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管理办法及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1:24:45  浏览:9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管理办法及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管理办法及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天水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管理办法》和《天水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水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管理办法
  2.天水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


天水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者的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加快农业高新技术示范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水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统一规划,市场运作,项目支持,示范引导,多元投资,共同建园”和“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实行以民营投资为主体、银行贷款为辅助、政府投资为引导的投资机制,鼓励企业、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发展特色明显、综合技术示范性强的标准化、工厂化现代农业示范区。
  第四条 天水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示范区管委会)是示范区建设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研究制定示范区总体发展规划及年度发展目标,协调部门关系,解决示范区建设及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示范区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示范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管委会关于示范区建设的一系列政策规定;
  2.组织示范区水、电、路、暖及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3.申报项目审查、建设项目管理,审计内部资金;
  4.负责示范区农业高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
  5.签订示范区土地承包合同,收缴土地租赁费用;
  6.协调示范区治安管理;
  7.收集、发布有关信息,编制、汇总示范区生产经营统计报表;
  8.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示范区内企业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
  第七条 协调有关部门简化办事程序,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及时为区内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八条 示范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部门或单位进入示范区检查或管理,应与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协调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 示范区建设应突出标准化绿色产品生产技术,充分体现用现代科技指导农业、用现代设施发展农业、用工业化的思路经营农业,建设一流的农业设施,引进一流的农业技术,创造一流的试验示范模式,实行一流的管理机制。
  第十条 示范区建设必须符合科技农业、高效农业、观光农业的原则,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的要求,充分体现和发挥科技示范、技术创新、辐射带动、信息交流、技术培训、旅游观光等功能。
  第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建设方案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查批准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进入示范区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信务实,资质合格,手续齐全;
  (二)生产经营项目符合示范区产业规划,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较大的生产规模,较高的经济效益,并能起到较强的示范、引导、带动、辐射作用;
  (三)拥有满足项目开发和持续发展的资金。
  第十三条 拟进入示范区的企业,必须向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资金筹措等证明材料,经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示范区进行投资建设、生产经营。
  对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及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等认定为优先推广发展的技术项目或经省、市相关部门批复立项的项目,可优先在示范区内落户经营。
  第十四条 示范区内的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示范区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及时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按时足额交付地租、水、电、暖费用等。
  第十五条 示范区内的生产经营者必须保持生活及生产经营区域的整洁,力求达到美化、净化、绿化的要求。
  第十六条 示范区内的生产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各自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示范区内的生产经营者引进动植物品种,必须经动植物检疫后才能进入示范区,确保引种质量。
  第十八条 示范区内的生产经营者对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在承包期内进行转包、抵押、租赁等,须经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并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对不服从示范区管理,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生产经营者,不能享受《天水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在年度企业资信考核中,考核为不良等次的,追回已享受优惠政策的资金;对长期管理不善、经营效益不佳、影响不良的企业,按合同约定应退出示范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水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了加快天水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步伐,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经营开发,促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稳步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应于以注册企业形式进入示范区从事农业高新技术开发、生产、经营,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在约定时限内建成投产、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 入驻示范区的企业均可享受土地低偿租赁与一次性征用相结合的土地政策。土地低偿租赁由管委会办公室和2006年7月1日起进入示范区的企业签定租赁合同,租赁期一般为20年(以开始年算),也可按开发者需要实行中期(5—15年)或短期(5年以下)租赁。低偿租赁的土地租赁费按建设占用面积计算,企业依实际使用面积可一年一付,也可一付多年;一年一付者,于当年6月底前付清,一次性预付10年以上者可优惠5%。凡兴办项目,一次性投资在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前两年免收土地租赁费,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土地租赁费价格下浮20%收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前两年免收土地租赁费,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土地租赁费价格下浮50%收取,示范区一次性奖励项目前期费10万元。上述优惠政策根据企业资信、效益进行综合考核,分五年逐步落实。需要征收土地的可参照《天水市工业生产用地优惠办法》(天政发〔2003〕46号)执行。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列支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300万元,用于技术引进、示范、创新、推广、基础设施建设、支付公用地租、项目前期费等,暂定三年。
  第五条 示范区内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及增值税留地方部分市、区两级财政全部返还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由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用于扶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开发,暂定三年。
  第六条 企业因生产需要申请贷款时,管委会办公室将积极配合贷款方与相关金融机构衔接,为贷款方提供支持。经金融部门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示范区内农业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需要提供融资担保的,由企业提交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贷款申请及其它相关材料,经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结合所掌握的企业资信情况审核通过后,需要担保的,推荐到市投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后同意担保的,企业以资产作为抵押,由市投资担保机构为示范区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第七条 若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本规定的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
  第八条 本规定由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林市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9〕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

