内出具最终审计结果文书。
审计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在指定时间内,授权安排专人配合审计工作,协调解决审计中资料补充、对帐过程中的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六条 跟踪审计,以项目为单位开展审计监督。
(一)市审计机关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跟踪审计通知书》。
(二)市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基本程序执行、“大建设”管理制度执行、合同执行、概预算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等事项,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并做好跟踪审计记录,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全程跟踪审计监督中,对发现符合审计条件的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市审计机关不再另行下达审计通知。
(四)市审计机关原则上应按年度出具跟踪审计结果报告,汇总跟踪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整改及工程结算情况。当跟踪审计结束与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在同一年度的,审计结论合并下达。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应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审计过程中发现漏报、少报情况的,因编制单位原因造成的,由其自行负责;因初审单位原因造成的,由初审单位与编制单位共同负责。
经市审计机关审核后,工程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报审金额10%的,超过10%以上部分的费用由工程结算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审计工作不能开展的,市审计机关可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暂停审计或退审,并书面通知市“大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一)审计资料不能满足审计要求,审计机关要求补充资料,被审计单位不能及时提供的。
(二)项目存在程序性缺失,没有完成基本建设程序,或没有完善“大建设”项目管理、审批等手续的。
(三)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四)招投标合同存在条款歧义,影响工程造价确定,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五)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确认审计结果、也不书面提出反馈意见的。
(六)市审计机关认为其它需要暂停审计或退审的。
第十九条 因暂停审计或退审影响工程资金支付的,后果由引起暂停审计或退审的责任单位承担。
暂停审计项目具备审计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审计机关书面申请重新启动审计,暂停时间不计入审计工作时间范围之内;退审项目具备审计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重新申报,实际报审时间以最后一次为准。市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生暂停审计或退审情况时,应将暂停审计或退审情况书面抄送市“大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审计机关开展跟踪审计时提出的审计意见,相关单位应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市审计机关。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项目审计结果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结果、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跟踪审计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跟踪审计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综合报告、审计决定等。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机关对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合同)单位最终结算的依据。市审计机关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作为项目投资单位形成资产或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项目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机关应结合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提交项目审计结果专题报告或综合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对重大项目的审计进展情况及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审计信息专报的形式报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审计结果依法进行公告。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各相关管理单位要按照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部门协作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争议和问题。
市“大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审计中综合性问题的协调处理。
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参加审计对帐,及时对审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对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进行解释说明,对审计中的争议事项和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招标中的合同歧义解释、招标清单工程量的核对。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价款结算中的行业管理政策的解释与界定。
第二十六条 部门协作会商结果,可作为审计过程中处理相关事项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管理单位,应对市审计机关开放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电子信息数据,以便审计机关更加高效地开展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