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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8件地方性法规和1件法规性决定宣布失效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48:22  浏览:88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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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8件地方性法规和1件法规性决定宣布失效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8件地方性法规和1件法规性决定宣布失效的决定

文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 颁布日期:2010-09-17 失效日期:20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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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1987年6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二)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1991年8月17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三)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1993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四)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五)江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六)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七)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1996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八)江西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二、宣布下列法规性决定失效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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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工信厅财[2010]183号
  

部机关各司局:

  2009年3月30日我部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工信厅财[2009]63号)(以下简称《核算办法》)并实施。为进一步规范部本级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有效合理的使用,结合《核算办法》的实施情况,部研究制订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支出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部财务司反馈。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联系电话:68205875)
  
  
            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机关项目经费支出核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我部专项资金及时合理使用,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的实施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项目经费报销及借款

  (一)项目经费报销。每周一至周五上午,部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各项目承担单位携带《工业和信息化部项目支出(预算)审批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表》)和项目登记本,根据《核算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到部财务部门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如收款单位与项目受托单位不一致,主办单位需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说明材料。

  (二)项目经费借款。每周一至周五上午,部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请款单位填制借款单,经主管司局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如需在非借款时间借款,应提前预约。
  
  第三条 项目经费支出中的资产性购置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办公设备、专用材料及专用设备等,产品单价达到800元(含800元)以上的,需纳入部机关固定资产范围进行统一管理。

  (二)办理报销手续时,除按第二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还需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电子验收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和销售发票。

  (三)资产购置单位协助财务部门,根据报销时提供的发票、电子验收单、供货合同填写《固定资产入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固定资产入账通知书》为部机关固定资产入账依据。
  
  第四条 科技重大专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大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大额专项”)请拨款

  大额专项属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拨款周期较长。如需在月底前支付,主办单位应于当月20日之前向财务部门提供拨款申请,并提供《项目审批表》、财政部的相关批复文件、收款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

  各单位在提供拨款申请时应确保收款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完整准确,具体内容包括:收款人开户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省××市××支行),收款人开户账号等。
  
  第五条 项目经费拨付

  (一)为保证项目经费拨款进度与项目执行进度一致,便于对项目受托单位的监督,项目资金应尽量分期分次拨付。

  (二)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拨付资金:

   1、项目总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内的项目;
   2、项目总金额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且当年可以执行完毕的项目;
   3、项目内容已执行完毕的项目。

   (三)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应采取按项目执行进度分期付款的方式拨付资金。在签订合同时,首次付款额不高于项目总金额的75%,剩余部分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付清。

   按分期付款方式拨付资金时,《项目审批表》中“支出金额”栏只需填写当次支付金额。支付剩余款项时,需再次办理拨款手续。

  (四)如委托项目拨款资金需在月底前支付,主办单位应于当月28日前向财务部门提交拨款申请,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月度、年终结账

  为保证及时准确统计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支出进度,每月1日至 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项目经费月度集中结账日,在此期间不办理报销和委托项目拨款业务。借款手续可正常办理。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和部财务工作实际需要,每年12月20日定为项目经费年终结账日。拨款业务截止时间为12月10日,报销业务截止时间为12月20日。

  财政部将于12月31日注销当年零余额账户额度,次年元月20日后开始恢复,在此期间无法办理报销、借款和项目经费拨款手续。
  
  第七条 项目执行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部将定期对各项目承担单位预算执行进度进行通报。部财务部门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编号:
  
  固定资产入账通知书(格式)

  机关服务局:

  ­­­­­­­­­­­   司因工作需要,使用专项经费购买如下设备: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数 量
金额(元)
使用人
存放地点


 
 
 
 
 


 
 
 
 
 


 
 
 
 
 


 
 
 
 
 


 
 
 
 
 


 
 
 
 
 

备注:



  请据此记入固定资产实物帐,并办理相应财务手续。
  
                                    财务司
                                     二〇 年 月 日
  
  
  抄送: 司,司内机关财务处。



中缅关于延长两国贸易和支付协定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


中缅关于延长两国贸易和支付协定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6年1月24日 生效日期1966年3月2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关于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耿飚先生阁下同外交部执行秘书吴翁钦和贸易部秘书登汗上校在外交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贸易协定、支付协定和有关议定书所作的谈话,以及一九六六年一月八日商务参赞有关此事的第B.COM10/66号来信,外交部荣幸地申述如下:
  缅甸联邦政府根据其发展和加强缅甸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并在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之前签订两国政府新的贸易协定的愿望,在签订新的协定前或在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前--以两者中较早的时间为准,继续采用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协定和一九六一年一月九日在仰光签订的支付协定以及有关议定书的条款。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缅甸联邦外交部
                      (印)
                 一九六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二)我方去文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缅甸联邦革命政府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了外交部一九六六年一月二十四日PRCE7/EG号关于在签订新的贸易协定前或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前--以两者中较早的时间为准,继续采用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协定和一九六一年一月九日在仰光签订的支付协定的各项条款和规定的来照,大使馆谨申述:中国政府同意上述来照所述内容。同时,大使馆也指出:中国政府正等待着缅甸联邦革命政府外交部执行秘书在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约见中国大使耿飚先生阁下时所表示的缅甸政府将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出新贸易协定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借此向缅甸联邦革命政府外交部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印)
                    一九六六年三月二日

             (三)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缅甸联邦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了大使馆一九六六年三月二日第69/66号关于中缅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的各项条款和规定仍然有效的来照,外交部谨申述:外交部已将来照内容转告缅甸联邦有关部门。
  缅甸联邦外交部借此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最崇高的敬意。

                   缅甸联邦外交部
                      (印)
                  一九六六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