《玉林市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5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玉林市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自治区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结合本市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的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我市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其管理委员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市直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本级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各开发园区管委切实承担起本辖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责任: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管委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落实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行政首长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建立并实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三)同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级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关制度;

(四)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二)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

(三)重大行政决策经过集体决定;

(四)实行行政决策纠错和过错责任追究;

(五)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第八条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听取意见;

(三)发布规范性文件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五)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完善行政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

(一)依法公开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信息;

(二)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三)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四)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事项。

第十条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增强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

(一)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管委会办公会议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二)对拟任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

(三)定期组织对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要求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与年度机关绩效考评同时进行,实行单独考核。

第十三条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实行的统一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考核以计分制一百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年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由市依法行政办公室制定,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的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向负责考核具体工作的依法行政办公室书面报送自查自评情况;

(二)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考核;

(三)依法行政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拟定综合评价意见;

(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办公室根据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目标,制定考核方案,组织依法行政考核组,对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考核。

依法行政考核组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考核组。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报表等;

(三)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核实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情况;

(四)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公民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的意见;

(五)向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反馈考核情况。

第十七条 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并向依法行政考核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依据;

(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统计报表等;

(四)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情况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填报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报表。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数据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加分:

(一) 创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得到本级政府总结推广;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评上全国、全区先进;

(三)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其他可以加分的情形。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91分以上)、良好(76分至90分)、合格(60分至75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

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年度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考核结果降低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当年机关绩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二条 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为优秀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鼓励。

第二十三条 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玉林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中央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意见
(1983年8月1日)

 

  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已经在我国青年中开展四年多了。四年多来,它深深地吸引着亿万青年,不仅鼓舞青年为振兴中华而勤奋学习,英勇劳动,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而且培养了青年的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和主人翁责任感,激发了青年的爱国热忱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实践证明: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是共青团在新的历史时期带领广大青年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是在实践中培养青年一代成为共产主义新人的有效方法。为落实团十一大提出的“做现代化建设的英勇突击队”的光荣任务,适应经济改革的新形势,带领青年为实现党的十二大制定的“翻两番”的战略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各级团组织要牢固地树立“以四化为中心开展团的工作”的指导思想,把新长征突击手活动作为重要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总结经验,不断创新,使之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加广泛深入,卓有成效地开展起来。



  深入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要适应经济体制的改革,把着眼点和落脚点放在创造物质财富、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上,在活动中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

  确定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内容,要根据工、农、商业等各条战线、各行各业的不同特点,从实际出发。就全国来讲,应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活动;

  (一)带领广大青年在祖国需要的一切岗位上英勇劳动,创造第一流成绩。在我国四化建设的大军中,青年已占半数以上,他们在生产建设中的作用,直接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在新长征突击手活动中,要广泛开展爱祖国、爱家乡、爱企业、爱劳动的教育,引导青年在各自的岗位上从事创造性的劳动,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本单位、本地区、本行业的第一流成绩,不断向更高的目标攀登。

  (二)组织青年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钻研业务技术,做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合格人材。现代化建设需要大批的各种专门家和千千万万掌握现代化生产技能的劳动者。开展新长征突击手活动,要把学习、应用科学技术作为重点,不断提高活动的实效和水平。要组织好各种形式的学习、科研和技术练兵活动,使广大青年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过硬本领,成为各条战线的行家能手。

