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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05:00  浏览:9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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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一日


扬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扬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被问责对象,为扬州市人民政府各派出机关(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城西区)、市政府组成部门以及法定授权或经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由市政府行政首长对被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被问责对象在公众场合的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相符合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条件,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首长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首长的问责,通常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其指定的分管负责人为问责实施人。
第五条 行政首长问责坚持党管干部、干部管理权限一致,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在问责的同时,被问责个人应当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六条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二)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致使市政府一个时期的某项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第七条 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二)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三)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采取行政措施违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六)部门直接负责或者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八)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对本部门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三)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四)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疏于自律,造成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在公众场合有不符合职务身份的言行的;
(二)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三)其他失于检点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和申诉;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信息来源,问责实施人发现本办法第六至第十一条所涉问责内容,可以责成分管副市长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的,责成市监察局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的7日内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2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问责实施人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问责的具体建议。
第十五条 问责对象在调查期间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同时有权就问责的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问责实施人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提出问责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七条 问责实施人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机关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 问责实施人作出问责决定后,应书面通知问责对象,并告知申诉权利。问责对象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需要发出通知和决定等文书的,由市监察局负责拟订和送达。

第四章 问责形式
第二十条 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建议免职。
本条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二十一条 问责对象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具有行政问责情形的行政首长主动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仍需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问责实施人、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其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首长问责,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和乡镇(街道)负责人进行问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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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陇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7〕113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陇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



《陇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陇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为了规范市政府议事规程,保证会议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组成,根据议题任务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安排。主要内容: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请示政府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和各种奖惩;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中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主办单位须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经分管副市长审定把关并汇报市长同意后,方可列入议题。凡涉及经费事宜,有关部门必须事先与财政局协商沟通,由财政局统一汇报。凡涉及人事编制事宜,有关部门必须事先与人事局协商沟通,由人事局统一汇报。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常务会议议题的收集,经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审定。秘书长外出期间,由办公室主任代行。

四、议题审定后,由分管副秘书长或专职秘书负责填写议题审定表,并督促对口主管部门准备材料,同时将领导批示件、议题材料及时送交秘书科。议题汇报材料主题鲜明,条理清晰,简明扼要,一般掌握在5分钟之内。

五、在常务会议召开的前一天,不再受理议题。常务会议期间,不插入没有列入议题的事由。每次会议议题不超过关天时间。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须有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方可有效,与议题有关的会议组成人员和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缺席。主管领导不能参加时,相关议题暂不上会。除主汇报单位可带一名熟悉情况的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带工作人员。

七、开会时与会人员要自觉关闭移动电话,不得在会上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除特殊情况外,会外人员不得进入会场请示或汇报工作、请接电话、传送文件等。

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通知、会议纪录、纪要整理等事项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把关审核后呈市长签发。秘书长外出期间由办公室主任代行。

九、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各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相关文件的审改和送签,督查室负责督查工作进展,有关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并由责任单位负责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秘书科。





陇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加强信访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信访机制,强化领导责任,畅通信访渠道,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是关注民生、维护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市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桥梁和窗口。各级领导、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观念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搞好协调配合工作,确保市长接待日制度顺利实施。

第二条 市长接待日制度坚持依法、及时、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热情接待上访群众,耐心答复信访问题,现场解决或交办、限时办结信访事项。实施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要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提高为民办事的质量和效率,树立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政府形象。

第三条 市长接待日制度按周安排,每周一个工作日,具体接待时间由该周接待市长确定。信访接待值周领导在市政府办公楼一楼大厅由办公室后勤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挂牌预告。

第四条 市长接待日中的“市长”包括市长、副市长和市长助理。接待顺序为:郭玉虎、杨全社、王学东、杨秋红、何兴林、曹成章、崔景瑜、王大睿、锁永玺。市长接待日采取轮流接待方式,原定市长因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接待时,按接待顺序依次递补。值周领导值周三天以上(含三天)中途外出算完成本轮值周任务,三天以内顺推递补。

第五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主任随联系市长接访,负责做好信访接待涉及的各项协调工作。暂没有联系副秘书长的副市长、市长助理接待时,由办公室指定督查室、外侨办主任、副主任联系协调接访。

第六条 市信访局负责市长信访接待日的汇报、联络、协调和准备工作,通知落实参加市长信访接待日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信访人,做好市长接待日涉及的相关资料提供、接待人员登记、接待情况记录、办理交办手续、督促办理工作、收集办理结果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明确接待责任。市长接待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对接待市长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解决的必须当场解决,需调查核实的,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限期办结。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分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接待市长汇报分管市长,联合主持召开协调会议,组织有关部门齐心协力进行办理。

第八条 非市长接待日期间的群体性以及重大紧急上访,由本周轮值领导负责接待,信访及有关部门参与,接待地点设在主管部门会议室。个体信访事项,一般由信访局和有关部门共同接待、答复。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春耕期间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广告监管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春耕期间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广告监管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4]第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各地加大农资广告监管力度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随着春耕开始,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广告的发布量明显增多,农资广告虚假违法,误导消费者的问题也时有发生,不仅损害广大农民的利益,同时也干扰正常的农资广告市场秩序。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会议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为农业持续稳定增长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部署,现就春耕期间切实加强农资广告市场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广告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加强农资广告监管,维护农资广告市场秩序,对于促进和保障农资产品公平交易,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极为重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将农资广告市场整治作为今年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的重要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务求实效。
  二、加大对违法虚假的种子、肥料、农药等广告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以下农资广告违法行为:一是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宣传的农资产品广告。二是无合法生产经营农资产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发布农资广告。三是利用广告对农资产品的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四是发布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使用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农资广告。五是未经农药广告审查机关批准,违法发布农药广告。
  三、严格执行种子、肥料、农药广告管理的各项法律规定,严把广告发布关。组织辖区内经营发布农资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学习《广告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农资广告的审查提出具体明确要求。督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严格执行广告审查标准,严格查验广告证明文件,完善承接登记、审查复审和档案管理等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杜绝发布虚假违法农资广告。
  四、加强对农资广告发布量较大的重点媒介监测,加大案件的曝光力度。各地要选择农资广告发布量较大的媒介和违法率较高的媒介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通过媒介向消费者做出预警提示。同时要将监测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对见利忘义,利用广告推销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的行为坚决予以揭露,维护农资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高度重视有关农资广告的举报投诉,认真办理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广告案件。组织力量对农资产品的交易场所、集贸市场的农资广告印刷品进行重点监控,巡查,发现种子、肥料、农药广告含有质量、性能、功效、安全性等做虚假表示以及其他违反广告法律规定内容的,要责令停止发布,依法进行查处。
  各地如在执行本通知时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二00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