  (三)发动青年积极参加重点建设,在重点建设中展才华,显身手。各级团组织要教育青年艰苦奋斗、多作贡献,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积极参加重点建设,支援重点建设。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团组织要通过各种形式的竞赛,激发广大青年的劳动热情和创造精神,带领青年做重点建设的突击队。

  (四)引导青年站在改革的前列,积极参加经营管理,在提高经济效益上发挥作用。各种经济责任制的实行,为青年参加经营管理活动开辟了用武之地。各级团组织要带领青年围绕生产经营管理,广泛开展经济分析、市场预测、质量管理等活动,为提高经济效益出力献策。

  (五)继续围绕急、难、新的任务开展义务劳动,广泛开展植树造林和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新长征突击手是青年中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先锋和模范,是广大青年学习的榜样。凡是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品德高尚,在四化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青年和团干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评为新长征突击手:(一)热爱本职工作,在生产建设、生活服务和各项工作中创造出全国或本行业、本地区第一流成绩者;(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科学实验中有发明创造者;(三)积极参加改革,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者;(四)在保卫祖国、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同各种坏人坏事作斗争中有突出贡献者;(五)组织和带领青年在四化建设中充分发挥突击队作用,取得优异成绩的团干部。

  新长征突击队应是生产建设、生活服务等各条战线创造出的优异成绩的青年先进集体。凡行政部门命名的青年集体和青年比例占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车间、班组、队等,在青年中经常、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的,都可以评为新长征突击队。

  评选新长征突击手(队)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自下而上地进行。对已有转变的后进青年,只要成绩突出,符合条件,也应予以评选。

  新长征突击手(队)分全国、省(市、自治区)、市(地)、县(相当的企业、局)四级命名表彰。一般情况下,全国和省、市、自治区每三年命名表彰一次,省以下每年命名表彰一次。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命名表彰。新长征突击手的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岁。新长征突出手是青年时期的一种荣誉称号,获得全国新长征突击手(队)称号者,以后不再重复授予称号。对新长征突击手(队)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全国和省、市、自治区新长征突击手颁发证书和奖章;对市(地)、县的新长征突击手颁发奖状或证书。新长征突击队一律颁发奖状。

  要加强对新长征突击手的培养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各级团组织要大力宣传突击手的先进事迹,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他们不断提高觉悟,保持先进。要同岐视、压制、打击先进的不良倾向做斗争。各地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同有关部门积极协商,帮助新长征突击手解决学习、工作、婚姻、健康等实际问题。

  各级团组织要经常了解、掌握本地区、本单位突击手(队)的基本情况。要确定专人负责突击手(队)的管理工作,建立档案,定期分析研究情况。对于犯了严重错误的突击手和出现重大问题的突击队,要认真调查,慎重处理。取消荣誉称号,须经授予称号单位批准。



  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是全团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各级团组织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克服松劲情绪和无所作为的思想,正确处理这项活动同团的其他工作的关系,统筹兼顾,有机结合。

  要加强调查研究,实行分类指导。根据工、农、商业各条战线改革的新形势,要努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对突击手活动的内容、形式、方法等进行必要的改革。要加强活动的组织工作,制定科学的竞赛方案,采取新颖的活动方式,完善考核评比制度,做好表彰奖励工作。要把重点放在基层,狠抓落实,讲究效果,不断把活动提高到新水平。

  要依靠党的领导,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新长征突击手活动是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组成部分,要在党的领导下,与行政、技术、工会、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要引导青年虚心向工程技术人员和老工人、老农民学习,拜他们为师,在他们的指导、帮助下更好地发挥突击作用。

  共青团中央希望各级团组织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动员、组织广大青年更加积极踊跃地投入争当新长征突击手的活动中去,振奋革命精神,创造新的业绩,以实际行动迎接全国新长征突击手代表大会的召开!